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12-08-15周素英
周素英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周素英
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日益增多。讨论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涉及的虚拟财产主体确认、虚拟财产价值确定、虚拟财产纠纷的法院管辖权等问题。认为现阶段可以通过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物权法、刑法进行适当补充,来实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法律保护;法律建设
自第一台计算机诞生以来,人们的生活悄然发生变化。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结合,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更是巨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4.57亿人,其中手机网民达3.03亿人,IPv4地址数达2.78亿个,域名总数866万个,其中CN域名数为435万个,网站数191万个,国际出口带宽达1 098 957 Mbps。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新型的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种。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理论学界根据网络的基本特征,结合财产的属性,形成的一个通称。自2003年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以来,法学界掀起了一股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热潮。网络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一切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QQ号码、电子邮箱、游戏ID、游戏币等等。其外延非常广泛,而且是一个开放式的外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范围还会不断扩大。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游戏币、游戏装备是其典型的表现形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笔者认为应当保持一定的前瞻性,不宜做过多的限制。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具有专属性、能够与现实发生联系而且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虚拟财产,目前它主要包括游戏ID、免费与收费邮箱、虚拟货币、QQ号码、虚拟装备等。
至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学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否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存在并依赖于虚拟空间,本质上只是一组存在于电脑主机上的数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将会给现行的法律带来难以解决的难题。另外一种观点则肯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说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构成要件:财产为置于支配权之下的物;财产具有可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处于主体支配之下的物,例如QQ号码、电子邮箱、游戏帐号等,使用者通过设置密码来防止他人对自己资料进行修改、增删,实现对该虚拟财产的支配。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能被界定为财产,最主要原因在于它具有交换价值。QQ号码,有一段时间需要付费才能申请得到,即使现在可以免费申请,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QQ号码,例如只有五位数的QQ号码、有吉祥数字的QQ号码仍然是有交易市场存在。电子邮箱除了免费的,还有付费的。网络游戏中涉及的网络虚拟财产,其交易性更加明显。在各大拍卖网站上,常有游戏中的虚拟道具和财物等拍卖活动,运营商为开拓市场也向玩家出售虚拟道具和财产。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观点是目前理论界大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但是,毕竟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虚拟空间,这一特征使得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的财产有所区别,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
二、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虚拟财产主体的确认
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谁是虚拟财产的“主人”。厘清这个问题至关重要,不仅有利于确认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同时有利于解决虚拟财产案件纠纷。
网络技术产生和发展带来一系列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改变了传统的物理空间,产生了新的空间——网络空间。这个网络空间最本质的特征就是虚拟性。正是这种特性为主体隐匿自己的身份提供了便利条件。虚拟财产赖以生存的网络空间,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自己的虚拟财产被侵犯,想要进行权利救济,却无法证明自己是这虚拟财产的所有人,同时查找谁是侵权人也是困难重重。
主体确认的问题一直困扰实务界,但想要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体系,这又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从有关网络案件来看,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一是用户的ID和验证密码,这是用户证明身份最基本的方式。二是网络运营商提供证据。虽然我国并未实行网络实名制,但是根据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服务合同的规定,用户注册应使用真实资料,这就成为用户证明自己身份的一个方式。三是结合多种取证方式证明身份,例如公证等。上述三种方式各有不足之处,第一种方式不能排除其他意外情况,例如由于黑客行为,很有可能丢失密码。第二种方式虽然有服务合同的约束,但是用户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并不少见。第三种方式有时候手续过于繁琐,成本较高。
笔者认为,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主体确认问题,需要综合采取多方面措施。既要妥善保管用户的密码,用户在注册资料时也要尽量使用真实信息,同时应当尽快确定网络运营商在此类纠纷中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
(二)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
解决虚拟财产纠纷遇到的另一问题是如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传统类型的财产易于确定价值,因为交易市场成熟,可以遵循价值规律。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不同,它还没形成交易市场,目前用户交易虚拟财产的价格极其随意,波动也大。另外,还有一种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运营商官方定价。虽然这种定价较前一种方式相对稳定,但是网络运营商的定价多出于追求利润和营销策略的需求,同时也受运营商本身经营状况的影响。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传统财产价值的确定方式,即通过取得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以网络游戏取得虚拟财产为例,在物价评估部门的配合下,让多个中等水平的游戏者各自取得虚拟财产的相关时间数据,计算出平均时间值,在游戏网站公布并备案,然后通过司法解释确认取得游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再根据最低上网费和游戏费的单价,计算出必须支付的费用,认定该费用为虚拟财产的价值。同时,立法上应尽快对虚拟财产的价值做出规范,以保护广大用户的利益。
(三)虚拟财产纠纷的法院管辖权确定
虚拟财产纠纷的诉讼解决还涉及法院管辖权问题。管辖权是法院能够对某种纠纷进行处理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统财产纠纷是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虚拟财产纠纷在这问题上遇到了困境,互联网所具有的跨时空、无国界的特点,对“侵权行为地”的解释在实际诉讼中存在很多不足。有关跨国诉讼,理论上可行,但实务上困难重重。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在参考财产侵权管辖权设定的基础上,还可以针对各国不同的情况,对国内法加以相应的修改,或制定单独适用于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法规。同时,互联网的全球性特点还要求必须通过国际合作,签订有关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建设
实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加强有关理论研究的同时,要逐步建立其相应的法律体系。
(一)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模式选择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建设,可以单独为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如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或者修改和补充现行法律,把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纳入其中。单独立法模式有其优势。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要件,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运营商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有其特殊之处,是传统法律所不能包容的。对于网络游戏,还存在对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规范,对网络游戏格式合同的管理等问题。专门制定一部虚拟财产方面的保护条例,有利于全面系统地解决这些问题。但是,直接进行单独立法,可能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而且目前网络市场也还不成熟。目前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处于空白状态,而虚拟财产纠纷却日益增加。因此,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将虚拟财产保护内容吸纳进去,这种立法模式更符合实际。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来实现此目的。
(二)构建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
(1)虚拟财产的民事保护
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财产,虽然现行法律中尚无有关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但是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首先,可以对《民法通则》第75条“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进行新的法律解释,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具体的关于审理涉及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其次,《物权法》在这个领域也留出一个口子,也可进行相应的补充。除了上述规定外,在无其他规定情况下,可以援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来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2)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
虚拟财产最为主要的保护理应是民事法律的保护,但刑事方面的保护也是不可或缺的。刑法上的保护是公法上的保护,把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才能更有利、更全面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对此,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台湾法律把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电磁记录,视为动产,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盗窃罪的对象扩大,把盗窃虚拟财产数额较大的定性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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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
A
1673-1999(2012)03-0050-03
周素英(1981-),女,福建龙海人,硕士,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福建福州350015)法律系助教。
201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