基于法律文化语境的法律英语翻译原则与策略
2012-08-15陆丽英
陆丽英
(南京医科大学 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9)
□语言学研究
基于法律文化语境的法律英语翻译原则与策略
陆丽英
(南京医科大学 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9)
文化语境作为非语言语境的一方面,是翻译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法律英语的翻译必然涉及两种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和法律概念。本文就法律文化表现出的差异,结合实例,探讨了法律英语翻译中应遵循的原则及可适用的策略。
法律英语;法律文化;翻译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语言工具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使用的语言,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法律英语因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反映在词汇和句式上,即表现为使用法律专业术语,普通词汇的法律新意,古英语和外来语,句式上多为长句,陈述句,被动句,并且有一些固定句式。这些特点对翻译者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译者需要对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同时,由于中国法律和其他很多国家的法律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制度、司法程序、法律术语等各方面并不一一对应,甚至是完全不同的。译者在处理语言文字的同时,还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给其法律英语的翻译更是增加了难度。因此,在实践工作中,不难发现有很多法律文本被误译、错译。这往往是由于忽视了法律文化语境而造成的。在翻译过程中,只要译者能敏锐地察觉到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遵循一定的原则,法律英语翻译就能够得到更有效地执行和实现。
一 法律文化的差异
所谓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由此可见,法律文化一定带有明显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在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背景下,不同渊源,不同性质的法律文化间也不断地发生碰撞与冲突。这些碰撞与冲突主要凸显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等三个方面。
(一)法律体系
世界法律体系中,根据法律渊源,形式,方法和立法技术与法律文化的差异,可以划分为不同法系。主要法系有大陆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宗教法系及其他法系[1]。其中最主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即是大陆法系。这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诉讼程序上都有很大差别。比如,在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一个词 “discovery”指的是事实审理前的程序,主要是用来发现和明确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此不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不存在这种单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而设置的非审理程序。因而,该词在我国法律中是个空缺,无法直接找到对应词。译者在翻译该词时,可以根据该程序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特点,将它翻译成 “证据开示程序”。
再如,由于法系的不同,虽然在英美国家和我国都有陪审制度,陪审员或陪审团的存在,但二者无论是在组成形式,还是陪审员的权限上都有实质性的区别。如若轻率地将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员与中国陪审员直接对应起来,以一词概两念,显然是有失妥当的。因而,在翻译时,分别用juror和judical assessor表示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员和大陆法系中的陪审员,这样才不致使读者将二者混为一谈,从而更加准确地传递了法律精神。
(二)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属成文法,英美法系属判例法。它们在法律制度上有明显的差别,如英美法系中有专门的侵权法,而大陆法系没有,而是以民事,刑事的相关条文加以区分情节严重程度和惩罚方式。因而当我们遇到libel和slander这两个词时,就不能简单地将二者都译为 “诽谤罪”。首先,两个词在英美法系中表示侵害他人名誉权之意时有区别。Libel指的是 “以印刷、文字、图画或符号等手段表达的一种毁损名誉的方式”,而slander则指的是 “欲损害他人之名誉、职务、职业、业务或生计而说出之贬低毁誉性言辞”[2]。其次,我国法律中的 “诽谤罪”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与这两个词表示的概念有一定差距。故将libel和slander分别译作 “书面诽谤”和 “口头诽谤”是较为合理的。
在法院的组织系统上,我国与西方国家也是有着巨大差别的。如: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 “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 (U.S.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 (U.S.Circuit Court)、 联邦地区法院] (U.S.District Court)。 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 (State SupremeCourt)、 州上诉法院 (SuperiorCourtofAppel 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 (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州的最高上诉的法院被叫做最高法院,但其实也有其他的名字。比如,在纽约州和马里兰州,州最高法院叫做上诉法院 (the Court of Appeals)。
(三)法律概念
由于宏观上的法律体系、制度的迥异,造成了某些法律专业术语以及法律条文中的定义等法律概念不一定能对应上的现象。比如:法律英语中有accused,defendant,respondent三个词,它们都有被告之意。但accused一般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这一点与我国法律相似,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的 “被告人”的说法也是有别于其他民事诉讼中的“被告”的说法。Defendant可用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被告,而respondent多用于离婚诉讼或索偿诉讼中的被告方。
再如:英美国家的律师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前者主要替代当事人出庭、提供和收领文书、接受各种令状、交纳诉讼费用以及办理有关执行事宜的人,而barrister是指接受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人[3]。在我国,律师没有如此的划分,所以如果用 “律师一词笼统地翻译以上两个词,不能很好地区分他们不同的工作内容,应当将它们翻译成诉状律师和辩护律师。
再以material evidence和final judgement两个词为例加以说明。Material evidence按其字面意思为物证,但实质两者并不完全对应。 “物证”在我国法律中指 “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有关物品或物质痕迹”,而 “material evidence”指“与案件的事实或结果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包括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4]。final judgement的翻译也不能仅看字面表达,认作是 “最终判决”或 “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在我国表示的是法院最后一级审判时的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而final judgement则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继续上诉,仅仅是法官对案件审理后的结论性的判决。
二 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与策略
基于上述不同法律文化表现出来的多方面差异,在法律英语翻译的实践中,我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选用恰当的翻译方法与策略:
(一)准确性
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线[5]。法律文件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严密性。译者应当准确理解和传达原文的确切含义,内容表达清楚明了,用词准确严谨,不产生歧义。
(二)规范性
规范性是指译文应当要符合法律语言的特点能反映法律语体的风格。不能使用口语化的词语法律英语有很多词来源于普通词汇,却表达的是法律事务和条文中专业性很强的意义。翻译时切不可直接套用普通词汇的意思。另外,法律文件中有很多相对固定的句式和格式,翻译时,可以参照我国法律文件中的相对应的较为固定的格式。如:英语合同中常见以Whereas开头,in witness of结尾的文字。这样的表述大致可以相当于汉语合同中的“鉴于……以资证明”的格式。如果能够找到中英文中对应的格式或句式,并加以运用,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译文的规范性。
(三)公正性
公正是法律价值中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现代法律追求的目标[6]。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的客观立场,不带有自我情绪的宣泄,不能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而对原文进行擅自补充,更改,删减或是主观评论。公正是法律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职业操守,也应当是法律英语翻译者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适用性
法律翻译寻求的不是语言间词语的一一对应,而是基于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寻找近似的词语,由使用法律语言的双方认可[7]。由于法律文化差异不可避免地带来法律法规条文,术语等的空缺现象。我们只能从法律普遍适用的角度,采用灵活多样的翻译方法,以解决法律文化不对等或空缺问题,同时可以促进不同法律文化间的交流。
准确,规范,公正和适用是法律英语翻译中应当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当然也有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法律交流的三大原则:(1)语言从法原则;(2)存异求同原则;(3)比照补足原则[8]。
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译者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时,可采取诸如 “求同法”、 “对比法”、 “释义法”、 “译借法”等具体的翻译策略与方法[9]。
语言反映文化,文化制约语言,在翻译过程中,只有把握法律文化间的差异,才能最大程度地准确传达原文的意思。
[1][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2]Henry Campb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5th Edition)[Z].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72.
[3]李 慧.文化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4).
[4]王 青.法律英语的特点及翻译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8,(7).
[5]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方 茜.从翻译角度浅析法律英语的专业化要求[J]天府新论,2006,(12).
[7]张法连.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文化因素探析[J].中国翻译,2009,(6).
[8]朱天文.法律文书的用词特点及其翻译[J].福州大学学报,2001,(2).
[9]于银磊.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翻译[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6).
H315.9
A
1674-3652(2012)01-0113-03
2011-10-24
陆丽英,女,江苏南通人,主要从事翻译理论与实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