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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责任分散角度反思“公用地悲剧”

2012-08-15方建锋

关键词:公共资源公用使用者

方建锋

从责任分散角度反思“公用地悲剧”

方建锋

众所周知,从哈丁针对人口增长而提出“公用地悲剧”以来,这个词汇已被广泛运用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而它也体现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地方。关于它的形成原因,学者们大多从理性经济人出发进行思考和分析。在对“公用地悲剧”的成因进行一般性分析的基础上,从责任分散角度进行了进一步探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公用地悲剧”;理性经济人;责任分散效应

一、关于“公用地悲剧”的一般性解析

(一)什么是“公用地悲剧”

1968年,加雷特·哈丁 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公用地悲剧》的著名论文,哈丁以公共牧场上牧民们可以自由放牧为例描述了 “公用地悲剧”的发生机制。哈丁设想,古老的英国村庄有一片牧民可以自由放牧的公用地,由于牧场无人管理,可以自由放牧,而每个牧民收入大小取决于其放牧的牲畜数量,因此每一位牧民都想通过增加牲畜带来更大的收益,一旦牧民的放牧数超过草地的承受能力,过度放牧就会导致公共草地逐渐耗尽,而牲畜因不能得到足够的食物就只能挤少量的奶,倘若更多的牲畜加入到拥挤的草地上,结果便是草地毁坏,牧民无法从放牧中得到更高收益,这时便发生了“公用地悲剧”。 对之,作者加勒特·哈丁总结出一个著名论断:“公共资源的自由使用会毁灭所有的公共资源。”

为什么在众人使用公共资源时会出现“公用地悲剧”呢?在传统的也即一般性分析中,两个重要的关键因素也是分析的基础就是“理性经济人”及“公共物品的特性”。

(二)“公用地悲剧”成因的一般性分析

“公用地悲剧”成因的一般性分析,就是学术界关于这一现象的传统性探究,他们主要是从“理性经济人”假设和“公共物品的特性”进行分析研究的。

(1)从上述可知,“公用地悲剧”成因的一般性分析首先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这一假设基础上的。安东尼唐斯认为,所谓“理性经济人”,它是指“这样一种人,他们在自己知识的限度内,运用每单位有价值的产出的最少的稀缺资源投入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群人是受利益所驱动的,在他们的行为中往往体现着利益的至上性。也就是说,这样的个人在做出自己理性行为之前,会对这一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利益)进行对比分析,但很少会考虑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或整个社会造成的影响,当且仅当他们认为收益大于成本或自己有利可图时才会采取行动,而且他们对这一利益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一特点在“公用地悲剧”中表现得很清晰。在上述现象中,各个牧民就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通过增加自己放牧的牲畜数量来达到自己的追求利益 (在此主要表现为牧民的收入)最大化;同时也可看出,这些牧民在做出自己的理性行为时,很少会顾及到他人的利益,甚至几乎不考虑其行为对公共资源造成的毁坏性影响。当大家都在有限的公共资源上进行“理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就会陷入了“囚徒困境”,也达到了“零和”的“纳什均衡”。

(2)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我们看到了作为理性的个人,会从自己利益最大出发,对公共资源进行攫取。但是,是什么原因使他们对公共资源无止境的追求呢,我们知道,对于产权明晰的私人物品,其他人是不会也无权干涉的,因此,问题就在公共资源自身的特点。这也就导出了一般性分析的第二个支撑点——公共资源的特性。我们知道,“公共所有的资源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产品,但它们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公共资源的特征主要有两个:一是这种资源是稀缺的,二是这种资源的使用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公共草场或一个公共池塘,对于它们的使用是免费、不受限制、非排他的,谁都可以去使用,从理性经济人考虑,大家会争先恐后地使用公共资源;但是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当一个人在草场上放牧或在池塘捕鱼时,必然会与其他人发生竞争关系。而当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或超出最大限度数量却没有达成合理的共享规定或协议时,超出公共资源的承载能力就会拥挤使个人利益减少,甚至出现公共资源的衰竭而至所有人都损失。

在几乎所有涉及公共资源的问题上,个人的理性选择是正效用大于负效用,但是这样的正效用为个人独自占有,负效用却为集体分摊,每个人的理性选择的最终结果导致了“公用地悲剧”的发生。

二、责任分散效应下的“公用地悲剧”

(一)什么是责任分散效应

责任分散效应 (Decentralized responsibility effect)也称为旁观者效应,是指“对某一件事来说,如果是单个个体被要求单独完成任务,责任感就会很强,会做出积极的反应。但如果是要求一个群体共同完成任务,群体中的每个个体的责任感就会很弱,面对困难或遇到责任往往会退缩。”因为前者独立承担责任,后者期望别人多承担点儿责任。“责任分散”的实质就是人多不负责,责任不落实。

我国有句很古老的俗语“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这句话就是责任分散效应的表现。如果只有一个人在场的话,他对别人的帮助就责无旁贷,稍微具有社会公德的人,都会主动提供帮助。但如果有两个人或更多的人在场的话,这种责任就会自动地分散到每个人头上,变得不确定了,因此提供帮助似乎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成了别人的事。

对于责任分散效应形成的原因,心理学家进行了大量的实验和调查,结果发现:这种现象不能仅仅说是众人的冷酷无情,或道德日益沦丧的表现。因为在不同的场合,人们的援助行为确实是不同的。当一个人遇到紧急情境时,如果只有他一个人能提供帮助,他会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对受难者给予帮助。如果他见死不救会产生罪恶感、内疚感,这需要付出很高的心理代价。而如果有许多人在场的话,帮助求助者的责任就由大家来分担,造成责任分散,每个人分担的责任很少,旁观者甚至可能连他自己的那一份责任也意识不到,从而产生一种“我不去救,由别人去救”的心理,造成“集体冷漠”的局面。

(二)责任分散效应下的“公用地悲剧”

责任分散是怎样导致“公用地悲剧”的呢?笔者从责任分散效应角度来分析“公用地悲剧”。当然,在分析之前有以下几点说明:(1)个人心理上存在的“责任分散效应”并不排斥对于其“理性经济人”的假设;(2)“责任分散效应”不仅仅存在于私人问题中,更广泛存在于公共资源场合;(3)“责任分散效应”主要运用于众人对某一事物或事件造成后果的心理及行为的分析。

我们假设只有一个人享用的公共资源,显然,此时的公共资源可看作个人的私人产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其出于追逐私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他对公共资源的占用、享用、维护及治理都会进行缜密考虑,他会选择那种既能使其利益最大化又能使公共资源合理良性发展或存在的优化行为。而一旦个人的不良行为导致公共资源面临消亡的困境时,作为从公共资源获利的享用者,不管是从道义上,还是从利益角度上都会对该后果或影响负责,除非他不再享用该公共资源了。这种负责是本能的,无需考虑其他人情况的选择。

然而,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享用公共资源时,在这种情况下,公共资源享用的各个个体会存在竞争性,在他们考虑收益与成本时,就不像一个人的情况了,因为,他知道其他的享用者也是理性经济人,各个使用者都会盲目地追求自身利益;当过度的竞争追求私利而对公共资源本身造成了负效应后,问题出现了:谁来对公共资源进行维护和治理?毕竟对公共资源的维护和治理所需的成本是高昂的,这与公共资源所提供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对应的。从责任分散效应来看,一旦问题出现后,作为理性人就会如此思考:首先,在众多个体同时享用公共资源时,造成的问题的责任应该由大家一起承担,不可能也不会由单个人来担当,除非个体获得的治理后的收益会大于其所付治理的所有成本时才有可能;其次,假如大家一起商量治理,那么对于整体责任而言,单个个体所起的责任作用是或有或无可忽略不计的,此时,单个个体在考虑到责任分摊后会选择坐享其成,享受别人治理后带来的利益,因为公共资源是非排他的,而这其实是一种“搭便车”行为;最后,从心理上说,当责任分散后,单个人选择不负责任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其不作为行为造成的内心的内疚、不安和自责。

因此,当大家共同使用公共资源造成不良后果时,存在着责任分散现象,而这也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众所周知的“公用地悲剧”。

三、解决“公用地悲剧”的责任化策略

要从责任化角度来解决“公用地悲剧”,首先必须了解责任化的对象,即对谁或对什么进行责任化,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出现“公用地悲剧”现象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公共资源和公共资源的使用者。

(一)公共资源的责任化

公共资源是一种客观存在物,它的存在、发展与消亡有其自身的规律可循,但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可以运用他们的智慧作用于客观存在物,使其的反作用或反馈有利于整体人类的发展与优化。因此,对于公共资源的责任化主要是通过作为其所有人的政府 (一般只有所有人才有权对自己所属物进行支配和使用,公共资源当然是属于公共的,但全民共同管理的成本难度很大,所以作为人民权利的代表着——政府具有实施对公共资源责任化的权力)对其进行规制设计。

(1)使公共资源客体主体化。据上述可知,公共资源作为客观存在物,是人们共同使用的客体,可以说,它几乎是没有话语权的,而人们在使用或享用时很少或根本不会考虑到它的“感受”,往往把它视为理所当然之物。正是由于其公共性、非排他性以及它的客体性才导致了“公用地悲剧”现象的产生。而公共资源的主体化主要是指:公共资源不再是无动于衷,而应受到使用者的尊重,在一定成程度上还必须使使用者敬畏。因此,政府必须对公共资源进行规定,转变它的地位,使其主体化。这主要是政府在法律法规这一高度层次上对公共资源进行责任规制:公共资源作为共有的资源,它是大自然予以我们的巨大财富,对它的处理支配权是属于其所有人(即公共资源所在地域国别的全体人民),单独个体或团体对其只有合理使用权,并没有过度侵占、损坏资源的处理权,对它的任意支配使用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因此,作为公共资源使用者的人类应该感谢、尊重公共资源并科学合理地能动改造公共资源。

(2)使对公共资源的享用与责任对等一致。也就是说,对于公共资源,进行“谁使用,谁维护;谁破坏,谁治理”的权力责任对等策略。这也是我们坚持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策略。

(二)公共资源使用者的责任内化

公共资源的使用者是造成“公用地悲剧”的主体,要在根本上解决这一悲剧现象,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责任化。相对于上述中的公共资源使用者的责任分散化,这里主要是针对使用者的责任内化进行讨论。

(1)契约制责任内化。对于公共资源不能放任自流,而应建立相应的管制机构,政府可以设立,但其能力和管理幅度是有限的;市场也可以进行监管,但我们知道,对于公共性问题,往往与市场的营利性相悖而使市场束手无策。当然也并不是没有解决之道,笔者认为相对于前两者更优化的是奥斯特罗姆提出的自主治理策略,即公共资源的所有使用者应该自主建立监管机构,签订共同遵循契约协议,进行自我管理。所谓契约制责任内化,主要是指公共资源使用者在进入公共资源使用之前应签订自主管理机构的契约协议书并做承诺,这样,分散的责任就能够通过这一管理和协议达到一定程度上的集合和内化,也使得个体使用者的使用权利必须与其在协议书上所承担的责任相符。

但是我们知道,作为理性人即使在规则达成协议之后的许多场合,每一个公共资源的使用者都会做出进一步的选择。在最低限度上,“达成协议后的每次决策都可以被认为是在遵守规则(Ct)或在某些情况下违反规则(Bt)这两者中的选择。在许多场合,对占用者来说,Bt的即期收益要高于Ct,除非Bt被人察觉并受到制裁(S),并且 Ct>Bt-S”。 因此,对于公共资源使用者必须实行责任相对的激励机制。

(2)使用激励手段责任内化。缺乏监督的权力必定致使权力的滥用。而外部强制常常被用来作为解决承诺问题的方案。假定在外部力量为保证合同得到遵守,会在未来的所有阶段对违规行为给予强制制裁的情况下,人们会作出遵守合同的承诺,那么每个人都可能作出可信的承诺,从而获得他们不这么做便不可能得到的收益。对于公共资源如何合理公平使用,这可以通过契约协议来实现,可以选择责任委员会制,轮流使用等策略,但是,对于使用者的违规和不负责任行为,应该甚至是必须进行严厉惩罚的负激励(当然,对于造成问题而积极承担责任者应给予相应奖励的正激励)。负激励的限度应该至少是Ct>Bt-S。只有配套的监督激励措施,才能使使用者的行为符合其所负的责任,这也可以使使用者在心理上达到平衡,达到责任的内化。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当今社会,利益对人们的驱动愈来愈激烈,而人们责任心下降和分散也越来越严重。在公共资源的稀缺性下,怎样才能使人们趋于科学合理利用,确实值得我们思考。从责任角度看,应该对盲从的人们进行必要的责任规制和监督管理,从人们的心理负责上升到行为上的遵循规则协议。

[1]马朝阳.从“公用地悲剧”看教师流动失范的制度缺失[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6).

[2]公用地悲剧[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1277754.htm

[3]安东尼·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M].姚洋,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4.

[4]樊勇明,杜莉.公共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49-63.

[5]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上海三联书店,2000:72.

[6]责任分散效应[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1302071.htm.

C91-06

A

1673-1999(2012)09-0042-03

方建锋(1988-),男,安徽黄山人,华侨大学(福建泉州362021)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研究生。

201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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