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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价值视域下的安乐死问题研究

2012-08-15张文文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学痛苦

张文文

时代的发展,观念的变迁,“生命”一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之而来的是对生命质量、生命价值、生命意义的研究和追寻一直未间断。人们不仅追求高质量的生存,同时开始追求高质量的死亡。安乐死成为学术界重要议题,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则是争论的焦点。笔者试图通过对安乐死和生命价值的阐释,从生命价值角度对安乐死进行辩护。

一、安乐死与生命价值的关联

(一)安乐死的内涵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自希腊,原意是指“无痛苦死亡”[1]165。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具有更加严格、深刻的内涵。在中文词汇中,按照《辞海》的解释,安乐死是指 “因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死亡的病人,主动真诚地要求医师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2]1209《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是:“一种无痛苦的人工结束生命的措施,对象是重病缠身又不可治愈,正遭受不堪忍受的痛苦的人。”[3]7现代医学和刑法也都对安乐死的含义作了界定。

从内涵中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对象特指患不治之症、生命垂危的病人,它的最终结果是死亡,但其本质并不是“致人以死”,而是死亡时的状态是安乐的,并非痛苦的。安乐死的目的是通过人为的调节和控制使病人的死亡过程呈现理想状态,免除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

(二)解读生命价值

1.生命与生命权。美国学者雷切尔将“生命”一词分解为两层含义,其一指活着;其二指有生命。对于每一个活着的人来说,活着这一事实并不重要,有生命、有创造力地活着,才是真正有价值的。生命不仅包括有价值地活着,还应包括有尊严地死亡。人一经生下来就意味着终有一天会死去,生命自身就包含着死亡的因素。没有绝对的生,也不存在绝对的死,因而生命是生与死的统一。

与生命相关联的就是人对自己生命所享有的权利,它集中体现了人的价值与尊严。人的生命权本身是一种应得到社会全体成员尊重的价值,对于这种价值,国家应当积极予以保护,防止其受到外来侵害。同时,作为一种主观权利,人可以请求他人及社会不得侵害其生命。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自由处理自己生命的权利。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人生走向,包括幸与不幸,活着还是死亡,尊严地死还是痛苦地死。

2.生命价值的内涵。生命价值是指人的生命价值,是人的价值的核心。人类生命既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只有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社会属性和自我意识的生命才会有价值。生命价值包括生命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生命的社会价值是个人对他人以及社会的责任和贡献;生命的自我价值是他人及社会对个人生命的尊重和肯定。生命价值具有二重性,即个人既是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又是这些财富的享受者。作为创造者,强调的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即生命的社会价值;作为享受者,强调个人在为社会贡献的过程中得到的尊重和满足,即生命的自我价值。生命价值是生命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统一。

(三)安乐死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人们对自己的生命享有不受侵犯的自由权利。17世纪的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说:“上帝给人以生命,不是为了破坏它,而是为了保护它,为此,上帝赋予了他尽情享受人身自由、个人尊严和支配自己行为的权利。”[4]952选择有尊严地结束生命就像选择有尊严地生存一样,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人类尊严的最高维护。

1.安乐死是对生命社会价值的尊重。生命的社会价值主要是指个人对他人及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和承担的责任,也即个人的生命对于他人及社会所具有的意义。一个人活着的时候履行了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承担了应尽的责任,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那么他的死也是有价值、有意义的死。当一个人有可能生存下去,能够继续履行生命义务时,他应该坚持下去,不得放弃生的机会。然而,当一个人的病情在当前的医疗条件下根本无法逆转,已经不具有生的可能时,继续痛苦地维系活着的状态其实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他已不能继续履行生命的义务,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人必须有价值的活着才有意义。那些高呼 “生命神圣”、“生命重于一切”、“救死扶伤”等原则的人,同时也应该明白生命本身就是包含着死亡的,况且人是有尊严的,生命存在的意义是要创造价值。那些饱受病痛折磨与煎熬,处于绝症晚期的人,生命的价值快降至为零,在死亡成为即将到来的必然趋势时,选择安乐死并不是对生命内涵的亵渎,相反,以安乐的状态结束失去价值的生命实则是对生命价值本身的尊重。

2.安乐死是对生命自我价值的尊重。生命的自我价值是指他人及社会对个人生命的尊重和肯定。生命的完整内涵包括生与死两个方面。前面谈到生命权是个人对自己生命所享有的自由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个人对其生命有支配的权利,他人和社会也必须给予肯定和维护。“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尊严,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5]53-54一个身患绝症、饱受治疗的煎熬和痛苦,却面临死亡的病人有权选择自己是安乐地死亡还是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尊严死,它的目的在于优化死亡的过程和状态,避免痛苦和折磨,维护死亡时的尊严。濒死者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社会对于安乐死权的肯定实则是对个人生命权的维护和尊重,从而实现个人生命的自我价值。因此,安乐死反映了人类追求生命的价值,选择无痛苦、安详、体面的死亡的愿望,体现了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和肯定。

二、实施安乐死的现代伦理依据

(一)实行安乐死符合生命伦理学的要求

生命价值是现代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生命伦理学的四大原则:行善、自主、不伤害、公正,都是针对人而言的,都是围绕人而展开的。其核心和灵魂就是维护人的利益,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换句话说,我们之所以要走近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之所以备受重视,就是因为它体现人的地位、价值和尊严上升的历史趋势。人的生命是有价值的,是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统一。当人只拥有生物意义上的生命,是仅仅维持着“活着”状态的生命时,他的生存状态就没有价值和意义。人生就是向死而生,生命以死亡而结束,一个面临死亡的人,他所要捍卫的是神圣的生命权利,而不光是维系“活着”的状态。选择安乐死既肯定了生的价值,也维护了死的尊严,更彰显生命价值的真谛,更能推动当代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二)选择安乐死是人道主义的现代体现

人道主义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潮,提倡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做到以人为中心。它主张每个人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自己是自己的目的,提倡尊重个人的平等和自由权利,承认人的价值和尊严。人是有意识、有生命存在的主体,当人到了濒死的状态,患有不治之症并非常痛苦的情况下,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解除患者的痛苦才是真正的人道主义。荷兰著名的人道主义学者简·格拉斯特·范隆说过,“所有的人都必须被允许自我决定自己的生与死,应当有成文的法律规定保证和保护人们对自己生命做决定的权利,对于死亡不可避免而又遭受极大痛苦的病人来说,满足他们人生的最后一个要求是人道的,他们应当有这个权利。 ”[6]35

(三)实施安乐死是现代医学伦理学的实践

传统医学伦理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尽一切可能不让病人死亡。的确如此,但它的前提是患者必须是死可救、伤可扶之人,即能够救活的人。而对于身患绝症,在当前的医疗条件下根本无法救活的人来说,死亡是注定的,继续徒劳的治疗只会增加其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延长其死亡的过程,这是对患者尊严的污辱。此时他们能够决定的不是生与死,而是如何死,是痛苦地死还是无痛苦地死。医德的终极目的是给予、维护人的幸福,而不是痛苦,医生没有理由不帮助患者选择幸福的死亡方式。现代医学伦理学的内涵已发生深刻变化,培根早就指出,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因而,实施安乐死是现代医学伦理学的需要和实践。

三、实施安乐死的现实意义

(一)实施安乐死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这与人们存活的要求之间存在着矛盾。具有更高价值的生命个体对于支持生命的医疗资源有更多的权利要求。一个身患绝症,在当前的医疗条件下根本无法治愈的病人,如果继续对其进行无用的治疗只会延长其受折磨的时间,并造成社会医疗资源的浪费,就有可能导致能够治愈的人因资源缺乏而与存活擦肩而过,这样就会出现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安乐死的实施有助于将有限的医疗资源合理使用于急需之处,用于治愈有意义的生命,同时还可以提高人口质量和人的生命价值,使社会医疗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优化。

社会的劳动力资源同样是有限的,对于病人来说,他所能要求的投入到自己身上的人力是有限制的,医生所要救治的是那些可能或者可以救活,在治愈后能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的人。医生没有理由把力气耗费在一个毫无治愈希望的病人身上,还有许多可以治愈的病人在等待着医生的医治。另外,为了一个濒临死亡的人,病人的家属、亲戚都耗费了太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换来的却是病人无法逃脱死亡的结局。从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分配角度看,这是不合理的,为一个无意义的生命耗费一些有意义的生命,是过分的责任。社会需要医生、病人家属及亲戚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更需要他们的地方,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以实现社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实施安乐死有利于减轻个人及家庭的痛苦

想要放弃生命的人,多数是因为身体患有不可弥补的疾病或绝症且医治无望。他们不仅要忍受由治疗带来的身体上的痛苦,还要经受生不如死的心理痛苦,有与病魔抗争却力不从心的无奈,也有怕连累家人的焦虑等等。在这种折磨下,或许只有注射一支安定剂,对他们实施安乐死才能够让他们摆脱自己永无休止的痛苦和负担。人生苦短,当顽强地与病魔斗争已无济于事,死亡即将来临且极端痛苦的时候,应该勇敢地去面对,勇敢地选择安乐死,这体现了善始善终的古言,是理性的选择,亦是面对人生的一种态度。

选择安乐死也并不是个人的自私行为,安乐死使绝症者摆脱了痛苦,其亲属也不必再浪费时间和精力去照顾他,而可以去创造更多价值。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因承受不了巨额的治疗费用而陷入深度的矛盾之中的家庭,对于疑难病来说,多数都是人财两空,最后留给家人的是负债累累的下半生生活。对身患绝症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亲属及家庭虽然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但是却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是其物质痛苦的解脱。另一方面,亲属日夜陪伴着病人,目睹病者忍受着痛苦,自己也经受着巨痛。长期的治疗无果也给病人家属造成沉重的压力和折磨。如果继续对濒死者进行无畏的治疗,只会给病人自身及家属造成更大的痛苦和沉重的负担,因此,实施安乐死既有利于减轻病人自身的痛苦,也有助于缓解其亲属及家庭的沉重痛苦。

三、结束语

安乐死是当代生命伦理学中颇受争论的话题,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更是仁者见仁。我们不能眼睁睁地看着一个人在痛苦的挣扎中死亡,当其具备实施安乐死条件,并且表达了安乐死的愿望时,我们有义务尊重他的选择,这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正如印度诗人泰戈尔的诗句:让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只有尊重生命价值的人,才能深刻把握。我们期盼有一天人们终于有权利真正把握自己的生死,并且这种权利带来的是生命的安乐,而非死亡的痛苦。

[1]吕国强.生与死:法律探索[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165.

[2]夏征农.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1209.

[3]李行健.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缩印本)[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7.

[4]莫蒂默·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西方思想宝库[M].《西方思想宝库》编委会,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952.

[5]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3-54.

[6]保罗·库尔兹.21世纪的人道主义[M].肖峰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35.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基础[M].范瑞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9]傅伟勋.死亡的尊严与生命的尊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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