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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翻译的伦理维度

2012-08-15赵迎春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伦理学译者原文

赵迎春

(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4)

□语言学研究

简议翻译的伦理维度

赵迎春

(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4)

翻译是一种跨语言、跨社会和跨文化的交际行为,而人际交往行为有其一定的规范来规范、制约,因此,翻译这一特殊的人类行为不可避免的要涉及伦理问题,无论是从翻译的本质、翻译的标准、译者的选择还是从翻译的主体来看,翻译与伦理都息息相关。

翻译;伦理

一 引言

伦理学是一门关于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的科学,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人类行为、任何学科的研究工作事实上都必然要涉及伦理问题,翻译同样如此。从行为学的角度而言,翻译是一种跨语言和跨文化的交际行为,而人际交往行为有其一定的规范来规范、制约,因此,翻译这一特殊的人类行为不可避免的要涉及伦理问题。事实上,在翻译研究中人们习以为常的诸如 “忠实”、 “自由”、 “叛逆”、 “文化歧视”等基本问题都属于伦理的范畴,因此,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研究翻译是很有必要的。不仅如此,随着近二十年来人们对翻译行为本身、翻译的社会文化意义等外部因素研究的关注的不断深入,翻译界对翻译本质的理解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声音,甚至形成了极大的反差。 “文化殖民”、“文化侵略”等字眼更是触动了伦理的神经,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伦理视角对研究翻译的重要意义,开始涉足这一领域进行探索,出版了相关研究成果。然而,由于伦理学研究本身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翻译的特殊性,翻译的伦理研究极为复杂,如何把握翻译研究的伦理维度对翻译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 何谓翻译之伦理

目前,对于到底什么是翻译的伦理,翻译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要得出它精确的内涵也非易事。翻译的伦理首先应界定在伦理的大框架下,它是作为普遍意义存在下的一种特殊的伦理。从普遍意义来说,伦理最初指 “处理人们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道德和准则”。在中国古代, “伦”、 “理”二字是分开使用的, “伦”是有 “条理、顺序、道理、辈、同类、人伦”的意思,正如 “三纲五伦”之“伦”;而 “理”的本意是按照玉的天然纹理对玉进行加工,并引申为 “道理、条理、准则”之意,因此,伦理包含有人际关系应当遵循的道理和规范,《现代汉语词典》对 “伦理”一词解释是为 “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在西方,伦理 (ethic)一词源于希腊语 “ethos” (即 “关于道德的学说”),意为 “风俗沿袭而来的,因此把 ‘习惯’(ethos)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动,就有了伦理这个名称”[1],继而引申为由人类构建起来的规则和规范。之后,伦理学逐渐成为人与人之间一门研究道德现象、揭示道德本质及其发展过程的独立学科,主要讨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任何人类行为都是在伦理学考察的范畴之中。英文中的 “伦理”多与价值判断联系在一起,并常用来指称某种职业的从业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和规范。

综合中西对伦理的解释,伦理可以理解为约束人类行为过程中各种关系的道德与价值规范的总和。相应的,翻译的伦理可以理解为处理翻译行为产生过程中而引发的各种关系所遵循的道德、价值规范准则和秩序。由于翻译行为引发的关系是多维度的,那么在翻译领域中的伦理所指的内容也是广泛的,它涉及翻译跨文化交际中具有不同文化取向、价值判断的群体间的关系、各翻译主体间的关系、译者作为一种职业从业者所面对的各种潜在的人际关系等等。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使得翻译伦理研究异常复杂,本文尝试对翻译伦理研究视角做一个粗略的梳理。

三 不同视域下的翻译伦理

(一)从翻译的本质来看翻译之伦理

翻译的本质问题即翻译在从一种语言转换到另外一种语言的过程中,转换的究竟是什么的一个问题,转换的是文字,是意义,是符号,是文化,或者是其它的什么东西,对翻译不同本质的理解直接影响翻译的伦理观。

中国传统翻译理论从 “案本-求信-神似-化境”[2]的漫长过程中,尽管有 “文” “质”之争论,有 “直译” “意译”的交锋,但是对翻译本质问题——意义的转换是毋庸置疑的。在西方译界,情形也相差无几:巴尔胡达罗夫的 “保持其内容意义不变”,卡特福德的 “等值的语言”,奈达的 “从语义到文体最近似的自然对等”,都体现了对翻译本质——意义转化观的认同,在意义的约束下,原文和原作者的意图在规范和制约着译文,也制约着译者的翻译策略的选择,翻译批评者则习惯于以评判者的身份对翻译进行文本层次的批评,并把批评归结为对译文 “好”与 “坏”的认定,翻译的伦理也就定位在 “忠实”的伦理,以是否 “等值”为原则对译文和译者进行道德批评。

然而,随着解构思潮的兴起,不同读者由于各自的阅读经验等不同对于文本的理解也不同,正所谓 “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在 “作者之死”后,文本的意义变得没有确定性,传统的意义观被颠覆。失去了意义这一风向标, “在翻译活动中寻找一致性与确定性问题就成为了不可能,对于一句话的不同解释也成了正常现象”[3],这就为译者 “随心所欲”的翻译成为可能。伦理是社会间人与人之间行为的一种秩序规范,翻译的伦理就是在翻译问题的秩序规范,由于后现代思想的过分张扬,翻译的规范、翻译的标准都变成了虚无,翻译可以变得随心所欲、无本可依,传统的翻译伦理受到了严重的挑战,翻译也迷失了方向,成了没有伦理的伦理。从伦理的视角来看,缺少了秩序的翻译现象是无法想象的,在这种翻译指导思想下,必然会导致 “翻译可以脱离原本,怎么样翻译都行”的状况。

(二)从翻译标准来看翻译之伦理

翻译标准的不同体现的是不同的翻译伦理,翻译标准的变迁也就是翻译伦理观的变迁。翻开中西方翻译史,可以看到从 “忠实”到 “背叛与自由的伦理转换。

“忠实”的翻译伦理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在中国古代,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伦理标准,儒教的道义中的 “忠、信、仁、义”之说,这些臣子忠君王、子辈忠于父辈、妻子忠于丈夫之间的伦理关系,无不体现了一种 “忠诚”,构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纲常。这一忠实伦理也体现在传统的翻译标准上,无论汉代支谦的 “因循本旨,不加文饰”,道安的 “案本而传,不令有损言游字”,玄奘法师强调的译文 “既须求真”,还是严复的 “信、达、雅”,鲁迅的 “保持原作的丰姿”“宁信而不顺”,泰特勒的 “三原则”,奈达的 “动态对等”,以及到当代的 “忠实、通顺”,这些翻译标准无不体现着译文对原文的忠实、译文客体对原文主体的服从和忠诚。在众多的翻译标准中“‘忠实’翻译伦理观念是翻译研究中最突出的具有伦理关涉的概念”[4],“忠实”无时不在规约着译者在翻译活动的过程中对原文以及原文作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除了 “忠实”的翻译伦理观之外,当代翻译出现了与 “忠实”截然相反的另一种伦理观,即译者的 “叛逆与自由”,法国梅纳日的 “不忠的美人”意大利谚语 “翻译者即反叛者”等都是这一翻译伦理的宣言。在以原文、原作者为中心的时代, “忠实”的翻译伦理大行其道。然而,当翻译研究打上文化、政治的烙印,结构主义受到解构主义的严重挑战,在交往理论、目的论、接受美学、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新历史主义等系列理论与思潮的影响下, “忠实”与 “叛逆”的伦理冲突充斥着翻译研究,这种争论也将在一定的时期内继续延续下去。这也为翻译伦理研究的深入提供了舞台。

(三)从译者的选择来看翻译之伦理

翻译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探索译者要怎么译的问题,即译者在面临一系列翻译活动内在的和外在的因素时,应该做出何种选择的问题。在传统的翻译理论看来,译者所秉承理念就是 “忠实地反映原文……”, “忠实是译者的天职”。在此类命题下,译者将原文本和原文作者欲表达的思想和意图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他所遵循的是 “忠实”的单一性伦理,是 “仆人”对 “主人”的服从,是主客二元伦理哲学的真实写照。

然而,随着翻译研究的不断深入、各种翻译思潮的涌现,人们不禁重新审视原有的翻译理念,到底译者能在何种程度上 “忠实”?在表达原作者价值观和伦理观的过程中,不仅译者不可避免的渗透了自己的价值观和伦理观,而且会受到外来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为翻译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一种封闭的静态过程,而是在开放的环境下受各种内部、外部因素影响的动态过程,这些动态因素包括:原语和源语文化,译入语和译入语读者感受,以及资助人、赞助商等。面对这些因素,偏重于哪一方多一些?忠于谁?这是译者的选择。也就是说,译者由原来对原文 “忠实”的单一性伦理转变为考虑多个因素的多样性伦理,无论他怎么选择,或者在几种选择去找何种平衡点,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伦理特征,是一种伦理选择。

基于译者进行伦理选择的事实,Chesterman对翻译伦理进行归类,将之分为:“再现的伦理、服务的伦理、交际的伦理、基于规范的伦理以及承诺的伦理。”[5]再现的伦理”即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以再现原文文本、原文作者的意图来体现原作的精神;在 “服务的伦理”中,译者翻译遵循的原则是首先考虑委托人的要求;在 “交际的伦理”中,译者遵循的原则首先是要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让跨文化交际成为可能;在 “规范的伦理”中,译者的遵循的原则是即符合规范,符合人们的期待并选择可接受的方法和策略; “承诺的伦理”,即译者履行该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誓言。Chesterman的对翻译伦理的分类和阐述摆脱了传统译论始终在源语文本的领域内展开关于 “忠实”讨论的局限,为我们提供了多向度的视角,也说明了译者多样性的选择使翻译伦理进入了一个多元化的时代。

(四)从翻译主体来看翻译之伦理

在翻译研究的文化转向后,传统的 “忠实”翻译标准遭到了摒弃,原文文本终极意义被解构,原作者至高无上的权威被消解,译者一改以前的身份成为创作的主体。当翻译研究与权力、意识形态殖民主义联系到一起,翻译活动成了一种文化行为与政治行为,打破了以往主客体间以单一的直线的形式展开的交往活动,而变为复杂的多层次多维度的交往活动,包括作者、读者、译者、甚至出版商、赞助人都变成了广义上的翻译主体。在各主体之间,由于文化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存在,我们看到的是统治与被统治、入侵与反抗的局面,引发了各语言与文化间的矛盾与冲突。遗憾的是,这些主体间的分歧与文化冲突不是能在结构主义科学的框架下所能解决的,它反映的是道德与伦理的规范问题,显现了翻译的伦理属性。

当译者的地位得以无限制地提升、其主体性不断彰显时,新的困惑便产生了:用什么行为规范约束译者的翻译行为及其再创造?如果对过度张扬的 “译者操控”进行回归,回归之路将走向何方译者如处理与原文、原作者、读者和资助人等其它主体之间的关系?所有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伦理学的角度来阐释并提供答案。

四 结语

吕俊认为:“翻译活动是一种对话和交往,是一种不同文化间的言语交往行为,这就要求人们遵守一些准则和规范,因为是不同文化间的交往,涉及到的问题要更多、更复杂……这就是说它更需要伦理学的指导。这是翻译活动自身对伦理学的需要。”[6]认识到翻译行为的伦理属性并从伦理学的角度来阐释这种行为,是人们对这一有着悠久历史的人类活动的新的认识,将为翻译研究添加新的一页。

[1]刘卫东.翻译伦理的回归与重构[J].中国外语,2008(11):95-104.

[2]罗新璋.翻译论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9.

[3][6]吕俊.跨越文化障碍——巴比塔的重构[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307、272.

[4]汤 君.翻译伦理的理论审视[J].外国语,2007(4):57-64.

[5]Chesterman,A.Proposal for a Hieronymic Oath[J]The Translator,2001,(2):139-154.

H315.9

A

1674-3652(2012)01-0110-03

2011-11-08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翻译理论的变迁与新型伦理的构建”(10C0009)。

赵迎春,女,湖南益阳人,主要从事翻译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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