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司法报道的思考
2012-08-15杨海莲
□ 杨海莲
(保山日报社,云南 保山 678000)
社会新闻中,司法报道因曝光社会的假、丑、恶而吸引受众“眼球”。但由于司法报道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新闻,其特殊性、重要性易引发新闻侵权官司,有必要引起注意。
司法报道应该注意遵循这样一条原则:在敢于与腐败、犯罪作斗争,敢于披露社会阴暗面的同时,还要有全局的观点。既要考虑到积极效果,又不能忽视可能引起的不良影响。尤其不能出于猎奇思想有闻必录。
需要把报道事实和发表意见分开来谈。新闻一是传递事实,二是传递意见。对于传递意见,新闻媒介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前和之后,都需要非常慎重。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一般不要报道;必须见报的,要先报道破案、起诉或审理的消息,以后再报道判处结果,不要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能给案件定性的评价和判断,以此来诱导读者,并利用新闻报道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记者须谨记:只能客观报道案件内容,不能代替法官“审判”案件。
在报道中尽量不用一些带有感情倾向的措词褒贬案中人。例如,“败类”、“恶凶”、“变态狂”等未被法院认定的不规范的法律用语的称谓和定性语言。在法官未作审判前报道时应注意:只有法院认定的事实才是事实;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法院认定的“罪犯”才能称其为罪犯。在此之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所认定的事实,如要引用,只能冠以“涉嫌”来处理,并交代出新闻来源;其案件当事人也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
特别要注意对受害人尤其是特殊群体的保护。我国在法律中对受害人尤其是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等都有专门的保护法或保障法。在司法报道中,如果受害人是这些特殊保护人群就必须遵守法律,避免对他们造成新闻侵权伤害。
例如,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1991年1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和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少年刑事案件的诉讼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询和摘录,不得公开和传播。”
因此,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报道,不要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或将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否则,既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容易引发新闻官司,且在新闻官司中让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处于被动地位。
又如,由于在司法报道中的不慎或无知,在强奸案中虽然没有点明受害妇女的名字,但点到了具体的县乡村和街道、单位等,以及描述了受害人的特征,让周围人能够推断出受害人是谁,这样的报道就会使被报道的受害人遭到名誉损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报道中需注意保守公安工作的秘密。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在司法报道中,公安机关的内部用语,如特情、耳目、重点人口、特种行业等,以及秘密侦察手段、检举揭发人的姓名等不要报道。报道中还要尽量避免披露犯罪手段和侦破过程,以免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报道发表前应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以便使报道真正达到应有的效果,而不致产生副作用或消极影响。
在报道时就作好证据的搜集。由司法报道引起的新闻官司最多的情况就是报道中所叙述的内容是否真实的认定。在报道中,或者因为记者对案件情况掌握得不详细,或者对有关司法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写作时摘录取舍不当,或者因为语言叙述的感情色彩等,都会被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认为侵害其名誉权等。因此,在司法报道中要力争报道内容真实准确,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并且在报道时做好证据的搜集。只有有证据证明的新闻真实才是法律的真实,才会在诉讼中站得住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有如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总之,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法律热点问题。记者是社会正义的呼喊者、捍卫者,路见不平,拔“笔”相助。记者的行为不但合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也合乎有关新闻的法律规定。但在现代的犯罪报道中(这里不包括已由法院判决、纪检机关处理的结案报道),常常需要提请记者注意冷静,否则就可能会干扰司法公正,甚至是“藐视法庭”。记者冒着风险、冲破阻力、跟踪追击、深挖材料,这不但是合法的,也是整个社会所期望的。但记者在敢于与腐败、犯罪作斗争,敢于披露社会阴暗面的同时,还要遵守前人长期在犯罪报道中所积累的经验,尽可能客观报道、平衡报道,不发表结论性意见。这样,才会从实质上保证自己有更大的自由度和立于不败之地。■
[1]简海燕.美国司法报道的法律限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2月。
[2]乔新生.规范司法报道需面对的现实问题.法制日报,2009年12月28日。
[3]解海、高华、春声等.热议:如何规范司法报道.四川法制报,2010年1月3日。
[4]王文军.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亟待规范.法学,2010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