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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子”新证

2012-08-15李二年

文教资料 2012年1期
关键词:孤子周礼寡妇

李二年

(长春大学 光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31)

《国语·越语上》有《勾践灭吴》篇,同以《勾践灭吴》为题选入现行高中语文课本第一册。文中有“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宦其子”句,教材于“孤子”并未出注,中语室编著的《教师教学用书》译作:“还下令孤儿、寡妇、患病的人、贫苦和病重的人,由公家出钱供养教育他们的子女。”显然中语室对“孤子”的理解是靠不住的,《中学语文教学》2006年第6期杨宝生《〈勾践灭吴〉词语解难》一文对此提出质疑,并做训释,但同样存在误解,因此,实在有澄清的必要。

一、“孤子”的两种训释

以目前所见,相对较为合理的解释有两种,一为三十岁以下的孤子,一为丧妻的男子。先讨论前者,郑玄《礼记·深衣》“如孤子,衣纯以素”注认为“三十以下称孤”,孔颖达《礼记·曲礼上》“孤子当室”疏认为“孤子谓二十九岁以下而无父者”,两说差一年,王晖讨论过上古成人年限的问题[1],可参看。孤子的上限可达到三十岁没有问题的,这当然跟今天所说的孤儿的年龄有很大差异。文献载:

(1)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周礼·媒氏》)

(2)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礼记·曲礼上》)

若循古礼,孤子未到结婚年龄。事实上,当时的整个社会对这样的古礼未必一定遵循,不过春秋战国时期婚龄下降是可以肯定的,这从本篇所云:“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韦注:礼,三十而娶,二十而嫁。今不者,务育也。)[2]便能看得出,类似说法也见于其他文献:

(3)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墨子·节用上》)

(4)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看来年轻人到年龄(二十岁)可以立室生子,这在“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宦其子”中讲得通,孩子没了祖父,遗孤的年岁在三十以下(孤子),其子就可由公家出钱供养教育。不过,如果考虑到当时平均寿命,岂不有相当数量的小孩到后来都得由国家来养。况且本篇也说“十年不收于国”,因此这种理解很难符合实际,古书中也找不到证据,显然这种训释并不理想。

第二种理解,将孤子解释为丧妻的男子,这在薛安勤《国语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P802)、董立章《国语译注辨析》(暨南大学出版社,P753)、来可泓《国语直解》(复旦大学出版社,P894)等通行的几部《国语》译注本即作此解,显然在文义的理解上更占优势。不过,我们借助《汉籍全文检索系统》的帮助,对830种古籍出现的136篇文献193处“孤子”逐一考查,除本句外(《吴越春秋·勾践伐吴外传第十》袭用本句),其余“孤子”均无丧妻男子意。王力先生说:“解释语言要注意语言的社会性。如果某字只在《诗经》这一句有这个意义,在《诗经》别的地方没有这个意义,在春秋时代(乃至战国时代)各书中也没有这个意义,那么这个意义就是不可靠的。”[3]这对于“孤子”词义的确定也同样适用。尽管有学者以《管子·问第二十四》有“问独夫寡妇孤寡疾病者几何人也”,“独夫”与“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宦其子”中“孤子”对应,但也起不到积极的意义。

二、孤子:为国事而死者之子

通行的两种解释是有问题的,有没有更好的理解?这还要从古书的记载说起。检古书:

(5)邦飨嗜老,孤子,则掌其割亨之事。飨子、庶子亦如之。

郑玄注:孤子者,死王事者之子也。(《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外饔》)

(6)以其则养死政之老与其孤。

郑玄注:死政之老,死国事者之父母。孤,其子。(《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司门》)

(7)选举贤人,慈爱百姓,外存亡国,继绝世,起绝孤。尹知章注:孤,谓死王事者之子。(《管子·中匡》)

(8)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

孙诒让《周礼正义》:此老孤专指死政之老孤。(《周礼·地官司徒第二·遗人》)

(9)享于皇祖皇考,朝孤子八人,以成春事。

孔广森《大戴礼记补注》:孤子,死君事者之子。(《大戴礼记·千乘》)

《广韵·模部》:孤,孤子。先人为国捐躯的,其子可称为孤子,公家对这样的孤子有一定的照顾,而且有相应的制度,福利是相当不错的,甚至有被国家启用的,如《左传·哀公十一年》中的公孙禺人,而《左传·哀公二十七年》记载的颜晋更是个典型:“齐师将兴,陈成子属孤子三日朝。系五邑焉。召颜涿聚之子晋,曰:‘隰之役,而父死焉。以国之多难,未女恤也。今君命女以是邑也,服车而朝,毋废前劳。’”另《吕氏春秋·孟冬纪》:还,乃赏死事,恤孤寡。高诱注:先人有死王事以安社稷者,赏其子孙;有孤寡者,矜恤之。[4]《吕氏春秋译注》译:“为国捐躯的大臣的子孙,抚恤救济这些大臣遗留的孤儿寡妇。”是很正确的,[5]可知“赏死事,恤孤寡”是当时通行的制度。

显然,本文所说的孤子就是这个类型。公元前494年勾践在吴越夫椒之战大败,战争过后,恰如陈琳诗“边城多健少,内舍多寡妇”所言,越国势必会出现大量失去先人的孤子和丧夫的妇人,勾践想要一雪前耻,自然要安抚好这一群体。所以勾践对军烈属出台的福利为:孤子,年在三十以下成家立室,有子的,国家照顾其子。孤子有孩子,年龄尚幼的,由国家供养教育,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个孤子显然强调的是为国捐躯者之子。其实我们也不难发现,此处的寡妇同样应该与为国事而死者相关,《越绝书》卷第八载:“独妇山者,句践将伐吴,徙寡妇致独山上,以为死士示,得专一也。”足以证明这一点。换句话讲,勾践要解决的是:先人为国牺牲的,照顾其孙辈,以能收“孤子”报国之心。而在夫椒之战得以保全性命的兵士,让他们看到,牺牲者的后人会得到国家的抚养,其妻得到相应的安置,解决后顾之忧,以增强其报国之心。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孤子”是为国事而死者之子,年龄三十岁以下,有妻室可生子。实际上这个意义在《汉语大词典》“孤子”条下已经收录[6],若耐心查阅,这样的误解完全可以避免。

[1]王晖.古文字与商周史新证[C].北京:中华书局,2003:138-141.

[2]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636.

[3]王力.诗经词典序/诗经词典(修订本)[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2.

[4]王利器.吕氏春秋注疏[M].成都:巴蜀书社,2002:952.

[5]张双棣等.吕氏春秋译注[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264.

[6]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缩印本)[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2236.

本文为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号:2009第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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