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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

2012-08-15查贤斌

铜陵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报告责任信息

查贤斌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安徽 铜陵 244000)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与动因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概念起源于欧洲,在早期企业组织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利润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永恒主题,它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去完成本应由政府或社会完成的工作,其行为只要不违法,以何种手段和方式去追求利润都无可厚非。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不采用欺骗和舞弊等手段实现它的收益目标,就是为整个社会谋求了最大的利益。这种过分狭窄的企业经营目标,虽推动了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但各种社会公害也相伴而来。如严重环境污染,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企业雇员安全及影响雇员健康,社会贫富悬殊等等,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这就使西方国家政府及社会公众不得不开始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即要求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企业职工、消费者、社会公众及国家的利益,履行保护环境、消除污染等社会责任,将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统一起来。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由各个相关利益者构成的“契约联合体”,企业的物质资本主要来自于股东,而其他的资本如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生态资本则来自于企业的员工、消费者、政府、社区和社会公众等,他们是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有着强烈的需求。企业对以上的利益相关者应负有责任,即企业的社会责任。[1]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内容(履行哪些责任)、方式(如何履行)和动力(为什么要履行)三个维度。按照这一思路,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道德和商业伦理,自愿在运营全过程中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负责,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理论上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指导与规范,得益于经济优先权委员会(CEP)在2001年发布的SA8000:2001。这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通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其要求企业应披露包括禁止使用童工、强迫劳工和安全卫生、结社自由以及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九个方面。SA8000已成为一套被普遍认可的审核标准,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但从美国上市公司公布的社会责任会计报表来看,披露的信息主要侧重于治理环境污染、职工薪酬和社会捐赠。从长期来看,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责任消费,取得更好财务绩效、吸引责任投资,赢得更大发展机遇、增强供应链竞争力、有助于企业实施与控制价值观,帮助企业避免风险,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自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了我国上市公司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截至2010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本土上市公司已超过600家。目前,在年报中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已成为上市公司一项基本信息披露职责。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不规范,缺乏系统性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2006年第三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包括公司经营战略、公司简介、公司的管理方针及绩效指标等)、经济层面、环境层面、社会层面(包括劳工措施及合理的工作、人权、社会责任及产品责任等)。总体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主要披露了其对股东、债权人、员工、商业伙伴、客户、环境和社会公益的履行情况,但企业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时,所披露的内容存在着很大伸缩的余地、内容不完全一致,有的具体详细,有的内容简单,缺乏系统性和可比性。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披露侧重于员工问题、产品质量提高、公益捐赠,而对于环境问题、社区问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2]

(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形式单一,披露主体模糊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在披露方式上,以财务报告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为主,缺少社会责任报表,定量信息与指标信息在社会责任报告中难以体现,在财务报告中则难以区分;披露机构与披露主体划分不明确,导致无法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要。

(三)货币计量居于信息披露中的次要地位,而非货币计量则居于主要地位

从社科院发布的2009年我国百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来看,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远远落后于国外。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的社会责任信息,大部分都采用文字叙述的方式对公司年度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说明和评价。但对于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的投入(特定社会责任项目的实际举措,如控制空气污染装置、职工安全保护等支出)和产出(举措所产生的实际后果,如空气污染和职工工伤事故的减少程度等收益)缺乏定量反映,这样会降低社会责任报告的可比性和实用性。

(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报喜不报忧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规定,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应当披露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违规的次数、被罚款的金额等负面信息。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主要是 “污染环境”、“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拖欠货款”、“拖欠或压低员工工资”、“不顾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商业贿赂”等。但在我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中,千篇一律的都是企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大力整治环境污染”、“积极参与社区公益事业”等正面信息,看不到对企业以上负面信息的披露。

(五)缺少独立的第三方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审计

虽然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要求,社会责任报告应当由企业外部的第三方进行认证,但是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所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并没有经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审计,报告使用人无法判断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允性,从而削弱了社会责任信息的可靠性和有用性。

三、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不到位

在2009年度《财富》杂志“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调查”中,“认识缺乏”被选为阻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进一步提高的最大障碍。目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对企业社会责任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设置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构,没有认识到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提升企业商誉与品牌形象、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开拓国际市场、提升管理水平、增加经营成本、降低经营效率等作用,也没有系统学习或培训过联合国契约、OECD公司治理、生产守则等社会责任知识和流行的社会责任概念。例如,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管理层没有听说过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更不说通过该项认证。在实践中,很多上市公司没有安排专门的部门负责社会责任,而是将社会责任报告的撰写交给董事会秘书或信息管理部门。

(二)政策、法规支持不到位、企业未形成内容完整的社会责任框架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过于模糊,边界不清,管理者不清楚哪些工作是企业必须做的,哪些是企业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3]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细化企业应当对外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形式与要求。企业要将社会责任真正转化为行动,必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社会责任体系,但我国上市公司忙于应付实施和报告社会责任,多数企业都没有成型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没有在高层决策中建立保障利益相关方利益的机制。

四、完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对策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制定适合我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和标准

目前我国社会责任主要是自愿性的信息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必须逐步由无序走向有序,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将是必然的选择。在披露方式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以自愿性披露为主、强制性披露为辅,鼓励企业披露职工信息、产品信息和环境信息等内容,逐步从自愿性披露最终过渡到强制性披露。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渠道可以多种,公司网站、年度报告、新闻媒体都可以作为对外信息披露的渠道,其中把社会责任报告作为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进行披露更具有可信性。因此,年度报告应是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最佳渠道,提倡在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而不是分散披露。在实行社会责任会计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和标准。

(二)非货币性与货币性相结合、以货币性信息为主、非货币性信息为辅;定性信息与定量信息相结合、以定量信息为主、定性信息为辅

信息的计量单位有货币、劳动量、实物量、时间等多种形式,传统财务会计将用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反映。由于社会责任信息的多样性,要求我们进行计量时不能只局限于传统的货币计量方法,而应采用较为现实、灵活、多元化的计量方法,将非货币性与货币性相结合、以货币性信息为主、非货币性信息为辅。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有些内容可以定量反映,但也有大量的社会责任是以非经济形态存在的,因其不确定性而难以可靠计量,只能用定性方式进行披露。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社会责任信息应采用不同的披露形式,例如企业诚信、公平竞争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可通过文字说明的方式进行定性披露,而对于劳动保障、工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性捐赠、纳税等情况则可以采用实物、劳动或货币为计量单位,从数量上进行表述和披露。此外,我们可以借鉴成熟的经济计量模型,例如社会成本――效益分析模型、投入――产出模型,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及用于保护和防治措施而产生的效益,采用货币尺度进行定量化分析和反映。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

Fama&Jensen(1983)认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的比例越大,其对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督就越有力,企业自愿披露的程度就越高。[4]Roberts(1992)的研究成果表明,独立董事的比例等公司治理因素的完善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5]因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有利于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健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有权威的实施部门,将社会责任行为提升到战略层次。在稳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走向深入的同时,使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得以不断丰富和发展。

(四)实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审计制度

社会责任审计的缺乏不利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管。我们可以借鉴对财务报告的第三方独立审计的思想,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纳入到第三方独立审计之中,以加强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保证其对外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允性。[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相关内容规定,“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因此,我们可以立足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合理的社会责任审计标准,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四个方面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1]刘建红,杨亚娥.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1).

[2]陈弘,白晓雨.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分析[J].会计之友,2010,(12).

[3]李正,向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07,(7).

[4]Fama,E.,Jensen,M..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3,(26):301-325.

[5]Roberts,R.W.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Disclosure:An Application of Stakeholder Theory[J].Accounting,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1992,17(6),595-612.

[6]郭恒泰,张鲜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与建议[J].财务与会计,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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