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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务犯罪线索的经营

2012-08-15张蛇喜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案件线索行贿人职务犯罪

张蛇喜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江苏泰州225300)

职务犯罪的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启动器,是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力度的重要基础工作。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都具有一定职务和权力,犯罪的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而使得职务犯罪发现相当困难。线索难寻已经成为制约职务犯罪查处的一个“瓶颈”。笔者根据自己多年反贪工作的实践,就其现状及解决的办法略谈管见。

1 当前获取职务犯罪线索的现状与困境

(1)职务犯罪线索主要靠举报。由于已经习惯了旧有的办案模式,许多侦查人员缺乏主动出击的意识,导致查办范围始终局限在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范围内。同时,由于举报线索很多都含有举报人的个人情感,以致捕风捉影,再加上缺乏专业知识,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大多不具证据效力且很难核实,导致成案率低下[1]。

(2)职务犯罪线索的不稳定性。当前反贪部门大部分案件由本部门自侦办理,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移交,案源可能随着其他机关移交量的变化而出现不稳定。许多办案人员经常是“抓到一个算一个”,缺乏主动性、计划性和系统性,很少会有计划地运用谋略办理系列窝案、串案。

(3)经营线索水平不高。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不断向复杂性、专业性、隐蔽性、智能性发展,对于国土、海关等审批权限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由于群众举报的对象是单一、个别的,而反贪部门缺乏长期经营线索的条件、途径和能力,有时稍有动作,反而是打草惊蛇,往往是“捕了小鱼而漏了大鱼”。

(4)收集线索的环节脱节。检察机关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负责情报资料收集、储存、管理的统一机构。举报中心仅仅接受举报、来信、来访,工作相当被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比较有条件去主动收集情报信息的,但因职能划分不清,在实际工作中,这一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反贪部门侦查过程中对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的依赖程度较高,缺乏独立性,大大影响了办案的效率。

2 解决职务犯罪线索匮乏的措施与办法

(1) 激发群众举报热情,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检察机关首先要发动领导、依靠领导发动群众,要加强向当地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请示和汇报,让他们重视查处职务犯罪的工作。其次检察机关要加大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对举报的信心。要做好鼓励和保护举报人的工作,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和沟通,可将其吸收为检察机关收集线索的协作人,与其一起分析案情,了解涉案人员的一些情况,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收集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

(2)通过案件行贿人挖掘串案线索。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侦查办案人员应当开拓眼界,跳出事实看事实,不能只注意到职务犯罪案件的某一行贿人在为某一事行贿,就证取证,就事论事,而应当综合分析案件行贿人的个性、经济情况及平常的为人处事,其在办理此一类事情的过程中,可能会采取同样的行贿手段,向其他单位办事人员行贿。在当前案源、线索较少的情况下,通过行贿人挖掘串案,这不可不说是一种策略。

(3)通过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排查串案线索。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提升查办职务犯罪的意识,要善于分析总结案件,从中发现某些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征,同时排查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从中发现线索。

(4)通过职权关系梳理案件线索。近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的作案时间表明,由于各行业都在不断强化权力制约,逐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行贿人员的行贿目标也随之发生变化,即它们不仅瞄准某个岗位的人,而且想方设法同时“摆平”相关环节的人员,形成横向或纵向一条线的格局。因此检察机关的侦查办案人员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要注意一些有职有权的岗位,尤其是那些权力比较集中,直接通过指令就能得到相应利益的岗位,同时还要分析一些岗位并非孤立一环,所发指令有时需要上下贯通才能奏效。通过梳理职权关系,就可能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就不会遗漏其他犯罪嫌疑人。

(5)通过犯罪嫌疑人交待扩大案件线索。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仅是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而且是收集其他证据的重要线索[2]。当前发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有些往往是同一单位多人卷入,除共同犯罪外,较多的则是单独或交叉作案,即行为人之间未有预谋,或各自实施犯罪,或仅在作案时相互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这时原同一单位作案者的供述显得尤为重要,从案件线索角度来看,其供述的就是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而且都具有相当的初查价值。

(6)通过赃款去向追踪案件线索。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侦查办案人员不仅要把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查清,还要认真排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至亲的经济状况,摸清有关涉案人员的消费情况,从中分析出一些反常现象等。检察机关的侦查办案人员要尽最大的努力,将犯罪嫌疑人赃款赃物去向最大限度地查明,这样不仅能印证有关犯罪事实,而且还能够通过赃款赃物的去向追踪案件线索,发现漏罪。

(7)通过与有关部门联系,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按照建立反腐败整体格局的要求,与相关执法执纪等部门建立联系、通报、共享、移交案件线索的制度,这也是及时收集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途径之一[3]。检察机关如能及时和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等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将是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一个重要渠道。另外,检察机关还要寻求本单位侦查监督、公诉、反渎职侵权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有时他们在办理案件中也可能发现贪污、贿赂线索,这也是案件线索来源之一。还有就是和上级院业务部门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将一部分案件线索交办,这是扩大案件线索来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总之,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提升业务素质,开拓思路,创新工作,多管齐下,广开案源,必能将查处职务犯罪工作从广度和深度上向前推进。

[1]郑广羽.关于反贪侦查能力的建设[J].反贪工作指导,2011,(1):52-58.

[2]丁谷平,翁云卫.发现线索证实犯罪的六种途径[J].反贪工作指导,2009,(6):51-57.

[3]李忠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据研究[J].人民检察,2011,(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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