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乡土权威的基层社会治理功能
2012-08-15冯志伟刘志松
冯志伟 刘志松
一、权威与权威类型
权威,其英文为 Authority,原意指“创造者”。即那些能够发明创造出新鲜事物,并以此为人们所信任的人。后逐渐用于政治领域,用以指代那些在政治生活中靠人们公认的威望和影响而形成具有支配力量的人物,它通常以政治权力为后盾,依据正义或人格的感召力,形成高度稳定可靠的政治影响力,构建支配与服从的权力关系。我们所要谈的权威是就社会权威而言的,它较政治权威更广泛,既包括“合法”的政治权威,也包括“民间权威”。在此意义上,权威往往是权力“有效”的一种表现方式,具有一些基本的特征,如:通常依附于一定的社会组织或权力结构中的某些角色,往往是领导者,这使得权威具有了标志性;以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同为基础,这是权威获得遵从和承认的必要条件;表现为优异的品德、素质、能力及由其产生的社会凝聚力,而这种力量使他们能够获得人们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人格的感召力;一般以符合道德的合法方式引起人们的自愿服从,更注意满足人们的心理需要和情感平衡。
在不同的群体当中,人们对于权威作用的需求不同,其类型和产生方式也就不同。根据韦伯的分类,权威 (韦伯也称为“统治”)被分为三种类型,即合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和魅力型权威。合理型权威 (Legal Authority),也可以称作合法型权威 (这里所称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是狭义的,与韦伯所讲的广义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正当性不同),这在现代表现为科层式权威 (Bureaucracy Authority)。合理型权威建立在相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的合法性基础之上的,〔1〕以规则为统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点。传统型权威 (Traditional Authority),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 (这里韦伯是在广义上使用合法性一词,可理解为正当性)之上。〔2〕代表这一权威的个体是按照传统遗留下来的规则确定的,对他们统治的服从是基于传统赋予他们的固有的尊严。〔3〕它是一种最古老的权威形式,其效力多来自于习俗、惯例、经验、祖训等。魅力型权威(Charisma Authority),也被音译为“克理斯玛”型权威,也有称之为神异型权威或“自然权威”的。这一权威类型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4〕也即来自于对领袖个人魅力的崇拜。所谓魅力,即一个领袖人物的超越凡俗的品质,它可以是不同凡响的气质、人品、性格、学识、智慧和能力,也可以是凡人不能理解的神授魔力,所以,这种权威又可称之为超人权威或神授权威。具有魅力权威的领袖人物,必须拥有某种超人类,甚至超自然的,也是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力量或素质。〔5〕一般是利用创造对众人的福利以获得声望,从而产生一定的支配力和尊严。这一权威的本质是“敬仰”。由于此种权威不经法律界定和干预,因此韦伯又称其为“自然权威”。
二、乡土权威及其类型
按照韦伯对权威的分类模式,我们对乡土社会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权威进行考察。当然,考虑到“没有任何一种权威是纯粹的一种类型”这一前提,在没有办法界定清楚的时候,将其命名为“混合型”。先看第一类,合理型。在中国,合理型也可以理解为“官方型”,也就是官府。这类权威具有官方性,其存在的场域也最为普遍。但由于这类权威发挥作用的基础是“相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的合法性”,对“制度”与“规则”的“相信”所指的是一种心理认知,而不是简单的国家暴力的威慑,所以,这一要求“信服”的心理认知便使其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场域产生了差别。那些更容易相信法律和规则的区域,合理型权威的生存空间更大,而对法律持怀疑态度或者抵触的领域,合理型权威存在的空间则相对较小。一般而言,合理型权威在城市较在农村更有发挥空间。中国自古以来,除了极个别时期,国家权力只设置到县一级,而广大基层农村社会则交由其它权威去经营,这与合理性权威的存在场域要求密切相关。
其次是传统型权威。这一权威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权威、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权威和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权威等。其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权威如宗族长、宗亲会首等。当然,血缘关系群体有时并不一定表现为正式组织形态,但作为群体它是客观存在的,大部分个体都无法脱离这一群体的影响。即使简单如一个家庭也是如此,家长总是对孩子们有下达命令或发表意见的权威。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权威如传统的同乡会首、保甲长、村社长、乡约等。地缘关系群体是因地理关系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群体,是对血缘关系群体的一种超越,大部分个体也必属于这类群体中的一员,或为村庄,或为社区。还有一类就是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权威,如寺院、寺庙、道观、教友会等的主事人,牧师或者阿訇等。宗教群体是民间基于宗教信仰的联合体,是由对于某一宗教或某一类似于宗教的信仰而组成的社会组织。当然,对于宗教,我们在此作宽泛的理解。这一类型的权威普遍是以某种传统的规则而产生的,是基于一种对历史的尊重和认可而存在的。以上这些权威所面对的人群具有较为明确的范围,而基于血缘关系和基于地缘关系而存在的权威,在乡土社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第三类是魅力型权威。这类权威典型的就是产生于“江湖社会”中的“头面”。江湖社会多指民间自发生成的半秘密谋生社团,多有非法性或与政府对抗性。江湖社会里有各种帮派、山头、堂口等,有严格的入会盟誓和尊卑等级体系,其中的“头面”往往因其非凡能力或“义气”而服众。在纠纷解决上,也往往采取决斗、赌博等非常规方式。这类群体在现代社会中多被作为反面的群体形象来对待。当然,也有各类的正面形象,如德高望重的长者往往会成为冲突解决的主持者,他们依其超乎寻常的品行与公正无私而获得权威。再如通常所讲的“带头人”,不论是带领村民发家致富,还是带领职工走出困境,创造辉煌,亦或在某一领域做出骄人成绩,对人类有巨大贡献,都会使自己凭借超凡魅力或品行得到群体的信服,成为该领域的“权威”。
除此之外,还有第四类,因具备了上述多种权威类型的特征,不宜做纯粹式划分,故称之为混合型权威。以上几种类别也许不能穷尽,但至少可以概括权威的最基本类型。那在乡土社会中,这些权威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或者说,乡土社会治理中需要其中哪些类型?一般而言,乡土社会中传统型权威与魅力型权威较为普遍,如宗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者、“能人”、“带头人”等,而这些人往往也具有半官方地位,因之又具有了一定的合理型权威的色彩。
三、乡官的职役化
乡土社会权威体系中既有纯粹意义上生成于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权威,也有特定历史时期,依据国家的社会治理模式产生的特殊权威,这类特殊权威往往是国家对乡土社会进行间接统治的重要依靠力量。由于他们介于官僚与平民之间,不同于官,又区别于民,且构成了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因此,我们在此将之称为半官方权威。半官方权威的另一说法就是半民间权威,这是辩证的,他们当中也有差别。前者更多涉及地方官府在乡土社会设置的职役性“差役”,如里长、甲长等“乡官”。他们负责沟通官府与民众,催粮完税,维持治安。其纽带性的角色避免了官府与民众的直接接触,使彼此之间形成了一种可以讨价还价的空间。后者则多为以其个人魅力而得到民众支持,继而被官府任命或认可的道德领袖,如“三老”或“里老人”,再如乡约长、约正等。他们因其个人道德品行而被一乡所重,官府除了需要职役性“差役”为其完成日常管理任务外,更需要有一个角色来代为宣扬教化,这对于民间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我们不妨先来探讨“乡官”的职役化问题。
在中国历史上,所谓的“乡官”并非从一开始就是职役性的,而其最初也确实是一种官职,这一变化是随着古代乡里组织制度的演变而发生的。中国自古即有乡党闾里之制,秦汉时期,一县分为若干乡,乡下有里,里下有什伍组织。在乡设有有秩、啬夫、三老、乡佐、游徼等乡官。大乡设有秩,小乡设啬夫,是乡的主管,有权掌管一般民事事务和轻微诉讼以及赋税征收等事,“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评其差品”。乡佐是有秩、啬夫的助手,分职承办县廷布置的各项任务。游徼主乡中的治安,直属于县尉。三老非行政职务,掌教化,以礼教劝民于善。里设里正、里典,负责一里事务,掌管百家。什设什长,掌管十家。伍设伍长,掌管五家。魏晋南北朝基本沿袭秦汉的乡里制度。北魏孝文帝改革,仿《周礼》而行“三长制”,即以百姓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均取乡里强谨者充之”。隋代以百家为里,五百家为乡,设里长、乡正为主管。唐代对城区、郊区和乡村采取不同的编组,在城区,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五保为坊;在郊区,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五保为村;在乡村,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五保为里,五里为乡。邻、保各设长,坊、村、里各设正,乡设耆老主教化及词讼。北宋王安石变法,实行保甲制度,以“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副”。明代的乡里制度里甲与保甲并存,“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家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洪武二十七年 (1394年),朱元璋命设里老人,办理一乡之词讼。明中叶,实行保甲制,以十家为牌,设牌长;五至十牌为保,设保长,以维持地方治安。清沿明制,里甲、保甲并存,稍重里甲。〔6〕可以说,历代的乡里组织及职位的设置均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色彩,有的甚至达到“百石”,要由郡府任命 (如秦、汉的“有秩”),但是否就可以由此说国家把权力直接地伸向乡里社会了呢?似乎并非如此。考察乡官的任职条件①如明清的里甲长由州县选任,黄六鸿在《福惠全书》记载了其标准,“乡长取乎年高有德而素行服人者充之,保长取乎年力精健才遒迈众者充之”,甲长应“于十一家之内,择其殷实老成有子弟者充之”。,我们不难发现,乡里的主职一般由宗族长担任,负责征收赋役的一般由“丁粮多者”担任,负责治安的一般由“强谨者”担任,负责调节词讼的一般由“年高有德者”担任。他们或以宗族身份服人,或以力服人,或以资财服人,或以德服人。而不管是“乡里强谨者”、“为众所服者”、“丁粮多者”还是“年高有德者”,都与他们在乡土社会中的原有角色相关。而正是这些人对乡土社会类似自治式管理,限制了国家权力的直接渗透。
同时,从上述历代关于“乡官”的设置,我们也可以看出其从官到役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乡官”职能变化的表现。1996年在泉州出土的《重修溪亭约所碑记》上就有:“古者乡党闾里各有董正之官、约束士民之所,凡以教孝、教悌,俾人知睦姻任恤之风,而无嚣凌诟谇之习也。是故,里则有门,每弟子旦出暮入,长老坐而课督之。唐宋以后,虽不如古,而城中约所之设犹是,三代教民遗意也”②《重修溪亭约所碑记》,明永乐年间,泉州府城建溪亭约所,此碑则镌立于清道光七年,1996年发现于泉州市区义全街,碑存泉州市闽台关系史博物馆。《重修溪亭约所碑记》,参见陈健鹰.读碑三题〔J〕.闽台民俗 (创刊号),1997,65.。可知最初的乡官是对乡里有实际的管理权的,而到了明清之际,“乡官”的设置已经成了纯粹的职役,依靠其强力甚至是无赖来为官府催粮完税、征解徭役,更有横行乡里者,为君子所不齿。
四、老人的公权化
除了此类乡官之外,还有一种为官府重视的乡土权威,那就是老人。有学者认为老人之制最初源自《周礼》“乡师”、“乡大夫”之设,实际《周礼》所称的乡与后世之乡制不同,其“五州为乡”,计“万二千五百家”,其“乡师”、 “乡大夫”之官自不可小觑。老人之制始于汉初,汉高祖二年 (公元前205年)二月,刘邦下令“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7〕文帝十二年,“又置三老及孝悌力田,无常员”。东汉乡官与西汉基本相同,“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推财救患,及学士为民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下以经隋唐,而后各代基本沿袭了这一制度。元时亦设有类似于里老人的基层社长负责对邻里间民事纠纷“以理喻解”。明洪武五年设申明亭与旌善亭,每里推选一年高有德之人掌其事,曰老人,里长襄助。明初老人之设,颇似秦汉三老。里老人要定期向里中编户宣读并讲解《大诰》、《大明律》、《教民榜》,使全里人户知法畏法,不敢犯法。同时还宣讲《圣谕》六事,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毋作非为”。除执掌教化外,里老人还有权剖断里中人户争讼之事。《教民榜文》载:“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不经由里老理断的,不问虚实,先将告状人杖责六十,仍然发回里老去剖理。因为老人的任务是行教化,理词讼,宣讲皇上的圣旨或谕旨,所以地方上的官员、坊里的百姓,都隆礼以待,尊为“方巾御史”。
老人之设,实际上是一套与行政体系并列的系统。这一点在汉代体现得尤为突出,汉代三老位尊权大,而且划分比较细致,国有“国三老”,郡有“郡三老”,县有“县三老”,乡有“乡三老”。上至皇帝,下至黎民,对三老都特别重视和尊敬,所以三老虽然不是行政职务,但其以礼教劝民于善,有较高的地位。最初建立乡三老制度时,三老与有秩、啬夫、乡佐、游徼等职并列,可知其属于地方官的属官。三老被正式纳入国家控制乡村的基层管理系统之中,职位虽低,却往往受到皇帝的重视和礼遇,他们除了可以免役之外,经常是皇帝赐米、帛,加爵级的特定对象,时与“宗室有属籍者”等贵族、高官同时受赐。及至明清时期,老人的地位仍然有所体现,《惠安政书》载:凡老人里甲,于申明亭议决。坐,先老人,次里长,次甲首,论齿序坐。如里长长于老人,坐于老人之上。〔8〕虽说“朝廷命官,至县级乃止,县以下无职官建置”,但所谓“建府、置县、划乡、分里”,乡里之制仍是行政系统在基层社会的延伸,里长则是最基层的“乡官”,而其座位却在里老人之下,只有当其年长于里老人者,才可以坐于其上。另外,明初,连州县官都非常尊重他们,史载: “里老岁时谒县庭,知县必接之以礼貌……其人既尝已为公家所优藉,必自爱而重犯法”。〔9〕明太祖朱元璋对老人也相当礼遇,常常召见这些人,成绩突出者也可得到升擢,有功的老人也常常给予出仕的机会。
同时,老人的推举也是有规定的,我国自古以来都尊崇“长幼有序”、“老者自然尊贵”的观念,明初更是明文规定“命有司择民间年高老人,公正可任事者”,或者“选年高有德,众所信服者,使劝民为善”。〔10〕《教民榜文》也规定: “其老人须令本里众人推举平日公直、人所敬服者或三名、五名、十名,报名在官,令其剖决……”,同时还规定“老人理词讼,不问曾朝觐未曾朝觐,但年五十之上,平日在乡有德行、有见识,众所敬服者,俱令剖决事务,辨别是非。有年虽高大,但见识短浅,不能辨别是非者亦置老人之列,但不剖决事务”。但被罢免或者有过犯罪记录的人不在里老人的选任之列,“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任。违者,杖六十。当该官吏,笞四十”。由此可见,明朝前期对里老人的选任是比较重视且严格的。
里老人的职责主要有二,一为“掌教化”,一为“理词讼”即“导民善、平乡里争讼”,而宣扬教化的职责大多也是通过剖理民间词讼来进行的。《闽书》载,“老人之役:凡在坊在乡,每里各推年高有德一人,坐申明亭,为小民平户婚、田土、斗殴、赌盗一切小事,此正役也”。〔11〕《惠安政书》载, “又于里中,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与里甲听一里之讼,不但果决是非,而以劝民为善”。〔12〕里老人剖理民间词讼,既要“钦遵圣制”,又须“合依常例”,即既要遵循国家法律,又要考虑民间规则,可见具有自治性质的“老人听讼”从来是在国家法允许的范围之内运作的,它奉行着国家礼法与民间礼俗这两条并行的双重规则体系,而里老人则是协调贯通这两条规则体系的桥梁。关于里老人的职责下文还要详细分析。之所以要倡导由里老人来剖理民间词讼,而不是由州县官来审理,也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的。《石洞集》载:
盖耆老里甲于乡里人,室庐相近,田土相邻,周知其平日是非善恶,长吏自远方来,至一旦坐政事堂,求情于尺牍之间,智伪千变,极意揣摩,似评往史,安能悉中,重以吏卒呵于其旁,棰楚罗于其前,视其长吏犹鬼神之,不可睨十语九忘,口未出而汗交颐,何如反复于乡里之间,若子弟于父兄,然得以尽其词说,又况不肖之吏,恣为暴虐,自以解官挺身去耳,无有顾虑。耆老里甲,其乡里长久人也,即有不平,何敢相远,且一被逮往复岁时,它无论道途饮食费已,不赀万一,触忤朴击交下,孰与保家产,全肤体,争于陌头,释于闬尾者哉,是以知县钦遵圣制一,小事付诸耆老。〔13〕
由此可见,老人理讼比州县官理讼具有更大的优势,也容易达到更好的效果。需要提及的是,里老人虽然地位很高,但同时因为其是一乡的道德表率,而且肩负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的职责,所以对其自身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如若里老人不能决断理讼,致使百姓赴官陈告的, “里老人亦各杖断六十,年七十以上者不打,依律罚赎”,〔14〕依《大明律》,“杖六十赎铜钱三贯六百文”。如若里老人徇情枉法,不能公正断案的,“以出入人罪论”。如若老人“不行正事,倚法为奸”的,或“以断决为由,挟制里甲,把持官府,不当本等差役”的,或“里老人在理讼过程中,不能合众公议、搅扰坏事”的,“许众老人拿赴京来”。〔15〕如果里老人本身犯罪的,“许众老人里甲公同会议,审察所犯真实,轻者就便剖决,再不许与众老人同列理讼。若有所犯重者,亦须会审明白,具由送所在有司,解送京来”。〔16〕可见,里老人的地位和职责决定了对其自身更高的道德要求,如违法还要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至于乡约长、乡约正,如果说他们具有半官方性质则必然指的是官办乡约或经官府认可的民间乡约的约长、约正,而官办乡约是乡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非乡约创立的初衷和主流,所以这一点,姑且放到后面讨论。在明代,还设置了特有的一类权威——粮长,洪武四年,朱元璋在江浙一带设立粮长制度。凡每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区,每区设粮长一名,是为了避免胥役直接向民间征收赋税所带来的种种弊端而设置的,由政府指派区内田地最多的大户充当。粮长的主要任务为主持区内田粮的征收和解运事宜。其职权广泛,包括拟订田赋科则,编制鱼鳞图册,申报灾荒蠲免成数,检举逃避赋役人户和劝导农民努力耕种并按期纳粮当差等。〔17〕最初的粮长是直接向皇帝负责的,直到永乐后期才改为对户部负责。粮长押解税粮至京师,常常会蒙皇帝召见,皇帝向其询问民间情况,回答得好往往能得到皇帝的赏赐,甚至加官进禄。正是因为粮长拥有很多特权,而且其有机会接近最高权力,所以在乡土社会中,往往是昂扬阔首,威风八面。
五、乡土权威的社会治理机制
通过对上述传统乡土社会中半官方 (或半民间)权威的考察,发现这将乡土社会系统的简单自耦合假设向更复杂的、更具实际意义的乡土系统推进了一步。现实乡土系统并非如我们最初假设的那样,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自组织体系,一个纯粹的自耦合系统。乡土系统的条件或者说大社会环境对其输入的信息并不是绝对的任其自治,乡土社会实际上是一个被置于国家公权力监控之下的半自治社会。这样一来,大环境就对乡土社会的社会治理效果和模式有了相当的影响,国家公权力愈深入乡土社会,乡土社会的自组织功能就会愈受到限制,而反之,则乡土社会的自组织功能会随着国家公权力的后退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公权力通过乡土社会中的半官方权威向乡土社会系统传递了信息,实现了对乡土社会间接治理的核心目的,人口与土地统计通过这些乡官汇于朝廷;国家的税收源源不断地通过这些乡官流向国库;各种兵丁夫役通过这些乡官奔赴全国各地,参加战争和各类工程兴建;通过这些乡官维持治安,维系了乡土社会的基本稳定,并通过他们以最快的速度获知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存在,对于其中严重的犯罪行为往往会采取直接干预的方法。在社会动乱时期,这些半官方权威还可以组织乡勇团练等地方武装,平叛动乱,维持基层安定;国家通过里老人等这些乡土社会的精神领袖来传递国家的主流文化,宣扬忠孝,实行精神控制;对于民间纠纷,尤其是户婚田土细末之故,鼠牙雀脚至微之争,官府是无暇顾及的,这些冲突的化解都交给里老人等民间精英来处理。反过来,乡土社会也通过这些半官方权威向公权力表达诉求甚至是抗争,遇到灾荒之年,粮食歉收,里老人可以凭借他们可以直觐皇帝的权利将这一信息直达天听,皇帝往往会免除或减除灾区当年或几年的赋税,以示仁爱,有时为了表达皇帝的亲民之意,还会热情地接见这些里老人,并认真地向他们了解民间的情况;明代的粮长有时也会运用自身职权和运筹来维护地方的权益。诸如此类,乡土社会系统的信息就会通过这些半官方权威传递出去。
乡土权威异于一般意义上的代表公权力的官方权威,是与一个国家漫长的历史传统中形成的治国模式决定的,而这种治国模式往往与这一国家的文化体系和客观情况有密切关系。中国有史以来就是一个大国,大国与小国不同,其国家的治理模式也必有其要领,老子说: “治大国若亨 (烹)小鲜”,〔18〕对于大国来讲,其秩序的价值意义更为重要,故中国的传统文化与政治法律制度向来都是事功的,并不追求逻辑上的缜密与体系上的完美,只要在社会生活中能很好地维持一个稳定的秩序,便足够了。中国这一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并不把公权力视为唯一的力量而一统至社会的细枝末节,相反,在中国历史上,除了少数时期,往往只把政府设到县一级,国家将广阔的基层社会置于一种“无为而天下治”的状态之中。乡土社会就是这样的基层社会。在乡土社会中,乡土权威总是先于国家法而存在并发挥作用。乡土权威是一种自生自发的权威体系,而国家公权力更多的是一种建构、设置而成的权威体系,乡土权威具有比国家公权力更强的历史继承性,这导致在我国历次的历史转型期间的乡土社会中,乡土权威也总是早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就乡土社会而言,其本土资源是国家公权力发挥实效的重要依赖。这也正是国家公权力应该且不得不采取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态度,将基层社会(至少是乡土社会)中更广阔的空间让与乡土权威来协调规制的原因。乡土社会自治机制的形成与存续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不得不承认它在现实的社会结构中仍是适用的。
古希腊的许多城邦都出现过民主制,所有的达到一定年龄条件的成员都可以通过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全民大会”发表自己的意见,通过直接的投票来选举领导者,或者决定驱逐一名犯了错的成员。这是一个美好的制度,每个人都是这个城邦中的权威,每个人自己就可以把自己的权利行使得很好,所以他们不需要特殊的权威。但是,这种制度在一个村落、一个小镇、一个小城邦范围似乎还可以实施,大国就不可能适用了。大国的治理需要超出一般成员的权威的存在,所以要选择不同的治理模式:首先确立一个权力的核心,由这一核心依据不同地区的差异来行使不同的治理方法,公权力力量所及之地,便把公权力的触角伸向毫末之端。公权力不及之地,便交给其它权威来进行治理,而公权力只需要把这些“其它权威”握在手中。这就是自治,在某种意义上讲,自治是任何一个社会中都会存在的,只是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同罢了。
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自治模式最为典型,从中央王朝到地方官府,他们从来也没有放弃过对广大基层社会的控制,而是紧紧地抓住其中的“纲领”,而这些纲领就是乡土社会的权威。国家公权力通过文化的、经济的和政治的手段来与乡土权威博弈 (对抗与合作),国家与乡土权威之间不是科层式的隶属关系,而是互相博弈、互相依凭的关系。国家公权力正是在与地方权威的博弈中实现了对乡土社会的治理,而乡土社会也正是在与国家公权力的博弈中获得了自治权,乡土权威获得了在乡土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
〔1〕〔2〕〔3〕〔4〕〔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 (上卷) 〔M〕.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241,241,251-252,241,269.
〔6〕韦庆远,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 (第2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92.
〔7〕汉书·高帝纪上〔Z〕.卷1.
〔8〕〔12〕〔13〕[明]叶春及.石洞集〔Z〕.卷7.
〔9〕[清]贺长龄,魏源.清朝经世文编〔Z〕.卷74.
〔10〕明会典〔Z〕.卷51.
〔11〕[明]何乔远.闽书:第1册〔M〕.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961.
〔14〕〔15〕〔16〕皇明制书〔Z〕.卷8.
〔17〕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
〔18〕老子〔Z〕.第6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