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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高校学生管理与权益保护

2012-08-15陈光明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学位办学学校

陈光明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湖北武汉 430050)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高校学生中因对学校某些特定行为不服,为了维权,或上访因处理不当影响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或诉诸于司法救济把母校告上法庭的案件越来越多。给学校和谐、安全的办学环境带来诸多不稳定的消极因素。这些问题的出现,促使我们进行深刻的思考:高等学校必须做到既保证高校办学的稳定局面,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 高校学生管理与学生权利冲突现象分析

影响当前高校稳定,出现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的现象,主要反映在学校的行政管理、学籍和学位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方面。

1.1 大学生行为管理的法律冲突

学校依据校规校纪对学生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行政处分,是否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就此问题学校和学生认识、观点不一致容易引起纠纷。

例如:1999年11月,湖南某高校的六名男、女生曾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同床过夜被学校开除,六名学生以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

2004年11月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河南省首例因学生被勒令退学而引发的官司。郑州大学学生刘杨(化名)因考试找人替考而被学校勒令退学后,将学校告上法庭。

在日常学生管理工作中,除了上述典型例子之外,诸如管理人员到学生宿舍搜查违章电器、公开播放视频监控录制的学生亲密图像等问题都是学生管理中的热门话题。为此学校有关部门为了保证正常的校园秩序规定了很多“不准”,比如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宿舍,这些举措虽然是校方不得已而为之,但却有忽视学生权益保护的问题,在学生中反响不好。

1.2 学籍、学位管理方面的法律缺失

在一些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中,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都将不授予相应的学位。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完成规定的教育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中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①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本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②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和第六条以相同方式规定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关于学位的授予都没有与行政处分相挂钩的条文。因此,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看,行政处分与学位挂钩其法律依据欠缺。

此外,一些高校把学位的授予与英语四六级成绩挂钩,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1.3 后勤社会化服务方面的管理冲突

在后勤社会化服务引起的纠纷虽不像前两项那样激烈,但学生因此上访、发生群体事件,引起媒体炒作的为数不少。因为这方面问题还涉及到校园稳定和学生安全问题,所以显得更为重要。

在后勤社会化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收费和物价问题,包括住宿费、书本费、食堂饭菜价格等。这类问题非常敏感,又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一旦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矛盾冲突。其次,水电供应、医疗等问题也是热点。

2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的法理与实践分析

2.1 法理上平等的主体关系

学校的教育主体有两个,一是学校,二是学生。为保障教育公务的顺利实施,法律授予学校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当它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它与学生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随着自主招生和就业市场化,高校运作更向市场化方向发展,办学自主性更加增强,高校所担负的行政职能越来越有限。按社会分工学校规划为服务行业,高等学校向社会提供的是服务。而在校大学生是缴费上大学,公寓社会化,学生全额缴付公寓住宿费。从这个角度看,学生又是消费者。消费者与提供教育服务的学校当然是地位平等的“交换”关系。因此大学生身份特征具有二重性:一是学生,作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二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享受学校提供的教育及其配套产品或服务。两个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2.2 实际上不平等的主体地位

在现实的高校管理制度中,学校与学生两个相对主体之间大多存在着地位的不平等。与学校作为一级组织相比,作为单体的消费者——学生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学校在设计教育管理制度过程中,多从便于学校管理的角度出发,很少有政策出台是由学生参与讨论并取得学生认可后实施的。

2.3 信息不对称与学生权益损失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后果是以学生权益损失为代价的。在高校现行管理制度中,很多政策缺少法律依据,而且尚有明显损害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仍被学校理直气壮地执行着。如前所述的,学生处分与学位挂钩,这种现象不仅明显损害学生权益,亦于依法办学的趋势所不容,也必然会给学校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给学校办学产生内耗。

3 依法办学与法制建设

在分析学校屡屡作为被告且大多以败诉告终的结果时,可推论出两种可能:一是教育立法不充分;二是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因此立法要充分,学校要依法办事。

3.1 有法可依是高校依法办学的基础

高等教育立法不充分是不争的事实。例如,仅为处理考试作弊问题教育部就曾多次以明码电报的形式下发处理规定。这种应急式的处理往往是产生各种纠纷的重要原因。

高等教育立法不足说明高等教育改革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要加大高等教育改革的力度,促进高等教育立法。

从目前情况看,高等教育法规总量少,且多集中于中央政府的立法。地方性涉及高等教育的法规更少,说明高等教育的计划性强、市场性差、政府职能转变慢,发挥地方人大立法作用不足。因此应根据不同地区、民族特点,加强地区人大对高等教育的立法供给作用,保证高等学校有法可依十分必要。

3.2 依法办学是维护学校权益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学校具有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奖励处分等九项权利。但是如何保证学校规章制度,在对学校进行自主管理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从而保证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呢?

对此问题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高等学校合理设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二是高等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外部保障。要保证这一点,有效的办法为由地方人大代表学校立法,或明确做出学校某些规章制度法律效用:比如在学籍管理中何等情况应发毕业证、学位证,何等情况不发;何费该收,何费不该收;学生毕业时欠学费的、还不上贷款的是否应该扣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学生居住在校外公寓应享有何等权利等都应越细致、越准确越好,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4 高校学生和谐管理的若干建议

4.1 确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办学观念

高等学校是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个性健康成长为己任的。为此,高等学校就必须坚持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激发学生的自主、自立、自强的信念,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空间。改变学校与学生实际地位的不平等,确立学校以学生为中心,把学生视为具有独立人格、与学校对应平等的主体意识。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学校内部管理中要够清楚的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能认真履行。在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中注意尊重、维护学生的权利,严格依法办事,讲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觉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2 学校管理和学生权利救济要适应教育性要求

高校管理特别是对学生的处理,应是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最终达到教育的目的。高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应重在“预防”违纪,而不仅仅是为了“处理”学生,在制度上首先要制约学生的不良行为。学校管理应充分体现教育功能而不是行使警察权利。对学生的惩戒或处罚是为了教育,惩戒的形式必须和教育的目的相适应。

学校要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并体现在学校的一切事务当中,一切从有利于培养学生、维护学生的利益出发,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学校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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