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共体贸易关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2012-08-15江苏省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晓珠
江苏省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 章 晓珠
1 中国与欧共体贸易关系
自1952年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家组建欧洲煤钢共同体到2007年,欧共体成员国于1973年、1981年、1986年、1995年、2002年、2007年先后经过六次扩张,其成员国有原来的6个增加到27个。欧共体成员国国间于1967年开始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率;于1968年开始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的关税和限额,建立关税同盟;1970至1990年间建立政治合作制度并逐渐发展成政治联盟;1973年开始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到1985年已经基本建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经济、政治的联盟和交流必然导致货币的统一,近年来,欧共体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在欧共体的深化与广化发展下,欧共体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在欧共体境内具民主、市场经济自由化、高人力素质,低廉的劳动力成本、零关税,加上1985年12月卢森堡(Luxembourg)高峰会通过单一欧洲法,并于1993年1月实施单一欧洲市场,使得人员、资金、货物、劳务四大流通等可自由通行,让全球各国皆不敢忽视此黄金宝地。
1975年,中国与欧共体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双方开始逐渐展开贸易活动,并随后签订了长期贸易协定,建立了贸易混合委员会制度。这些协定和制度都为双方的经贸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促使双方贸易沿着更加健康的轨道发展。中欧双方建立50多个对话与磋商机制,涵盖政治、经贸、科技等40多个领域。欧共体是中国最大贸易伙伴。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1年1~11月,我国与欧共体双边贸易额达5171.1亿美元,同比增长19.2%,占全国外贸总额的15.6%。其中,中方出口进口都有突破性的进展,中方出口额为3250.1亿美元、进口额为192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5.1%和26.8%,分别占全国外贸出口和进口总额的18.9%和12.1%;中方顺差1329.1亿美元,同比微升1.6%。欧共体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和出口市场地位,并超越日本成为中国最大进口来源地[1]。
2 中国与欧共体贸易存在的问题
2.1 技术性贸易壁垒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不断加速,关税、配额等传统的贸易壁垒逐步弱化,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的贸易保护主义已成为主要的国际贸易壁垒形式,美国、欧共体、日本等先进国家(地区)凭借着在科技、管理、环保方面的优势,制定了各种复杂严苛的技术法规、标准、安全认证、包装与标签规定以及卫生检疫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进口市场设置了极为严格的条件以保护国内市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际上俨然成为新的趋势。从1979年欧共体第一次对我国的化工产品糖精钠提出反倾销调查开始,我国累计受到反倾销调查559起,其中欧共体的反倾销调查98起,居第二位。欧共体对我国的反倾销有愈演愈烈之势,我国因此遭受的损失已达数百亿美元[2]。
2.2 提高关税加大反倾销
金融危机爆发后,欧共体成员国中不少国家大受其害,随之而来的是国际市场需求急剧萎缩,各国都面临着争夺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重大压力,很多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防范其他国家由于市场萎缩而进行的贸易转移,纷纷实行贸易壁垒,加大反倾销,中国便是其中的受害国之一。据调查显示,仅2009年的前三个季度,就有19个国家对我国88宗贸易救济调查,这些调查中就包括了57宗反倾销的调查。作为新兴的贸易大国,中国与世界各国包括欧共体的经济贸易交往规模越来越大,在国际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出现贸易摩擦和纠纷。中国是制造大国,欧共体成员国认为中国出口产品低廉的价格打击了欧共体同行,为保护其成员国利益,欧共体采取了系列措施如提高反倾销关税等反制措,确保成员国的利益不受损害。欧共体用关税制裁的办法实行贸易保护,美其名曰以求自保,实际上是为了扩大中国市场,欧共体这种“又打又拉”的嘴脸在制裁中国倾销这方面便暴露无遗。欧共体在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背景下,采取正规的贸易救济措施是规律性的表现,也是无可厚非,但是不排除欧共体滥用WTO所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欧共体的反倾销有其另一层意义:金融危机过后,欧共体急需打开国际市场,把出口作为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补救措施。近期,欧共体对华贸易政策有所放松,本意则在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扩大出口额,以补贴国内经济危机带来的损失。近年来,欧共体对华贸易一直呈逆差状态,长期的贸易失衡让欧共体成员国深感惶恐。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实力也在蒸蒸日上,在欧共体眼中,中国市场无疑是一块“大蛋糕”。欧共体不可能无视中国这一块宝地,它们实行的每一项措施,或打或压,或拉或哄,都是为了其扩大出口的政策。在金融危机、主权债务危机、经济增长缓慢、失业率上升、国内经济有待复苏的重重压力下,欧共体打开中国市场的心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迫切。
2.3 贸易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大多来自国际环境公约、WTO协议中的环境条款、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绿色标志制度、进口国国内环境与贸易法规、进口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等环境保护措施。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先进国家的环保标准往往严于发展中国家。先进国家运用绿色壁垒保护内容上的广泛性,保护方式上的隐蔽性特点来实施其对发展中国家贸易的限制和歧视,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世界市场之外。
无论是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文件,还是国际环保公约与WTO有关协议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是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目的。然而,在全球人类遭遇到跨境的环境污染后,逐渐体认到环境问题是没有国界。也正是由于世界各国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强调保护人类健康与动植物安全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一般都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形成了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实施严格的环境标准措施,提供了设置绿色壁垒的机会。
但是借着全球环保浪潮高涨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许多国家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与动植物健康及安全之名,对进口产品规定了许多繁复的保护环境与消费者权益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如,产品的技术标准以及包装、标签等要求,若达不到进口国要求的水平,进口国的产品就会受到限制甚至禁止进口,这些措施就成为了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贸易壁垒逐渐失去贸易保护的作用下,非关税贸易壁垒已成先进国家保本国贸易利益的重要手段。
欧共体对我国实施绿色壁垒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比如,为了解决当前电子废弃物问题,欧共体通过WEEE指令和RoHS指令。此两大指令所规范的对象皆为电子产品,且系以处理电子废弃物问题及减少电子废弃物量产生为主要的宗旨。WEEE指令主要是藉由回收、重新再利用等方法来避免电子废弃物之产生,WEEE指令管制范围相当广泛,包含产品设计、回收处理、再生利用、消费者讯息、财务及惩处等议题,皆有明确之规定。同时,该指令亦积极鼓励电子产品制造商朝往利于回收、再生利用等设计方向发展,以便收集电子废弃物并易于处理。欧共体会员国顸于2004年8月13日前将WEEE指令内国法化。另外,RoHS指令系规定电子产品于制程中,不得添加铅、汞、镉、六价铬、溴化阻燃剂,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有毒物质,旨在避免有毒物质对环境及人体的伤害。该指令和WEEE相同,需经由各会员国内国法化后,始具有实质规范效力。欧共体于2005年通过EuP指令,从制程源头作规范,为电子产品生态化设计建立一架构式指令,运用生命周期之思考模式来达到保护环境之目的。欧共体针对电子废弃物订定了此三大环指令,对全球造成不小之影响,不少国家也开始关注此议题并着手订定相关法规范[3]。
3 中国应对欧共体贸易问题的措施的思考
3.1 提高技术水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生产领域实行科技兴国、加大核心技术投入、培养创新型人才,以技术提高中国国际生产力,我国的科技水平有了质的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也有突破性进展。但是,在新一轮的技术竞争下,我国提高技术水平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创新投入、创新型人才得益于国家科技兴国战略的实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各方面的努力,我国的技术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但是,由于创新投入不足、创新人才培养与实践失衡、以及创新管理的缺失,以至于研究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创新体系等方面的欠缺,这些缺点都表明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仍然处在较低的水平。
3.2 强化环境法规
国际上的环境保护行动起于公民的环保意识提高,欧共体的环境政策发展也与民众和政府的环保意识提高有极密切的相关。时至今日,欧洲各国仍旧持续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而在中国,民众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所以我们必需采取一系列的行动提高社会大众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以作为环境行动的基础推动力。然而环境问题并非一个独立的问题,它涉及工业、农业、社会生活等各层面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因此环境政策需要关注的层面不仅仅只有环境方面,还需要关注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层面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应将环境作为与社会成本纳入核算体系,将“经济、社会、环境”相互结合,整合性我国最适管制政策之研拟,强化环境保护,使我国成为经济发达、产品符合国际标准而环境优美的国家。
综上所述,虽然中欧贸易发展摩擦不断,但是作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两个经济实体,加强中国与欧共体的双边合作、减少摩擦、化解分歧对双方都有巨大意义。
[1]回旭.贸易保护剑指“中国制造”欧共体意在中国市场[N].国 际 商 报,http://www.chinanews.com/cj/2011/08-08/3240259.shtml,2011-08-08.
[2]郭磊.欧共体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应对策略[D].上海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邢全伟.突破欧共体对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问题研究[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