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农民工:权力处境及增权策略
2012-08-15王慧娟
王慧娟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广州 510275)
伤残农民工:权力处境及增权策略
王慧娟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广州 510275)
增权理论以弱势群体为分析对象。分析了伤残农民工的权力处境,认为其不仅处于失权的客观状态,而且在心理上形成了极其强烈的无权感,且失权的客观状况和主观感受二者之间互相建构,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伤残农民工是失权的一个群体,是增权的对象。认为可以从个体、人际关系、组织和社会等四个层面对伤残农民工进行增权。
增权;失权;伤残农民工;增权理论;社会工作
一、引言
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它使我们再次把目光聚焦于农民工、尤其是伤残农民工及其处境之上。目前,学界从社会结构、社会网络、社会支持和保护等方面对农民工问题作了很多探讨,但是对伤残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却尚未给予更多关注。现在能找到的文献是郑广怀发表在《社会学研究》上的《伤残农民工:无法赋权的群体》[1]和周林刚发表在《甘肃社会科学》上的《伤残农民工“私了”的去权机制分析——以激发权能理论为视角》[2]等论文;潘毅的《中国女工》一书对伤残农民工也有所涉及。这些为数不多的文献成了笔者思考伤残农民工问题的重要基础之一,从中笔者窥测到了伤残农民工的一些社会处境。但整体来看,现有对伤残农民工的研究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不足:
其一,忽视伤残农民工的主体性,而把伤残农民工看作是完全被动的;其二,对农民工,尤其是伤残农民工所处的权力关系分析太狭隘,仅仅分析了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现有的组织框架;其三,仅从社会结构、制度网络等影响伤残农民工的外部因素来讨论问题,至于如何帮助他们增权,尚缺乏应有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
针对上述几方面问题,本文在探讨伤残农民工问题的时候,力图在对现有分析有选择地借鉴的基础上,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增权视角来分析伤残农民工的社会处境,从而从更为广阔的权力架构中分析伤残农民工的权力处境,同时重视伤残农民工的主体性,以最终实现伤残农民工的增权。事实上,作为激进社会工作一个方面,增权视角已经成为一种富有吸引力的工作方法,并且体现了某种可以付诸实践的实践性理想主义[3]。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首先对增权概念做一解释,然后分析伤残农民工的无权地位,最后提出对伤残农民工增权的一些方法和建议。
二、增权的概念
增权概念涉及到权力、无权等。它首先体现在对“权”的认识上。在权力的来源上,增权理论认为权力来源多样且无穷尽,因为它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产生出来[4]。在权力的影响上,它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积极方面体现在赋予人们影响其生活过程的能力、和其他人一道控制公共生活的能力以及加入公共决策机制的能力;消极方面体现在它也可以被用来阻碍被打上耻辱烙印群体的机会、把其他人及他们的关注排斥出决策以及控制其他人[5]。即权力具有两面性,既有压迫的一面,又有解放的一面。在权力的表现上,它不但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且表现为一种主观感受,亦即权力感[6]。
同权力表现为主客观两个方面一样,无权也不单是指人们缺乏能力或资源,同时亦是指人们会通过一种内化过程,形成一种无权感。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无权感,使得人们指责和贬低自己,进而陷入无权的恶性循环[6]。无权的原因是权力被削弱或被剥夺,即消权或去权。去权往往发生在文化层面、制度层面、社区层面和组织层面。对社会弱势群体而言,社会强势群体、社会政策主流社会文化等都有可能导致他们去权[7]。
增权是从去权或者无权的对立面提出的。总体上讲,增权可以看作是一种理论和实践、一个目标或心理状态、一个发展过程。增权或赋权并不是“赋予”案主权力,而是挖掘或激发案主的潜能。因为权力存在于案主之中,而不是案主之外。诚如帕森斯、乔根森和赫南德斯[8]所言:权力很少会被送掉。当权力经过人们的手上时,它通常会被抓住或者至少是分享,而不会简单地被赋予或移交。
增权理论假设,个人和群体所拥有的权力是变化和发展的,无权或弱权状况通过努力是可以改变的。因此增权理论倡导积极乐观的价值取向,引导个人、家庭、社群和社区采取乐观的态度,积极参与决策和通过行动来改变自己的不利处境,提升自己的权力和能力,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更趋公正[9]。其基本价值在于协助弱势群体及其成员,通过行动,去增强调适的潜力及提升环境和结构,通过社会政策和计划,去营造一个正义的社会,为社会民众提供平等的接近资源的能力和机会[10]。
从Solomon对增权所下的定义来看,增权是针对案主所采取的一系列活动的过程,旨在减少基于污名群体的成员的负面评价而形成的无力感。它涉及辨识导致这一问题的权力障碍和旨在减少间接权力障碍的影响和减少直接权力障碍的运作的特定策略的发展实施[11]。Solomon强调这是一个“减少无权感”的过程,方法是通过发掘“无权的一群”的权力障碍,协助他们消除非直接权力障碍(如自我形象低落、强烈的无助感、宿命观等)的效果与直接权力障碍的运作[12]。也就是说,增权不仅面向弱势群体所处的不利地位,同时关注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无力感”,通过增权过程,提升正向的自我概念及自我认知,增强其自信[13],减少、消除负面认知和负面情绪,同时改善社会的资源分配状况,使案主获得对事物控制的能力。
三、伤残农民工权力处境分析
增权理论强调从当事人的处境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提升能力[14]。伤残农民工所处的权力处境是我们对其增权的重要基础。下文我们就着重对伤残农民工所处的权力处境进行分析。
作为典型弱势群体的伤残农民工,处于无权的地位。无权不单指人们缺乏资源或能力的客观状态,也指人们负面无力的主观感受。范斌把无权状态划分为三个表现形式,即无权——完全没有权力;弱权——有一部分权力,但不足以正常获取改善生活和环境的资源;失权——原来拥有部分权力,由于种种原因被剥夺或失去了权力[9]。
(一)伤残农民工的失权状态
失权、去权或者剥权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概念的重叠,他们共用一个英文单词“disempowerment”。所谓失权,就是个体或者某个社会群体原有的权力的丧失或被剥夺以及原有的资源和能力丧失。这里的资源,不仅包括有形的资源,如金钱、住所和衣服,而且包括无形的资源,如积极的自我概念、认知技巧、健康、身体能力、支持性社会网络[15]。
伤残农民工处于无权的地位,原因就在于伤残农民工的权力被削弱或剥夺,资源和能力丧失。在伤残农民工所处的权力环境中,涉及到与家人、工友、资方、地方政府、国家等一系列的权力互动,此外,自身的能力与素质也是影响其权力获得的一个因素。良性的权力互动是伤残农民工权力的来源,不良的权力互动则是造成伤残农民工失权的重要原因。下面具体分析之。
1.伤残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的不足
伤残农民工绝大多数是农村青年,他们大多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甚至更低。文化素质的低下使得他们往往只能从事靠体力作业的工种,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安全培训和就业培训等种种因素使他们暴露在危险的环境之中,增加了遭受伤害的风险。而他们往往在权力遭受侵害的时候表现出无意识、少意识的状态,同时在身体遭受伤害之后,身体的全部或部分机能丧失,劳动能力削弱或丧失。有不少伤残农民工在被原单位辞退后,重新找工作困难重重,就业机会大为减少。自身文化素质的低下使得他们往往不知道如何寻求有效的帮助,信息闭塞导致维权陷入僵局。许多工伤者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表现为对现实不满,有的甚至铤而走险。
2.非正式支持的失效和断裂
伤残农民工面临的非正式支持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是家人的支持;其二是工友的支持;其三是同乡的支持。
在发生身体伤残的时候,伤残农民工往往无法从家人那里获得及时有效的支持。其中一个原因是,他们背井离乡在外打工,在发生工伤的时候,家人的支持往往“远水解不了近渴”,家人无法第一时间陪在身边处理相关事宜。再一个原因是,中国人讲究“万事孝为先”,出门在外的游子虽然会以不同的方式同家人联系,但在沟通的时候,往往“报喜不报忧”,编造种种善意的谎言以免家人担忧,远在家乡的家人无从感知他们的真实心理状况和生理状况,也就无从提供有效的支持。
工友的支持本应该是伤残农民工的重要支持来源。他们可以在伤残农民工维权道路上扮演“证人”、心理支持者等角色。但是在面临丢工作的风险时,来自工友的支持缺乏持久性和坚定性,许多工友放弃了对工伤者的照顾和支持,使得工伤者来自工友的支持断裂。
“同乡网络”(local network)在农民工外出流动的整个过程中发挥着支持性作用。在工伤事件前后,“同乡网络”对伤残农民工都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例如工伤前的“介绍工作、生活互助、情感支持”,以及工伤后的“生活料理、提供信息、出谋划策”等等。然而,工伤发生后当面临自我利益与同乡利益的冲突时,同乡网络就退化了,萎缩成一个利益联系更为密切的网络,甚至只剩下一个处于核心地位的“自我”,而将伤者抛出曾经可以信任、依靠的网络去自谋出路,这背后隐藏的是一种伸缩自如的“自我主义”意识。①余晓敏,跨越阶级的边界:珠江三角洲伤残农民工“群体意识”的剖白,http://www.tsinghua.edu.cn/docsn/shxx/site/chinac/laogong/scnmgys.htm
3.资方的挤压
在与资方关系方面,伤残农民工依然处于失权的状态。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强政府、强资本、弱劳工的权力格局没有改变,农民工处于弱中之弱的地位。在现实生活中,资方肆意侵害劳工权益的现象充斥着人们的视听。资方对伤残农民工的挤压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前,利用工人求工心切的心理和法律意识的淡漠,诱使工人使用假身份证、假名字招工人进厂,为日后的工伤认定和工伤评级制造障碍;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通过分化工人团体、威胁受伤工人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拖延诉讼时间、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等手段,剥夺或削弱伤残农民工的权益。
4.正式支持体系的缺位
弱势群体的支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式的社会支持,二是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前者指来自政府、社会正式组织的各种制度性支持,主要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如各级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以及准行政部门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实施。后者则主要指来自家庭、亲友、邻里和非正式组织的支持[16]。伤残农民工所面临的正式支持体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地方政府、工会、法律体系以及二元的制度安排等。
文革结束后,我国百废待兴。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指导方针的指引下,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地方政府是这一方针的积极执行者。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却显得消极。他们为了吸引资金,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往往把牺牲劳动者权益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工会方面同样存在问题。一般来说,以企业为界限,工会分为企业外部的工会组织和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在企业外部,存在着中华总工会和中华总工会领导下的各个地方的总工会。这些工会尤其是中华总工会在规则的制定、组织制度改革、理顺与政府和党的关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会维权等职能运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外部的社会层面上,这些工会的一些维权行动(如帮助民工追讨欠薪、给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民工技能大赛、春节前包专列甚至包专机送民工返乡等)可能搞得轰轰烈烈(这与新闻媒体的积极支持、配合有关),然而在企业内部则可能风平浪静。由于这种维权模式并未触及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制度、工会活动方式和工会干部人事制度,因而很难助长企业工会的维权能力、企业工会干部的维权自主性和工人参与的积极性[17]。在企业内部,工会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最根本的一点在于,工会组织不是与企业有着同等地位的独立组织,工会组织的领导任命和经费来源都要取决于企业。工会主席的担任者往往不是从工人群体中选拔出来的,而是由企业领导任命或兼任的,并且很多企业的工会工作者需要依靠企业给他们发放薪水,这就使工会组织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依附与主导、被支配与支配的关系。这种根本的利益联系使得工会难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人组织发挥应有的功能,难以切实维护工人的利益[18]。所以,综合上文,不论是企业外部工会组织还是企业内部工会组织都没有切实地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
在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着完备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与劳工维权实际遭遇的巨大断裂[1]。法律的贯彻实施受到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制度运作实践的制约,导致法律在保护伤残农民工的权益方面所起的作用并不是很大。农民工在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选择以法律途径解决的少之又少。况且,如果走法律程序,诉讼时间长,牵涉精力巨大,并且面临时效、举证等一系列问题。
在制度安排方面,伤残农民工面临的是城乡二元的制度安排。传统单位制的权力认同环境在长期二元社会的影响下,在社会转型中转变为两种不利于农民工充权的意识形式。其一,在社会层面上表现为强烈的“文化滞后”现象。即传统二元分治权力文化的转型严重落后于社会器物与制度层面的转型。其二,政府层面上社会及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受传统二元行政产生的“路径依赖”的限制,导致现有制度环境不利于形成对农民工现代权力的认同[19]。
综合以上几点分析,我们发现,伤残农民工的非正式支持和正式支持都没有有效启动,权力处于缺失状态,是毫无疑问的失权的一群。
(二)伤残农民工的无权感
无权还指人们会通过一种内化过程,形成一种主观上的无权感,包括疏离感、挫败感、无助感、低自我效能感等。帕森斯(Parsons)、乔根森(Jorgensen,J.D.)和赫南德斯(Hernández,S.H.)都曾指出,当个人感到无权时,他们会把这种感觉内化并逐渐把自己看作是无助的,因而指责和贬低自己,形成一种无权感[6]。赵维生认为无权感会导致弱势群体产生结构性的依赖,典型特征有社会疏离(social isolation)、销声匿迹(voiceless and invisible)、学习无助(leaned helpless-ness)三方面[20]。Kieffer认为无权感和自责感(self-blame)、对社会的不信任感、与人群疏离的感觉以及个人在社会政治抗争中的无助感等等存在联系[21]。
伤残农民工主观上的无权感来源于客观上的无权状态,是对自身所处无权环境的内化。伤残农民工的无权感主要表现在:伤残农民工多为农村青年男性,他们多来自我国经济不发达地区,伤残之前,他们的打工收入是家庭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伤残之后,他们不仅失去了这一重要的经济来源,而且还要为后续的治疗和康复支付欠款,陷入经济困窘的局面。伤残前后的巨大落差导致伤残农民工产生身体伤残后的恐惧感和沮丧感,他们感觉自己无用,现在成了一个废人,是家人的负担、累赘;同乡和工友虽然能给伤残农民工提供一定的支持,然而当自我利益和同乡利益、工友利益冲突的时候,他们往往顾及到的是自我利益,所能给伤残农民工提供的支持可能断裂,使得伤残农民工因之产生强烈的社会疏离感(social isolation);伤残农民工在身体状况稍微好转后往往要重新找工作,但是却面临用人单位的歧视和拒绝,因为用人单位需要的是身体强壮、健全的工人,而不是身体有残缺的工人,所以重新找工作遭遇歧视或拒绝使得他们产生了较为强烈的挫败感;有个别幸运的伤残工人因为偶然的机会引起媒体或者官员的关注而使得问题顺利解决,所以产生对长官的依赖思想和“青天大老爷”思想,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个别官员的意志和偶然的关注,而不是一套完善的利益争端解决机制;受伤后在许多场合受到不公正待遇,如在工伤理赔和诉讼的过程中,受到当地劳动部门、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医务部门、职业鉴定机构等的歧视、冷遇甚至刁难,所有这些都引发了他们强烈的无助感和对社会的不信任感,导致他们极其困惑和愤懑,背负了沉重的习得性无助感。习得性无助理论认为,人们过去的无力经验会降低现在的心理预期,并导致案主能力受损、动机丧失、心理焦虑。在尝试了很多解决方法都失败的情况下,他们就会认为“这本来就是自己的命”、“一切都是老天爷安排的”、“命该如此”等等。有的工伤者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为表现对现实不满,甚至铤而走险,作出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的事情。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伤残农民工不仅处于失权的客观状态,而且在心理上形成了极其强烈的无权感,是名副其实的失权的一个群体。失权的客观状况和主观感受存在一个互相建构的过程。失权的客观状态使得伤残农民工产生极强的无权感,而无权感又反过来强化了伤残农民工的无权状态,进而陷入无权的恶性循环。要逆转这种无权状态、降低乃至消除无权感,使伤残农民工获得相应的资源和能力,增权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四、伤残农民工增权的可行性途径
增权理论关注处于无权、少权、弱权地位的弱势群体。它强调,通过引导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及其成员积极通过决策和行动来改变其不利处境,提升弱势群体及其成员的权力和能力,使得他们实现从无权到有权、从少权到多权、从弱权到强权的转变,从而达成社会公正和削减社会不平等的目标。作为典型弱势群体的伤残农民工,是增权的对象。要使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或个人获得权力的增长,就需要有针对性地改变多个层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四个层面对伤残农民工进行增权:个体层面的增权、人际关系层面的增权、组织层面的增权和社会层面的增权。
(一)个体层面的增权
所谓个体增权,是指个体增加得以控制自身的生活能力以及对所处环境的融合与影响能力,包括实际控制能力和心理控制能力两个方面[9]。它关注的焦点在于个体自身的生活能力和影响社会环境的能力的提高,注重个体心理上的控制感、自我评价和满足感的提升,以及改善、改变环境和自我的行动。
对于伤残农民工来说,个人层面的增权不仅需要改变伤残农民工个体客观上的无权状态,也需要改变其主观上的无权感。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对其进行身体上的康复训练,使其相关身体功能逐步恢复,尽可能降低身体残损的可能,保存其工作能力这一重要的身体资源;其次需要相关专业人员的介入,通过心理辅导等方式,减轻他们的自责感、无能感、无助感,让他们不再自怨自艾,协助他们降低把一切困难都视为个人问题的不良习惯,逐渐破除“习得无助”心理;再次需要对工伤者进行必要的劳动技能培训、生活的紧急援助、法律援助等,帮助伤残农民工缓解实际生活困难,减少或克服维权道路上的障碍,提升其个人生活的能力;还需要鼓励伤残农民工克服疏离感,勇于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发出自己的声音,积极参与到社会之中;还需要引导伤残农民工发掘自身的优势和潜能,以免形成“弱势心态”。
(二)人际关系层面的增权
权力产生于人际互动。人际关系层面的增权,就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积极的相互影响,达到相互间的权力和自我能力的提升的过程。在当今社会,人际关系是一种社会资源、社会资本,利用其可以达到工具性目的,能够获得更丰富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22],是获取和配置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23]。所以,人际关系层次的增权对于伤残农民工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如,它可以激活伤残农民工可资运用的支持性因素,如帮助他们获得家人、亲戚、朋友、工友、同乡、社会热心人士、其他伤残农民工等的支持,使得伤残农民工在处于危机的时候,能够获得物质上的帮助、精神上的抚慰、感情上的支撑。同时,通过与其他伤残农民工、工友等集体的经验确认,促成集体观点的形成,产生共同的命运感和“我”群体意识,达至意识的提升,使得他们逐渐地认识到他们的问题是如何与其他人相似的,并进而共同去理解和采取行动[24],增强他们利益诉求的能量。还有,伤残农民工可以通过与企业和相关部门沟通对话,促进劳资沟通机制以及劳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使伤残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尽可能在体制内以和平的方式得以妥善的解决,不至于达到激化的程度。
(三)组织层面的增权
在一个强政府、强资本、弱劳工的权力格局下,笔者认为,作为利益的各方,权力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因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运转,这样的社会充其量是基于丛林法则之上的“市场社会”。所以,必须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孙立平认为,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就现实而言,至少涉及到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的转型;二是分配政策的调整;三是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主要体现在劳资关系上。就此而言,需要理顺三个关系:首先是政府和资本的关系,其次是政府和民众的关系,再次为劳资关系[25]。
就现实而言,在政府和资本的关系上,由于“GDP主义”的盛行,使得地方政府热心政绩,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积极招商引资,努力制造亲商、扶商、安商、富商的氛围,地方政府与资方的关系由此进入了蜜月阶段。在政府和民众的关系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机构的改革、国家职能的转变,民间力量得到了相应的成长,但是政府对民间组织仍持一定的怀疑态度,以华南劳工NGO为例,政府曾一度基于对农民工NGO的挑战能力和辅助能力上的分析实施分类控制策略[26]。最后,在劳资关系上,目前劳资纠纷甚多,相应的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却尚未完善,工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从组织层面上对伤残农民工增权,至少需要做好如下几点:
首先,在体制内加强工会的作用。从世界工人运动的发展历史来看,工会无疑应该是现代社会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组织形式,然而当今中国的现实没有突显出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改革现行的工会组织体制,使他们从企业组织内部的劳资利益纠纷的协调者角色转变为独立于企业的劳动者利益代表者角色,这是提高农民工利益诉求地位、有效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利益、减少利益诉求方面非制度化表达的关键。同时,由于农民工问题的特殊性,在工会组织内部(包括劳动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部门也是十分必要的[27]。
其次,纠正GDP主义的发展观,以符合社会生态的方式衡量地方政府的政绩,改革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不合理的财事关系,进行社会建设。地方政府需要理顺与资本的关系,重视劳工权益的保护。值得我们高兴的是,政府也在加强学习,主动提高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积极学习如何在体制内部解决农民工及NGO问题[26]。同时,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际上发展经济似乎成了唯一的一项任务)、“可持续发展”、到“新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重视社会建设”、“以人为本”、“包容性增长”等发展思想的演变,从“物本”的发展理念转变为“人本”的发展理念,这可谓是我们发展观念上的一个重大转变。发展观念的转变,无疑有益于伤残农民工的组织增权。
再次,在体制外,我们需要促进民间力量的发育,培育相应的民间劳工NGO组织来处理劳工的问题。劳工NGO是指那些以外来工权益保护为主要目标,专门或者近一半的业务是从事劳工权益宣传和参与行动的、独立于政府部门包括工青妇组织之外的非政府组织[26]。以华南为例,劳工NGO组织已经成风起云涌之势,广州打工族文化服务部、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深圳女工关怀网、广州安康职业服务部、深圳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世界宣明会和香港女性联网等一批本土或者非本土的劳工NGO组织在成长。他们在政府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劳动法律宣传、职业安全教育、劳动诉讼代理、工友心理辅导、工伤病者探访等活动,同时也免费举办文化娱乐比赛、读书和电影进社区活动,丰富了外来工的业余生活。他们的行动得到了政府的认可,成为政府和工会、妇联等部门的有力补充[28]。
(四)社会层面的增权
在社会层面上,我们需要把焦点对准那些限制伤残农民工自我实践机会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大环境等。社会政策的好坏直接影响伤残农民工接触权力的机会和能力。现有的社会政策在维护伤残农民工的权益方面,存在着政策漏洞、新旧政策不匹配、政策门槛过高等缺陷,无法有力回应社会的需要,使得伤残农民工无可避免地处于失权的地位。所以,要对伤残农民工增权,就要纠正政策的不足,尽快制定合理、公平、人性化、高效的政策,同时确保政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把去权性的社会政策转变为增权性的社会政策。在社会大环境上,我们需要塑造一个追求公正、恪守诚信、维护法纪的社会大环境,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加强公民、企业、机关单位等的自律意识,强化部门职责,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意识和不同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
[1]郑广怀.伤残农民工:无法被赋权的群体[J].社会学研究,2005(3):99-118.
[2]周林刚,朱昌华.伤残农民工“私了”的去权机制分析——以激发权能理论为视角[J].甘肃社会科学,2009(1):20-23.
[3]Panye.现代社会工作理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4]Gutiérrez L M,Delois K A,Glenmaye L.Understanding empowerment practice:Building on practitioner-based knowledge[J].Families in Society:The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Human Services,1995(11).
[5]Gutiérrez L M,Lewis E A.Empowering women of color[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9.
[6]陈树强.增权: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视角[J].社会学研究,2003(5):70-83.
[7]周林刚.激发权能理论:一个文献的综述[J].深圳大学学报,2005(6):45-50.
[8]Parsons R J,Jorgensen J D,Hernández S H.The Integration of Social Work Practice[M].California: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1994.
[9]范斌.弱势群体的增权及其模式选择[J].学术研究,2004(12):73-78.
[10]Lee.The Empowerment Approach to Social Work Practice[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4.
[11]何雪松.社会工作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12]Solomon B.Black Empowerment:Social work in oppressed communitie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6.
[13]Kieffer C H.The emergence of empowerment:A development of participatory competence among individuals in citizen organizations[D].Michigan:University of Michigan,1981.
[14]程玲.互助与增权——艾滋病患者互助小组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15]Hirayama H,Cetingok M.Empowerment:A Social Work Approach for Asian Immigrants[C].Paper Presented at the Asian-American Symposium,1986.
[16]张友琴.社会支持与社会支持网——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工作模式初探[J].厦门大学学报,2002(3):94-101.
[17]游正林.60年来中国工会的三次大改革[J].社会学研究,2010(4):76-106.
[18]钱宁.工业社会工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19]杨海龙,张雪峰,刘泰然.农民工充权问题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5):59-62.
[20]赵维生,黄昌荣.青年工作与充权:理论与实践[M].香港政策透视出版社,1999.
[21]Kieffer C H.Citizen Empowerment:A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J].Prevention in Human Services,1984(3).
[22]冯华.网络、关系与中国的社会地位获得模式[J].广西社会科学,2004(1):155-157.
[23]胡荣.社会经济地位域网络资源[C]//中国社会与中国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4]Gutiérrez L M,Parsons R J,Cox E O.A Model for Empowerment Practice[C]//Gutiérrez L M,Parsons R M,Cox E O,et al.Empowerment in Social Work Practice:A Sourcebook.Pacific Grove,CA: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1998.
[25]孙立平.利益均衡:和谐社会的基本含义[J].发展,2005(3):15.
[26]罗观翠,顾江霞.华南农民工NGO的组织环境分析[J].青年研究,2008(10):1-11.
[27]蔡禾,李超海,冯建华.利益受损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研究——基于珠三角企业的调查[J].社会学研究,2009(1):139-161.
[28]黄岩.后民工荒时代:走出失权[J].南风窗,2007(9):30-32.
The Injured Migrant Workers:Their Power Condition and Empowering Strategies
WANG Hui-juan
(School of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275,China)
The empowerment theory focuses on the vulnerable group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ower situation of the injured migrant workers.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they not only lose power objectively,but also feel strong powerless psychologically.Besides,the objective powerless conditions and subjective powerless feelings construct each other,which creates a vicious circle.So,the injured migrant workers are regarded as a disempowered group.We can empower them from four levels:the individual,interpersonal,organizational and social level.
empowerment;disempowerment;injured migrant workers;empowerment theory;social work
C916
A
1674-8425(2012)02-0057-07
2011-07-08
王慧娟(1981—),女,河南许昌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社会政策。
(责任编辑 王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