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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伦理困境及反思*

2012-08-15马传谊

关键词:人肉搜索伦理道德传播方式

马传谊

(重庆邮电大学 思政教研部,重庆400065)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使人类社会的信息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而且在全球化的今天,这种变革已经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多层次的影响。作为一种以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为基础的特殊传播方式,“人肉搜索”的强大功能和作用已经成为网络社会的一股巨大力量,人们像担心网络媒体的出现会导致纸质媒体消失一样开始质疑“人肉搜索”存在的必要性,并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1]。

当然,那些将“人肉搜索”视为洪水猛兽,认为“人肉搜索”将带来网络社会甚至现实社会混乱的看法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人肉搜索”的案例事实证明:“人肉搜索”并没有引起网络及现实社会的混乱,恰恰相反,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由于现实社会存在伦理道德的失范,才引发了网络空间的“人肉搜索”,并使其成为“人肉搜索”发展的重要动因之一,从“陈自瑶事件”到“李刚事件”再到“微笑局长杨达才事件”无不如此,而且“人肉搜索”并非完全因为现实社会伦理道德的失范而起,比如对“犀利哥”进行的人肉搜索就促成了其一家团圆的完美结局。尽管如此,我们在把“人肉搜索”看成信息时代传播方式发展必然的同时,对“人肉搜索”所导致的伦理困境仍然不应该抱有乐观态度,而应该对其进行及时、适当的反思,帮助我们理性地看待“人肉搜索”这一客观网络现象,从而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并及时规避它所导致的消极影响[2]。

一、“人肉搜索”的发展及成因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搜索引擎得到广泛的应用。“人肉搜索”开始于网络社会,建立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尤其是搜索引擎应用的基础上,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又促成了它的发展。国外媒体在形容中国的人肉搜索时,时常会用一些独特的词汇,比如,美国媒体称之为“Chinese style internet man hunt(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英国媒体称之为“human flesh search engine”或者翻译成“witch hunt(搜捕女巫)”以便人们理解在中国飞快发展的人肉搜索这一互联网行为。如陈力丹教授所说:“所谓的‘人肉搜索’,实际上是一种信息渠道”,“在网上你问我答,网友互助,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的活动。”它“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揭露事实真相、给出最有价值的信息,它的出现,极大地满足了人们个性化的信息需求,弥补了信息爆炸时代的信息匮乏。”[2]不管如何定义,都可以看出“人肉搜索”不仅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产物,而且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一种独特的信息传播现象或者说信息传播方式,其产生和发展不仅与信息时代的进程有密切联系,而且也有其特定的社会根源。

虽然国外也有“人肉搜索”的案例,但是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人肉搜索”在我国不仅得到了更为广阔的发展,而且其程度和影响也已经超过了人们的估计。业界普遍认为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是“人肉搜索”的发端,但当时“人肉搜索”还没有像现在这样产生广泛的影响,直到2006年的“虐猫事件”才使得“人肉搜索”进入公众视野并迅速形成一种网络力量,人们逐渐认识到原来这种网络力量的影响力已经完全可以无法阻挡地从网络虚拟空间直接介入现实社会,其影响力超乎想象,并直接导致参与“人肉搜索”人数的剧增。任何现实中的丑恶、憎恨都可以随意在网络空间里进行“人肉”,一阵穷追猛打,最终导致丑恶原形毕露,真相浮出水面。于是就有了“铜须门事件”、“天价烟事件”、“李刚事件”、“郭美美事件”以及“微笑局长杨达才事件”等。当然,也包括“犀利哥”和汶川地震时寻人求助类的“人肉搜索”,这些事件在将“人肉搜索”影响力推向极致的同时也向人们显示:“人肉搜索”的影响力并不仅仅局限于网络虚拟空间,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巨大,而且日益剧增。

“人肉搜索”之所以在我国迅速发展,至少有以下原因:

第一,“人肉搜索”是网络信息传播发展的产物。搜索引擎的广泛使用以及网络特殊环境下信息传播模式的发展为“人肉搜索”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

第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互动性是“人肉搜索”的前提条件。网络空间自由、匿名、双向互动的传播模式可以使人们发布或收集任何信息,这种自由表达、交流或获取信息的途径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

第三,社会转型期,现实社会伦理道德的失范是诱发“人肉搜索”的一个内在动因。全球化、多元文化的冲突必然会对我国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产生影响。现实社会伦理道德的失范,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滞后,“把关人”、议程设置所导致信息传播的缺位,都导致了人们试图不断地通过虚拟的网络、自由、开放的表达空间来对现实社会中伦理道德的失范行为进行声讨和规范。

二、“人肉搜索”的伦理困境

从发展和成因来看,“人肉搜索”成为一种独特的信息传播现象或者说信息传播方式有它的必然性。其影响力日渐显现,使用范围逐渐扩大,它甚至还可以通过人们的广泛参与和关注,主导社会舆论的方向,尤其是“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信息资讯和社会监督的利器彰显出强大的功能和作用,当然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问题也日渐引起人们的担忧。比如:“人肉搜索”所导致的隐私权、名誉权与知情权、信息自由共享之间的矛盾。于是,有学者认为,“人肉搜索”的积极因素固然明显,但是其导致的后果有违于法制社会的建设,如果不将其禁止,那么必将引起现实社会的混乱和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所以,徐州在2009年率先通过立法禁止网络“人肉搜索”,遭到9成网友反对后,当局表示揭露贪污腐败不在此限;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有人提议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但是会议没有接受这一提议,显然人大常委会对这一问题非常谨慎。正如著名学者陈力丹教授所说:“现在这种搜索方式有点被滥用了,正如刀具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但是我们不能将刀具入罪,或者把所有持刀人都入罪”,“‘人肉搜索’中的问题多数是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的,并非一定要寻求国家权力甚至国家强制力介入。”[2]假如按人们所言,真正以法律的形式来禁止“人肉搜索”,这种“防民之口”的心理未必就能规避“人肉搜索”的消极影响,相反,更多的社会问题还会因此而起。

当然,“人肉搜索”引发的伦理困境不应回避,更不能忽视。其伦理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信息共享与隐私权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信息化时代的社会互动形式,各种传播方式相互连接交织。信息的共享是提高“人肉搜索”效率的关键,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虚拟性和互动性为网络空间信息的共享提供了可能。在网络虚拟空间里,各种信息能自由获取并共享。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网络的强大互动和传播功能能迅速将碎片的资料信息通过各种形式整合、放大并快速传播,为人们获取和共享信息提供了便利。但是,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当事人的一切资料信息,包括住址、工作单位、家人、亲友个人资料、甚至私生活都有可能被公布于众,从而导致网络“围观”,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纵观各个“人肉搜索”的案例,无论是“天价烟”还是“周老虎”、“林嘉祥”还是“郭美美”,尽管网络的信息自由共享最终促使真相浮出水面,现实社会的丑恶得到惩罚,但是从另一层面讲,在具体的搜索过程中,对他人信息、隐私的披露、网络“围观”甚至人身攻击,又在客观上构成了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二)信息自由与名誉权

网络的特性也为信息在网络空间的自由发布、获取提供了可能,正是网络空间的信息自由促成了“人肉搜索”的快速发展并发挥其强大的作用。在自由的网络空间里,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话语,但是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自由的话语权难免又对人们的名誉造成侵犯。比如在“人肉”的过程中,网友们习惯将当事人冠以绰号,如“犀利哥”、“范跑跑”、“郭跳跳”、“杨不管”等,表面看是网友的调侃或者恶搞,但实际上这也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一种漠视。更有甚者,在“人肉”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谩骂。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司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显然,在“人肉搜索”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对他人名誉权损害的情况。

(三)商业炒作与社会诚信

“人肉搜索”强大的影响力已经被迅速应用到商业开发的模式中,商业开发反过来又促进了“人肉搜索”的发展,但是在商业开发的过程中,利益的驱使又难免出现商业炒作,利用“人肉搜索”强大的功能和作用,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炒作,从中牟利。“芙蓉姐姐”、“凤姐”、“贾君鹏”等都是商业炒作的杰作,通过“人肉搜索”强大的互动、传播功能使其知名度迅速上升。但是,显然这种纯粹的商业炒作一方面扩大了“人肉搜索”的消极作用,损害了“人肉搜索”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商业炒作在消弱“人肉搜索”公信力的同时也带来了现实社会中社会诚信的降低。“贾君鹏”事件不仅对现实中贾君鹏的生活造成影响,而且在事件真相揭露后,人们对商业炒作的唾弃也暴露出当今社会诚信缺失这一严重问题。

(四)隐私权与知情权

公民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一直是“人肉搜索”的一对重要矛盾。“人肉搜索”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网络空间里的个人信息资料,经过“人肉搜索”的传播,再经过网民快速互动搜索,个人信息及相关的人和事等信息都会越来越多并且毫无保留地公布于众,遭到“网络围观”,这是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但是,另一方面,公众应有一定的知情权,包括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力。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力的属性,又有民事权力的属性。著名学者陈力丹教授在论述马克思恩格斯的隐私权观念时,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当年分析隐私权与新闻报道关系时所提出的报刊不应揭露个人私事,但是当私事涉及到社会公众或社会生活时,则应成为报道对象这一观念。由此可以看出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本身就存在着矛盾,但是在“人肉搜索“的实际案例过程中,很难对搜索的“度”进行控制,也就是对个人隐私范围的把握。比如,在“贾君鹏”、“周老虎”、“天价烟”等具体的事件过程中,如果“人肉搜索”要规避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那么又会使公众陷入丧失知情权的困境。

(五)维权与侵权

在大多数“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带有一种“扬善惩恶”或者是对事件真相、本质的探求的心理,也有网民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比如,2009年“网游女玩家遭骚扰事件”、“哈尔滨警察打人事件”、“林嘉祥事件”等,都是对当事人进行“人肉”,使其遭受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最终出面认错,使受害者达到维权的目的。尽管这种达到维权的结果是通过“人肉搜索”来促使问题得到解决,但是不难看出,这种“维权”也伴随着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比如对当事人隐私或家人隐私的公布,以及对其进行的谩骂与“网络围攻”就是一种对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如此看来,这种维权建立在对他人侵权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道德面具背后的道德拷问。

(六)话语自由与社会责任

网络的自由空间促进了“人肉搜索”的进一步发展,在网络自由开放的虚拟空间里,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可以任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发布、收集、获取相关信息,这种高度的话语自由是“人肉搜索”形成强大力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网络空间的话语自由也会促使参与“人肉搜索”过程中的网民逐渐淡化其社会责任意识,这种网络社会责任意识的淡化又会直接影响网络社会的积极健康发展。反过来,信息时代网络社会责任意识的淡化又是促进或者导致现实社会社会伦理道德失范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对“人肉搜索”的反思

认为“人肉搜索”是毒瘤,或者担忧“人肉搜索”会造成社会混乱观点的实质显然是要规避其危害。虽然我们不得不承认“人肉搜索”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和影响,但是“人肉搜索”导致的伦理困境,我们同样不应该也无法回避,理性看待“人肉搜索”更需要对其利弊进行反思。

(一)“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是网络信息传播发展的必然

“人肉搜索”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产物,是在搜索引擎广泛使用情况下所产生的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是网络信息传播发展和我国社会转型期信息传播发展的必然。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它与传统的传播模式和普通的网络传播方式有所不同。网络传播模式不仅使传播者和受传者的角色发生了转换,而且使两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这些特性和网络技术使“人肉搜索”成为可能。从“人肉搜索”的传播模式看,“在这里没有传播者和受传者的概念,传播双方都作为传播行为的主体,通过讯息的授受处于你来我往的相互作用之中。”[3]61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受众是个人的集合体,这些个人又分属于各自的社会群体;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之间都保持着特定的传播关系。”[3]62这符合施拉姆的循环模式理论,也体现了“人肉搜索”传播过程的连接性和交织性。但是,“人肉搜索”过程中强大的互动参与以及对真相的急切探寻,已经不像以往仅仅依靠媒介对信息的发布或者官方言论来探寻真相的方式,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快速连锁式的互动达到对真相或者信息的追踪,这是“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传播方式的新特性之一。

传播学家H.拉斯韦尔将传播的基本社会功能概括为三个方面:“(1)环境监视功能,(2)社会协调功能,3)社会遗产传承功能。”[3]113显然,“人肉搜索”不仅完全体现了大众传播的这些功能,而且同时进一步扩大了这些功能。比如,“人肉搜索”过程中要求快速的互动性和对事实真相的碎片信息在短期内能迅速整合并公布于众,这是其他传播方式所不能及的,也是“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传播方式的另一个新功能。

(二)现实社会伦理道德失范是“人肉搜索”的内在动力,“人肉搜索”反映出人们对社会认同的呼唤

将“人肉搜索”归结于网络空间的特性,或者网络社会伦理道德的失控所导致的网络暴力显然有失偏颇。通过分析各类“人肉搜索”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以下几点问题:第一,“人肉搜索”都是由现实社会的事件引起,没有纯粹的网络虚拟空间的“人肉搜索”;第二,这些事件都至少引起了人们的伦理道德思考才引发了“人肉搜索”;第三,“人肉搜索”只是一种手段;第四,“人肉搜索”最终的目的不是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只是“人肉搜索”的消极影响所致),而是对伦理道德的规范。

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大部分参与者或发起者都抱有扬善惩恶或者探求事件真相的心理,都是出于对现实社会出现的不良社会现象的厌恶和憎恨,或者说都是对这些事件、现象进行的伦理道德的思考引发了人们通过网络自由空间来表达自己的憎恨和认同的行为[4]。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全球化、多元文化冲突的影响,难免对人们的价值观念造成冲击,现实社会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有违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这些现象的存在引发了“人肉搜索”,现实社会伦理道德的失范是其发生的内在动力;从另一个侧面来看,“人肉搜索”也反映出人们对社会不良现象的谴责和对认同构建一致社会的呼唤并已经成为监督社会伦理道德失范的利器[5-6]。

(三)“人肉搜索”并没有引起社会混乱,相反“人肉搜索”强化了社会认同,规范了现实社会伦理道德

“人肉搜索”从2001年出现开始到发展至今的实践表明:“人肉搜索”并没有引起社会混乱。尽管这种担心的观点有其必要性,但我们应该更多思考的问题是:信息时代我们应该如何发挥“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来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纵观“人肉搜索”的案例,“人肉搜索”对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保持着高度的关注,“警察打人事件”、“周老虎事件”,即便是“犀利哥事件”,也是人们对其进行调侃并进行深刻的伦理道德层面的反思,最终使整个事件发展成为帮助其寻找家人,与家人团圆的善举[7]。这些事件不仅表明了人们对伦理道德规范的呼唤,同时也反映出人们对规范伦理道德的社会认同。从这一层面讲,“人肉搜索”无疑强化了对真、善、美道德现象的社会认同,对丑、恶的极端厌恶和憎恨。道德现象是“行为过程、结果、心理活动、思想观点的综合,它不仅包括行为的外在和内在的方面,包括实际地影响到他人、自我和社会的方面,还包括当事人和旁观者对行为的认识和反省。”[8]。“人肉搜索”还会促进当事人以及旁观者对其道德行为的认识和反省。“人肉搜索”不仅强化了社会认同,而且还能够促进社会道德现象,起到规范社会伦理道德的作用。

(四)“人肉搜索”促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人肉搜索”不仅带来了伦理道德困境,也反映了“人肉搜索”、伦理道德、法律三者之间诸多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的影响日渐严重,亟待解决[9]。随着“人肉搜索”的发展,相继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试图对“人肉搜索”所导致的问题进行规范。首先是徐州对其进行明令禁止,随后深圳等地相续出台了相关的法规。“人肉搜索”问题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讨论。十七大报告中对宪法公民权问题尤其是参与权与知情权的解释和说明,以及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都与“人肉搜索”紧密相关。

随着“人肉搜索”的发展,其所暴露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反思和解决,尤其是处理“人肉搜索”、伦理道德、法律三者之间所涉及的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知情权的侵害等问题时,更应催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此来保证和发挥“人肉搜索”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四、结 语

伦理困境中的“人肉搜索”依然在网络中此起彼伏,人们对“人肉搜索”的担忧和恐慌也始终没有停止。但是,从“人肉”的开始到“终结”,现实社会并没有因此而混乱,相反,现实社会人们的价值认同却在一定程度上因“人肉搜索”而被规范和强化。“人肉搜索”作为自媒体时代的一种信息传播方式,既是网络信息传播发展的产物,也是传统信息传播缺陷导致人们寻求的另一种信息传播模式。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我们只有正确、理性地认识“人肉搜索”,才能及时规避其消极影响。

[1]陈晓航,李锦域.试析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现象[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2):35-39.

[2]陈力丹.理性认识“人肉搜索”问题[J].信息网络安全,2008(1):23-25.

[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2:19.

[5]陈绍富.人肉搜索的网络舆论运行机制探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4):142-145.

[6]代金平.虚拟世界诉求伦理真实——《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研究》评介[J].重庆邮电大学:社会科学版,2011,23(6):135.

[7]王苑岭.“打抱不平”的人肉搜索——相关网络暴力问题探析[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3):127-130.

[8]唐希.“人肉搜索”内部动力机制探析[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69-72.

[9]陈慧芳,郭玉锦.网络社区中的“人肉搜索”探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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