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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以某县政府采购部门受贿案件为例

2012-08-15赵世民

大庆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供应商监督单位

赵世民

(大庆市纪检委,黑龙江 大庆 163002)

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运行透明度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我们查办我市某县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孟某、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窦某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在政府采购领域特别是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中,还存在着“暗箱操作”等问题,需要在今后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一、某县政府采购部门受贿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某县物业管理办公室准备采购8套换热机组。县政府采购办成立了由窦某牵头的采购小组,与物业办孟某共同到吉林省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进行询价,并确定该厂中标。合同签订后,孟某、窦某分别收受厂家贿赂20万元、5万元。2011年,由孟某担任经理的县政府下属热力企业通过政府采购,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先后在该厂又采购了5套换热机组。孟某、窦某再次分别收受厂家贿赂14万元、10万元。2012年2月,经市纪检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将孟某、窦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县级政府采购中的主要问题

某县政府采购受贿案是我市在政府采购领域查处的第一起受贿案件。此案案情简单,但数额巨大,影响极坏。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某县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其他县区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匮乏。政府采购对专业人才要求越来越高,而县级政府专业人才匮乏,分专业建立专业库存难度很大,对于项目科技含量高、涉及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一般采取临时到各单位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的方式确定评委,对于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则由政府采购办、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临时抽调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出现评审时专家不专的问题,影响了评标的质量和水平。采购队伍在政策水平、专业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上,整体偏低,缺乏对政府采购所必须掌握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二)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不是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而是局限在影响力小、受众范围窄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发布信息的时间都选在节假日之前,信息公开时间也很短,甚至有些政府采购根本不公开发布信息,只暗中通知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致使应标的供应商过少,不仅有失公平,也未能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这些案件只有第一次采购公开发布了信息,但信息公开时间很短,不易被供应商看到,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二次和第三次采购根本就没有公开发布信息。

(三)人为设障未形成公平竞争机制。在政府采购询价过程中,虽然在询价供应商的数量上达到了要求,但由于存在人为选择询价供应商因素,没有形成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为“心仪”的供应商中标创造了条件。比如本案换热设备采购询价过程,采购人员选择的供应商有些由于利润空间小兴趣不大,被人为设置的“门槛”排斥在外,使四平东方换热设备厂得以顺利中标。

(四)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共同谋利。政府采购中,可以按公开招标程序采购的,为了规避招标程序,采取询价或邀请招标的形式,为个人谋取私利创造条件。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串谋,认为采购产品质量差不多就行,看哪家供应商给的好处多,就跟这家供应商做背后交易。从本案看,孟某作为采购单位的负责人,私下联系好吉林四平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然后找到县采购中心主任窦某,与其说明,使四平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得以顺利中标,后两次则直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四平东方换热设备厂为感谢两人分别送给孟某34万元、窦某15万元。

(五)采购单位利用以政府采购中标为交换条件提出额外要求。采购单位往往在采购协议签订前,与供应商在后期设备安装、维护、检验等方面签订合同,由供应商负责,但采购单位或个人为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却不这样做。此案中,肇州县物业办与四平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表面上签订了一份由供应商负责设备安装的合同,实质上,只有第一次是由四平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安装的,之后两次都是由物业办主任孟某个人组织施工队伍安装的,获利11万元左右。

二、产生腐败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此案分析,政府采购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采购制度尚不健全。虽然已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和一些配套法规,但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管理办法,特别是还缺乏诸如“对采购质疑和仲裁程序的规定”、“防止供应商欺骗政府的规定”、“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资格要求”等大量具体法规。采购制度存在的这些漏洞,致使采购人在操作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为商业贿赂提供了空间。在这起案件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某县物业办在采购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自主性比较大,主观选择了能获取“回扣”较大的供应商。

(二)采购信息不够对称。在县级政府采购中,由于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监督薄弱,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和供应商为了谋求设租、寻租,更倾向于制造采购信息的不对称,该公告的信息缺失或者故意将信息显示模糊,使部分潜在供应商不能入围,其结果是招标采购变成了“定点”采购,这是一种新的垄断,极易诱发新的权力寻租,从而滋生新的腐败。

(三)信息化水平不够高。当前县级政府采购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和数据资源的水平还较低,许多采购机构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到支付等流程都还处于半手工状态,各采购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纵向联网,以及采购机构与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网还未实现,资源不能共享,信息沟通不及时,致使政府采购出现腐败问题。这起案件暴露出由于县级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在政府采购备案、审核、监督等环节未实现信息共享,使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存在监管漏洞。

(四)监管机制不到位。采购机构未能发挥有效监督职能,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权授予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并规定了“管采分离”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做到了“管采分离”,也是“分设不分家”,采购机构、采购人、采购监管部门相互制约机制不尽完善,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采购行为的建议

肇州县政府采购违纪违法案件,警示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必须时刻高举反腐败的旗帜,一手抓采购业务工作,一手抓廉政建设工作,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一)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对原来关于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清理规范,及时废止不适应政府采购发展要求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的制度,依照《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或修订完善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和监督、检查、处罚等方面的制度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运行规程、办法等。

(二)健全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采购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增强廉洁自律观念。建立培训教育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制定中长期政府采购人员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采购人员进行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管理、法律知识的培训。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人员作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逐步做到政府采购人员持证上岗。

(三)健全完善规范化采购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信息公告规范化运作,提高信息发布的合理性。一是合理选择发布媒体,增强信息发布的有效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一方面要在合法的指定媒体发布,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所要采购的项目特点,合理选择其他信息发布媒体。还要注重网络、杂志和报纸的合理搭配发布,其选择的原则主要是瞄准目标受众的阅读取向。二是明确公告内容要涵盖的基本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三是实行定岗定责。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明确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制裁措施。

(四)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分工,定期轮岗;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严肃工作纪律,建立岗位考核体系,规范采购人员行为。充分发挥公证机关的监督作用,在政府采购机构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多请公证机关对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以及采购文件、合同的签订进行公正监督。发挥职能部门监督作用,明确各职能部门监督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财政、审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箱,定期召开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及有关方面参加的座谈会,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继续加大对政府采购的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结果,曝光一些典型的违纪违法案件,起到震慑作用,实施“阳光采购”。

(五)建立健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采购有着更为高效、便捷、透明、公正等显著优势,对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建立电子采购平台,加强技术手段应用,运用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等先进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这样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和取得最优惠的采购价格,同时,可以对采购活动各个环节做到网上留痕、实时监控,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真正实现“阳光采购”。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采购单位群众的监督作用,在采购单位实行采购项目公示、群众监督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对重大项目,采购单位要派出职工代表参加,从项目设计、信息发布、招标程序以及实施过程中,让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有权参与监督、行使发言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大处罚力度,针对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对供应商提供假证、产品违反质量要求、围标串标等问题,由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处罚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暂停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对与不法供应商沆瀣一气、收受贿赂造成国家、单位重大损失的采购单位、采购机构或监管部门的人员,要按照有关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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