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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贸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背景及变化评析

2012-08-15郭雅欣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国际商会通则术语

郭雅欣

(厦门理工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4)

新版国贸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背景及变化评析

郭雅欣

(厦门理工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4)

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出台是全球经济贸易快速发展及变化的结果,是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事件.文章从新通则修订的背景入手,并就其重大的修订内容及各项主要变化发生的内在原因进行评析,指出尽管新通则并非一场根本性变革,但其中“船舷原则”的取消、D组术语的变化及“连环贸易”等概念的引入堪称取得突破,此次修订的历史意义不可低估.文章旨在引起国际贸易从业人士对新通则的关注和重视.

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修订背景;变化原因

国际商会(ICC)早在2007年就开始筹划修订《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历经三年多的时间,几易其稿,最终于2010年9月正式颁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R2010》(以下简称“新通则”),并定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可以说,新通则是全球经济发展变化的产物,尽管修订后的通则不能称其为完美,但其中船舷原则的取消和D组术语的变化等内容仍可称得上是“重大变更”,此次修订的重要意义不可低估.本文从新通则修订的背景入手,较为深入地评析新通则中主要变化发生的内在原因,以期引起国际贸易相关从业人士对新通则的关注和重视.

1 新通则修订的主要背景

新通则的颁布主要是为了反映过去十年来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国贸实践领域发生的新变化,根据国际商会网站发布的信息,这些变化主要包括“The importance of cargo security,the resulting new obligations on traders,developments in container transport,and the 2004 revi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Uniform Commercial Code.”[1]. 国际商会会长顾磊杰(RajatGupta)在新通则的前言中也写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2].综合考虑近十年来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新通则修订的主要背景归纳如下:

1.1 货物安全问题引发全球高度关注

2001年发生于美国的“9·11”事件无疑引发了人们对货物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张俊勇、张玉梅[3]研究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9·11”事件为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敲起了警钟,除了一些自然不可抗力因素,人为的因素可能会导致全球供应链的中断,其后果可能会为全球经济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保障全球供应链的安全成为国际贸易乃至国际物流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货物安全性问题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新通则首次规定买卖双方均有义务取得或协助提供另一方当事人所需的安全清关信息,这一强制要求是此前版本所没有的.

1.2 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及运输方式的变化

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现代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以集装箱运输为核心的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门到门、门到港、港到门或港到站、站到港等多样化的货物交接方式,“海-空”、“海-铁”、“空-铁”、“陆-海-空”等多式联运方式蓬勃发展,打破了以往以海运为主的单一的运输格局,FOB、CFR、CIF等适用于海运的传统术语显得日益无法满足国际多式联运的需求,而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特别是“货交承运人”类术语的适用性则显著提高.考虑到运输方式的变化,新通则取消了旧版本E、F、C、D组的分类法,取而代之的将修订后的11种术语分为特征鲜明的两类,目的是提倡人们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多使用第一类术语(特别是FCA),减少对FOB等传统术语的依赖.

1.3 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如火如荼

20世纪末期以来,在经济全球化迈向新阶段的同时,世界上再次兴起区域贸易集团化的热潮,自由贸易协定(FTA)及优惠贸易安排大量涌现.经济全球化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得各国的边界显得不再那么重要,原属于国际贸易特征的业务正呈现出国内贸易的特征,因此,新通则首次正式规定原有的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1.4 电子商务引发贸易手段革命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以快捷的运行和履约方式冲击现有的交易模式,相当数量和比例的国际贸易新业务从开始到终结均在网络中运行,相应的,传统国际贸易中贯穿全程的纸质单据或信息日益由电子记录来代替.电子商务引发了全球贸易的又一次洗牌,在此背景下,国际商会在新通则中规定电子记录与纸质单据具有同等的效力就成为一种必然.

值得一提的是,新通则使用的“电子记录”这一概念以及“电子记录与纸质单据同效”的提法,主要出自美国《统一商法典》2003年的修正案,该修正案明确赋予电子形式的记录以法律效力或执行力,因此新通则的修订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变更有着深刻的渊源.

2 新通则形式上的变化及评析

2.1 增加详细的使用说明(guidance note)及示图:

新通则每个术语前都增加了该术语的详细的使用说明及示图,它解释了每一术语的交货点、风险划分、费用划分、适用情况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等,并给予使用者不少建议.例如FCA术语的使用说明中指出“由于风险在交货地点转移至买方,特别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地写明指定交货地内的交付点”[2].综观各术语的使用说明,可以感受到新通则更加贴近使用者(user-friendly).

2.2 术语分类方式的变化

新通则较以前的版本最明显的改变之一就是术语分类方式的变化.《2000通则》将13种术语分为E(启运)、F(主运费未付)、C(主运费已付)、D(到达)四组,而新通则依据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术语分为两大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RULES FOR ANY MODE OR MODES OF TRANSPORT)”及“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术语 (RULES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为何行之多年的分类方法会作如此重大的改变?术语采用新的分类标准首先是用来应对贸易术语被误用、错用的情况,《2000通则》实施的这十年来使用者并未能充分理解各种术语的适用条件,贸易术语被误用滥用的情况十分普遍,最典型的就是在空运方式或铁路运输方式下使用FOB术语,从而导致许多纠纷.采用新分类标准后,明确了常用的三术语“FOB,CFR,CIF”仅适用于单一的海运及内河水运方式.术语分类方式的改变还与集装箱运输的兴起及航运业作业方式的变化有很大关系.国际商会DOCDEX专家杨安和在谈及术语分类方式变化时指出:只要是用集装箱出货,一定会使用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此时必须选用第一类术语,如FCA等.传统的FOB等术语,实际上只适用于大宗货物的买卖,也就是像矿砂、木材、废铁等无法用集装箱运载的货物[4].从这一观点出发,新通则采用新的分类标准有助于避免人们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误用第二类术语.

3 新通则内容上的变化及评析

3.1 D组术语的重大变化

新通则中D组术语的变化比较显著,主要是删除了DES、DEQ、DAF、DDU 四个术语,新增了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与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两个术语,从而使术语的总数减少到11个.

对于新术语DAT与DAP,笔者认为以下两点值得一提:其一是DAT的翻译不甚妥当.中国国际商会编委会将DAT译为“运输终端交货”,对于一般的贸易从业人员而言,这一译文是较令人费解的,“运输终端交货”如改译为“运输终点交货”或“终点站交货”就明确多了,“终点站”可以是任何地点,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目的港码头、目的地机场、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的终点站等.其二,DAT与DAP是否有必要并存也值得商榷.笔者认为DAT与DAP实际上并无本质差异,其唯一差别是在终点站或目的地卖方有无义务将货物从载货运输工具卸下.事实上,DAP中的“Place”可以是目的地的任何地方,当然也可以是目的地的任何一个“terminal”,因此DAP实际上已涵盖DAT.

3.2 传统三大术语的重大变化

新通则中传统三大术语的重大变化是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传统标准,而代之以“货物装上船”(以下简称“船上原则”)作为风险划分界限.回想《2000通则》制定时,各国代表对于是否取消“船舷原则”还在争论不休,最后由于多数国家赞同保留这一古老的原则,《2000通则》维持了以往相关规定[5].此次2010通则(新通则)修订时,经过激烈的争论,终于取消了长期困扰买卖双方及承运人的“船舷原则”,解决了《2000通则》悬而未决的问题,正如ICC在新通则前言中对此变革的评价:“这更准确地反映了现代商业事实”.

事实上,“船上原则”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其一,该原则更贴近实际业务操作.实际业务中采用传统三术语时,外贸合同中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作为货款结算的必备单据,这意味着交货点及风险划分点已经从“船舷”延伸到“船上”,因此实际业务中船舷原则早已形同虚设,贸易商们在长期的大量的对外贸易中已按照“船上原则”来履约;其二,它在时间和空间上体现了装船过程的连续性,避免了以往以“船舷”这条虚拟垂线为界划分风险而人为地割裂整个装船过程;其三,“船上原则”与海上运输合同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乃至新通过的《鹿特丹规则》中的风险划分界限相衔接[6];最后,海上运输中“滚装滚卸”等特殊装卸方式下,“船舷”已失去意义,“船上原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综上所述,新通则中关于删除“船舷原则”的重大变化是商务实践变化的客观需求,是业内人士多年来呼吁的结果,此次修订可以说是众望所归.

3.3 术语适用范围的扩大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仅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类交易下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边界显得不再重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早期版本已提及“术语内贸化”问题,如《2000通则》在导言中指出“Incoterms主要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但也可用于国内货物买卖”,此次新通则直接将标题定为:“Incoterms?2010——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副标题中“domestic”及“international”两个词表明新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术语既可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用于国内贸易.国际商会之所以相信这个方向的改革是适宜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在其国内贸易中更愿意使用《2000通则》中的术语,而不是其本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运输和交货的术语,美国人的这一选择无疑是国际商会喜闻乐见的.另一原因是世界各国的贸易商事实上已普遍在内贸合同中使用《2000通则》中的术语,例如,EXW、FCA等.

3.4 “连环买卖”及该方式下卖方责任的变化

新通则的重大变化之一,是首次提及“连环买卖”(string sales)一词,并指出这一贸易方式下卖方发货义务的变化.“连环买卖”在中国国际商会的编译本中译为“链式销售”,主要指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多次转卖(multiple sales),从而形成一环扣一环的销售链,这种贸易方式在农矿产品等大宗货物的买卖中特别常见,但此前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均未反映.新通则在第二类术语(FAS,FOB,CFR,CIF)的使用说明中首次提到“连环买卖”的贸易方式及该方式下卖方发货义务的变化,例如,FOB术语的使用说明中写到:“The seller is required either to deliver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or to 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The reference to“procure”here caters for multiple sales down a chain (string sales),particularly common in the commodity trades[2]”,该条文反映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连环贸易方式下货物由销售链中的第一个卖方运输,因而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deliver the goods),而是由“获得”已装运的货物(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来履行其发货义务,因此,新通则充分反映了连环贸易方式下卖方交货义务的不同,弥补了以前版本的不足.

3.5 关于提供货物安检清关信息的强制性要求

新通则中,买卖双方均有义务取得或协助提供另一方当事人所需的安全清关信息,这一强制要求主要和美国发生的“9·11”事件有关.“9·11”事件后,“货物安全性”日益成为重要问题,许多国家高度关注货物运送过程中的安全,对通关货物采取诸如“集装箱扫描”等强制性检验措施并要求提供通关货物的监管链信息 (chain-of-custody information),以确认货物不会对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以美国为例,“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海关基于货物安全方面的考虑,制订了《海关-贸易伙伴反恐怖计划》(Customs 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以下简称“C-TPAT”),要求涉及供应链的有关单位与海关通力合作反恐,以提高包括材料供应商、工厂、出口贸易商、货运代理、报关行、承运人、进口商、发货站、零售商店等在内的整个供应链的透明度和安全度.参加C-TPAT计划的美国进口商将要求出口商出具函件、书面声明、证据或回答美国海关问卷,证明该出口公司在供应链各环节符合C-TPAT计划的安全标准.可见,在新通则下,取得或协助提供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的安全清关文件已成为进出口商必须履行的义务.

3.6 电子记录与纸质单据同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早期版本如《1990通则》及《2000通则》实际上都已规定交易中需要的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替代,关于电子数据的提法早已有之.新通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其A1(B1)条款首次采用“电子记录”(electronic record)这一概念取代此前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以反映全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记录”指的是“通过电子手段创设、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记录”[7],它表示人们使用计算机信息生成、存储、传输中形成的电子信息或数字信息,包括EDI、电子邮件、计算机服务器和终端设备生成和储存的任何电子文档[8].可见,“电子记录”这一概念涵盖了此前的EDI,并将贸易双方交易过程中的往来邮件及任何电子文档都包括在内,因而比EDI概念范围更广,更确切.在引入“电子记录”这一概念的基础上,新通则规定在各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电子记录或程序与纸质单据完全同等的效力,这一规定将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在新通则生效后的10年内得到发展与推广.

4 结语

新通则较之此前的版本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突破,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尽管如此,新通则并非完美,其主要缺陷表现在对码头作业费(THC)重复征收问题的处理上,仅在卖方安排运输并支付运费的术语(如CIF、CIP等)中简单地规定了此类费用的分摊,对于FOB术语项下码头作业费的支付问题则完全未提及.此外,新通则虽说是全球经济发展的产物,但可以看出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物流实践并未得到有效体现,新通则的修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此次新通则的颁布在我国理论界、银行界、法律界引起了高度的关注和重视,但是包括进出口公司及物流公司在内的实务界却反映冷淡.尽管新通则实施后旧版通则仍可使用,但漠视贸易规则的变化必将导致贸易纠纷的增加并为之付出代价,希望本文能起到警示和抛砖引玉的作用.

〔1〕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launches Incoterms?2010 rules with major conference and accredited master classes in September in Paris[EB/OL].(2010-07-20)[2011-03-26].http://www.iccwbo.org/Events.

〔2〕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R2010[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3〕张俊勇,张玉梅.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修订简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1(2):45-47.

〔4〕杨安和.国贸条规轻松谈-谈实务上应用[J].国际商情,2010(306):135-136.

〔5〕辛玉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更新的动因与成果研究[J].现代财经,2000(12):48-51.

〔6〕王淑敏.Incoterms2010:自由穿梭于国际贸易与国际运输之间的新规则[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3):109-113.

〔7〕俞迪飞.电子合同法律归制——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2003年修正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D].华东政法学院,2005.

〔8〕高富平,俞迪飞.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解决方案[J].法学,2004(11):89-98.

F740.4

A

1673-260X(2012)01-00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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