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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2012-08-15张韧周彩艳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2年9期
关键词:统计法法制宣传统计人员

张韧、周彩艳

(浙江省统计局,浙江 杭州 310025)

《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实施至今已29年。这些年来,浙江一贯重视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2002年《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出台后的十年间,浙江结合“四五”、“五五”普法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加强统计法宣传教育,取得了较大成效。2010年新《统计法》和今年3月1日新修订的《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正式实施,拉开了新一轮统计法宣传教育的序幕。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更有效地提高统计法调查对象的依法统计意识,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在简要回顾浙江近年来统计法制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新时期统计法宣传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并对今后一个时期如何做好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几点思考性建议。

一、近年来浙江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浙江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历经 “四五”和“五五”普法。“四五”普法期间,各级政府统计部门通过组建普法机构、编写普法教材、排查普法对象,认真按照“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多层次、多形式”的统计普法思路,并根据领导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等不同对象,分别采取函授学习、专题讲座,统计从业上岗前培训等形式,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五五”普法期间,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进一步转变思路,坚持“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求实创新、普治并举”的原则,采取每年确定一个重点普法对象和普法内容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推进统计法宣传教育。十年间,全省按规定接受统计普法教育人数达147.6万人次,其中,列入统计普法重点对象的领导人为25.65万人次。同时,各地抓住有利时机,借助各种媒介载体,运用多种形式,面向全社会开展统计普法活动。期间共发放宣传资料570多万份,上街宣传2680余次,电视宣传22000余次,电台宣传18000多分钟,报刊宣传13300多篇次,悬挂横幅6.24万幅。统计普法成效明显,全社会统计知法、守法意识逐年增强,统计调查对象配合统计工作的程度越来越高。2002年、2003年,全省发现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行为分别占当年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的6.4%和9.8%,到了2010年、2011年,该指标比例降至1%和0.9%,绝大多数县(市、区)近两年内未出现一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新形势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时移势易,世情、国情、省情不断发生变化,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必将随之改变。作为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法宣传工作是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手段。在“四五”、“五五”普法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浙江已将统计法列入省委省政府“六五”法制宣传规划的内容,并制定了浙江省统计“六五”普法规划。今年是“六五”普法工作全面启动的第一年,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结合实际情况,可以从统计部门自身和外部环境两个角度来分析当前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从统计部门自身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日益繁重的统计任务与相对薄弱的统计力量之间的矛盾,使政府统计部门难以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从事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目前全省县级政府统计部门专职从事统计法制工作的人员平均不到1人。任务重、人手少,已成为制约深入开展统计法宣传工作的主要问题。二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不少地方政府统计部门认为经过多年的统计法宣传教育,统计法制氛围已经比较浓厚,存在松懈思想或被动工作倾向。三是宣传手段落后,受众面狭窄。一些地方统计法宣传手段比较单一、陈旧,缺乏创新意识,每年面对固定的对象,重复着几乎相同的方式方法,宣传面比较窄。四是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工作存在瑕疵。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存在统计违法违纪现象,使政府统计公信力下降,直接影响了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

从外部环境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来自其他政府部门。浙江作为一个外向型的省份,外贸依存度极高,近年来由于国外经济持续低迷,本省经济受到了较大冲击。在此形势下,面对政绩等考核压力,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统计数据非常关注,而对依法统计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增加了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难度,甚至遇到了一些阻力。另一方面,来自统计从业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从业人员变动频繁以及大量新增的未持证统计从业人员,给统计法宣传工作带来不少困难。2010年和2011年,浙江新增统计从业人员分别超过1.8万人和2万人,未持证上岗现象依然存在,并有上升趋势。最近两年,未持证上岗违法行为分别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20.7%和21.7%,而该比例在2003年仅占1.3%。从近几年其他类型的统计违法案件来看,绝大部分统计违法单位存在任用未持证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现象。

三、对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建议

统计法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法律,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因此,如何做好统计法宣传工作,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教训,没有现成的手段和模式,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自行寻找有中国特色的统计法宣传教育之路。鉴于上述的困难和问题,对今后一个时期浙江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也即坚持“一个强化”,把握“两个注重”,做好“三个结合”。

(一)强化以党政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统计法宣传教育

统计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在党政领导干部,难点也在领导干部。我国统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强化对该人群的宣传教育尤为关键。虽然统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但依法统计做得好不好,关键在各级政府和领导。《统计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六条规定了领导干部在统计上的三个“不得”,在法律责任一章的首条就规定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应当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就连单位违反统计法都要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法律责任。可见领导干部在依法统计中的重要程度和关联度。依法治统,首先要治“官”,要通过开展针对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知晓、敬畏、遵守统计法,重视、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四五”、“五五”普法期间,浙江坚持以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对象的统计法学习宣传教育,成效明显,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的现象越来越少。省统计局近年来坚持开展对县、乡两级政府统计工作的稽查,很少发现地方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

(二)既要注重抓好政府、部门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学习教育,又要注重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宣传教育

“正人”先要“正己”。政府、部门统计人员既是依法统计的执行者,又是政府统计工作的管理者,其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一旦没有依法统计,危害更大。因此,要通过加强对政府、部门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学习教育,增强其统计法治理念和依法统计的能力,自觉地运用统计法律手段来做好每一项统计工作,解决好每一起统计问题,处理好每一个统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并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依法治理统计工作的实践,不断牢固树立和坚定依法治统的信念。同时,也要注重加强统计调查对象的依法统计意识。尤其是当前正在全面实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制度,大量统计调查对象通过网络独立提供统计资料。要通过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有关负责人、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法宣传教育,促使企业重视统计工作,自觉依法独立提供真实可信的统计资料,抵制干预统计的违法行为。

(三)讲求实效,做好统计法宣传教育“三个结合”

做好统计法宣传教育工作,既要有针对性,又要讲求方式方法,做好 “三个结合”,以提高实效。一是将宣传教育与专业工作结合起来。利用各种定期的专业统计调查、普查的平台,以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年报会议、工作指导为抓手,将统计法宣传教育融入其中。二是将宣传教育与执法办案结合起来。利用稽查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契机,宣传统计法。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是最好的统计法宣传手段,要通过案件查处、案例剖析、案件曝光等形式,以案说“法”,向不同统计调查对象,以及社会各个阶层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统计的法制氛围。三是与依法治理结合起来。要重视在实施统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开展统计咨询监督、建立完善统计工作考核评价、推进依法统计信用企业建设等过程中,发挥的统计法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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