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法律公选课的开发
2012-08-15徐升
徐 升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211188)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高职院校人才的法律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高职院校必须改变“重技能轻文化”的观念,重视学生人文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的培养,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以适应国家和市场的要求。当前,高职院校的法律类必修课程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需要,必须加大法律类公共选修课的开发力度。本文针对目前高职院校法律类选修课开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原则和措施,以期对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有所裨益。
1 高职院校法律公选课的开发依据
1.1 理论依据
高等职业教育不仅要教会学生专业技能,更要教会如何做人,亦即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关于高等教育中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性,政府和学术界都给予了相当多的关注,既有规范性文件,相关的研究成果也很丰硕,本文不再赘论。需要指出的是,人文素质教育有着丰富的内涵,除了人们经常提及的文学、历史、艺术等方面的修养,法律素质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法律素质是一个现代人所必须具备的素质,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最为重要的衡量要素之一。“法治国家的最高标准是一国公民法律素质的整体情况。即是说,一国公民整体法律素质达到非常高的水准时,该国就已经进入了法治国家。”[1]加强法律素质教育,增强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有利于高职学生人文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我国法治化水平的提升。
1.2 现实依据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活动主体,不仅企业成立本身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更重要的是,企业的经济行为和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企业将会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企业必然要求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能够知法、守法,能够严格执行单位的规章制度。一个法制观念淡薄,不能遵规守纪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将成为不受企业欢迎的人。
1.2.2 学生的需要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高职院校中的学生也感受到这一变化。他们对法律知识有强烈的求知欲,对身边的法律纠纷和案例有浓厚的兴趣,对社会上的法律公共事件较为敏感和关注。据调查显示,74%的学生认为,法律与人们的生活和学习的关系甚为密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很有必要[2]。他们希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以适应社会和企业的需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3 必修课无法满足需要
目前,高职院校法律类必修课程主要由“两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各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两部分构成。从前者来看,该课程只有一个学期,课时有限,且法律基础部分所占比重很小,内容极为简略,教师只能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作整体上的大致介绍,远远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从后者来看,有些专业开设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如建筑类专业的《建筑法规》、经济类专业的《经济法》等,但并非每个专业都开设有相关的法律课程。即使有这类课程,由于课程数量少,且有较强的专业局限性,也无法完全满足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要求。
无论从理论层面分析,还是从企业和学生的现实需要看,法律素质都是一个高职院校毕业生所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而现有的法律类必修课无法满足这些需求。因此,加强高职院校法律类公共选修课程的开发势在必行。
2 法律公选课开发中的问题与不足
高职院校越来越关注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开设了越来越多的人文素质类选修课,但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律类公共选修课程的开发存在一些问题,尚未完全发挥其在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中应有的作用,其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课程比例低,且结构不合理
高职院校普遍开设了文学、艺术类的人文素质教育课程。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职业学校应当开设满足不同学生需要的艺术课程”。但对于法律类公选课程并无类似规定。高职院校法律选修课程显得可有可无,即使有,所占比例也很低,处于边缘地位。法律选修课数量少,其所能接纳的学生数必然也少。与此同时,由于数量少,缺少针对性,课程的选修课特色不明显,课程之间缺少联系,无法形成合理的课程结构,难以满足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需要。
[1] Robert O. Keohane, Joseph S. 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Third Edition),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 p. 29.
2.2 课程开设随意性大
在已经开设的法律类公共选修课的高职院校中,一般也没有制定严格的课程开发程序。一门法律选修课的开设往往取决于教师的专业和兴趣,或者其他原因,比如职称评审时的课时量的要求,工作量的要求或经济原因。在具体操作上,写个申请报批一下,一门法律选修课就开设了,很少经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学校对法律公选课由于重视不够,加之缺乏相关的专业支撑,对法律公选课的开发难以从实质上进行把关和控制,造成此类课程的开设和取消都较为随意。
2.3 重知识的传授,轻素质的培养
法律公选课的设置和教学,仍偏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没有把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养成放在重要的位置。从课程设置上看,法律公选课程的学科痕迹比较明显,往往是选择法律专业课程中的一门或某一个部门法学来作为公共选修课,然后按照专业课程的理论和知识体系进行讲授,教学内容和方法都比较传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效果不理想,不利于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建立。
3 法律公选课开发的原则及路径
3.1 原则
3.1.1 以增强法律意识为旨归
选修法律类课程的高职院校学生都不是法律专业学生,他们并不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也不需要多少法律事务的操作能力。而且实事求是地说,仅仅通过法律选修课程的学习,也是不可能实现上述目标的。那么,法律公选课主要目标是什么?那就是培养的学生的法律意识——自觉的守法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情感,对法律权威的信服和遵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需要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情感、法律信念。在教育过程创造一定条件,让大学生能切实体验法律、感悟法律,内心真正接受法律、信仰法律”[3]。可以说,法律意识的养成是法律公选课最现实的、最重要的目标和落脚点。
3.1.2 以学习兴趣和实际需要为支点
当然,法律意识的培养是需要以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我们在课程开发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他们的实际需要,开发一些贴近他们的生活,对他们的学习、就业以及将来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的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应该考虑到不同专业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的需要。同时,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兴趣和需要为支点,有利于促进法律知识的内化吸收,提高学生的法律修养。
3.2 路径
3.2.1 增加法律公选课比重
法律类选修课要发挥培养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作用,就必须改变目前法律选修课程数量少的现状,大幅增加法律类课程在公选课程中的比重,提供更多的法律公选课程供学生选择,满足学生多样化的需求。我们很难说法律选修课必须占到学校选修课总数的多大比例才算合格,不同的高职院校情况不一,难以统一。但为了满足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需要,高职院校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供尽可能多的法律选修课供学生选择。
3.2.2 规范课程的开发程序
在提高法律公选课程开发的数量和质量的同时,高职院校还应该规范课程的申报、论证、批准手续,完善此类课程的开发程序。目前,选修课程的开设大多采用由教师申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方式。对于这种开发方式,教师应对课程开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实施进行充分的论证。对于有法律专业的高职院校来说,应加强专业教研室在此类课程开发中的作用,可先由教研室出具审查意见,或者由专业教研室对法律选修课进行整体的设计和合理的安排,然后按计划开设。这样有利于发挥教研室的专业优势,进行实质上的评估,给出专业意见。按计划申报存在竞争性的课程,应“严格遴选制,确保主讲教师授课水平”[4],可在评审书面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试讲,来决定授课教师。对于无人申报又确需开设的课程,可在兼职教师或校外专家中选聘。
3.2.3 打破课程界限,构建法律公选课程体系
在增加比重的同时,还应注重法律公选课程质的提升。在课程开发时,应该打破传统法律专业课程的束缚,根据非法律专业学生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和编排课程内容,着重开发有助于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素养,提高学生应对工作和生活中法律问题应对能力的课程。例如,对于法律意识和观念培养类的课程,可以开设《经典电影中的法律文化》、《经典文学中的法律精神》等课程;对于一些法律能力培养类的课程,可以根据学生需要将本来分属不同专业课程的内容重新整合,开设系列法律公选课程,诸如《创业中不得不知的法律》、《职场中不得不知的法律》、《家庭生活中不得不知的法律》等课程,并精心选择和编排教学内容。这些课程可以更好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真正让学生学有所获。
3.2.4 “能上能下”,动态开发
目前,法律类选修课程不仅比重偏低,且一旦开设就很少有变动和调整,这不利于课程的更新和建设。在加强开发、提高课程比重的同时,需要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动态开发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已开设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的实时评价和考核。对于效果一直不好、学生不感兴趣、难以满足学生法律素质培养需要的法律公选课程,应及时找出原因,如果是课程本身的原因,应予以调整或停开;如果是主讲教师的原因,应加强培训或进行更换。同时,积极开发能够适应时代和形势需要的新法律公选课程,实现法律公选课程开发的动态平衡。
[1]关保英.公民法律素质的测评指标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1,(1).
[2]张迅雷.在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调查与思考[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1,(4).
[3]王晓慧.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4).
[4]胡绍元,钟纯真.通识选修课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探索,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