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推进唐山市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若干建议

2012-08-15张卉芳

唐山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唐山市法律意识司法

张卉芳

(唐山学院 文法系,河北 唐山063000)

一、唐山市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005年党中央发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号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当务之急是必须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尽快实现“依法治农”。[1]法制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唐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稳步推进农村的法制建设,在地方立法、法制环境营造、普法宣传、法律维权等诸多方面做出了努力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根据我们向农民发放的400份问卷调查结果,以及结合实地调研情况分析,认为唐山市在农村法制建设中还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

(一)农村普法宣传效果欠佳

随着通讯技术、交通设施和媒体设备的发展,农民可以通过电视节目、报纸、网络、现场宣传、身边的案件等多种途径去学习并了解法律,67.67%的被访者表示居住地曾经进行过包括布置法律宣传展板、挂图、播放法制专题片或电影、散发法制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等某一形式或几种形式的现场法制宣传,但超过70%的被访农民认为当前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不能够显著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于他们掌握法律知识帮助不大。

(二)农民对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的程度仍徘徊在较低的水平

调查数据显示,45.2%的被访者不清楚男性法定婚龄,44.7%的被访者认为民法或刑法是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此外,作为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之一,91.41%的被访者表示不了解或者不甚了解何谓法律援助。通过我们抽取的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问卷问题答复可以判断,农民对于一些具体的法律常识不了解或不甚了解,农民对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的程度仍徘徊在较低的水平。

(三)农民不以诉讼为主要救济和维权手段

仅有31.31%的被访者在回答“如果遇到权益纠纷,您最愿意采取哪种方式解决”问题时选择诉讼,更多的农民则选择信访、私了甚至隐忍的方式作为应对争端和矛盾的方式,而不是拿起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四)农村法制环境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在硬环境方面,所谓的基层司法还是不够基层。目前,唐山市大部分农民的主要活动范围是乡镇和村落,但作为县级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乡镇法庭、乡镇检察室制度在我市并没有普遍确立,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财政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其次,在软环境方面,由于受官本位思想、司法从属于行政传统及个别官员败坏公务员队伍整体形象的影响,被访村民表现出对于法律救济的强烈不信任,甚至认为没钱就不要打官司,仅有39.9%的被访者相信行政不能干预司法,10.35%的人认为基层行政干部严格依法办事,32.07%的人认为基层行政干部比较依法办事。

(五)农民的法律意识还只停留在价值评判阶段

当前,社会普遍的观点认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但我们通过走访实际感受到,此种说法不够准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市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是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由于受老实本分的生活态度、与世无争的生活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还仅仅停留在价值评判的层次,对待一些侵权行为人,还只是模糊地评判出他这么做违法了,而不是很清晰地知道他违反了什么法,我要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权。总之,一些农民还不能把这种思想层面上的价值判断转化为现实生活中自觉的维权行为,农民的法律意识从自发走向自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推进唐山市农村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高度重视,不断健全完善我市农村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法制建设的投入,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市作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已经陆续出台了《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唐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等一大批涉农法律文件。但在未来农村的发展建设当中,还应当本着求真务实、责任为民的态度继续完善立法,重视调研与论证,注意吸收乡规民约中的有益内容,拉近法律文件与农民生活的距离。

第二,加快户籍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步伐,为法律法规的普遍适用创造条件。农村在我国不是一个简单的地域概念,在地域概念之外强大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城市和农村人口清晰地区别开来,随之而来的是政治、经济、文化、医疗等方方面面的区别待遇。一方面法律在赋予权力的时候保护了这种差别,另一方面法律在分派义务的时候却要求城市、农村居民共同遵守。这正如法国作家阿纳托尔·弗朗斯所言:“法律,以其崇高的平等,禁止富人也禁止穷人栖身桥下、行乞街头和偷窃面包。”[2]所以我市要尽快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户籍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

(二)立足长远,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司法机构建设

第一,建立流动法庭制度。根据调查,在我市较大的乡镇设有乡镇法庭,而大多数乡镇既没有法庭也没有检察室。如果增加资金投入,建设乡镇一级的司法派出机构并增加基层司法工作人员需要较长的建设周期,那么采用国内很多地方实行的流动法庭这种新颖而又平易近人的形式,则既能降低农民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成本又能拉近农民与诉讼之间的距离,在田间地头、在农家院里审案正是送法下乡的最直接体现。调查数据显示,电视法制节目和身边的案件被农民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宣传形式,流动法庭对于法治氛围的营造具有直接作用。所以建立流动法庭制度是目前加强农村基层司法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二,制定规划,立足长远,稳步推进派出法庭以及乡镇检察室普遍化、常态化、制度化、正规化建设。目前,我市对于农村法制建设的投入与客观需要还有差距,基层司法力量明显不足。基层司法机构承担着大量案件的侦察、检查、审判工作,业务负担极为繁重,但在人员配置、人员素质和办公条件方面却不能和上级司法机构相比,这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法律权威在民间的建立。因此,应扩充其编制,优化其办公条件,逐步设立乡镇基层司法机构之下的派出机构,将派出法庭和乡镇检察室普遍化、常态化、制度化、正规化。

(三)多措并举,为农民提供各种类型的法律援助

第一,在高校中积极组织法律援助队进入农村进行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作为高校教师,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高校的法律资源。唐山市影响最大的三所高校——河北联合大学、唐山学院、唐山师范学院都设有法学专业,拥有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和数量庞大的法学专业在校生。据统计,仅就唐山学院而言,法学专业在校生近三年来司法考试通过率都保持在50%左右,拥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可以胜任一般的法律咨询服务,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也可以发挥团队优势。同时,通过研究地方高校的培养目标可知,地方高校大多致力于培养实践能力较强的应用性人才,其法学专业都积极建立自己的实习、实训基地。例如,目前唐山学院法学专业已与乐亭县大苗庄村委会签订实习基地协议,正在进行让大学生进村庄了解基层司法、提供法律咨询的尝试,下一步唐山学院将筹划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为城市、农村开展法律服务,利用假期组织法律援助队进入农村进行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简言之,农村有法律服务的需求,高校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将两者相结合,是实现双赢的选择。

第二,积极倡导我市各律师事务所制订公益计划,为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援助。随着近年来法制环境的改善,唐山市律师业得到蓬勃发展,律师事务所和从业律师的数量逐年增加。律师由于长期工作在司法第一线,拥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处理案件和维权方面具有其他社会法律力量不可比拟的优势。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迅速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组织律师事务所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每年制订公益计划,为农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第三,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农民法律维权牵线搭桥。很多农民之所以不选择诉讼维权,就是因为对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不太了解,认为其过程极其繁琐,不如选择线路较为简单的信访、私了等方式。大学生村官受过高等教育,而且大学的公共课程中普遍设置的“法律基础”课为大学生普及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因此大学生村官可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村民遇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时,积极帮助他们联系司法援助,并在诉讼程序、方式方法上给村民以积极地指导,消除村民的畏难情绪,帮助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四)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

第一,强化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制教育。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必须经历的成长阶段,其普适性决定在义务教育中引入法制教育才能保证普法的全民性,其社会影响和普法效果不容忽视。经过走访我们了解到,在唐山的九年义务教育中设有法制副校长、校外法律辅导员等法制教育角色。这类角色大部分由派出所、公安局的领导或干警担任,教育方式为每年1-2次的法制教育,主要围绕预防青少年犯罪展开。该类法制教育,教育频率较低,教育内容单一片面,对于学生树立法律观念、掌握法律知识效果并不显著。除此之外,在中学设置的思想政治课程中有部分涉及国体、政体、政治法律思想等宪法、行政法内容的知识,由于该类知识与日常生活、法律实务尚有一定的距离,也不能称之为有效的法制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应将法律规范作为浅显易懂且适合青少年学习的教育材料在义务教育中推广,唐山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这方面的尝试。

第二,以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法律宣传。设置展板、发放传单、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对于有直接法律需求的农民群众比较有吸引力,但其他很多农民对此兴致则不高。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如电影、法制电视节目,以及唐山特色曲艺——乐亭大鼓、评剧等传播法律内容,宣扬法律精神,对激发农民群众了解和学习法律的兴趣,应该能取得更好更深刻的普法效果。

第三,多渠道搭建法律学习、交流平台。当前,许多村委会建立了自己的图书资料室,应在资料室中适量地购入法律书籍,以方便农民群众在有需要、有兴趣的时候进行查阅和学习。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向农村延伸,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并有意识地建立法律学习、交流平台,如大学中法学专业的学生与自己的农村实习基地建立稳定的网络联系,做到及时沟通,可以提升普法效果以及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

第四,对乡镇、村级基层干部进行法制培训。大部分农民认为行政干预司法、行政干部不能严格依法行政,这是农民不信任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基层行政干部开展法制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在平时工作中用法律的视角看待问题,用法律的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尊重司法独立,严格依法行政,是改善农村法制环境的重要一环。此外,各级地方官又被称为父母官,父母官带头学法、用法、守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可以带动一个地方法制风气的形成。

第五,重视农村法制文化建设,逐步更新农民的法律意识。农民保守陈旧的法律意识是由于受到落后的经济水平、相对封闭的生活环境、根深蒂固的乡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转变。在农村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不断丰富农民的生活,开拓农民的文化视野,是破除其保守守旧的法律意识影响,接受新的民主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

[1]吴青云.搞好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J].知识经济,2011(6):83

[2][美]埃弗里特·M·罗吉斯,拉伯尔·J·伯德格.乡村社会变迁[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19.

猜你喜欢

唐山市法律意识司法
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
唐山市
唐山市还乡河水污染综合治理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唐山市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探讨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意义及途径
提高法律意识的实践与探索
限于亲友“低吸高贷”行为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