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大米”事件的伦理思考
2012-08-15陶李艳
陶李艳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5)
一、黄金大米和“黄金大米”事件
(一)什么是黄金大米
世界上有2.5亿儿童缺乏维生素A,每年因为缺乏维生素A导致25万到50万的儿童失明,其中一半在12个月之前死去。虽然在胡萝卜、西红柿之类的蔬菜,以及肉类、黄油、牛奶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A或者是促进维生素A在体内形成的物质,但是对于生活在世界贫穷国家的大多数人来说,吃饱肚子都成问题,这些简直就是“奢侈品”。那么,怎样才能帮助这些生活在贫困国家和地区因缺乏维生素A而丧生的孩子们呢?科学家们想到一个办法就是在大米中加入维生素A。1984年国际水稻研究所Peter Jennings博士首先提出黄金大米的设想以减少水稻消费人群的维生素A缺乏症的发生。20世纪90年代初波特利库斯教授和拜尔博士得到了洛克菲勒基金会所提供的资金资助,在有充分的财力支持下,波特利库斯与拜尔发现了合成途径,找到了可能的基因并进行修饰,研发了能产生β-胡萝卜素的转基因水稻。2000年,第一株黄金大米在台北309的遗传背景下研制开发,该品种含有两个转入基因,一个来自黄水仙,另一个来自细菌。后来先正达公司开发出了黄金大米一号,并在2004年捐赠给了“黄金大米”人道主义委员会。2005年先正达公司又研制了黄金大米2号,这是一种比1号的β-胡萝卜素含量更高的转基因大米。但是在黄金大米的推广上,一直受到了绿色和平组织和一些反转基因的国家组织的强烈反对。
(二)“黄金大米”事件
2012年8月30日国际绿色和平组织向媒体表示,美国一科研机构发布了其对24名中国湖南儿童进行转基因大米人体试验的结果。据绿色和平组织介绍,该项研究旨在检验美国先正达公司研制的转基因“黄金大米”对补充人体维生素A的作用。这项研究共选取了72名6到8岁的健康儿童,受试儿童全部是湖南省衡阳市一所小学的学生。研究者令其中24名儿童在21天的时间里每日午餐进食60克黄金大米,并对其体内维生素A含量进行检测,得出的结论是黄金大米与维生素A胶囊效果相当。针对于现在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定论,一个美国机构用中国的儿童试验其转基因大米的效果实在是令人感到费解和愤慨。而且事实上早在2008年农业部和浙江省农业厅在得知该研究计划后就叫停了这个项目,那么为什么在2012年8月1日一篇发布在《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的论文显示这项计划最终是在美国塔夫茨大学的唐文广领导下得到了完成了呢?绿色和平组织认为,用中国儿童作为转基因大米的实验对象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呼吁中国政府审核该研究的合法性,并对受到影响的儿童提供医疗和法律援助。
二、“黄金大米”事件暴露的伦理问题
(一)知情同意原则
美国塔夫茨大学的学者教授在湖南省衡阳市江口小学进行黄金大米的试吃,到底我们的学生、家长和老师知不知情是媒体大众一直争论的问题。从相关的报道上可以了解到,至少我们学生和家长是不知情的,他们一直以为吃的是“营养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吃的是转基因大米,也并不了解自己在进行的试验究竟是什么。这样的黄金大米的试吃,另一种的学术表达就是转基因人体试验。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教授曾庆平介绍转基因人体试验,可分为药学试验和食品营养学试验,前者注重毒理药理的研究,后者重在研究营养物质成分的转化。通过这样的定义可以知道,这次的试吃应该是属于食品营养学试验。
在人体临床试验中,受试者作为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而受试者本身对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却并不了解,就像在此次事件中的24名儿童一样,他们其实并不知道自己做了“小白鼠”。那么要怎样保护受试者的利益不受到伤害呢?确保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知情同意这个概念源自于《纽伦堡法典》,该法的第一点就是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原则——以人体为试验对象时,事先征得受试人自愿同意接受试验,乃绝对必要的条件。就是说,受试的人员必须具有行使同意之法律权力,必须是处在没有任何强迫、利诱、欺诈、虚伪、哄骗,或者其他将来有强制、威胁意义的形式介入,而能够自由运用其选择权的情况下做出决定;还需受试人对于涉及的主要内容具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使其能做出明智的抉择。
我们来看这次事件,学生家长所知道的只是给自己的孩子提供“营养餐”这样的事情,都以为这是一件好事,因为校方也是宣称这事是学校经过努力争取到的。因而家长们根本就不会去考虑这样的试吃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当然他们不知道这次试验的主要内容,不知道这次吃的是转基因大米,自然也不能认识到这次试验可能存在的风险。社会治理的最重要的道德原则是公正原则,著名的伦理学专家王海明说,公正是同等的利害相互交换的行为,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或分配,权利和义务相等是公正的根本原则。每个人都有自主权和抉择权,这是社会和他人应该且必须给予的利益,是社会和他人应该且必须满足的要求。基于这样的基本权利,人们应该都有选择吃什么或不吃什么的权利,而且必须受到社会和人的尊重。在选择吃什么之前首先必须要保证人们知道自己吃的什么,然后才有选择吃与不吃的可能。而在这次“黄金大米”事件中,家长们在吃什么上就被欺瞒了,那么后面选择吃与不吃都是形式,没有实质意义。家长们在不知道试吃黄金大米可能存在某种风险的情况下让自己的孩子吃下了所谓的“营养餐”,而美国的研究者得到了自己想要的数据和结论并发表了自己的论文,这其中的利害关系是明显的不对等的。所以,基于伦理学上不伤害和伤害最小的原则,我国政府必须要在保证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
现在还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对于知情同意的不重视,很多人都觉得这只是个形式而已,不需要太认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代替接受试验人员签字的情况。我们素来就有家长制的传统,家长或者是因为有职有权就像家长似的包办一切的事例还是层出不穷的,虽然“家长”的作用很大,但是在涉及到个人的自主选择权的时候是不可以随便代替他人的意志的。
(二)对弱势受试者的保护
这次事件暴露的另一个问题是我国对儿童受试者的保护措施存在过于笼统和缺乏细致的规定,仅就要求获得儿童的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征得能做出决定是否参加试验的儿童的同意就可以了。并没有对在人体试验中儿童受试者可能遭遇的风险做出更多的附加评估措施,也没有对儿童接受试验做出更多的在具体审批程序、同意要求和实施过程要求的详细规定。
在该次试验中,24名儿童家长确实都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是家长们了解的情况和试验本身是不相符合的,他们只是被告知吃的“营养餐”,根本就不知道这是个试验。转基因食品本身的安全性问题就没有得到过正式的肯定,且一直还在试验中,这样的黄金大米就贸然给咱们的孩子吃,并且没有更多的保护和评估措施,这样的行为太不负责任了。儿童本身就是一个弱势的群体,因为其身体心智等方面都还没有发育完全,他的生理和心理能力都是不能和成人相比较的,这样给他们吃转基因大米会给他们带来怎么样的后果?会不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长发育?如果出现问题谁来负责呢?而且事实上,我们这24名儿童是否缺乏维生素A还是有待考证的。所以我们必须防止再次发生这样的行为,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属于我们自己的弱势人体实验受试者的保护法规。
三、“黄金大米”事件的思考
“黄金大米”事件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虽然在我国的行政法、民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涉及到有关人体试验受试者的保护措施,但是还是存在针对性不够、比较零散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所以,我们国家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有关生物领域内人体试验接受这保护的法律,将所有的资金来源和任何目的的人体试验纳入到调整的范围内,结合不同人体试验的特点将有关的法律原则细化,以保证所有的人体试验接受者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是要加强对于弱势的人体试验接受者的保护。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章中并没有对儿童、孕妇等弱势受试者提供可操作的附加保护条款,我们有关的立法部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合理措施,在立法和执行上注意考虑弱势受试者的保护。最后要加强我国在人体试验领域的伦理审查机制和监管力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把握试验的性质和试验可能带来的后果,并且要保证接受实验的人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1]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邱仁宗.生命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李大平.关于医疗技术人体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建构的设想[J].中国医院管理,2008,(9):12.
[4]黄嫱,赵纪新.人体试验中知情同意权的伦理意蕴探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0):23.
[5]李歆,王琼.美国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的联邦法规及对我国的启示[J].上海医药,2008,(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