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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理念与价值诉求

2012-08-15

关键词:宪政宪法民主

朱 迁

(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

宪政理念与价值诉求

朱 迁

(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

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它是限制权力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理念,同时亦是一种手段,宪政浸透了历史传统和人文精神。自由作为西方宪政形成与发展的理论基石,体现了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障,并以此来揭示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在宪政的基本含义中反映了宪政国家的目的及价值诉求,构架了西方的宪政理念。

宪政;自由;人权;政府

宪政,是主张一切权力的运行都受到宪法的制约并纳入宪法预先设定的轨道,以使权力进入法律化的理想运作状态的政治体制。它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及异化,以实现维护公民普遍权利的最终目的。麦基文认为:“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核心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1](P16)周永坤认为:“宪政其实就是以宪法为最高社会规范的社会状态。”[2](P1)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3](P123)因此,通过宪法来限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普遍享有,就是宪政意义之所在。

自由是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中具有独特地位的一种普遍的价值诉求。法国《人权宣言》中对自由的定义为:“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孟德斯鸠把自由定义为:有权利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卢梭也认为,人民能够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是为自由。[4](P64)由此可以看出,从最初起,自由存在的基础就是必须将一切自由限制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之内,如是,自由亦是宪政价值诉求的基础所在。

自由的实现作为宪政运行的目标,其基本含义首先是宪法至上的理念,它是宪政的精髓;其次是对政府公共权力的限制(制衡),它是宪政实现的手段;再次是民主的意识,它是宪政的法律秩序的核心;最后是对实现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它是宪政的最终目标。从宪政纵向的发展史来看,西方宪政是以自由思想为支撑的政治理念。

一、自由与宪法至上

宪法被视为“规定权力运行的规则以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的文件”[5](P24)。“它源于平等保护每一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终极需要。”[6](P146)合乎宪政精神的宪法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要规定和保护公民作为私人所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要规定公有权力的运行及其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程序。

宪政的实质不仅仅是控制权力的运行,而且是要通过事先的规则来实现这种控制。宪法作为预先设定的规则,其至上性要求公民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之上或超脱存在于法之外。宪政的最终目标无非是要保证人民权利得以完备地实现,而借由宪法限制公共权力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根本途径。因此,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法律;同时,权利也需要法律的保障。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7](P8)但“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8](P102)。因此,宪政体制所倡导的自由是指受制于法律下的自由。正如霍布斯所说的:“人们生来就有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的权利和自由,哪怕这些事情是法律未加规定的。”所以,自由不是负面意义上那种免除法律的自由,更不是目无法规地为所欲为,而是在法律的限制下,按照理性和法律去做符合国家利益,同时不损害他者利益的事情的权利。法律界定和限制自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能够平等地实现。可见,宪政首先是通过宪法制约并限制政府权力与行为的方式,以防止公有权力的滥用及异化,从而保障公民的利益实现,这是宪法的主要目标;其次是限制个人,法律以民法以及刑法的方式规定个人行为的界限,防止个人专断地侵犯他人的权益。因而,自由的含义就是尊重法律。

二、自由与权力制衡

“权力不受约束,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无限制的权力总是倾向于侵入个人领域,干涉个人权利。”[9](P258)自由意志的核心是界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认为人民大众决定着国家的目的,政府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认同,政府的作用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根据洛克的论证,政府所享有的所有权力均是由人民授予的,权力的所有者是委托人也就是人民,政府则是人民权力的行使主体。这样,“国家为社会和个人服务的工具性质就决定了政府权力有其不能逾越的界限。为了保障个人权利和为有序的社会生活提供根本条件,应当也必须界定政府权力的范围”[6](P134~135)。因此,“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政府”[10](P47)。政府的职能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此即政府存在的义务。洛克从根本上以“有限政府”理论强调了个人权利的天赋性、自然性和先定性,“在终极价值上,个人高于国家,国家的价值和权益只有落实于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幸福上才有意义,国家不具有独立自存的目的和价值”[6](P135)。如是,个人权利是自明的,是天赋的,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而国家的权力则由人民授予。

就社会历史传统和思想渊源而言,基于西方传统上对人性恶的认识和自由主义对国家的恐惧及对权力的不信任而产生的宪政思想,是对政府权力施加合法制约的思想。孟德斯鸠认为,限制并制衡公权力是保障自由的先决条件。贡斯当则视政治权力为必要的罪恶,因此他主张对公权加以限制,并提出了限制公权的两个措施:其一是宪法限制,前面已做论述;其二是政府内部的分权与制衡,如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与制衡理论。

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由权利可能会因他人“自由地”侵犯而失去保障,为此,人们选择通过政府这种形式作为一种外在于个体之上的强制力,来保障每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然政府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存在,那么,政府的功能范围就必须是有限的。”[11](P325)而法律对政府的限制一直是宪政真正的最持久的本质。洛克以降的有限政府理论,使得权利保障这一自由思想的核心内容得以充分实现。

三、自由与民主政治

自由与民主有一个共同的基本价值观念,即尊重一切人的尊严、平等和自治。以自由思想为基础的宪政与民主似乎是相互对立的,前者意味着“限制和分割”权力,而民主则有权力的行使从根本上来说是“统一的和不受限制”的含义。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认为,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的张力是“政治思想中的核心神话之一”[9](P5)。托克维尔认为,民主作为社会状态和政治形式,是以个人平等和人民主权为前提形成的政治制度。[12](P31~60)他认为:“民主借多数的绝对权威扼杀个人自由是其最大的危险。”[13](P315)民主,它要求公民放弃自由去服从大多数的裁定。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它从根本上忽视了个体自主自决的这种自由的要义。但保障自由价值实现的最好制度则非民主政治莫属。在现代语境当中,人民拥有社会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权力是为民主。一方面,民主的“实质是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人民对政府的制约,是权力所有者对权力行使者的控制和监督”[6](P168),其施行的前提条件是对个人权利的充分尊重,它倡导的权力在民思想满足了人民对权力的追寻;另一方面,民主所尊重的作为社会成员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就来自于人的自由。

民主以理性的个人主义为哲学基础,强调个人的自由,关注个人的发展,尊重个人价值与尊严,认为个人只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与此同时,它也强调个人自由与发展同社会其他成员的自由与发展之间的相互协调。它内在地就包含了自由与平等两种价值。正如贡斯当所强调的“个人自由”那样,意指私人的独立,即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享受私人自由。[14](P32~34)

自由和民主依靠宪政来规范和缓解二者之间天然内生的紧张关系,那么,“依西方的经验来审视,宪政法治体系强调限制权力、保障权利,这就为民主的失败提供了解毒剂”[9](P262)。宪政能催生民主国家的诞生,宪法能保证民主不会被利用和践踏。以自由为依托的自由主义宪政对个人基本人权的保护,在某种意义上说,也保障了民主的实现。

四、自由与人权保障

对权利的保护是宪法的首要内容,亦是宪政的第一要义。“宪政承认人的尊严和权利的至上性,其发展浸透着历史传统与人文精神。”[15](P248)其核心在于保障个人权益的实现。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而西方宪政制度的根基目的在于对人权的保障。

人权,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抽象上看,人权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生存与平等,使人成之为与动物相区别的人,使人平等地存在,不受压迫不受歧视,在这一层次上,突显的是人独立存在的价值;第二个层次是自由与发展,使人的尊严得到承认,成为全面发展的人,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在这一层次上,人在身体自由的基础上达到了精神自由的真正自由。而从具象上看,人权即是要承认人的特殊性与多样性。密尔在《论自由》中写道:“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人是复杂的矛盾统一体,权利的保障要建立在对人的特殊性与多样性的包容基础之上,这也正是自由思想的精髓所在。因此,无论是哪一种人权,都只是公民权利藉由自由思想在法律上的胜利和在不同层面上的反映而已。

权利和自由根系相连。作为一种思潮,自由实现的必然条件首先是要尊重个人的自由并认同个人的选择。人人拥有权利是自由的基础性观念,个体之自主性及个人幸福是自由的重要价值,自由所表达的是社会公民应当有被允许去选择他们的生活而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以及政府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种合理的生活的义务。

洛克在《政府论》中以理性的方式回答了“为什么需要政府”这个核心问题。在他看来,政府存在的价值,体现在对每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等现实权利的保护上。贡斯当也认为,公民的权利包括个人自由、宗教自由、意见自由(包括公开表达的自由)、享受财产的自由以及不受任何专断权力控制的自由,因此,制度、法规可以变,但对人的权利的实现和对人的尊重恒古不变。哈耶克认为,自由就是“承认个人有为实现自身目的而使用他自己的知识的状态和权利”。马克思认为,“自由的确是人所固有的东西(权利),因而,当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时也实现着他们自身的自由。”因此,不管是国家、宗教亦或是法律,都无权剥夺人的自由和尊严。这是人成其为人的最低限度的权利。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它赖以存在的社会历史传统。深厚的思想渊源是培育事物产生的土壤,坚实的理论基础则是事物能够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养分供给。宪政必须有它产生的文化做基础才能制定出优良的宪法。我们以为,宪政不仅是一种原则,而且是一种方法,是法律的方法。自由作为西方政治生活的主流价值诉求,是西方宪政的支柱,决定了宪政国家的目的。与此同时,自由也是当代一切文明国家公民所共有的价值追求和情感关怀。它更根本的是一种价值理念,界定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代表了一种处世态度和文化类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由不仅应当是作为消极权利被写在宪法之上,更应当成为每个公民日常的积极实践以在文明社会中普遍实现。以自由为价值诉求的宪政,不仅仅是一种政治体制或意识形态,它更应该是人类社会文明的象征。

[1](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M].翟小波,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

[2]周永坤.宪政与权力[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3]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M].北京:三联书店,1998.

[4]肖君拥.宪政原论:社会主义宪政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5](英)W.Ivor.詹宁斯.法与宪法[M].龚祥瑞,侯建,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6]周少来.人性、政治与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9]佟德志.宪政与民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10]曹文振.比较宪政制度[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5.

[11]闫润鱼.自由主义与近代中国[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

[1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13]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

[14](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M].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15](意)萨托利.“宪政”疏议[A].王焱,等.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C].北京:三联书店,1995.

责任编辑 韩玺吾E-mail:shekeban@163.com

D521

A

1673-1395(2012)08-0029-03

2012-06-16

朱迁(1987─),男,甘肃庆阳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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