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交流中计算机字库的法律保护
2012-08-15苏卡妮
苏卡妮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007)
海峡两岸交流中计算机字库的法律保护
苏卡妮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007)
海峡两岸血缘同出一脉,文化同根,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都需要使用汉字作为交流信息的载体。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计算机中文字库的运用成为海峡两岸人民的现实需求。海峡两岸应加强对计算机字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交流,推动两岸的互动与交融,实现中国民族文化的良好传承。
计算机字库;著作权;法律保护
计算机字库对两岸人民来说都是极为迅速、便利的计算机语言工具,也是传播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因此,加强经济与文化的互动及友好交流,对计算机字库的使用及法律保护也必然提上议程。
一、海峡两岸在计算机字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大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字库是字体数据与代码指令的完美结合,其编写体现了制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符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要求。事实上,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如美国、日本)将计算机字库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而规定其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计算机字库可以适用《著作权法》来给予基本保护。
迄今为止,大陆地区对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并没有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做出明确界定。比较权威的官方意见当属2005年的“中国计算机字库侵权第一案”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中对其属于“美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肯定。[1]但是中国大陆不属判例法系,北京高院的判决仅对单独个案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计算机字库属性的认定产生普遍性的法律效力。
台湾地区200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2章第5条将“计算机程序著作”纳入著作的范畴予以保护。并在第87条第5款规定,明知系侵害电脑程序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仍作为直接营利之使用者,视为侵害著作权。计算机字库在台湾属于“计算机程序著作”而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计算机字库的专利权保护问题
计算机字库还可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根据大陆《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计算机字库借助计算机载体呈现出的字体,通过专业设计师对笔形、粗细、结构方面的巧妙构思,形成了一般计算机字体所没有的“亲切、幽雅、柔美、精致、华贵、大气、端庄”之感,完全符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外观设计的要求。但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仅为10年,大大少于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期限。
台湾地区《专利法》第106条对新式样专利所要求的“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也同样适用于计算机字库。但其专利法对新式样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仅为12年,比大陆的专利保护多了2年。
实践中,字库厂商更倾向于申请著作权保护,因为专利的申请程序比较繁琐,需要长达18个月的审查期。两岸2010年之前还没有相互承认专利方面的优先权,字库厂商在两岸申请专利时,很可能因为在两岸申请时间的先后不同,被不法第三人利用间隔抢先申请而丧失专利法的保障。
(三)计算机字库作品是否存在“二次侵权”问题
计算机字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使用他人开发的计算机字库,原则上应当取得计算机字库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构成了对计算机字库著作权的侵害。常见的侵权行为有非法复制、剽窃及非法使用等。[2]至于计算机字库是否存在“二次侵权”问题,则有很大争议。首先,无论是一整套字库软件,还是单个字体本身都具有著作权。现代计算机字库中的字体并不同于字帖、打印机中的字体,需要一整套繁琐的运用电脑技术及艺术构思的创作过程。而字帖中的字体往往是对古代书法家某些字体的复制,缺乏独创性;打印机中的英文或中文字体也都是进入公众领域且著作权保护期限早已届满的印刷字体,也缺乏原创性。其次,具有商业目的的企业使用字体和普通公众使用字体应有所区别。被我国规定为进入公共领域的几种字体,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90%以上的需要,而其他新字体是其创造者的劳动成果,因此商业使用付费也顺理成章。
二、构建两岸计算机字库交流与保护机制
随着海峡两岸间经贸的往来频繁,加上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两岸知识产权协议》)的缔结,两岸在保护计算机字库知识产权方面会有更多共识及沟通平台,应构建一套交流与保护的合作机制。
(一)相互承认并保护彼此的计算机字库版权
根据《两岸知识产权协议》第6条、第8条的规定,两岸同意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并可就此促进及展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字库厂商开发出字库软件后,可以先在当地进行著作权登记,然后通过申请获得另一地区指定的相关协会或团体的著作权认证,使得版权得到两岸的相互承认并予以保护。这样,无论是大陆的字库,还是台湾的字库,在对方地区直接获得相关协会或团体的著作权认证后,大大缩短了进入双方市场的时间,能够有力打击盗版行为,推动两岸字库产业的繁荣发展,从而防止市场被日、韩的软件企业垄断或排挤。同时,根据《两岸知识产权协议》第2条,两岸开始相互承认对方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会因为两岸申请日期的先后不同,于前后两个申请日之间,被第三人不法抢先申请,计算机字库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依据专利法规获得更多的保护。
(二)联合打击盗版及其他侵权行为
目前,获得正版计算机字库软件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直接到企业购买;安装某种软件时依授权而获得;从网上下载。实践中,字库企业辛苦研发出的字库软件,在正版市场上发行出售的数量大大低于被盗版的数量。两岸应从保护民族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与合法利益出发,联合起来有效打击盗版及其他侵权行为。根据《两岸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两岸的主管部门应当从严格审查著作权登记、认证合作、查处盗版仿冒行为、加强业务信息交流等方面进行友好互惠的合作,相互学习借鉴,并通过完善彼此的法律体系来加强对计算机字库版权的维护。[3]
(三)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两岸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功签署,充分说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两岸对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合作以应对国际市场竞争达成了共识。[4]台湾地区作为大陆地区第七大贸易伙伴和第五大投资来源地,亟须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与大陆主管部门的沟通平台与协调处理机制,保障两岸企业和人民的权益。将计算机字库作为重要的民族产业予以保护,关系到两岸民族企业生存的安危,也关系到中华历史文化的继承与传播。[5]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保护计算机字库版权的著作权法体系,提高字库软件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其次,要建立保护计算机字库版权的刑法体系,设置较高的罚金刑和自由刑标准,体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的威慑力,严厉打击盗版等非法行为,维护字库厂商的合法利益。
[1]蒋玉宏,贾无志.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判定[J].电子知识产权,2008(9).
[2]纪晓昕.模仿广告著作权侵权判定之分析——由一起案例引发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5(4).
[3]戴勇敢.近年来著作权法学文献出版概况[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1996(4).
[4]许永盛.我国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5]许超.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涉及的新技术问题[J].科技与法律,1999(1).
责任编辑 叶利荣E-mail:yelirong@126.com
D923.41
A
1673-1395(2012)08-0034-02
2012-05-27
苏卡妮(1976—),女,福建漳州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