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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2012-08-15姜发根

池州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应用型

姜发根

(安徽三联学院 经济法政系,安徽 合肥 230601)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学给了人们越来越多的期待和依赖,与此相对应,法学专业成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热门专业。据教育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我国普通本科、专科在校法学学生人数达110万余人,每年新招法学专业学生人数达30万左右。与学科选择的热衷程度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我国法学专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却不容乐观。《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我国2010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门类是法学,为86.7%,法学专业就业率连续3年垫底。法学专业这种“报考热”和“就业难”的尴尬局面,凸现了当前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严重脱节,其中,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与实施无疑是问题的核心。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如何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已成为当前必须着力加以探索和实践的紧迫问题。

1 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应用型人才,是指从事利用科学原理为社会谋取直接利益而工作的人才,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将科学原理或新发现的知识直接用于与社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实践领域[1]。将应用型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意味着法学毕业生可以将理论知识直接应用于实践。使理论知识服务于或指导工作实践,就要求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应当具有通晓专业理论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思维、坚持法的价值的法律精神三个方面的能力。因此,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应涵盖认知目标、能力目标和精神目标三个层面的要求。

1.1 认知目标要求

认知目标,是要求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系统掌握实践工作中需要的法学理论知识,对于法学理论知识有全面、准确的认识。认知目标是相对易于达成的目标,在教学计划上,对课程进行系统、科学、合理设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按照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在课程学习中,学生有效吸收教学内容。学生完成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公共理论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等课程的学习,系统了解和掌握法律实践工作中所需要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构建起基本的法学知识体系。

1.2 能力目标要求

能力目标,主要是指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应具备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思维能力。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不仅要熟知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更要学会在实务中独立适用法律规则,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务问题。达到能力目标的要求,就需要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主动、独立思考的思维,避免学生将学习中依赖教师讲解问题的惰性带至工作中去。能力目标,要求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可以在实务工作中充分利用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而不是只会机械执行上级指令进行简单重复劳动。

1.3 精神目标要求

精神目标,是指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要有秉持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价值的法学精神,以法学精神贯穿于工作实际。法律的目的是和平,法律的生命是斗争。法律也好,权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碍;要克服障碍,势非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2]。敬畏法律、尊重权利的法律精神,是每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品格,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自然要有督促法律施行、坚持公平正义的勇气。精神品格的塑成,不是一蹴而就,需要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循序渐进、坚持不懈、长期沉淀,唯有此,才能达成法学教育精神目标的要义。

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是通过覆盖达成认知目标、能力目标和精神目标,使法学学生通过接受系统教育,成为可以将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直接应用于其所从事的社会实践的人才类型。认知目标、能力目标和精神目标,不是分别独立的,其应当是一个综合考量指标;并且教学实践证明,要全面达成上述三个目标要求,需要全面、科学、系统的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在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塑成法学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尤为重要,而能力目标、精神目标的培养不能进仅单纯依托授课式理论学习,鉴于此,我国高校必须积极深化实践教学改革,让法学专业学生通过直面法律实务、接触真实案例,形成法律思维、感悟法律精神。

2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法学是一门关于法律的理解、解释和应用的实用学科[3]。增益法律思维、强化实践能力,应纳入法学教育目标范畴。教育部等七部委于2012年1月10日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各高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类本科专业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可以想见,在法学专业教育目标和管理部门量化标准的双重制约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实践教学,对于我国法学教育而言愈显重要。

2.1 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有模式

我国现有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庭审观摩、毕业实习四种模式,部分有条件的院校通过搭建不同平台形式,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

上述模式中,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毕业实习是较为普及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多数法学教育工作者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均会引入案例教学法,这也是目前最基础的实践教学方式,甚至有些教育工作者会将法学实践教学仅局限于案例教学这一单一形式;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这一模式也已被广泛引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过程中,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系)共有500多所,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已成为大家共同的选择[4];毕业实习,是鉴定学生学习效果、铺垫学生走向社会的必经阶段,更是教学计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为高校普遍适用。

庭审观摩、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目前高校较为审慎介入的两种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庭审观摩,为校外活动并且需要对接审判机关,基于院校的管理实际或外联的条件限制等原因,庭审观摩并不是各院校普遍采用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并已在全美法学院普遍应用,主要借鉴了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对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方式,来零距离接触真实案例,通过对案情的“诊断”,然后提供具体的“治疗”[5]。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可以培养学生在无教授条件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有助于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是实现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中的能力目标和精神目标的最有效途径。然而,由于教育管理、经费来源等诸多因素限制,诊所式法律教育仅在少数高校初现端倪,如烟台大学的“大学生法律诊所工作站”、大连大学的“社区法律诊所”等。

2.2 目前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特点

基于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我国当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多元性,我国高校根据自身教学特色和办学条件,践行了多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模式,可以说是沿袭传统经验和借鉴国外模式的综合体。当然,多种实践教学模式发展的层次性、普遍性并非齐头并进,部分模式(如庭审观摩、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待进一步推进与拓展。二是广泛性,实践教学对于法学教育工作者来说并不是一个新兴概念,各高校在法学专业的本科、专科教育阶段,都在推行实践教学,尽管在实施力度和效果上存在差异,但各高校对于在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应融入实践教学已形成共识,实践教学已经成为当前高校法学教学工作的普遍要求。三是依附性。在课程设置上,实践教学一般是融入理论知识教学过程中;在考核方式上,实践教学的教学成效一般也是纳入理论课程的考试中。换言之,实践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更多的体现为辅助性功能,尚不属于教学体系构建中的独立部分,具有明显的依附性。

3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我国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法学教育面临的瓶颈,法学大家提出了法学教育的转向问题[6],诸多法学教育工作者也通过借鉴国外模式,积极探索更为合理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综观现状,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我国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仍普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3.1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未科学纳入教学计划体系

为实现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各院校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和教学特长,遵循教育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即针对现有的50多门法学专业的公共理论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进行合理取舍、系统安排。但上述50多门课程,除法律文书写作、司法口才学等实用性课程外多为理论性课程,理论性课程的实践教学大部分为随堂授课的案例教学。实务中,教学计划一般不针对实践教学进行专门安排,即便安排了实践教学但也往往流于形式,更是鲜有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建立相关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特例。因此,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体系中不设置实践教学部分,实为缺憾。

另一方面,在我国入世的环境背景下,法学专业中的新兴领域,如企业兼并、金融创新等法学知识与其他专业交叉融合的边缘学科,也应在实践教学中及时跟进。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体系,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及时调整。然而,当前我国法学专业新兴领域的实践教学难以及时跟进并纳入教学计划体系。

3.2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效果与法学教育目标脱节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客观上要求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进行准确定位,即通过实践教学,使法学专业学生不仅掌握法律“是什么”,也要领悟遇有法律问题时应该“怎么办”。然而,在传统的法学专业教学中,讲授式理论教学,更侧重阐述法律“是什么”;实践教学也往往进入了证实理论教学内容的怪圈。如案例教学,法学专业的教学过程中讲述案例,多数目的是“以案说法”,也就是进一步深化学生对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则的认识;并不是选用一个案例,学生独立思考涉及的法律问题、采取的法律途径、适用的法律规则。再如,当前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主要形式是选用一个学生已经知晓的相对简单的判例由学生分饰诉讼程序中的参与人,其目的是巩固学生的诉讼程序知识,而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未得到有效提升。由于引导思路的偏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目的是继续强化法律“是什么”,而没有达成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中的能力目标和精神目标要求。

3.3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缺乏合理的评价激励体系

由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尚处于重塑、整合阶段,其评价机制与激励体系进而相对滞后。首先,对于实践教学是否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价激励体系,有些院校尚持否定态度,这主要是因为实践教学考核难以统一定则、成效难以简单量化、比例难以有效协调;其次,即便有些院校在教学培养方案或人才大纲中对实践教学进行了明确要求,但此类要求也仅是停留在“号召式”层面,并未进一步制定细则,即若不切实履行没有惩罚措施,若进行了创新改革也没有经费支持的尴尬境地;再次,当前高校的教师队伍多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入教师岗位,以理论到理论模式的方式呈现,加之,科研在教师定位中的重要性,使教师队伍中具备实践知识能力的成员也未能有效发挥其价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立实践教学评价激励体系的进程。

4 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思考

针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我国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疏漏与矛盾,对未来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提出以下几点管见:

4.1 调整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体系的比重

就法学专业的特点来看,实践教学对于强化法学学生的经验能力是远远高于理论教学的,这就客观要求了法学专业教学体系中应分配适当比例的实践教学。教学体系中,在课程设置方面,应适当增加刑事侦查实验、法律文书写作、司法口才学等实用性课程的比重;在模式选择方面,除了沿袭并发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传统模式外,逐步引入诊所式法律教学等新兴模式;在考试考核方面,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成果应通过考核方式进行验证,避免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促成实践教学成为法学专业教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笔者建议在法学专业的教考过程中,根据教学阶段逐步深化实践教学比重:在初学入门阶段(大一期间),主要安排庭审观摩、影像资料教学模式,使学生最直观的了解法律,对法律有感性认识;在理论强化阶段(大二、大三期间),主要安排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养成学生主动思考的思维惯性;在巩固提高阶段(大四期间),主要安排诊所式教育、毕业实习,使学生通过接触真实案例,验证理论学习成果,领会法律精神要义。通过在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体系中持续性安排实践教学,逐步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认知目标、能力目标和精神目标要求。

4.2 转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引导方向

传统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更为侧重的仍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中的认知目标要求,忽略了对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和法律精神品格的塑成。但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两面性,对于传统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不能简单一刀切,否定既有成果。其实,对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需要转变的不是形式,而是其引导方向。也就是说,将原有的实践教学中“验证理论”的引导方向,转变为“解决问题”的引导方向,实现导入式教学。如解释法律概念时,可以提出概念的内涵,引导学生思考概念的外延,使学生变被动回答为主动思考;选用启发式案例,设计或举例法律纠纷,此类案例甚至可以是法律缺失或规定矛盾的,学生自行讨论案情、确定法律范畴、适用法律规则,变“教师主导”为“学生主讲”;模拟法庭,应注重全员全程参与,学生独立完成全程模拟,教师进行总结指正,可以选用相对复杂的案例,使学生在识记程序法律知识的同时深化对实体法的理解。当然,提倡实践教学并非是指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完全分化,实际上通过实践教学仍需加强对于学生理论知识的巩固与提高,尤其要强化法学精神在实践教学中的彰显。

对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的新兴模式诊所式法律教学,若开办实体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咨询室条件受限,可以考虑借助网络平台,通过开设法律服务网,为学生提供接触真实案例的载体形式,扩展实践教学的层次性。

4.3 建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评价激励体系

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评价体系中,除了对课堂教学、考务工作、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外,还应将实践教学的实效纳入到教学工作的质量考核体系中,使实践教学可以有效推进并逐步深化。

在课程安排上,应区分理论性课程和实用性课程,规定一定比例实践教学课时,理论性课程的实践教学比例可以相对较小,但应做下限要求。通过安排听课、检查实践教学作业、听取学生反馈意见等多种方式,对实践教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考核。该项日常考核结果,应与教学绩效挂钩。

在学分制度上,增设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学分,在模拟法庭、诊所式教育实践活动中考核合格的,均可以计入总学分,提升学生对于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因实践教学对于教师的参与度、综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可以采用提高实践教学考核系数的方式,鼓励教师积极投入实践教学。

在队伍建设上,分配一定经费加强教师队伍的实践能力再建设。试行教师人员参与实务法律工作,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与企业、律师事务所或司法单位合作,教师以兼职身份直接接触案件或法律实务;二是通过直接吸收既具有专业知识水平又具备实践知识储备的社会人员;三是教师参与到院校搭建的法律诊所平台,指导学生完成法律援助工作。上述方式均有院校提供经费,通过此类激励措施,增强教师队伍整体实践能力的提高。

[1]刘维俭,王传金.从人才类型的划分论应用型人才的内涵[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98-100.

[2]王泽鉴著.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

[3]陈金钊.法学的特点与研究的转向[J].求是学刊,2003(2):60-67.

[4]程建华.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之探析[J].科技经济市场,2009(8):98-99.

[5]匡旭峰,汪磊,盛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8(7):147-148.

[6]贺卫方.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N].人民法院报,2002-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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