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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累托改进原理对我国道德建设的启示

2012-08-15肖岁利

关键词:帕累托道德规范道德行为

肖岁利

(商洛学院思政部,陕西商洛,726000)

所谓“帕累托改进”,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的,就是一项经济政策能够至少有利于一个社会成员,而不会对任何其他成员造成损害。所谓“帕累托最优”,就是上述一切帕累托改进的机会都用尽了,再要对任何一个人有所改善,不得不损害另外一些人,达到这样的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在经济政策中,为了改善某些人的利益而损害另外一些人,这就违背“帕累托改进”原理。最好我们能够找到一些政策,对一部分人有益,同时不损害任何人。①http://baike.baidu.com/view/535882.htm.

“帕累托改进”对一个国家的道德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一个国家道德建设只有遵循帕累托改进原理,这个国家的道德建设才会稳定地可持续发展。

一、帕累托改进原理与道德内在要求之间的关系

道德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维系的,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它的核心在于“调节”,而调节目的是最终达到一种平衡,而且在这种平衡中获得“善”。

道德的最终评价标准是“善”、“恶”。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最高的、真正的善,凡是有利于幸福的目的实现的东西就是善,反之就是恶[1]。基于此,我们今天所倡导的“善”应该是:凡是有利于社会整体幸福的实现、有利于他人幸福的实现、有利于自己幸福实现的意识和行为品质就应该是“善”。道德内在要求就是要做到“善”。

根据帕累托改进原理,我们应该把道德理解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追求幸福的实践中,至少一个人获得了幸福,而不会对任何其他人的幸福造成损害,或不阻碍其他任何人追求幸福的实践。这样一来每个人都有自由和信心追求自己的幸福,他们都会努力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因此,帕累托改进原理所倡导的与道德内在要求是一致的。

而现实中,人们往往认为,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就必然牺牲自己的“幸福”。否则,自己行为达不到“有道德”标准。比如,一个小孩落水了,目击者未施救,不管小孩是否溺水而亡,一般认为目击者都是不道德的,若是目击者根本不会游泳,下水施救等于白送命,即使这样仍然得不到大众谅解;捡拾东西必须物归原主,这是道德的,但如果捡拾者接受了失主的酬金那就算不得高尚了,等等。他人的幸福增加了,而付出者的幸福(精神幸福或物质幸福)因此而减少了,这样一来社会的道德行为还会继续吗?

根据帕累托改进原理,为了让善行持续下去,使社会的幸福最大化,我们的道德规范应该重新构建。这些规范应该能够至少有利于一个人,而不会对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比如,落水儿童的施救者遭受的损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拾金不昧者的时间、精力方面损失也应该得到弥补。但我们当今许多道德规范和帕累托改进原理相悖。我们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有时就导致抽象集体在获得“幸福”的同时,许多个人的“幸福”减少了,整个社会总体的“幸福”并未必然增加,甚至会减少,这种原则引导的行为到底是“善”还是“恶”呢?我们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内容强调,“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应该有新的解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一统天下,“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从根本上说“为己”和“为人”都是为我们自己。而市场经济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如果“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仍然是不求回报,只求奉献的要求,那就违背了“帕累托改进原理”,就会使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增加的同时另一些人的利益必然受损。在市场经济时代每个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今天是行不通的。最起码,我们想达到“利人但不损己”,“利人同时利己”即“共赢”是大家共同的愿望。由此可见,我国现存的许多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不再具有公众倡导力,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内在追求相去甚远。因此必须重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规范,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二、我国的道德现状

当前我国面临的严重道德失范现象,不仅表现在人们对于社会变迁所带来的新旧道德冲突的不适应,而且更多表现为传统的基本道德规范无法得到遵守,其有效性不断丧失这一事实,如诚信、友爱、助人等德行在现实社会正在变得稀缺。公共道德失范表现为对他人、对社会的冷漠,对社会的某些丑恶现象置若罔闻。职业道德失范,官员利用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医生收受病人红包等。家庭道德失范,如婚姻家庭生活方式上的变态扭曲等[2]。

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腐败和不公正现象,导致国家道德形象相对下降,道德共同体的吸引力和归属感衰减,动摇了公民的道德信念,导致道德勇气的缺乏、道德信任感降低、道德责任的逃避、道德同情感的匮乏,这些现象严重影响着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前的经济关系是单一的公有制,在这一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道德必然为当时的经济关系服务。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计划经济变为市场经济,经济基础的变革,道德的内容和要求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变革。因为道德主要调整的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利益关系,而一旦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变化,道德规范一定会随之发生变化。普列汉诺夫指出:“人类道德发展,一步一步跟随着经济上的需要,它确切的适应着社会的需要,在这种意义下,可以说应当说利益是道德的基础。[3]”

但这一变化都有一个过程。我国的道德规范和原则目前就处于一个随着经济关系变化正在变化的过程之中——传统的道德规范有许多已经失去了公共约束力,有待于改善,新的道德规范,即能起到公共约束力的新道德规范有待于构建。因此目前我国出现了许多道德领域的新困惑,这是新旧事物交替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能一概以“道德滑坡”而论。

三、以帕累托改进原理构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规范

道德的真正约束应来源于人内心的自我约束,道德的实际效应并不在于道德规范完善,而在于道德个体的具体实际行动。而每一个道德个体在实施道德行为时,如大到救助落水人,面对抢劫挺身而出,小到让座位等等,这些行为都或多或少地会使道德个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这些损害该由谁来补偿,如何补偿?我们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人们在面对道德选择时感到困惑、不知如何取舍?因为人们心中对道德规范的内容心知肚明,对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很赞同和期待,但面对道德行为产生的后患无安全保障。这也是为什么观望者居多,实践者很少的原因。如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女童遭两车碾压,十余路人无人施救。诸如此类的案例在中国屡有发生。究其原因“彭宇案”为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指明了方向。

按照“帕累托改进”,就是一项政策能够至少有利于一个人,而不会对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那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构建的道德规范应当是,在道德行为过程中,道德各个主体的利益都不受到伤害。只有遵守这样的规则,社会总的“善”肯定是增加了,否则社会总的“善”不但不会增加还会必然减少。那这就需要国家、政府或其他组织来及时弥补道德行为过程中损失的“利益”。这个社会的“善”才会可持续的增加。从而确保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规范的可持续坚守。

道德始终是社会的道德,是某个特定地域中生活的个人、组织、机构、团体和政府的道德。道德不仅是社会共同体的行为准则和最强劲的约束力量,同时还表现为个人的社会利益权利。相对政府以及所有社会组织与机构而言,道德的约束力量最为真实地体现为对个人利益权利的维护。因而,以对个人利益权利维护为基本内容和根本目的社会道德,不容置疑地构成了政府的道德。政府行为要做到道德化,就要使政府成为社会道德的典范。公共道德建设对于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来说起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必须以公共道德建设为依托和突破口。只有在国家、集体道德强有力的保护下,个人的道德才能顺利成长。把道德建设成为不仅仅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品质,而应该使道德成为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而且更要靠社会,国家、集体的道德来保护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品质。这样的结果才符合“帕累托改进”原理。这样的道德运行机制才能保证全社会每个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中的道德行为至少有利于一个人,而不会对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由此,我们可对我国道德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舍己为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理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难以让人们自觉去实践。按“帕累托改进”原理,在市场经济中应坚持“利人至少不损己”“互利共赢”的道德观念更深入人心。

第二,积极创新道德规范的新内容,充分尊重每个市场主体的利益,以尽快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新道德规范中,应明确规定,对坚持了道德规范的行为大加奖励,在社会上树立积极正确的道德舆论。让那些遵守道德规范的公民受到保护。同时也是对新道德规范的宣传。

第三,政府在社会中也应成为和公民一样的平等的道德主体,在道德的遵守上决不能凌驾于公民之上,应该负用具体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在道德建设中给广大民众树立榜样,如有失职相应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政府在道德建设中最重的角色是对道德主体具体行为的公正评价,即“奖惩分明”。对违反了道德规范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新加坡的处罚,包括公共场所的抽烟、不冲厕所、涂鸦等这些在中国看起来不足以惩罚的行为在新加坡都会受到鞭刑、罚款。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如果损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幸福,必须付出代价。

同时,对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加以奖励。尤其是在道德实践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人,一定要加大补偿的力度。使每个公民有道德实践的信心和动力,从而保障整个国家道德的可持续发展。

面对中国现实,我们应把社会、国家、集体的公共道德和个人道德相结合,构建社会整体道德和个人道德共分担、共促进、共分享的和谐社会。

[1]刘飞.恶是什么[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5).

[2]段佩君.论道德冷漠的成因分析及道德行为的重建[J].金山,2010(12):26-27.

[3]张蒙蒙.中国社会道德现状浅析及其重构[J].学理论,2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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