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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与管理初探:以重庆市黔江区为例

2012-08-15黄青春

财政监督 2012年30期
关键词:核销非税票据

■张 健 黄青春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于2010年1月出台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最近,黔江区财政局对区级部门和各街道、镇乡使用该票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调研。笔者结合调研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就如何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一些思考,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积极听取建议和意见,该区财政局分别组织召开了政法系统、交通系统、农林水系统、文卫系统和街道、镇(乡)5次调研座谈会,实地走访计生、教育等部门,调查对象涉及52个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12个街道镇乡,占使用该票据的64%,核查票据率达32.7%。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现状

黔江区自启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来,共有104个部门(单位)使用该票据,累计发放440本22000份,累计核销80本4000份。票据的使用有效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对规范部门财务管理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及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学习贯彻《办法》,深入了解各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

(一)认识不到位

调研发现,不少单位领导,甚至部分票据管理员、财务人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学习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真正领会启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目的和意义,没有切实把握该票据的使用范围,认为该票据是原 《重庆市非经营结算统一收据》的替身,什么款项都可以填开使用。

(二)使用不规范

通过对全区60多个部门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具体情况的调研核查,发现普遍存在使用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不用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会计事项却填开了往来结算票据。如市级部门拨给区县或区级部门拨给乡镇的工作经费或项目资金,按规定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应填开往来结算票据,但多数收款单位都向拨款单位开具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二是与税务发票混用,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应纳税收入,规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三是不规范的行政行为或以代收预收方式将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转化为往来款项,导致单位滥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如单位收取赞助费、管理费、培训费、会议费、资料费等,以“暂存款”科目入账,使用时直接冲减“暂存款”。

(三)监管难度大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款项无需缴存财政专户,有的单位票据使用量不大,票据领购到核销时间跨度大,事前、事中资金监管较难,易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同时,各个行政事业单位间的结算项目种类多,性质复杂,不易辨别,增加了监管难度。

(四)票据适用规定与现实难以有效衔接

《办法》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部门间、单位和个人间发生资金往来时开具的凭证,原则上不能作为支出凭证入账。但现实工作中有的会计事项很难实现有效衔接,如未按正规渠道代订的书籍报刊费、代收水电费等,本应由书刊发行单位、水厂和电力公司分别按消费单位填开税务发票,单位以税务发票作为支出凭证入账。事实上很难做到,列支单位多数是收款单位的下属或下级单位,无法拒绝,只能以代收单位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入账。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一)对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不了解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了解,没有将经营性收入、政府性非税收入和其他资金往来严格区分,认为往来结算票据是财政印制的,只要把钱收到了,不管什么项目款项都可以填开。

(二)单位纳税意识淡薄

部分单位实现应纳税收入后,由于纳税意识淡薄,不愿意缴纳税收,为减少纳税支出,违规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蓄意逃避财政监管

少数单位为了达到自身利益,蓄意混淆资金性质,故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非税收入,坐收坐支,以逃避财政监管。

(四)存在票据政策盲区

部分不属于非税收入范围的资金因没有适用票据,也只能使用往来结算票据收取,如在实施“村财民理乡代管”过程中,村居委的房屋租金收入该适用何种票据;部分款项资金性质难区分,如损坏市政设施赔偿款,是使用往来结算票据,还是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取,可能因对资金性质理解不同,票据适用结果也不一样。

(五)监管措施未严格到位

一方面,单位财务人员只重支出发票审核,未对支出结算票据审核,更不用说对收取款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另一方面,在票据核销环节,没有对填开的每一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全面细致审核,对不合规票据未及时指出,造成少数单位存在侥幸心理,以致不规范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象时有发生。

四、规范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明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

不规范使用与不了解怎样使用是相对应的,因此,要通过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组织召开座谈会、票据案例分析会等形式,加大《办法》的学习宣传力度,以准确把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并带头将《办法》落到实处,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对于本单位的收入,要重视其合规合法性审核;对外单位收取的款项,如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二)健全制度,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行为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票据领用、缴销登记管理制度。单位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台账,实行专人保管,并按规定时间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使每一种票据的使用情况都在可控范围之内。二是完善票据核销审查制度。财政部门要制定票据核销流程、明确票据核销岗位的职责与任务,把票据核销环节工作做细做实。三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违规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所开具的项目名称、金额等内容定期予以通报,以督促单位规范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四是建立特殊业务个案审批制度。对某些特殊经济业务,表面上不属于暂收、代收性质,也不属单位内部资金往来,但实际上属于暂收、代收款项,这类经济事项应由收款单位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强化监管,加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督检查

一是日常监管要落到实处。财政部门是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购、核旧购新、限量发放”的领购制度,在领购环节,认真核旧,对不规范使用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轻者予以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重者不再发放新的票据,并严格处罚。只有从源头加强监管,超范围和违规使用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才能得到遏制。二是加大检查力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票据领用、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三是加大与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联合查处力度。在日常检查中,财政、审计、税务、物价要加大联合检查力度,做到信息共享,要定期交流讨论检查过程中遇到的票据管理问题,加大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联合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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