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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律环境中垄断的反对与救济

2012-08-15

关键词:反垄断法保护法反垄断

李 智

(邢台学院法政历史系,河北邢台054001)

论国际法律环境中垄断的反对与救济

李 智

(邢台学院法政历史系,河北邢台054001)

反垄断法是对垄断进行抵制,而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对垄断进行保护。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一切利益关系,便是解决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矛盾的关键。

国际法律环境;垄断;反对;救济

一、国际法律环境中垄断的一般表现

第一,对生产资源的独占。厂商控制了生产某种商品的全部资源或基本资源,这种对资源的独占使得其他厂商无法生产同种商品。第二,某家厂商享有生产某种商品的专利权,该厂商在一段时间内会对某种商品产生垄断。第三,政府特权批准。如与供电供水相关的部门、铁路运输部门等,政府往往会对这些行业形成垄断政策,然后使得独家企业成为了它们的垄断者。第四,自然垄断。某些行业需要巨额的基本投资,一个企业生产,整个行业的产量就能达到生产规模,只要充分发挥这个企业的生产能力,市场对这种产品的需求就可以得到满足。

二、垄断的反对与救济的国际法律背景

(一)反垄断的法律背景

垄断的反对早在1890年的西方社会中就已演练得如火如荼。《谢尔曼法》的诞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也是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该法明确表明了反垄断的态度,也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基础,现在仍然作为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原则。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主要是为了禁止一些削弱市场竞争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正式颁布,此法主要是反对垄断行为,而并不是反对垄断地位。

1876年,电话通信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得以实现。1885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宣布成立。这家公司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电话通信公司,几乎每个美国人安装电话都要通过这家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垄断了美国几乎所有的电话业务。1984年,美国司法部依据《反托拉斯法》的相关法规对该公司进行了拆分,从此美国电信业走进了竞争的年代。

腾讯是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就是凭借这样的底气,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仍然还对QQ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犯,未停止此类活动之前,所有装有360软件的电脑将不能运行QQ软件,并且,腾讯还宣布QQ空间将不支持360浏览器的访问。显然,这是腾讯在逼迫用户做选择,并没有考虑到用户的选择权。腾讯公司的这些行为,与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基本沾边,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最终,腾讯公司还是选择了妥协。

总之,反垄断法的出现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它的主要任务有:禁止卡特尔、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行政垄断等。反垄断法最主要的目的是控制市场经济的平衡,使各企业互相竞争,从而使产业处于一种健康的发展状态。

(二)垄断救济的法律背景

知识产权保护法主要是从权利人的利益出发,对权利人的某项产业或者某项专利,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领域内进行保护,这样就使被保护的对象处于垄断的状态。这体现了知识产权的独占和专有的特性。

在独立之后,印度制药业的所有权只有小部分掌握在自己手中。政府为了促进本国药业的发展,采取了一些政策和措施。1994年,虽然对协议中的某些条款还存在分歧和意见,但印度政府与世界贸易组织签订了相关的协议。1995年,印度的某些行政条例因为多方面的原因而失效,而永久的条例也没有及时建立起来,这导致了印度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最终,印度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而被告上了世界贸易组织,接受审判。最后,印度被裁决并没有能够很好地执行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甚至违背了协议的许多内容,因此,印度被要求作出改变。

三、垄断的反对与救济的矛盾和平衡

(一)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首先,关于完全垄断。完全垄断主要集中于资源、行政以及自然等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专利,并不属于这些方面。所以,完全垄断并不受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军火和兵器一向属于国家的高度机密,在我国,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是国家垄断生产军火的企业。国家电网公司垄断了电力的控制。这里的军火和电力,便是完全垄断,并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保护。

其次,关于托拉斯和卡特尔。这是一种寡头垄断,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而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排除了市场竞争。这是反垄断法所要抵制的重点目标。例如,超微半导体公司(简称为AMD)是专门为计算机、通信和消费电子行业设计和制造各种创新的微处理器的公司。英特尔的某些垄断行为使AMD公司的利益直接受到了很大的损失。2005年5月28日,AMD便向联邦调查局指控英特尔采用各种非常规手段,强迫多家客户公司拒绝购买AMD的产品,限制AMD公司产品的销售市场,同时还指控英特尔通过各种手段和一些厂商以及技术合作商、传媒公司联系,进一步限制AMD产品的正常产出和发布推广。这一行为完全属于恶意垄断,严重违背了市场竞争的最基本的原则。裁定的结果是,英特尔向AMD支付12.5亿美元。

最后,关于垄断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的专利产品,虽然在市场上有着垄断的形式,但还是有差别产品的竞争,所以说专利产品的垄断只是造成了一种垄断竞争。比如,我国家电业虽然有海尔等几个大企业,但仍然有很多小企业,大企业的价格联盟不能控制价格,只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市场价格。目前,海尔在全球建立了21个工业园、24个制造厂、10个综合研发中心、19个海外贸易公司。2010年,海尔的全球营业额达到1357亿元,连续9年蝉联中国最有价值品牌榜首。海尔也特别注重自主开发和研究,因此有许多的专利产品。截止到2006年底,海尔拥有的专利数达到7008项,位于同行企业榜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一系列产品的垄断,但是它与其他同类产品又存在竞争,并且有很大的竞争优势。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专利产品也控制了市场价格。虽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在立法根本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但是这种矛盾还是根源于某些利益分配。

(二)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法鼓励人们创新,保护其创新成果;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限制一些对于市场经济的控制行为,使市场竞争良性发展,也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法是一项赋予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这与反垄断法的某些条规又是逆向而行的,滥用知识产权必定会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厉制裁。两者矛盾的根源在于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关系,所以,平衡一切利益关系,便是解决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矛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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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0

A

1673-1395(2012)08-0025-02

2012- 05- 22

李智(1983—),男,河北邢台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国际法、环境法研究。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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