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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考试语境下的刑法学教学
——以新建本科院校为例

2012-08-15肖乾利

池州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刑法

肖乾利

(宜宾学院 法学院,四川 宜宾644007)

论司法考试语境下的刑法学教学
——以新建本科院校为例

肖乾利

(宜宾学院 法学院,四川 宜宾644007)

在司法考试语境下,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为了服务地方的定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刑法学教学应加强人文素养、刑法思维的培育,并调整教学内容、采用多元教学方法、创新考核方式。

司法考试;刑法学;教学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

1 刑法学教学的重要性

刑法学是一门探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科学。它不仅是一门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显学,而且是一门有着严密逻辑思维,有着极强知识应用、学术探讨性的学科。基于刑法学深厚的理论底蕴、庞杂的罪刑规范、异彩纷呈的学术争议,以及灵活多变的案例分析,决定了它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长期位居司考分值的“大户”。自2006年以来,刑法学的客观题与案例分析题一般恒定在80分左右,若加上主观论述题,其分值会超过100分。特别是2008年的司法考试,刑法学试题的总分值达到了109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对刑法学的复习和掌握程度关乎到整个司法考试的成败。此外,刑法学试题还体现了司法考试难度的提升与关注法理考查的命题导向,在许多教科书中没有涉及的,抑或学界尚有争议问题、学术前沿问题在司法考试中均屡屡出现。倘若仅仅死记法条,缺乏法理引领,无视不同法域的犯罪论体系与刑罚规制的差异,是难以突破考题“陷阱”而做正确选择的。如司法考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构成、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等财产犯罪的界别、“机器是否能被骗”、信用卡概念与信用卡犯罪的认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携带凶器抢夺”是否构成抢劫、期待可能性等等,需要在理解立法旨意的基础上,运用刑法理论,并结合不同法域的差异,才能顺利解决。

刑法学教学,在一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中,也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我国,无论是法学本科教育还是普通专科教育,刑法学都是一门主干的专业核心课程。正如有学者所言,刑法学“教学环节承载着引导学生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并且合理地搭建理论与实践之间桥梁的功能”[2]“刑法学教育的质量,关乎法学教育目的的实现乃至法治建设的进程”[3]。从法治发达的欧美国家看,对包括刑法学在内的法学教育均高度重视。他们认为,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社会医生”,因此,对受教育者必须像培养医生一样历经严格训练。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如果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的健康,从而使人们过上有价值的和幸福向上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4]它必须需具备一般人所不具有的人格修养、专业素质和知识。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法律教育、训练和司法实践而获得。

2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刑法学教学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在大众化高等教育语境下,连续10多年的大幅度扩招,高等教育融入到越来越多的人们视野,在此过程中法学教育的扩张态势在所有专业中尤为强悍。对于一个处于急剧变革的转型社会并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度,法学专业的“强悍扩张”,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强悍扩张”的结果,造就了一批地方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诞生,并成为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至2008年底,全国高等院校开办法学专业数量已达到630个[5],并还处于上升趋势。

由于区域位置所限,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大多地处省会城市之外的地市级中心城市,且大多由原来的专科学校升格或合并组建而成,与传统名校、老牌本科大学在文化底蕴、学术教育、信息交流渠道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而文化底蕴、学术教育是一所高校所秉持的长期积累下来的独特区域性文化,短期内是难以塑造的。如何在名目繁多、层次林立的高校中,占据一席之地,在夹缝中求生存与拓展?这是每一个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院首先要正视的问题。当下中国,就业率之高低已成为权衡各高校、各专业重要考核指标。而法科学生要进入司法部门就业则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在法学专业已由“香饽饽”变成“烫手山芋”背景下,法科学生司法考试过关率的高低,就直接关乎其就业走向、也关乎其所在法学院的教育声誉,“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高,其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6]。

虽然司法考试引来不少学者的忧虑,如认为“司法考试使法学教育走上应试教育的歧途”[7],也有人感叹:“司法考试的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的高校在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关,而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这一局面的出现,将是法学教育的悲哀”[8]。但客观地说,在法科学生就业不景气而法律职业又需通过司法考试的语境下,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无法忽略司法考试,必须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与此同时,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服务地方”的定位也要求它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地方本科院校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为其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成为地方政府的智囊团与思想库。另一方面,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生存与发展也离不开地方的扶持。首先,这类院校一般都是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才得以组建或升格的,校园面积的扩张是由地方政府划拨,部分教育经费也是由地方财政拨付。其次,从高等教育的功能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转型,高等教育已由远离社会的“象牙塔”逐步开放为社会的“服务站”,进而成为社会发展的引领者。其功能除了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外,服务社会的功能正逐渐凸显。而培养人才、服务社会这两项职能的实现,更多的是倾向于本土化,即为高校所在地服务。再次,从招生就业去向看,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大多是本地生源,学生的就业地域也主要在本地,其人才培养模式若不“立足地方,服务地方”难以获得地方的认同,难以解决学生就业问题。

综上,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有其合理性。当然,“导向”不等于“指挥棒”。法学教育的职能不仅是法学知识传授、司法实务技能培养,还要担当人格塑造、学术教育、文化传承等使命。如果将司法考试当作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司考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法学教育将沦为“应试教育”,法学院就混同于培训机构。

3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刑法学教学的几点探讨

因师资水平、教学资源、区域位置等因素的制约,新建本科院校的刑法学教学在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方面还存在诸多弊端。教师只是简单的进行课堂传授刑法理论知识,缺乏人文素养的培育,缺乏实践教学的锤炼,缺乏学术品格的塑造;教师在课堂上依旧占据主导地位,实施“满堂灌”,这种“传递——接受”模式能使学生在短时间内能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理论框架。但它忽略了学生在课堂的主体地位,忽略了教学对象的个体差异,“法律实务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技能方面的能力培养在多数大学法学课堂教育中仍付之阙如”[10],导致学生普遍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考核分数高,但缺乏分析、解决具体刑事案件的能力。

为此,笔者以为,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刑法学教学改革应重塑以下几个方面:

(1)在教学理念层面,应加强人文素养的培育,拓展知识面。当下,在不少新建本科院校,“学习刑法的学生对司法考试考点知识的进行了最为执着的挖掘,对将来能够转换成金钱和前程的所谓各种法律工作实践规则、经验以及资源进行了不遗余力的追求,独独缺乏对求真求善的人文思想的追求”[11]。而刑法学是一门决定公民“生杀予夺”学科,很难想像一个不具备良好人文素养的法律职业者能履行好这项职责。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12]。

刑法的概念总是与警察、法庭、监狱、死刑相伴,但是刑法学中诸多理论,譬如期待可能性、亲亲相隐、谦抑性原则等都体现了人文关怀。正如有学者所言:“只有符合人性、追求人道、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刑法才是良善的刑法,只有这样的刑法才能不辜负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价值美誉,也只有这样,刑法才能不断地朝着其应然状态不断跨越,实现其价值”[13]。这就要求我们在刑法学教学中不但要传授专业知识,还应注重对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通过四年本科阶段学习,使学生能够具备相关人文知识、理解相关人文思想、掌握相关人文方法,遵循学科人文精神。为此,刑法学教学中需要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一个不懂得经济学、金融学、历史学、政治学等相关知识的学生,是难以学习好经济犯罪的相关规制的。

(2)培养学生的刑法思维。法律思维,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14]。刑法的思维方式迥异于民法。从部分新建地方本科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方案看,刑法是民法的后行课程。学生在已经接受民法思维方式后,如何才能接受刑法的思维方法?这在刑法总论教学中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以定罪思维模式为例,在刑法教学中始终有一道“绕不过的坎”而需要给学生交代,即我国犯罪论体系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差异与孰优孰劣。笔者在教学中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一是关于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一个行为要入罪,应同时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四要件。但四要件次序如何排列呢?有两种思路:传统教材采用的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排序,是法律职业者认定犯罪的思维方式或过程;而部分学者主张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排序,是犯罪实际发生的逻辑顺序。其实,两种排序是从不同侧面来反映同一论题的。通过这样讲授,学生会领悟到犯罪学、刑法学的研究和司法务实部门为什么会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二是关于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根据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个行为要入罪,必须依次历经“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评价。在定罪思维模式上采取的是递进式排除的逻辑结构。与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相比,两类犯罪论体系,其实功效相同,只不过一是入罪模式,一是出罪模式。同时,两类犯罪论体系也各有利弊: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虽存在缺乏层次性、价值判断过于前置等缺陷,但它有着通俗易懂、容易掌握等长处,从目前来看,不宜推翻!

(3)调整教学内容。首先,应优化课程设置。由于刑法基础理论较多,不宜将总则与分则放在一起“一气呵成”,可以考虑分段开设刑法学课程。笔者倾向于“先民后刑”。同时,将刑法学课程分为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两门课。在教学进度上,在第二学期开设刑法总论,待其他主要部门法(如行政法、合同法、商法、侵权法等)开设完之后,再开设刑法分论。如在第五学期开设刑法分论,教师讲授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时,此时商法学课程已经或正在开设,无须花费较多时间给学生介绍金融票证为何物?这样可以提高学习与教学的效率。

其次,改变分则的讲授顺序。打破按分则顺序进行讲授的方式,而按常见、多发的类罪顺序讲授。只有从学生最为熟悉的内容讲起,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反之,如果一定按照刑法分则的排列顺序来讲的话,可能事与愿违,事倍功半。因为刑法分则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加以分类的,其先后顺序则是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排列的,这样我们看到危害国家安全罪放在第一位,然而,司法实践中,该类犯罪却是不常见的。如果我们一开始就从危害国家安全罪讲起,由于大家缺乏感性认识,不够熟悉,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再次,适当介绍大陆法系的一些刑法理论。德日犯罪论体系一般是在研究生阶段才深入阐释与探究,本科教学中仅仅简单涉及一些基本概念。但2009年司考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后,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学生渴望掌握与探究德日犯罪论体系。于是,在刑法学教学中面临一个难题:刑法总论教学中,是按照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还是按照德日犯罪论体系进行教学呢?抑或两者并重呢?在刑法分论教学中,又应按照哪一种思路来认定犯罪呢?每年司法考试中的刑法部分试题,都会有一些新近的试题类型,按照中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很容易答错,但运用德日犯罪论体系的理论,则容易解答。如,根据大陆法系共同犯罪成立中的“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主张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在犯罪性质不共同部分不能成立共犯,但在犯罪性质共同部分(或重合、竞合部分)能成立共犯。在2007年司考试卷四第二题中,甲采取非法拘禁丙后逼取钱财的方法进行抢劫,帮助其的乙以为甲只是在索债(甲向乙谎称非法拘禁丙是为了索债)。二人有一个共同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如若没有掌握 “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该题是难以解答的。为此,在刑法学教学中,需要向学生适当介绍大陆法系刑法理论。

(4)创新刑法学教学方法。由于新建地方本科院校与地方政府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地方高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对法学专业而言,要求培养的学生既能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经济、外语、计算机知识,又能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为此,需要创新教学方法。目前,虽然实践性教学逐渐得到认同和重视,但不可否认的是,传统教学模式——讲授法仍然是主流。笔者以为,包括刑法学在内的在法学教学中,应以讲授法为主,辅之以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特别注意的是,对讲授法不能全盘否定,它有其他许多教学方法不可比拟的优势,譬如可以系统的给学生阐释相关知识,只是其缺陷也很明显,即忽视了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同时,不同教学方法在刑法教学中应有所侧重。在刑法总论中,由于涉及的理论繁多,特别是犯罪论体系部分,学生通过自学难以透彻掌握,可以采用讲授法进行。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讲授刑法理论时,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剖析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从而加深学生对该刑法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以本为本”、“从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学方式。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透过理论的薄纱理解刑法理论的精髓,从而提高综合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一般是在分论中设计,在教师指导下,在选取典型案例后,由学生扮演公诉人、辩护人、法官、被告人等不同角色进行对抗,模拟法院审理案件。通过模拟法庭演习,既能检测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又使学生进一步熟悉司法操作流程;在美国广为推行的法律诊所,是法学院借鉴医学院学生在诊所临床实习的教学模式,由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做指导教师,由参加诊所的学生接待当事人,代理真实或虚拟的案件,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法律诊所教学法,能把现实的经验与抽象的法律知识相结合,通过各种途径给学生提供参与案件的真实感受,还能让学生拥有课堂以外的办案技巧、能力与职业道德。

(5)构建多元化考核方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刑法学教学中惯常采用的考核方式是命题答卷式检测,此种形式的考核方式,能够考查学生对于教材或教师课堂所传授内容的掌握程度,但用对书本理论知识掌握程度标准来检测学生全面学习成果,无法体现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此外,该种形式的考核方式还会压抑学生的创新动力,因为要想得到较好成绩必须致力于“死啃”教材内容或死背课堂笔记。鉴于此,应着力于考试内容、考核方法改革。笔者以为,首先,应转变命题理念。明确是考核学生的能力而非考书本知识。其次,考核应重理解、运用,而不是重法条记忆,实践环节重点是考核操作能力。三是采用多元化考核方式。以刑法学成绩每学期为100分为例,笔者正力图尝试采用以下方式分配考核分值:撰写刑事犯罪调研报告(10分)、撰写课程小论文(10分)、观摩刑事庭审并撰写旁听报告(10分)、模拟法庭表演(10分)、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报告(10分)、学术讲座报告(10分,每学期不少于2次)、期末闭卷测试(50分)等,由注重期末的一次性考试到注重平时的多样化检测,由注重书本到注重能力与实践。四是,不全按“标准答案”评分,最好不要提“标准答案”,而提“参考答案”。对答题有创意的学生给予加分,全做对了但平平淡淡而没有创意的学生不给满分。

[1]王明辉,李影.对公安院校刑法学教学的若干思考[J].公安教育,2011(6):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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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程义峰.我国已有630所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OB/OL].(2011-06-15).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0550

[5]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J].法治论坛,2008(2):18-29.

[6]朱立恒.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互动还是冲突[J].理论月刊,2007(12):107-111.

[7]周永军.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和冲击不容小视[DB/OL].(2011-08-16).http://news.163.com/05/1201/19/23TK3D550001124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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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2

A

1674-1102(2012)01-0149-04

2011-10-08

肖乾利(1966-),男,四川南溪人,宜宾学院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韩志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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