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族政策在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体聚居区的成功治理
2012-08-15杨跃华
杨跃华
新中国建立60多年来,在中央和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新疆各民族团结协作共同奋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谱写着繁荣富强的美好篇章。但是,由于少数民族聚居区民众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语言障碍难以在短期内克服,他们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差,易受民族情绪和宗教意识的影响。特别是近些年来,受到世界民族自决思潮、泛突厥主义和泛伊斯兰主义的影响,“三股势力”兴风作浪,不断假借民族问题挑起事端,直接导致有些群体对党的民族政策产生怀疑。梳理和分析党的民族政策在该地区的成功实现,以证明党的民族政策在该地区的治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新疆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在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体聚居区的成功治理
首先,确定民族身份,确保民族成员享有国家的民主权利。江泽民指出:“凡是生活在中国大地上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不论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社会发展阶段的高低和主体是否居住在我国境内,只要是历史上形成的在经济生活、语言文字、服饰、习俗、民族意识等方面具有明显特点的,都称为‘民族’。”[1]这些民族与中国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平等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
其次,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匾联的指示》,凡是带有歧视或侮辱性质的族称和地名都必须加以更正。这消除了民族歧视的有形痕迹,促进了民族关系的改善。
第三,不断加强民族团结政策的宣传教育,对该地区的党员、干部,以及新闻、出版从业人员和群众进行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民族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教育,并把这教育引进学校、课堂、教材乃至各个领域,以增强民族团结的思想,加强民族团结。
第四,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的创建和表彰活动。1988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每年的5月定为民族团结月。在民族团结月期间,自治区政府会开展各种活动,推动“以维护民族团结为荣、以损害民族团结为耻”的社会风尚的形成。
第五,采取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的办法,妥善处置影响新疆少数民族团结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解决影响民族团结事件。同时,建立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体聚居区的大局稳定。
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体聚居区的有效治理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里的自治权主要包括:一是自主行使立法权。新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自治和单行条例。二是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力。三是培养干部的权利。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自治机关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各级干部中培养各种人才。四是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五是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少数民族聚居区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六是自主管理财政的权利。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凡属于新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由少数民族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七是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新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教育实际、决定和制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等具体内容。总之,以上的自治权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得到充分的落实,保障了少数民族聚居区信教群体的自主性、积极性和自主权,确保了该地区的民族团结、稳定和发展。
三、成功落实党有关发展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体聚居区的特殊经济政策
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新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实际情况,国家和政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体聚居区的发展经济。
一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优先考虑和安排新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基础建设。比如:修筑铁路,建设公路干线,建立桥梁、邮政、电报、电话、通讯系统等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国家又出台一些经济照顾措施,优先安排该地区的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引导和鼓励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企业到民族地区投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一方面帮助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鼓励该地区的人们自力更生,另一方面又将该地区的资源优势与沿海地区和内地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才、资金、技术优势结合起来,出台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加快该地区经济的发展。
二是运用国家特殊的经济政策与措施保障和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区民生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采取特殊经济政策,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贫困信教群众免费治病,发放贷款和农具,创办公费学校,解决部分群众的温饱、住房和安全饮水、游牧民定居、农村危房改造等民生问题。通过“统收统支、不足补助”、提高预备费的设置比例的优惠财政政策,设立专项补足资金和发展资金,帮助解决特殊困难,支持该地区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另外,国家还通过利润留成、自有资金、价格补贴的“三项照顾”政策,免除新疆部分企业增值税,发展新疆少数民族企业。实行优惠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政策,解决少数民族在马鞍子、马靴、砖茶(边销茶)、清真食品等特殊生产和生活方面的需要。
四、有效落实我党关于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体聚居区的干部培养和使用政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在政府和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作用,使之成为新疆少数民族聚居区基层治理的中坚力量,党和政府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人才培养政策和措施:一是送他们到中央民、西北、西南等民族院校进行学习深造。二是通过建立新疆各级党校培训班和各类院校培训班,培训少数民族干部,提高他们的政治、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三是实施专业技术培养计划,造就高端专业技术人才。2003年以来,国家先后实施了“西部之光”项目和“新疆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特培”工程,选拔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对口支援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访问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四是注重实践锻炼,培养新疆少数民族基层干部。从1990年起,国家和新疆自治区政府开展了在各地、各部门之间进行干部交流和干部进行竞争轮岗的机制,选派新疆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和基层进行挂职锻炼,让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五是国家和政府在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对新疆少数民族干部实行政策倾斜。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领导班子成员时,留出相应的岗位和名额,倾斜少数民族干部;在招录国家公务员干部时,适当放宽少数民族考生条件,保证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考生进入国家公务员干部队伍。在一些重要的领导机关,少数民族干部已占主导地位。
这些培养起来的少数民族干部已陆续成为新疆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成为基层治理的中坚力量,保证了少数民族信教全体聚居地区的发展、繁荣与稳定。
五、卓有成效地落实我党关于新疆少数民族聚居区信教群体的风俗习惯政策
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体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年节等方面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非常尊重他们的习惯,并在承认和尊重这些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给予照顾。第一,尊重和照顾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体的饮食习惯。为了保障饮食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习惯,国家和政府在一些法规中进行了有效的规范。比如,自治区政府颁布法规,要求大中城市和有穆斯林群众的小镇保持一定数量的清真饭店,清真食堂、清真灶;供应穆斯林群众的牛羊肉,必须按照他们的习惯进行宰杀与处理。第二,尊重和照顾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体的年节习惯。国家法律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少数民族的习惯制定放假办法。比如,在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期间,信仰伊斯兰教的新疆各族人民都可以享受节日休假。第三,尊重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体的丧葬习俗。第四,尊重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体的婚姻习惯。第五,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那些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
总之,党的民族政策为解决少数民族问题、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实现了平等,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得以建立,同时也促进了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江泽民.关于进一步稳定边疆民族地区的几点情况和意见[R].199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