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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

2012-08-15沈天忠韩志民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法律制度

沈天忠,韩志民

(辽宁省锦州市义县检察院,辽宁 锦州 121199)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

沈天忠,韩志民

(辽宁省锦州市义县检察院,辽宁 锦州 121199)

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建立理性社会准则的重要基础,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保障社会公平、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有机组成的重要部分,是保障社会公民人人享有公正的法律保障的重要举措。论文主要从法律援助的定义及基本原则、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内容研究以及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具体实施等几个方面,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我国法律援助机制建设的历史、现状和目标,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提供参考。

法律援助;公平;社会保障

法律援助最早起始于15世纪的英国,距今已有五百多年的历史。20世纪中叶,西方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援助体系,并且把能够为社会普通民众提供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作为现代法制国家的重要标志,在此基础上,世界更多的国家也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的定义及基本原则

法律援助主要是指法制国家对因经济困难而不能完全或完全不能支付法律诉讼的相关费用的公民提供一种免费的法律援助,以保障和维护他的合法享有的社会权利。法律援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法律援助与个人和社会组织法律援助行为不同,它主要是一种国家的行为,其实施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部门;第二,法律援助的对象包括一般援助对象和特殊援助对象,一般援助对象是指经济困难而无法支付相关费用的公民,特殊援助对象是指身体残障人员,包括盲人、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极刑的被告人;第三,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是减免法律费用,依据相关规定,对无力支付法律诉讼费用的公民可以全面免除诉讼费;第四,法律援助包括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指法律服务费,广义不仅包括服务费,还包括法院诉讼法的减免。

我国对于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始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关于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纲要》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化的法律援助体系。其目的,一是实现宪法赋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推进法律合理、科学、规范的发展;二是保障人权,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履行相关的国际义务;三是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使律师的社会责任得到落实;四是使得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维护。

二、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首先是大国责任的体系,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先后加入了多个人权公约。我国作为目前联合国仅有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信守承诺,恪守相关的条约规定,承担相关的条约义务是一贯的原则。因此,我国在本着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由自身实际出发,充分借鉴世界各国的相关经验,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中都规定了保障人权的内容,而保障人权的方式之一就是提供切实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也是缓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在财富积累的基础上产生财产的差异,造成社会的贫富差距,法律援助则是能够有效调节社会由于社会贫富产生的社会矛盾关系的重要形式。它能够使得各个群体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对社会抱有信心,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免遭社会失序带来的损害。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也是完善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社会法律保障体系是保障弱势群体,提高社会稳定度,实现社会机制高效率运行的重要保障。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也是建立在追求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的,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也对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三、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内容研究

一个国家司法是否公正,人民民主、自由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不仅需要有完善的法律管理制度,也需在公民权利受侵害时得到必要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保障应免除于个人经济原因、身体原因等非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且在法律面前,虽然公正的结果很重要,但是程序的公平更重要,因为程序的公平是结果公平的保障,是能够更大程度地避免不必要损失的保障。司法援助是保障每个公民获得程序公平的必备条件之一,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社会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也应当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特色,但同时也要遵循法律援助的相关基本原则。首先,法律援助制度能够体现政府对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公民获得越来越多的政治、经济及其他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下,政府对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以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其合法的法律权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法律援助保障了诉讼程序的公平,实现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保障了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再次,法律援助制度保障了社会稳定、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最后,法律援助制度能够完全落实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关系,保障了社会关系的稳定。

四、法律援助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从宏观层面上讲,主要是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设置两个方面。对于政府层面,政府除了设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基金会外,还应当设立更高一级的协调委员会,负责从更广泛的角度协调公检法、民政及工青妇等相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在中央直辖的省市县也要建立相类似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且下一级接受上一级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服务;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建设上,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本级别的相关部门例如妇联、工会等组织相联系,同时多与本辖区内的高校建立法律援助站等援助派出机构,从而更好地为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群体服务。同时,法律援助机构为确保公益性,不能从事有偿的法律援助服务,并且接受上级机构和社会民主的监督,在本级别的公检法机构内部设立相应的与法律援助机构相协调的部门,落实相关法律援助的义务。

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法律事务所的无偿支持和社会提供的捐款。为了保持法律援助的公正性,各级政府应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努力保障法律援助机构资金的正常拨付,同时以法律或政策的形式通过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规定部分律师每年必须提供一定的无偿法律援助案件,作为其每年的审核标准。另外,我们也要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让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性,发挥社会的力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水平。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支撑,是实现法律权威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改革进一步深入、经济更好的发展,我国更加重视人权的保障,社会法律援助制度必将得到更好的发展。

[1]张耕.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2]肖扬.探索中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张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宫晓冰.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5]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理念与方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D92

A

1673-0046(2012)6-0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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