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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能否制约政治权力?(上)

2012-08-15李智超

关键词:哈贝马斯合法性权力

李智超

近年来,“公共领域”作为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前沿性问题,毋庸置疑地成了学术界探讨的一个热点。这既有理论上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一方面,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公共生活的氛围已经基本形成,公共舆论、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都已经深入人心。同时,有关公共生活与公共领域的理论也相对较为丰富与完善。然而在大部分后发的发展中国家,公共舆论、公民意识、公民权利以及整个公共生活都尚未确立或者还处于很不完善的状态,迫切地需要有关公共生活与公共领域的理论指导它们把整个公共体系迅速地建立起来。另一方面,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东方国家还是在西方国家,在当今现代性的背景下,国家权力机器都在某种程度上被不断强化,而市民社会却止步不前,私人领域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出现步步后退的发展态势。

然而,国内许多学者在探讨有关公共领域的问题时,仅局限在基本理论的译介以及中国近代公共领域的基本研究,很少有人作专题性研究。在论及公共领域与政治权力的文章中,大部分文章的理解还是停留在过于简单的“舆论监督”层面,忽视了公共领域与政治权力之间深层次的互动关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对公共领域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思考,并把主题框定在“公共领域能否有效制约政治权力”这个核心命题之上,以上下两篇文章篇幅分别探讨“公共领域是如何约束政治权力”和“公共领域为什么不能对政治权力实现有效的约束”两个子命题。

一、对“公共领域”与“政治权力”的理解

(一)对“公共领域”的理解

公共领域这个概念在世界范围内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颖的概念,但是在中国范围内却仍然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提法。

“公共领域”概念并非由哈贝马斯首先提出。从词源学来看,在他之前的一些学者,如熊彼特、杜威和布鲁纳都研究过相同的主题[1]124。而阿伦特则是对“公共领域”(offentlichkeit,the public sphere)一词进行系统研究的第一位哲学家。哈贝马斯则是把公共领域理论发展得最具影响力的集大成者。中国学者把哈贝马斯之前的公共领域基本概念的发展历史归结为以下四个阶段[2]33-45:(1)作为政治行动的公共领域(阿伦特),(2)作为社会舆论的公共领域(洛克、边沁和康德),(3)作为经济活动的公共领域(黑格尔和马克思),(4)作为意识形态的公共领域(葛兰西)。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对公共领域的形成作了详尽的论述。按照哈贝马斯的论述,在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伴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公共信息的交流不断兴盛起来。由于跨越阶层的交流的繁荣发达,一种文学公共领域在沙龙、咖啡馆、杂志报刊中开始逐渐形成。他们不仅关注私人领域的问题,还越来越关心公共生活里大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最初这些讨论和消息还只是通过书信和秘密流传的形式在民间出现,后来这种讨论和消息演变成了一系列热销的商品。政府开始越来越难以控制这个新兴阶层,该新兴阶层也越来越专注于对公共权力的斗争。公共领域对政治事务的关注将文学公共领域转换成为政治公共领域,并对政治权威提出挑衅[3](P55)。至此,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开始形成。

概括地讲,公共领域就是指一个介于私人领域与国家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它应该是一个向所有公民开放的并由公共舆论所组成的、旨在形成理性共识的政治空间。其主要特征为批判性、开放性与政治性。

(二)对“政治权力”的理解

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权力进行两个维度的理解[4]7-11。一是传统的实体主义权力观,它从主客二元对立的维度把权力看作一种具有类似实体性质的东西,并且是一种以各种权力资源为基础的暴力。拥有权力的人是主体,而没有权力的人则是被控制的对象。二是从关系的维度来理解权力。权力可以理解为存在于人和人之间的相互依赖而又相互控制的关系之中。权力关系中的人都是主体,权力不等同于暴力,权力的再生产所依赖的不仅仅是经济、军事等权力资源,而是人的理性认同。在现代的民主社会,权力更多地是在理性认同中被再生产出来。

从政治科学的角度出发,我们对政治权力的概念还可以提出生物学的解释、心理学的解释、文化的解释、非理性的解释与理性的解释等五种解释模式[5]9-14。本文所指的需要受到制约的“政治权力”,比较接近于传统的实体主义权力观,是指以占有各种权力资源为基础的,单向至上而下的,较为封闭的,属于国家与政府的强制性权力。这里需要补充一点,正是因为政治权力具有另外一种较为开放的,从关系的角度生产与再生产的,具有理性的性质,所以才有了通过公共领域制约政治权力的可能。

二、公共领域如何约束政治权力

人们总是热衷于不假思索地歌颂公共领域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作用,却很少有人认真研究公共领域是如何约束政治权力。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证。

(一)把问题放大并引起关注的力量

“舆论监督”是人们最为熟悉也最被认可的一种公共领域对政治权力的约束方式。所谓“舆论监督”,就是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手段去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这在理论上讲是一个双向的互动过程,媒体在实质上搭建了连结政府与公众、国家与人民两方的重要桥梁。从本质上而言,“舆论监督”就是公共领域通过把公共问题放大并引起广泛关注从而对政治权力的决策进行引导的概括。

人们在市民社会领域之中总会碰到形形色色的问题,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从而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在这些问题与矛盾之中,有部分问题或者矛盾只是涉及到自己或者家庭内部非常狭窄的范围。这些问题属于私人领域的问题,不属于公共领域的问题。这些问题或者矛盾大多可以通过个人的努力而得到有效的解决。然而,还有许多的问题或者矛盾所涉及的范围却非常广泛,并且它们的解决不能通过个人的力量来实现,而必须通过政治权力的干预才能完成。公共领域就提供了这样一个能让人们自由表达各种诉求的空间,同时也把各种各样在私人领域无法解决的公共问题带到了众人的视野之中,也带到了政治领域的决策之中。由于这些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直接的或潜在的利益牵涉主体必然会予以关注并加以传播,因此它将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被迅速放大。通过如此滚雪球式地把问题放大,越来越多的利益牵涉主体参与到该问题的关注与讨论之中,形成充分的政治压力,最终成为一股可以与政治力量相抗衡的、不可忽视的社会“舆论”力量。这正是哈贝马斯所概括的“从民主理论角度来看,公共领域还必须把问题压力放大,也就是说不仅仅察觉和辨认出问题,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响地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成一定声势,使得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 ”[6]445

在问题被放大的进程之中,有两个关键:第一是公共领域如何把公共问题得以有效放大并引起关注,第二是引起关注的问题如何直接与政治权力相抗衡。

公共问题能够在公共领域中得以有效放大并引起关注,主要归功于日益发达的媒体行业和逐步觉醒的公民意识。媒体技术的日益发展使得任何有价值的消息的传播在空间与时间上不再受到技术限制。在全球范围内,任何国家的公共问题都可以通过新媒体技术被转播,任何国家的公民因此也可以对其进行评论(特别是网络社区力量的日益壮大[7]119),私人领域无法解决的公共问题在全球范围内被分享。伴随着媒体行业的兴旺,公民意识的觉醒也是不可或缺的。自启蒙时期开始,人们对自己的公民身份认识得越来越清楚,对公民的主体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并越来越主动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与公共政策的讨论与制定之中。人们不再是被动地关注公共问题,而是积极地获取与其利益相关的各种公共信息。同时,人们也可以在充分开放的公共领域之中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批判各种自私自利的公共政策。这些都使得公共问题能够在公共领域中滚雪球似地放大并引起充分关注。

在把问题放大并引起关注之后的关键是如何直接与政治权力相抗衡以达到约束政治权力的效果。哈贝马斯在其书中提到:“公共领域还必须把问题压力放大……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响地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成一定声势,使得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6]445哈贝马斯充分认识到,如果对于公共问题的讨论仅仅停留于公共领域之中并没有太大意义,而必须要在公共领域中“把问题压力放大”到足以影响执政政府决策的声势才能起到真正效用。无论任何一个执政政府,都必须至少在表面上承诺保障人民的利益才能获得继续执政的合法性。因此,当公共领域把众多公民的意见集结起来的时候,政府即使采取再高的姿态也不得不给予充分的重视,否则会直接影响到掌权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在这个时候,政府权力就不可能按照常规的方式制定政策,而必须按照公共领域的引导调整其决策。在这个情况下,政治决策是在公共舆论的影响下做出的,是受到了公共领域的引导。而在哈贝马斯看来,也只有这种受到公共领域引导的政治决定才是具有正当性的政治决策。也正因为政治决策受到了公共领域的引导,因此也就可以说政治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公共领域的制约。

(二)提供合法性的辩护

从古自今,有关政治权力合法性的辩护有许多。在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之前,宗教或形而上的文化性因素承担了为其政治合法性辩护的主要职能。而暴力则是行使其权力有效性的重要基础。但是,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这种依靠形而上文化为政治权力合法性辩护的思想显得越来越缺乏说服力。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近代政治哲学思想家转向推崇民主民意作为政治权力的唯一合法性来源。

哈贝马斯就是其中之一,他认为公共领域中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并且它们对于政治权力还具有批判性的监督作用。在其早期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之中,他写道:“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在一种相对的意义上把握公众舆论的概念,因为社会福利国家的宪政现实必须被视为这样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民主的公共领域作为实施社会权力和政治统治的前提得以确立。”[3]291有的学者更认为哈贝马斯的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在于公共领域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只不过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更多的是批判,而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更多的是建构: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强调权力机关和利益集团对公共领域的操纵,而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强调的则是权力系统与公共领域的相互作用[2]75。

由此可知,公共领域向政治权力提供合法性的辩护应该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共领域能够向国家的政治权力系统输送合法性的权力,二是公共领域能够对权力系统进行监督和批判,从而制约非法性的权力。

公共领域向政治权力输送合法性权力主要通过议会组织或者代议组织的制度建设而实现。在较为开放的政治公共领域之中,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可以通过选举、投票、议论等方式参与到政治组织系统的建构或者法律法规系统的制定过程。这个理性交谈形成共识的决策过程,同时也是国家政策或者法律制度产生的过程。因为它们都是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共同的理性意志的体现,所以它们都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基础。当把这种具有合法性基础的集体意志转化成国家政策或者法律制度的时候,这些国家政策或者法律制度因此也便拥有了合法性的支撑依据。

如果说这种向政治系统源源不断输送合法权力的倾向是“前进性”的话,那么公共领域还具有另外一种“稳定性”的倾向:“维持现行的社团结构和公共影响结构,形成亚文化的逆向公众和逆向建制,巩固新的集体认同,并且以更广的权利,经过改革的建制的形式赢得新的地盘。”[6]458公共领域具有一种反思性的能力,它能够对众多的政治决策进行反思,形成一个在公共领域内相对较为稳定的亚文化圈子,从而抵抗来自政治权力系统的干扰和控制。通过其内部众多参与主体的合理性反思、过滤、检验,公共领域能够相对独立地向政治权力提供自己的反馈信息,从而形成一种监督和批判的功能。一旦政治权力系统出现某些极端性政策,公共领域内马上就会迅速形成一股激烈的反抗力量,同时中断向政治权力系统继续输送合法性权力。这种“稳定性”的倾向最典型的莫过于“公民不服从”现象,如1917年印度圣雄甘地领导的非暴力公民不服从运动,1963年马丁·路德·金领导的反对种族歧视的非暴力反抗的公民不服从运动,这些都是具有世界性影响力的例子。虽然这种公民不服从运动带来的是压力而不是商谈,并不能提供合法性的来源,但是它可以对偏离轨道的政治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从而对现行的政治权力起到监督的作用。

公共领域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但在公共领域如何制约政治权力的问题上,公共领域不仅充当了政治系统的其中一个合法权力输送源,同时也是政治系统的“一个预警系统,带有一些非专用的、但具有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6]445。

(三)提供丰富的思想资源

公共领域对政治权力不但能够进行直接性的制约,同时还能够对其进行间接性的约束。这种间接性的约束体现在公共领域能够在探讨“如何制约政治权力”这个问题本身的讨论中提供丰富的思想资源,为其自身出谋献策。一旦这些丰富的思想资源被有效转化,它们立刻就可以成为直接制约政治权力的各种现实手段。

伴随着公共领域范围的扩大,各种思想资源日趋多样化。在这些多样化的思想资源中,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能够反映公众真实的意愿、呼声、要求和希望的思想资源;第二种思想资源是能够为“如何制约政治权力”的探讨提供多角度的利弊分析的思想。公共领域里面充溢了各种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团体以及各种公民角色,他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去针对每一个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三种思想资源则是在第二种思想资源的基础上,通过众多公民共同参与、共同探讨而得出的少量的具有创新性的思维角度或者实际问题解决办法。

现代大众传媒对于帮助公共领域的参与者进行超越时空的讨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激发了现代公共领域空前的活跃。同时,这种空前的活跃也为我们带来了一个巨大的思想资源库。通过充分发掘这些宝贵的思想资源,然后把它们进行有效的转化,这对于我们着手解决各种在制约政治权力中遇到的难题将发挥积极的重要作用。

[1]展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传媒[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

[2]杨礼银.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研究——以公共领域为视点[D].北京师范大学,2006.

[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4]王晓升.重新理解权力[J].江苏社会科学,2010(2).

[5]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M].林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6]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7]高海青.可选择的技术民主化:在哈贝马斯和芬伯格之间[J].哲学分析,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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