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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合法性的构建方式

2012-08-15

天中学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内圣外王马列主义序言

吴 增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浅析我国宪法合法性的构建方式

吴 增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我国宪法序言通过论证共产党领导权的合法性对宪法合法性进行了构建。宪法序言对共产党领导权合法性的论证求诸于人民意愿和历史规律,最终根据是共产党的阶级先进性。这种合法性构建方式的哲学基础是内圣外王思想,因此我国宪法合法性具有自身的特点,其成因则需要在马列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获得解释。

宪法序言;宪法合法性;内圣外王思想

合法性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为一切权力的存在与维持所需要,拥有源远流长而又极其复杂的学说谱系。根据韦伯的研究,合法性分为法理型、传统型和魅力型三种类型,其基础分别是法律规则与制度、习惯传统、个人魅力[1]241―242。自韦伯以降,哈贝马斯、罗尔斯等人又对合法性的理论做了进一步演绎①。本文并不准备分析合法性的学说流变,而是在最基本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因为虽有不同类型的合法性观念,但可接受性是各种合法性观念的共有之义,不同主张的区别仅在于其标准是什么以及在哪里找到[2]10。因此,本文中的合法性是指人们对特定政治权威和政治秩序的认可接受或自觉服从。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分析我国宪法序言导入分析宪法合法性的一系列问题。

一、宪法合法性的论证与问题

“1982年宪法的序言无论是从其构思还是从其内容、文辞来评价,都称得上是高水平的佳作。它出自无数高人之手,反复推敲,数易其稿,是集体智慧的结晶”[3]480。宪法序言之所以倍受重视,是因其承担了论证宪法合法性的特殊政治功能。经过分析宪法序言,其论证思路如下:通过回顾革命建国历史与执政建设成就,论证共产党领导权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革命、建设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而赋予该意识形态以合法性;接下来宪法序言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以决断宣告的口吻规定了国家根本任务,并阐述了实现国家根本任务这一历史使命的内外条件。在前述论证思路中,叙事焦点是共产党领导权的合法性。因为我国宪法是对中国人民奋斗成果以及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确认与规定,而这些都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所以宪法序言意欲通过论证共产党领导权的合法性来实现对宪法合法性的论证②。

为论证共产党领导权的合法性,宪法序言求诸人民意愿和历史规律两个层面。首先,宪法序言采用主体叙事的策略,从人民意愿层面论证共产党领导权的合法性。所谓主体叙事,是指宪法序言以制宪主体的名义来完成有关内容的表达。我国宪法序言的叙事主体是人民,人民的出场使共产党领导权合法性的民意基础构建成为可能。人民是制宪主体,当以人民的名义做出价值判断时,这种价值判断至少在理论上是不可置疑的。宪法序言的主体叙事贯穿始终,其中“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一句尤为形象。因为“将继续”以承上启下的语气,表示的是一种意志,是决断,说明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的选择,是人民自愿的抉择[4]156。其次,宪法序言采用历史陈述的方法,从历史规律层面论证共产党领导权的合法性。宪法序言开篇陈述了革命和建国历史,这为共产党领导权的合法性提供了历史层面的证明。在宪法序言的逻辑中,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事实不仅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提供了合法性根据,并且更为重要的是为制宪主体的决断宣告提供了经验基础。历史事实之所以具有这一功能,则是因为此处的历史事实早已上升为客观的历史规律。当事实上升为规律,历史也就变成了逻辑和哲学。这时候,历史就不仅仅是对过去事件的简单记录,而是真理的载体,或者说就是真理本身[5]116。正是由于共产党的革命和建设行为体现了历史规律,因而其领导权就获得了合法性。然而,人民意愿和历史规律并非截然分离,在宪法序言的逻辑中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的选择,人民之所以选择共产党的领导,是因为共产党的革命与建设行为顺应了历史规律。而历史规律不能自言,故又以人民意愿的形式表现于外。

但宪法序言尚未明确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共产党领导权能够符合人民意愿与历史规律的最终根据。人民意愿和历史规律实际上是一体两面,不能以人民意愿来论证历史规律,或以历史规律来论证人民意愿。同时,它们仅是对共产党领导权合法性的证明,而不是其合法性的最终根据。因此,宪法序言只提供了宪法合法性的论证模式,而没有明确其最终根据。

二、宪法合法性的最终根据

宪法序言对宪法合法性的最终根据并未明言,但这并不表明其在我国付之阙如。只是在探寻此最终根据时,不能局限于成文宪法的规定,而应深入我国宪政实践之中。虽然我国宪法典规定了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但如果真实地观察我国权力的运行方式,将会发现国家权力在实际运行中所遵循的规则并未全部包含于宪法典中。只有结合这些隐蔽的权力规则,才有可能得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如前所述,宪法序言在论证宪法合法性时将共产党领导权的合法性作为核心论点,并由此将共产党的领导以规范的形式规定于宪法序言中。在此语境下,有学者认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因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能最准确地概括中国的政治统一性和具体社会一般秩序的整体状态”[4]149―150。“如果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的‘第一根本法’……那么,我国的宪法构成必然是围绕中国共产党展开的。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性质、它所代表的利益、它的政治理念和目标、它领导人民的方式等等,也必然成为中国宪法的核心内容”[6]。然而,我国宪法典对此根本原则的具体规定却少之又少。由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政秩序的根本原则,又由于宪法典对该宪法根本原则的规定甚少,因此国家权力在现实运作中所遵循的规则并未全部包含于宪法典中,并且这些外在于宪法典的隐蔽权力规则也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密切相关。鉴于共产党在我国宪政秩序中的核心地位,“要理解中国现实生活中的宪政运作……就必须理解作为规范中国政治主权者的‘根本大法’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因为“就其在中国宪政生活中发挥的规范性作用和地位而言,其真实效力甚至比成文宪法还重要”[6]。

实际上,前文所谓隐蔽的权力规则即主要包含于《党章》之中,并且属于我国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一旦将《党章》确定为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并且将共产党的性质等确定为我国宪法的核心内容,那么宪法合法性的最终根据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党章》开篇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分析《党章》总纲的逻辑结构可以发现,这一宣示对共产党的性质做了明确的说明,并且成为共产党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社会主义事业中领导核心地位的立论基点。同时,由于该宣示的核心内容是共产党的阶级先进性,故而正是阶级先进性成为共产党区别于其他阶层的本质所在,并因此能够完成其他阶级(如地主阶级、农民阶级、资产阶级等)所不能完成的历史使命(如取得民族独立,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国家等)。这一近现代历史叙事的思路为我国各类主流历史教材所采用,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历史哲学常识,在此不再赘述。

鉴于《党章》与宪法典共同作为宪法渊源,我们就有足够理由将《党章》的有关论述补充到对宪法序言的理解之中。通过《党章》总纲对宪法序言的补充,我们可以发现,宪法序言中共产党领导权合法性的最终根据也是共产党的阶级先进性,并且宪法序言也正是在预设了该理论前提的基础上展开进一步论述的。

三、宪法合法性的哲学基础

经前文分析,宪法序言论证的本质已然呈现:共产党具备最先进的阶级属性,具有其他阶级所不具备的能力,故能够顺应历史规律、赢得民意,完成民族独立和国家建设等历史使命。共产党的阶级先进性决定了其领导权的合法性,亦由此论证了宪法的合法性。通过论证共产党领导权的合法性以实现宪法合法性的论证,实际上隐含着更深层的哲学预设。笔者以为,该哲学基础采用的话语虽是马列主义式的,但实质上继承了传统中内圣外王思想对合法性的论证方法。

(一) 内圣外王思想的基本内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圣人之治”的思想源远流长,并且构成了诸子百家的共同话题[7]73。圣人作为中国文化的本体,担有德化众生和救济天下的大任。内圣外王思想的基本观念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问题是政治的领导,而政治领导的准绳则是领导者的内在之德,领导者能够修德以俟天命,当领导者受命于天之后便构建起宪法合法性。

内圣外王思想有三个关键要素,即德、天命和政治事功。对于三者之间的关系,儒家经典《大学》做了精炼的阐述,概括如下:《大学》以“明德”、“亲民”、“止善”三端为其“纲”,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六者为其“目”。用“内圣外王”之化,贯之以“诚”字……因为圣王的大道,不外一“诚”字。“诚”之至,便是“善”之至,也实即“格物”、“致知”之至。所以《中庸》有曰:“物者,诚之终始,不诚无物!”今试观《诚意》等数章,先求之于“天人交警”,进而“自感感民”;由是而“用贤”,由是而“兴邦”,由是而“立极”,由是而“格奸”,这都是“内圣外王”之道[8]78。“诚”是儒家所倡导的“工夫论”。唯有通过“诚”才能使人的心性修养得到提高,这一过程就是“格物、致知、正心、诚意”的“内圣”过程;以此为基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是“外王”的过程,“外王”是“内圣”的外推。

通过考察前述内圣外王思想的内在逻辑结构,我们可以得出两点认识。其一,在内圣外王思想中,领导者通过德的积聚而获得遥契天命的能力,从而以天命的名义赋予其天下治理(改朝换代及建立相应典章制度)以正当性。由此可见,内圣外王思想的合法性构建模式可以表示为“德→天命→天下治理”,德是合法性的起点和根据。其二,内圣外王思想的精神实质,实际上是一种以道德价值向政治、经济领域投射,以此证明特定国家和社会制度正当的思维方式。这种由道德外推决定其他价值的思维方式,就是所谓的唯伦理性思维方式③。唯伦理性思维方式是我国传统文化心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内圣外王思想实质上是唯伦理性思维方式在政治领域的适用和体现。

虽然“内圣”、“天命(道)”、“外王”等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内涵或稍有不同,例如“内圣”中神圣属性的重心经历了由道德领袖圣人论向先知先觉圣人论的变迁;“天命”虽主要是指“形上天”,但在某些时期也有一定的“人格天”性质的残留。但由于古代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的存在,内圣外王思想的基本格局始终没有被实质性突破。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始终保留着以内圣外王思想来构建宪法合法性的价值整合模式,而这一价值整合模式存在的深层原因是由于传统文化中唯伦理性思维方式。

(二) 宪法序言中的内圣外王思想

根据前述分析,宪法序言以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先进性、历史规律和社会革命、建设之间的逻辑关系而建立宪法合法性的论证体系。在此体系中同样存在三个核心要素,即阶级先进性、历史规律、革命和建设,而这三个核心要素与内圣外王思想中的三个核心要素在内涵、相互关系、精神实质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第一,在内涵上具有高度一致性。首先,根据学者考证,“德”是支配者的特有神圣属性,支配者凭借着这个特殊属性而与天相契,受天命以治理人世[9]84。因此《论语·为政》写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同时,“德”的原始含义是“神圣属性”,道德仅是该神圣属性的一种主要表现方式。“神圣属性”是“德”的上位概念,也是其本质所在。而阶级先进性实际上就是共产党作为一个阶级的自身固有的属性,当把这一阶级属性置于历史发展规律之下时,其神圣色彩就会显示出来。由此,阶级先进性也是一种神圣属性,并与“德”统一在“神圣属性”的概念之下。其次,“天命”主要是指一种形而上的客观规律,其属性与“历史规律”亦一脉相通。对此有学者认为:“现在,这个‘天命’、‘天道’到毛泽东手里,便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这当然又必须信仰、崇拜、服从。”[10]390据此可知,“历史规律”其实是现代政治术语包装之下的“天命”,其与天命一样均被构建成一种形而上的存在,并由此获得逻辑上的绝对权威。最后,不管是古代圣人的天下治理还是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与建设,所指实际上都是领导者所进行的政治活动,本质上都是对政治事功的构建,因此在性质上并无二致。

第二,在相互关系上具有高度一致性。这是指“德”、“天命”、“政治事功”之间的关系,与“阶级先进性”、“历史规律”、“革命和建设”之间的关系在结构上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表现为两个层面。首先,在“德→天命→天下治理”的逻辑关系中,“德”是领导者获得“天命”的必要条件,也是“天下治理”的合法性根源;而在“阶级先进性→历史规律→革命和建设”的逻辑关系中,“阶级先进性”是共产党顺应“历史规律”的必要条件,也是“革命和建设”的合法性根源。其次,不管是“天命”还是“历史规律”,都需要借助民意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正是所谓的“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或“人民自愿的选择”。可见,二者均强调政治领导者凭借特殊的神圣属性而被一种逻辑上的客观规律所选择,从而为其治理人间事务提供合法性支持。并且,由于“天命”和“历史规律”在逻辑上是超验的但实际上却是经验的,因此能够与人民意愿形成一体两面。

第三,在精神实质上具有高度一致性。以儒家学说为主的传统文化,由道德外推决定其他价值的唯伦理性思维方式构成其深层文化心理结构。与这种唯伦理性思维结构相适应的则是我国文化传统中的实践理性(又作“直观理性”),唯伦理性思维方式和直观理性相结合,构成我国传统文化意识形态的内和谐系统[11]280―283。内圣外王思想以受命者的大德来证成其天下治理的合法性,正是唯伦理性思维方式在政治领域的表现。由于传统文化意识形态内和谐系统的超稳定性,使之不仅对外来文化具有极强的同化能力,也使唯伦理性思维方式在现代政治话语中获得表达,这就是中国共产党以其“阶级先进性”而论证其革命和建设的合法性。因此,“德→天命→天下治理”与“阶级先进性→历史规律→革命和建设”在精神实质上具有高度一致性,是唯伦理性思维方式在政治领域的体现。

通过前述分析可见,宪法序言中的“阶级先进性→历史规律→革命和建设”论证体系与内圣外王思想“德→天命→天下治理”体系不仅在各要素的内涵上具有高度一致性,而且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以及精神实质上都具有高度一致性。在此,可以抽象出内圣外王思想的一般表达形式,即“领导者的神圣属性→逻辑上的客观规律→领导者的政治事功”。“德→天命→天下治理”和“阶级先进性→历史规律→革命和建设”实是内圣外王思想在古代和现代的不同表达形式。因此,尽管用语不尽相同,但宪法序言的合法性论证的哲学基础实际上也是内圣外王思想。

四、宪法序言内圣外王思想的成因

宪法序言以内圣外王思想为合法性的哲学基础,其直接原因是中国化的马列主义本身在共产党领导权合法性的论证上采用了内圣外王思想。因为中国化的马列主义是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因此必然反映到合法性的论证之中。中国化的马列主义之所以用内圣外王思想论证合法性,其原因需从近现代思想史的发生特点中予以澄清。对此,以下几方面原因具有重要意义④。

第一,释义背景和自身特点方面。为救亡图存,19世纪末思想界开始复兴传统儒家革命精神;稍晚时候,又从西方引入形形色色的社会思潮,马列主义即是其一。在此,儒家革命精神的复兴构成了马列主义的释义背景。同时,马列主义虽源于西方,却与儒家传统存在某些契合。据学者研究,马克思主义与儒家思想就具有高度的同构性,并且是一种超越于马克思主义与犹太——基督教思想形式性同构的实质性同构,这就是对人世完美性的追求,即大同世界、人民民主、财富平等以及圣人正义论[12]100。同时,马列主义的实践性格、历史意识等也与中国传统文化有一定的契合。马列主义与儒家思想的同构性在此释义背景下变得尤具意义,即促使时人更多地以儒家思想为知识背景来解读马列主义。这就使马列主义在进入中国后被注意、理解和选择了什么以及被如何选择和运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如对历史唯物论的重视与对剩余价值论和异化理论的轻视等),在其中国化之初就似乎已被决定了。

第二,文化心理结构方面。中国的文化心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化的马列主义能够采用内圣外王思想作为合法性的论证思路,因为中国的文化心理结构主要由儒家思想构成,而儒家思想本身是一个以伦理思维和实践理性为特征的超稳定内和谐系统。据李泽厚研究,“儒”(家、学、教)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它已化入为汉民族某种文化心理结构的主要成分,千百年来对广大知识分子并由之而对整个社会的思想情感、行为活动一直起规范作用;并由意识而进入无意识,成为某种思想定势和情感取向[13]。这种文化心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就是唯伦理性思维方式和实用理性。文化心理结构是一个系统,它对待外来的东西,首先注意与自己的相同之处,模糊那些与自己不同的东西,从而进一步吸收、消化,使之与自己相协同[14]。这种文化心理结构在对待外来文化时就倾向于从实用主义出发,以唯伦理性思维方式来解读和同化外来文化。因此马列主义在中国化过程中,共产党的阶级属性、历史规律、共产主义分别与圣人的神圣属性、天命等儒家话语发生了勾连,最终促使中国化的马列主义采用了唯伦理主义的合法性论证模式。

第三,社会形势的需要方面。前述两方面的因素为马列主义中国化提供了潜在可能性,而社会形势的需求则为其实现提供了历史动力。据金观涛等人的分析,促使马列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动力是尝试克服马列主义与中国现实之间冲突的需要。20世纪20年代,中国式革命道路的关键是在农村建党,即把贫农等同于无产阶级,主张列宁主义政党可以以贫农为基本组成成分……这些重要内容和马列主义的原有理论基础存在着基本冲突,它要进入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必须从基本上改变马列主义[15]334。马列主义实现结构性改变必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放弃知识中心主义”,重新回到类似于传统意识形态的伦理中心主义;二是改变整体反传统主义心态,否则农民革命正确的策略、中国传统文化中用来组织各级政权的泛道德主义等内容,都会视为和马列主义相对而不能成为党的指导思想[15]337。正是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差距,促使共产党以儒家思想为精神资源来改造马列主义。经过20世纪30年代末到40年代初的权力干预和整风运动,马列主义意识形态已经重新确立了伦理中心主义,并驱除了整体反传统主义心态。至此,马列主义中国化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即继承了儒家思想中论证合法性的路径。故此,刘小枫认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革命精神的质地是儒家革命精神[12]100,而这也基本上决定了中国化马列主义的思想气质。

前述各方面原因并非相互孤立,而是统一于参与马列主义中国化的实践主体。以马列主义中国化的集大成者毛泽东为例,在接触马列主义前,青年毛泽东曾受过典型的儒家教育,儒家内圣外王哲学对其哲学观念具有深刻的影响[16]。接触到马列主义后,毛泽东在革命实践中运用和发展马列主义时,亦明显地受到了内圣外王思想的影响。对此,海内外学者有比较一致的认识。例如,美国历史学家魏斐德以公羊学和心学为线索,对毛泽东的思想脉络进行了细致而系统的考证⑤。刘小枫则在魏斐德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依循心学的成圣精神,辅之以公羊家的圣人改制精神,就构成了宗教化的、追求现世完美的革命精神及其制度创新的政治文化风格,“内圣外王”论尤为明显地表达了儒生之政治使命的宗教性[12]118。李泽厚认为,毛泽东理解的哲学是对宇宙、人生的总的观点、看法,这些既是“天道”(哲学)也是“人道”(伦理学),并未脱出中国传统哲学和文化心理积淀的根本特色[10]128。因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儒家思想现代化的一种类型[12]116,甚至马列主义中国化就是马列主义儒家化[15]311。

五、我国宪法合法性的特点

在西方哲学史上,对合法性的论证有不同的视角,其中源远流长而又影响深远的一脉哲学思想是在实证法之外为合法性寻求根据。在这一脉哲学思想中,关于合法性最终根据的看法大体上先后经历了自然理性、上帝和自然权利的变迁。在这一过程中,有一点始终未变,即均把合法性建立在一个绝对的、超验的最终根据上。同时,探知合法性最终根据的主体也大体上呈现出由政治精英逐渐向普通公民扩展的趋势。反映这种变迁特征的论述很多,其中柏拉图所谓的“人类理性”、阿奎那的“永恒之法”及洛克的“自然权利”即反映了这种变迁的结果。在柏拉图的理论中只有哲学王才能洞察人类理性。阿奎那虽未主张一般基督徒解释圣经,但自路德宗教改革之后,西方社会确立了基督徒在圣经和上帝之下的平等原则。洛克则把自然权利赋予了普罗大众。

基于内圣外王思想所建构的合法性与西方的论证迥然不同。根据前文分析,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天命”在逻辑上属于“形上天”,是不依赖于人而存在的客观规律,但是由于春秋战国之际天人关系的断裂,使得沟通天人关系的中介角色为少数人所垄断[9]25―29。既然天人关系的中介为少数的政治领导者所垄断,也就意味着将政治领导者所进行的政权更替和治理行为是否合乎天命的解释权保留在政治领导者自己的手中。这就将逻辑上客观存在的天命拖入人间政治领导者的手中,最终使天命成为依赖于政治领导者的经验表达,消弭了超验与实证的二元对立。由此导致了“天命”这一概念对现实政治批判功能的减弱,使中国政治变为一元化结构。其次,“德”是政治领导者俟天受命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天命”的经验化而使之依赖于“德”,由此“德”就实际上成为宪法合法性的最终来源。由于只有圣人才是具备“德”的权威典范,因此圣人才是宪法合法性最终来源的所在。这与根据超验的神或是原理来决定意义和价值根源的传统是迥然有异的。后者是由某种先在的标准决定着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前者中的典范则因其成就会引起其他人寻求“成人”之道德的创造性模仿[17]300―301。这些特点对于以现代话语表达的内圣外王思想而言,也同样具备。因此,宪法序言通过内圣外王思想构建的宪法合法性,最终根据是共产党的阶级先进性,其来源则是共产党自身,其性质是经验性的,其体系是一元化的。这与西方以超验的神或原理为根据所建构的超验的二元论的合法性是不同的。

当然,本文并不认为中国共产党与古代的圣王完全一样,因为共产党作为新时代的领导阶层必然具有时代的特点。例如,党内民主的施行、组织结构的优化、规则之治的运用等均不同于古代的圣王。而这些时代特点,也许恰是其进步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就宪法序言所展现出的宪法合法性论证思路而言,更多的是继承了传统的内圣外王思想。

合法性的构建方式是一个主权国家宪政运作最深层本质的反映,对于理解真实的宪政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宪法合法性的论证模式和最终根据的获得。唯有在内圣外王思想的背景下,我们才能更准确地理解我国真实的宪政实践,例如党的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纪律委员会的功能、执政党对民生问题的关切以及共产党对中国人民的代表等都将获得宪政层面上的意义。也唯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更有针对性地研究我国特有的宪法理论问题。

注释:

① 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可参见尤尔根·哈贝马斯的《合法化危机》(200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和约翰·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2000年译林出版社出版)。

② “通过论证共产党领导权的合法性以实现宪法合法性的论证”这一宏观思路实际上隐含更深层次的哲学基础,对此后文将予以详细分析。

③ 对唯伦理性思维方式的进一步探讨,参见赵林的《协调与超越——中国思维方式探讨》(2005年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④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文并不以探寻马列主义中国化的思想史为旨趣,故对此问题主要参考、梳理和归纳已有研究成果。

⑤ 关于魏斐德对毛泽东思想脉络的梳理和考证,参见魏斐德的《历史与意志:毛泽东思想的哲学透视》(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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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

A

1006-5261(2012)01-0035-05

2011-10-18

吴增(1984―),男,河北东光人,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叶厚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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