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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建议制度

2012-08-15庾丹妮常景珊

关键词:定罪量刑被告人

庾丹妮,常景珊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

一、量刑建议制度概述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现状,同时在定罪与量刑关系上,我国采纳的是与大陆法系国家相类似的定罪与量刑程序相统一的模式,这种模式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围绕着定罪来展开,而量刑问题与定罪问题相比,处于附属和次要的地位。而量刑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地位,量刑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被害人、社会以及国家的利益,完善量刑程序不仅有助于实现定罪的准确性,而且有利于从总体上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推进,理论界和司法界对量刑程序展开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实现量刑公正也成为司法机关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目标。从2000年开始,量刑建议的试点工作就在我国的检察机关中展开,积累了不少的经验。而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在全国试行。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也开始在全国试行。同时,201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些法律文件的发布与试行,给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了很好的法律解释依据,有助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发展和构建。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的规定,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以往,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主要载明的是与被告人的定罪有关的事实,极少涉及量刑的方面。而法庭调查结束之后,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也只是继续阐明被告人构成所指控的犯罪的理由,并根据相应的量刑情节要求法庭作出“从重”、“从轻”或“减轻”的处罚。可见,法院在量刑问题上享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而检察机关对于量刑问题没有任何参与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缺失,使量刑问题长期被法院绝对垄断的进行自由裁量。权力的垄断和量刑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量刑的恣意,严重地违背了刑事诉讼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理念。可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作为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

二、我国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从试点开始至今,经历了小范围的试点到大范围普遍开展的格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开展,取得了许多有益的效果。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公诉权,如果说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定罪申请书,那么量刑建议书就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量刑申请书。除了以往的定罪程序外,法院还要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使量刑程序公开化、透明化,解决了法官以往对于量刑程序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同时,量刑建议也为被告人提供了辩驳对象,被告人可以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事实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辩论,更好地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从各地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来看,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普遍较高,量刑建议的开展提高了法院判决的准确率与当庭宣判率,也减少了被告人的上诉率。可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但是,我国现在的量刑建议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立法规定的缺失和不完善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量刑建议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仅有上述少许的司法解释对量刑建议制度作出规定,对于量刑建议制度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再加上我国刑法对常见多发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种类过多、量刑情节复杂、致使量刑幅度难以把握,进而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难度加大。

(二)量刑信息的不完整性和不准确性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量刑信息是不完整的,甚至有时是不准确的。量刑信息的不完整性和不准确性会导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所包含的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内容缺乏完整和准确的事实基础,最终使其量刑建议难以为法院所接受。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量刑信息的不完整性和不准确性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的量刑方面的证据具有不完整性和不准确性。尽管侦查工作原则中的客观全面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即不论是定罪方面的证据还是量刑方面的证据,侦查机关都应该全面且客观地调查收集。但是,侦查机关为了能成功地说服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为了能把程序顺利地推进到审查起诉阶段,其往往只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方面的证据的收集而忽略量刑方面的证据。侦查机关对于量刑方面的证据没有强大的动力去收集,致使有关犯罪嫌疑人量刑方面的证据不完整或不准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主要是追诉犯罪,其以说服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为主要目标。这决定了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大多忽略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现实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忽略诸如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和被害人过错、被告人事后积极予以补偿等酌定量刑情节,这些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往往只能由被告人自己去提出。以上两方面原因致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不完整性和不准确性。

(三)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

从各地量刑建议的试点来看,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问题普遍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阻碍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问题。在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量刑建议都得到了法院的采纳,采纳率高达80%甚至90%以上。[1]这种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反映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最后的量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法院普遍会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把法院最后是否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作为考核检察官的侦查工作能力和质量的主要标准,可见,法院的“有罪判决率”对检察官至关重要。令笔者担忧的是,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是否会导致“量刑建议采纳率”与“有罪判决率”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改革试点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形,其将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作为考核检察官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如果将“量刑建议采纳率”作为考核检察官的重要标准,会对检察官的公诉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而这种压力会进一步转化为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建议的采纳的压力。目前,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高达80%甚至90%以上,很大部分的原因就是检察机关对检察官在量刑方面的考核施压的结果,这种现状存在许多问题,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往往使律师在审判程序中为被告人所作的量刑辩护无效,法庭几乎完全采纳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法庭的量刑审判程序流于形式,这造成了检察机关通过量刑建议操纵整个量刑程序的局面,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与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基本理念相违背。

三、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应然构建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现在的量刑建议制度存在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最终会影响到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效果。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势在必行。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延伸,其主要是为了规范法官在量刑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只能作为法官在量刑裁判时的参考,不能必然地约束和决定法院的量刑裁判。而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相对的是当事人有权提出量刑方面的意见,对法院的量刑裁判来说,当事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应当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同等的影响力。

构建和完善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不仅要从检察机关自身方面予以完善,还要完善律师的量刑辩护和法官的量刑裁判,这样才能使我国的量刑程序改革达到应有的效果,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

首先,检察机关应及时纠正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偏差。检察机关应明确量刑建议的性质和应有的效力,量刑建议对法官在量刑方面的自由裁量并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只能作为法官在量刑裁判时的参考。检察机关在考核检察官时,不能仅仅看到“量刑建议采纳率”,还应综合评价检察官在实现量刑规范化和透明化、保护当事人权利方面的能力。检察机关应纠正以往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偏差,对量刑建议制度树立科学合理的认识。

其次,检察机关应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能力。现在的量刑建议制度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量刑信息是不完整的,甚至有时是不准确的。为此,应加强检察机关对于量刑证据的收集能力。侦查人员应本着客观全面的原则对刑事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收集,除了定罪方面的证据外,量刑方面的证据也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且进行全面的收集。这样,侦查人员向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才能全面且客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除了包括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外,还应重视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诸如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和被害人过错、被告人事后积极予以补偿等酌定量刑情节。这样的量刑建议才能推进量刑程序公正地进行,实现程序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再次,完善律师的量刑辩护和法官的量刑裁判。居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具有许多局限性,所以应完善律师的量刑辩护和法官的量刑裁判,这样才能使量刑程序更加公正和合理地进行。一方面,应纠正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法官具有绝对的影响力,而律师辩护率偏低、量刑辩护普遍得不到采纳的现状。辩护律师应当对被告人的量刑方面的证据进行全面的收集,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形成有效的制衡,更好地实现量刑的程序公正;另一方面,法官应对量刑程序起到引导作用。在量刑程序中,法官不能一味地保持中立态度,还应当适当地介入量刑信息的收集、筛选过程中,避免量刑程序被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操纵的局面。除了完善检察机关自身的量刑建议制度,还应完善律师的量刑辩护和法官的量刑裁判,这样才能推进量刑程序的公正进行。

综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作为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不容置疑。但是我国现在的量刑建议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要从检察机关自身方面、律师的量刑辩护和法官的量刑裁判方面对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予以完善和构建,使我国的量刑程序改革达到应有的效果,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

[1] 陈瑞华.论量刑建议[J].政法论坛,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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