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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行为驱动力再思考

2012-08-15樊琪

关键词:利己动机慈善

樊琪

慈善行为驱动力再思考

樊琪

随着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慈善事业蒸蒸日上。学界对于慈善问题给予了广泛关注,其中不乏对于慈善驱动力的思考,但角度多见于慈善功用问题。从文化精神层面思考慈善驱动力,以其对慈善问题有更好的认识。

慈善驱动力;利己;道德责任;至善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慈善作为一项公共事业扮演着重要而特殊的角色。相关研究往往从慈善的功用或慈善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入手,事实上,从这些角度思考都在腠理未及骨髓。任何行为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其动因的驱动和支持,慈善文化精神的内化和弘扬更要以动因为支撑。本文认为,慈善是一种由利己出发,经由道德责任的转化最终追求超功利性的至善目标的道德行为。因此,慈善的动因具有从低到高、由己及人的内在逻辑。只有从文化层面再认识慈善,寻找慈善的文化灵魂,发掘其精神内核,方能找到发展慈善事业的不竭动力。

一、利己——最原始的驱动力

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慈善的逻辑动机是不同的。以“仁爱”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慈善传统的文化渊源。儒家认为,人性本善,慈善的动力是一种为他人着想的良知善心,在此指导下的“义利观”强调义在利先,重义轻利。由此可见,传统慈善的动因分析是基于一种道德的人的假设,这也意味着忽视了作为自然人的需求的满足。这种道德人假设易使慈善笼罩“崇高”的光环而缺少“贴地气”的亲民性。相比之下,现代倡导的新慈善精神则更加务实,认为慈善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爱心诉求,而是一种社会投资,每一份慈善都是一种对于社会普遍福利的提升。它打破了以往有关慈善捐赠的纯利他主义与道德高尚的宣传论调,以“社会投资”与“市场繁荣”的经济逻辑来重启人们开展慈善捐赠的社会期望[1],即将效益引入慈善,在追求利他的同时讲求回报。

虽然不同历史时期慈善观念有所变化,但其结果都是利他利国的,所以一个常见的误区是将慈善的功能与原因混淆,用慈善利他的功能解释其原因。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慈善的最原始的驱动力不是利他的道德动机,而是人首先作为自然人的利己需要。这种利己的动机又由直接和间接两方体现。

(一)慈善之直接利己动机

直接的利己动机是指慈善人对自身通过慈善获得利益有清楚的认识,其做慈善的目的就是获取声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他们更多的将慈善作为一种工具。布迪厄的文化资本理论认为,资本是对制度化的关系网络的占有,不同资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2]。慈善人通过从事慈善获得声誉和威望,声望的提高会带动机会的增长,从而增加获取经济效益的可能性。社会资本、符号资本与经济资本之间形成制度化的关系网络,彼此相互转化,共同获益。许多企业正是从这一逻辑出发积极投身慈善事业,通过参与慈善活动提高企业知名度,从而优化提升其在市场和社会大众中的形象,对企业起到了广告宣传的作用,同时也培育了企业文化,提升员工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扩大了企业的竞争力,这些最终都会为企业带来资本收益。

(二)慈善之间接利己动机

间接的利己动机是指慈善人对自身通过慈善获得利益没有明确的感知,认为做慈善的就是要通过捐赠帮助他人、推动社会进步,将慈善本身作为一种目的。即人们通常认为参与慈善是出于助人利他的善念,但本质上,驱使其参与慈善的动因是一种寻求内心获益、追求精神满足的需要。从心理层面讲,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按照从低到高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归属的需求、获得尊敬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3]。具体到慈善活动,即是在前两种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对爱与归属、获得尊敬的需求的一种追求,是一种潜意识的利己行为。人们出于爱对身陷困境的同类进行帮助的同时得到所处共同体的认同,以期实现归属感的增强、获得尊敬的需求作用下做自己认为有意义和有价值的事,在这些需求因素的共同驱动下从事慈善。

需要指出的是,自利不等同于自私,从直接或间接的利己动机出发的每一份捐赠,都有助于他人与社会的发展,这在经济层面会带动受助人的可支配收入增加,进而增进消费,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在社会层面,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提升国民素质,丰富民族文化。从根本上说,最终的受益者是每一个生活于此的个体,就此形成一条利己—利他—利国—利己的逻辑链。

二、个人利益向道德责任的转化

道德责任是慈善动因的核心,由个人利益向道德责任的转化是将动机落实到行动的关键环节,这里存在着为何转化和如何转化两个问题。

(一)转化的必要性

由利己催生的慈善动机具有满足自然人需求的现实性,同时利己是满足自身效用的一种偏好,这种偏好是为实现其利己动机最大化而对某一事物或者行动所表现出一种倾向。偏好的形成、变动、付诸行动具有主观性、多元性和个体性,由此导致其稳定性较弱。若为偏好进行选择,我们的行为就只是一种途径。而这种行为要达成的目的远非外力所控,采取哪种偏好完全取决于行动者本身。即他自己是行动的立法者和执法者,缺少外在条件的制约,使得利己动机过分放大,容易导致行为方式出现偏差甚至过激。近年来频发的慈善丑闻便能觅其踪迹,如“尚德诈捐门”、青基会“中非希望工程”、湖南教育部门“天天慈善一元捐”、陈光标的“做秀慈善”等,这些丑闻的存在引发了公众激烈的讨论:慈善机构的良心何在?进而质疑善款使用的非公益化和慈善捐款的动机等。

偏好意味着选择,而选择必将联系着责任。道德责任作为一种外在约束需及时介入,从社会层面对个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调控。同时,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道德责任是在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是社会关系的产物,道德责任的内化是从自然人上升为社会人的必然要求。因此,无论从慈善活动的持久性、稳定性发展,还是从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发展来讲,都需要将慈善的动机由利己转化为道德责任。

(二)转化的途径

由利己向道德责任转化的必要性是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如何转化才是问题的关键。道德责任不是与生俱来的,它需要转化、培育和加强。这个转化的过程分为内在道德情感和外在现实条件两个方面。

从内在讲,人生而具有同情、博爱、仁慈之心,这在中西方文化传统中都有体现。在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传统文化中,孔子的“仁爱”思想提倡与人为善,设身处地的为他人着想,富有助人为善的仁爱精神;孟子认为人天生具有“恻隐之心”,慈善之举发于人内心深处,用慈爱之心去体恤他人;新儒家的代表张载主张建立“民胞物与”的精神境界,认为民众都是我的同胞,万物都是我的朋友,所以,尊敬高年长者、抚育孤幼弱小都是自己的义务。宗教对西方慈善文化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影响最大的是基督教。基督教从“原罪论”出发,认为人生而有罪,行善是在现世的赎罪,是信仰上帝的表现。慈善是爱的体现,世人要像上帝爱子民一样去相爱,善待他人,帮助他人。这种“博爱”是一种超越了民族、阶层、性别、肤色、文化和国家等界限,不分亲疏远近的爱。这些文化传统都从内在塑造着人的道德情感,为道德责任的转化打下了精神基础。

从外在条件所提供的现实基础看,一方面,现代工业社会是劳动分工不断发展的结果,这种劳动职能的细分使得社会成员都专注于自己所属的领域,专业性增强而综合性减弱,造成成员间在职能上相互依赖。这种功能上的相互区别和相互依赖使之必须结合在一起,产生强烈的团结感。正如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所言:“在两个或多人之前建立一种团结感,才是它真正的功能。”[4]所以,现代社会以一种新的方式将人们在一个比以往实际更高的程度上联系起来。这样,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人、对社会产生影响,个体、他人和社会互为责任对象,在相同的情感和道德的基础上实现着责任的共担和制约。另一方面,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是个体进行社会化的过程,社会成员通过参与社会互动,学习社会主文化和价值理念,明确社会及其他社会成员对其所处地位角色的期望和要求。一般而言,主体能力显现的道德责任与其社会角色所具有的权力大小成正相关性[5],即处于社会结构中的地位越高,权力越大,被赋予的角色期望越高,道德责任也就越大,参与慈善的可能性越大。明确角色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也是道德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即在学习道德规范,内化道德价值,培养道德情操的基础上主动、自愿的承担道德责任,践行道德活动。

由利己动机向道德责任的转化是个体完善自我的内在要求,也是个体成为社会人在社会中生存的必要条件。道德责任由外在约束与规范的角色到自觉履行道德行为的巨大动力的转换,是主观意识与客观要求、自律与他律、自我完善的需要与社会生存的需要相统一的结果。

三、至善——慈善动机的超功利性目标

本质上讲,慈善活动是一种道德行为,需要将动机上升到价值层面,是追求至善的人文诉求。至善是一种绝对的内在善,它超越了利益、道德情感和道德责任,至善的理念是慈善动机中最深层次,是个体自由意志的最高保障,是个体道德行为自觉自主的内在根源。

至善的动机体现着对生命和人的价值的肯定和尊重,是人道主义的集中体现。人道主义认为人本身是最高的价值,即每个人就是社会的目的而不是其他,社会是为人服务的工具。若从这样一种动机出发就不会出现如马克思所描述的将人作为工具而非目的的异化,或是如哈贝马斯所言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共同点都是将人作为获取物质利益和权力的工具。这种扩大的功利主义易将慈善引入歧途,导致慈善的异化,伪善大行其道。而将人本身作为目的,就是要做到将每个个人的自由、发展、幸福视为最高价值,作为评判一切的价值尺度。至善的慈善动机正是出于对人价值的尊重而去爱一切人、善待一切人,关心帮助他人的生活。参与慈善不是为了某个人或某些特定的群体,而是为了增进全人类的福祉,提升每一个人的幸福。至善理念的另一方面表现为自我实现的最高价值,源自使人成为最完善的人的动机。行善的过程是人各种潜能尽可能的发挥,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和每个人的一切需要,创造更多的精神和物质财富。将人自身的发展、完善、自我实现与善待他人紧密相联。总言之,至善动机是视将人本身奉为最高价值,从而将人的自我实现作为最高目标,以此为动力促成每个人的自我实现而善待他人。

在肯定人是最高价值的基础上发出善行还是源于对正义、公正理想信念的追求。这种正义的理想信念首先是出于个人的正义美德,包括个人的道德正义感、公平心态、正直品格、平等待人的道德态度等品质要素[6]。而这种美德不是如恻隐之心般生而有之,而是后天教化的更高追求;同时它也不是知识的范畴,靠口传相授就能获得,而是德性的范畴,需要人际之间的道德关系和社会伦理环境的影响作用。其次,正义理念的第二个层次便是人际伦理正义,以人格平等为原则,秉承人人之间相互尊重、平等交往、公平对待的公正的道德态度,追求人与人的和谐共处。在这样的动机下才会落实公正无私、方直不阿的慈善道德行为。正义追求的最高层次是社会公正,将公正作为社会治理的第一要义,将善上升为一种制度善。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之所以是善的,首先就在于是它正义的,是根据肯定、鼓励和保障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目标建立的。正义的社会制度是人们合理选择和有意创建的结果,个体间通过自觉的合作意愿和理性的契约化,努力使身处其中的社会更加完善。

意志的高度决定着行动道德价值的大小,判定行为是否高尚仅以是否符合道德要求是不够的,它必须出于道德的目的。这种目的是一种内心法,而不是为了迎合某种道德标准而有意为之的道德行动。至善理念源自于内心做正确的事的意志,是一种义务的动机,这种最高意志赋予慈善行为以道德最大化,从根源上保障了慈善活动的善的动机和道德价值。

四、结束语

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现代社会处于一个社会、文化激变的时代,价值观多元化,多种追求、崇尚相互交织、影响。这一时代特征反映在慈善领域表现为行善动机的多元化。本文通过对慈善动机的分析,为纷繁复杂的慈善驱动力理出一条层次分明的逻辑路线,遵循利己—道德责任—至善的动力机制的结果,便是实现自我发展,推动社会进步。这既是慈善活动的内在动机,又成为其外在效用。由此成为慈善原动力和慈善行动的粘合剂,对于将慈善行为落到实处,维护其自觉性、稳定性和持久性大有裨益。

[1]胡小武.当代中国慈善文化重构[J].社会与公益,2010(9).

[2]侯俊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406.

[3]马斯洛.动机与人格[M].许金声,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2.

[4]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冬,译.北京:北京三联书店,2000:20.

[5]郭金宏.道德责任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14.

[6]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35.

C913.7

A

1673-1999(2012)16-0049-03

樊琪(1988-),女,陕西西安人,西北大学(陕西西安710127)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

201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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