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012-08-15傅杨
傅 杨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67)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地把自己的哲学称为“实践的唯物主义”,以表明与旧唯物主义的区别。这种唯物主义不否认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和自然界对人的优先性,它把主体——人的能动性提到首要地位,并从主客体相互作用中来认识世界和把握世界。中国的革命、改革和发展的理论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的理论观点。
一、关于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是对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实践观的扬弃和超越。马克思认为实践活动是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社会历史的过程。
通过这种活动,人们在改造自然世界的同时也改造着自己。因此,在生产过程中既发生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发生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随着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改造和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改造与发展。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就是人们所自觉地从事的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和改造人自身的感性活动,是人与对象、主体与客体通过相互作用而实现的统一,并使得人类获得生存、解放和发展的社会历史进程。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从实践出发去理解现实世界,从而在世界观、自然观、历史观和认识论上都获得了全新解释,构筑了统一的科学的哲学体系。第一,科学的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础。认识来源于实践,实践是认识的发展动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提高认识能力,等等都体现了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第二,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揭示了人和社会的实践本质。把解决人和自然矛盾的物质生产活动视为基础性的实践活动,本质上把人类历史归结为是物质生产资料生产方式的历史,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去解释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第三,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内在的包含着辩证法,形成了辩证的唯物主义。它把旧唯物主义“感性存在”的人理解为从事着感性活动的主体;把旧唯物主义在直观中静止、孤立、片面看待世界理解为自身矛盾的推动下而发展着的历史过程,也就形成了“实践的唯物主义”。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在中国发展的具体理论成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不断探索和认识上逐步提出的,是对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1.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是第一次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的观点在中国真正进行实践。在不断探索中国发展的历史道路上,毛泽东同志带领全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长期革命实践相结合,确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并提出要探索适合中国自己的建设道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思想从总体上、战略上、根本方向上,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建设环境结合起来,正确解决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道路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经验。
2.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创立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深扎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这是在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又一次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观。邓小平认识到了“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18,提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他把发展生产力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结合起来,并把实践提高到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角度来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到党的十二大、十三大,邓小平理论逐渐形成。在此期间,确立了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主要内容的基本路线,确定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的方针,提出了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治党的宝贵经验,创立了又一科学的理论成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它是对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进一步升华,是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又一次新的发展。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深化认识。正是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确立,我们党坚持不懈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出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的重大战略思想。
三、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和伟大实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扬,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具体体现。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和谐社会摆在重要的位置,指出:“所谓的和谐社会,就是一个充满创造力,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十六届五中全会上,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还存在过程缓慢等因素;随着贫富、城乡、地区和经济社会之间差距不断扩大,公平问题渐渐凸显;还有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少数行政机关滥用执法权利,导致司法不公等现象尤为突出,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稳定。所以,要解决以上的矛盾,就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就必须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逐个解决。
社会要达到和谐,必须从实践的观点去理解,必须协调好实践活动的各个环节。一是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马克思说:“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是一致的,只能被看作是合理地理解为实践。”[1]17人类的生存发展依赖于自然,应当尊重客观的自然规律,不能随心所欲的改造自然,而是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协调好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马克思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18。同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在实践基础上存在和发展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发展都必须达到真正的和谐。三是协调好人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和谐。实践是人的活动和存在方式,要自觉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的自身的发展和内在素质的提高都要通过实践得以实现,都必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就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和伟大实践,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中出现问题的再认识,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号召全党、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我国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
[2] 马毓新.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J].社科纵横,2010(10):3.
[3] 吕晓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前沿,20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