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学能力验证相关问题探讨
2012-08-15蔡伟雄方建新张钦廷
蔡伟雄,方建新,管 唯,张钦廷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法医精神病学能力验证相关问题探讨
蔡伟雄,方建新,管 唯,张钦廷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能力验证是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是世界各国用以评价和保障实验室/机构能力所采用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司法鉴定领域,能力验证已逐渐成为执业管理、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通过参加能力验证活动证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并作为内部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和持续改进的重要途径。作为公认的主观性较强、风险较高的司法鉴定行业,在法医精神病专业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更具必要性与迫切性。近几年的运作尝试也表明,在本专业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是可行的,评价结果亦是行业技术水平的真实反映。但在项目设计与运作上还有完善空间,如样本与物品制备可真实、完备些,可争取更大的技术指导与示范引导作用,应合理控制考核难度,并增强专家公议结果的可靠程度、可接受性,且运作方式应更灵活、多样。参加机构应提高对能力验证的认识,加强业务培训,科学对待;作业时严格遵守作业要求,通读懂材料,寻找关键点,并注重要点与逻辑性,反馈结论要尽量明确、唯一,争取较满意评价结果。
法医精神病学,能力验证,司法鉴定,技术能力,评价
Abstract:Proficiency testing is an important method used b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o evaluate and preserve the capacity of laboratories and inspection bodies,by making use of inter-laboratory comparisons to evaluate the ability of the participants according to pre-established criteria.Proficiency testing has also gradually become an important method of practice and supervision management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appraisal in China.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forensic agencies should participate in proficiency testing activities in order to demonstrate that they have the corresponding technical capacity;meanwhile the agencies should also make proficiency testing as an important method of internal quality control,identifying problems and continuous improvement.The forensic profession has been regarded as subjective and with higher risk.It is necessary and urgent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psychiatry to carry out proficiency testing activities.The operation results in recent years show that it is feasible to launch the proficiency testing activities in forensic psychiatry,and the evaluation result is also a true reflection of the profession’s technical level.But there are rooms for improving on project design and operation,for instance,more realistic and comprehensive preparation of samples and materials,greater effect of technical guidance and demonstration guidance,more reasonable control of the assessment difficulty,enhancing the reliability and acceptability of the result of experts’opinions,and more flexible and diverse operation modes.There are three aspects that participating agenci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Firstly,the agencies should enhance their understanding about proficiency testing,strengthen the operational capacity,and treat it scientifically.Secondly,the agencies should comply with the operational guides strictly during operation,understand all the materials,grasp the key points,an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key points and logic of the feedback.Lastly,the explicit and exclusive conclusions should be submitted in order to strive for a satisfactory evaluation result.
Key words:forensic psychiatry;proficiency testing;forensic appraisal;technical capacity;evaluation
能力验证(Proficiency Testing,也称水平测试)是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ISO/IEC17043,3.7)。即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来确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从事特定测试活动的技术能力的活动。目前,能力验证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用以评价和保障实验室/机构能力所采用的重要手段。2009年起,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委,CNAS)组织、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协调下,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逐步向国内鉴定机构提供法医精神病专业能力验证服务。迄今为止,本专业已组织开展能力验证计划四次,完成测量审核二十余次,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机构数近600人次。相对其他“三大类”司法鉴定专业来说,本专业能力验证规模较小、不够成熟,运作仍仅在起步与探索阶段,尚不能完全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但可喜的是,与既往本专业技术评价方案和评价机制的匮乏窘况相比,不能不说是已有着历史性的突破。通过近几年的摸索与总结,作为本专业能力验证的实施方,我们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同时,也发现了自身运作的某些不足、及行业与参加机构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1 本行业开展能力验证活动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发展,一批新成立的机构纷纷开始从事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业务,与既存机构一起共同完成大量的鉴定工作。但是,这批新机构的鉴定人却多由精神科临床医师直接转入鉴定工作,缺乏系统性的转岗培训,部分鉴定人仍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多是以临床思维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一些小机构鉴定人甚至连基本的临床功底也不牢靠,医学诊断都不够规范、准确,其鉴定水平与鉴定质量太差强人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司法实践和诉讼科学化的需求。为此,在相关继续教育、业务培训之外,还必须存在另一种机制或措施,能使鉴定机构得以顺利发现、认识到自身在人员能力、鉴定方法、技术、程序等方面的不足,完成鉴定质量的自我检验。
其次,行业的特殊性也决定了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必须在业内迅速引入强有力的质量评价与质量保障机制。与其他专业有所不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大部分刑事案件往往是一些极端的伤害、凶杀之类的恶性事件,鉴定结果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 (是否入罪)、处置或量刑,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否则将给社会治安、稳定与和谐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但是,作为一种被外界公认的主观性较强、风险较高的司法鉴定行业,由于行业鉴定水平参差不齐,加之客观技术手段的相对缺乏,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的一致性并不高,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有时会出现不同鉴定结果,司法机关在采信时感到无所适从,来自各方面的异议较多,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且多年以来,对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检查的开展、鉴定意见的出具和鉴定报告的制作,行业内一直欠缺有效的能力评价机制,缺乏对各鉴定机构能力水平进行比较、监督、规范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明显不利于本学科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科学、规范、准确、客观的服务职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引入一种科学客观的技术能力评价机制来进行相应的考核、制约,逐渐淘汰一批不合格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才能提高本专业司法鉴定的技术水平及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过去往往会根据鉴定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规模效应等来判断机构的资质等级,据此来选择所要委托的鉴定单位,或部分决定鉴定意见的采信等,也就是说,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这样人为地设定或默认,并判定相应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当时一般倾向认为,省级单位的鉴定意见肯定强于市里的鉴定意见,省(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是该省(市)拥有复核鉴定性质的权威机构,国家级机构的鉴定结论一定会是案件的最终鉴定结论,往往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与案件、鉴定相关的各方都能认可这一作法。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28决定”出台后,国内鉴定机构已不再存在等级差别,不可能再这样简单地进行机构鉴定水平的认定,技术能力必将真正成为司法机关选择鉴定机构服务的最终标准。而按照现阶段实际情况,要由各个委托机关对不同鉴定结论作出取舍选择、合理判断机构技术能力尚不现实。此时,在提高自身技术能力与质量管理水平、服从认证认可与行业管理需要之外,为获得稳定的鉴定客户源,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机构必须自己拿出较具说服力的第三方评价材料,来充分证明其具备较好的业务或技术能力。在认证认可之外,作为评价和保障机构技术能力重要手段的能力验证活动当然是机构的不二选择。
2 行业内进行能力验证活动的可行性检验
过去很多人错误地认为,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主观性太强,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不应该、也不可能在行业内开展能力验证活动。诚然,在行为能力/法律能力评定的法学标准上,目前只是较笼统地称为“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对什么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却缺乏明确界定或司法解释。但事实上,经过多年研究,司法界与鉴定界已对其形成比较一致的看法。如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是非对错、是否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分辨认识能力。具体地说,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意识其行为的动机、要达到的目的,为达到目的而准备或采取的手段,是否预见行为的后果、是否理解犯罪性质以及在法律上的意义等;控制能力则是指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即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两院三部1989年所制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虽然个别内容已与现行法律有点脱节(如当时只是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有与无两级,1997年刑法修改后已使用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限制)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三个等级),但《暂行规定》从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能力的评定原则和具体判别标准,为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受处罚能力、服刑能力、受劳动教养能力的评定提供了规范性文件。而对于医学标准,本行业一直有着较为成熟与系统的疾病分类与诊断系统,如由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制定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世界卫生组织编制的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本专业不是没标准,而是某些机构与鉴定人对标准的理解与使用存在一定的偏差。为此,我们认为,如同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等检查类专业一样,法医精神病专业应该也能开展相应的能力验证活动。带着疑问、顶着质疑,2009年,我们在本专业进行了初步尝试,尽管当时本意是为国内已通过认可或正准备申请认可的20家左右机构预备的作业方案,所选择的案例难度也不小,出乎意料的是,当年鉴定机构的参加积极性特别高,报名机构达160多家,适时反馈作业的有近150家,且作业反馈结果的质量还不错,有21%参加机构获得满意评价,共75%机构能通过考核,仅有25%机构是未通过结果,评价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参加机构在精神状态诊断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上的技术/能力水平,整个运作获得组织方、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与参加机构的共同认可,成功打消了外界在能力验证方面对本专业的错误猜疑。经过近几年不断摸索与项目设计上的完善,我们不仅在本专业成功地完成了能力验证活动的可行性检验,且相关能力验证结果正逐渐成为认证认可、行业监督管理以及机构的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
3 能力验证结果是行业技术水平的真实反映
作为一门带有较大程度主观判断的学科,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上,经验积累尤其重要,技术水平的提高也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基于此,《暂行规定》对本专业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资格要求,即“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方可担任鉴定人。在一些老牌鉴定机构,鉴定业务量相对较大,所受委托事项繁多,案例涉及不同种类、复杂疑难程度较高,具备较好的以老带新条件,新的鉴定人通过不断的观摩学习,技术水平提高相对迅速;而在一些规模较小或刚开始涉足鉴定领域的机构,受各种条件所限,鉴定人的培养相对滞后,其并不具备处理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技术能力。本专业的现状也确实如是,行业内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不同地区、不同省市甚至同一城市不同机构间也存在明确差别,这种情况正好体现在能力验证反馈结果评价上。行业内大多数机构能通过目前的水平测试,已具备进行精神状态鉴定与行为能力评定的能力,在大方向上能较正确地把握疾病诊断,只是在具体症状的认识、诊断标准与评定要件的把握、要点概括、分析论证、以及鉴定用语的规范性、逻辑推理的条理性等某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而少数机构却不能顺利通过本专业的水平测试;开展业务培训较早、机构整体素质较好的几个省如广东、浙江、江苏等参加机构的满意率、通过率就要明显高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几轮测试下来,我们发现,能力验证的评价结果基本上是行业水平的真实反映:多数获得满意结果的参加者往往是那些国内从业时间较长、技术力量雄厚、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老牌机构,个别小机构偶尔也能获得满意结果,但连续出现满意的绝无仅有;业内大多数机构也能顺利通过测试,从事一些常规的鉴定项目、常见的鉴定案例不成问题,但在个别环节上仍暴露出存在某些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体评价,仍需要进行针对性提高;而少数参加机构,特别是个别新开展鉴定业务的机构,在复杂案例的精神状态诊断把握、精神症状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认识方面与期望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在行为能力评定上存在基本概念错误,不能通过能力验证当然在所难免。
4 项目设计与运作方式可更趋完善
几年下来,通过广泛地听取各方意见、自身不断的反思,我们也发现,本专业能力验证活动在项目设计、运作方式上仍存在一些不足,大有改进与上升空间,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样本、物品制备可趋真实、完备
前几年能力验证计划在物品制备时多采用文字材料,文字材料要么过多或要么过少,参加机构普遍反映通过文字材料获得信息量不够丰富,不像现场鉴定时能通过被鉴定人的面部表情、动作、姿势等进行全面、直观的了解,建议在物品载体上有所更新。虽然从水平测试角度来说,这种异议可排除,因为下发给每一家参与机构的物品都是相同的,所包含的样本信息量完全一致,参加机构均在指定的信息量上进行相应作业判断,不能将此作为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借口。同时,提供样本的录像、录音资料,一来不利于直接增加干扰信息、设置考核要素,而且由于不能掩去样本的身份信息(面部特征),可能会导致伦理学困扰及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目前只能在不泄露样本真实信息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较全面的文字资料。但从设计完美的角度来讲,这些建议确实值得考虑。正如临床精神医学考核一样,将来可以在设计时使用标准化病人,给参加者提供模拟真实情境的录像、录音资料,既避免伦理学困扰与法律纠纷,又能提供更直观、信息量更丰富的样本,使测试更接近实际鉴定,也可能能更好地反映出参加机构的真实水平。
4.2 应争取更大的技术指导与示范引导作用
能力验证不应局限于技术能力结果评价,更重要的是能提供技术指导,起到行业引领与示范作用。实施方与设计者应该力求将正确的鉴定思维与评定理念通过考核与评价逐渐灌输给参加机构和鉴定人,特别是在目前各种法律能力评定尚缺乏具体操作指南的情况下,应在设计时强化鉴定前调查、精神检查,尽可能做到细致与标准化,起到示范与引导作用。在这方面,我们这几年已开展了部分工作。如测量审核时所派出的技术专家会细致地观察被审核方的鉴定活动的各个过程,针对性进行查漏补缺工作,及时与被审核方展开讨论,纠正其一些不规范做法与认识,促使其技术水平的提高。在能力验证计划设计时,我们也针对目前行业存在的重医学标准/疾病而轻法学标准、忽视疾病与辨认或控制能力关联度分析的不正确做法,在连续的几年测试时均大力提倡注重对作案/行为过程的具体分析,在对过程的剖析中正确评估被鉴定对象对特定行为的辨认或控制受损程度,进而评定相应的行为能力,指导和引导参加机构发现和纠正不正确认识与做法,也取得了不错效果。但目前的做法还仅仅算得上是初步尝试,今后更应深化这种理念,以期获得能力验证的更大增值效应。
4.3 合理控制考核难度
能力验证计划设计一般要求总体与各部分的要点难度适中,涵盖能力验证的各方面要素,尽可能反映出各参加鉴定机构在相应项目上的综合能力。为此,设计时对考核要素的选择和难度系数的控制就显得特别重要,必须根据能力验证计划目的、能力评价侧重等进行相应的调整。近几年的能力验证计划,我们均把测试与考核重点集中设置在行为能力的评定上,考察参加机构在事先设定的干扰因素下对相关评定要素的认识能力,如对具体精神症状识别、精神状态诊断与鉴别诊断、辨认与控制能力受疾病影响程度判断等。同时,为避免机构间作业时相互串通,结果评价中不但强调最终鉴定意见的正确性与规范性,更重视其形成鉴定意见、进行作业判断时的具体分析过程及文字组织能力,在此相应设置考核要素,并适当安排难度系数。2009年,我们事先将测试难度设定为中等偏上,增大了精神症状识别与责任能力评定难度,以致当年的反馈结果诊断意见较乱、评定意见一致性水平较低,只能是在结果评价时部分修改原评判标准,以期最大限度地反映参加机构能力水平,但还是出现有近25%机构不能通过测试情况;近两年设计(特别是2011年)则将鉴别诊断难度降低,剔除不必要的混杂因素,考核要点更多集中在行为能力评定分析方面,特别是对辨认或控制能力具体分析与认识上,难度中等但极具针对性,有利于筛选出真正具有技术能力与水平较差的机构(这两年的满意率一般为15%左右,不通过率近10%)。
4.4 增强专家公议结果的可靠程度、可接受性
在缺乏金标准的情况下,专家公议仍是目前本专业在能力评价时进行结果判定的唯一原则。近几年,我们也以不同形式将专家公议的参考答案进行公布,供参加机构评价与自查。2009年提供的是作业分析的参考要点,后两年则展示出较完整的分析说明与鉴定意见样板,参考答案也引起了同行的一些热议。绝大多数机构认为参考答案重点突出、说理较充分、针对性较强,值得借鉴,但个别机构则对此持有异议,如认为2010年能力验证计划被鉴定对象的核心症状只有妄想,诊断精神分裂症依据并不充分。其实这一点在设计时我们已经过慎重考虑。首先,参考答案应与实际鉴定工作思路相一致,该鉴定对象在涉案前有多次就诊记录,妄想内容不系统、妄想对象泛化,有一定的荒谬色彩,实际鉴定时也容易使用精神分裂症诊断;其次,我们事先也就此问题特意咨询过刘协和教授,他认为被监视、被跟踪感等也可作为被动体验,基本满足分裂症的症状学标准;此外,如考虑其核心症状均为妄想,加之目前所提供的原病史资料不详,参考答案也同意使用“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作为另一标准诊断。专家公议的参考答案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才形成,已尽可能考虑到各个方面,但公议结果的确不能做到百分之百正确,只是一种参考与权宜的判定值,必然存在完善的可能性。此外,进行结果评价时,在专家公议、盲评的前提下,也应进一步规范、细化具体的操作原则(特别是在出现评定意见分歧时),探索建立更有效、稳定的结果评价机制,这样才能使能力评价指标逐渐趋于真实、合理、准确,较好地反映出参加机构和鉴定人的主要技术能力。
4.5 运作方式可更灵活、多样
在具体运作时也可作些变通,改变过去全国统一发样的做法,选择在一些条件较好的省市,采取集中考核方式完成能力验证相关测试。进行能力验证计划作业时,可组织该地区鉴定机构派代表到某指定地短期封闭集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这样做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机构间结果串通,可较真实地反映参加机构水平。当然,由于作业时间相对有限,代表机构的参加人数较少,集中讨论不充分,这些影响因素在能力水平评价时也应适当考虑,并建立相应评价机制。另外,也可以借鉴这种运作方式,在这些地区开展某些项目的集中测量审核,对该地区鉴定机构的能力水平进行针对性的评价。
5 对参加机构如何做好能力验证作业的几点建议
根据目前管理部门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通过参加能力验证活动证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并作为内部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和持续改进的重要途径。参加机构针对如何才能获得较好成绩的咨询也不少,在此特根据自己的思考提出几点建议,供同道参考。
5.1 加强专业培训,提升鉴定人业务能力
系统的精神科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熟练的专业技能是法医精神病专业鉴定人的立身之本,良好的业务能力才是取得作业满意结果评价的保障。但遗憾的是,本专业有较大一部分鉴定人是速成型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实在是太缺乏,与鉴定资格要求存在不小的距离。近几次结果反馈中,少数参加机构即出现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基本概念理解存在明显欠缺、专业术语使用较混乱现象,像分析时认定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结果却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该分析对应的责任能力等级应该是“限定责任能力”),或明明在说“辨认能力丧失、控制能力削弱”,一转身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将“无责任能力”写成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混淆、等同使用等;甚至出现明显错误理解与表述不当情形,如存在“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全部刑事责任”之类完全是外行的鉴定意见。为此,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鉴定机构技术水平或业务能力层次迅速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并强调对培训与继续教育的有效性验证;未获得满意结果的(尤其是不通过结果)鉴定机构应及时展开自查,或通过与能力验证提供者沟通,充分了解自身缺陷所在,进行针对性的整改(如强化对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系统学习,到高水平的鉴定机构短期进修,参加专业学术会议与培训等),并参加相应项目的测量审核完成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评价,将系统学习理念贯彻落实在每一个鉴定人的日常工作与整个执业生涯中,致力于提升其技术能力与鉴定水平。
5.2 提高对能力验证的认识,科学对待
鉴定机构可利用能力验证结果向认证认可组织、司法行政部门与客户证明自己技术能力与鉴定水平,更重要的是,应将这类水平测试作为外部质量控制手段,籍此识别与同行机构之间的差异,补充其内部质量控制技术,为自身的持续改进和质量管理提供信息。但是,部分机构并不能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他们错误地认为这是管理部门强加给鉴定机构的一种义务或考核,带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参与热情不高。要么抱着应付的态度来参加测试,敷衍了事,求过关即可;或为获得较好结果,避免难堪与处罚,相互串通,多方打听公议结果,甚至请其他机构资深鉴定人代笔。而少数机构虽然也认同能力验证的积极作用,但在取得一次满意结果后即认为自己已具备较好的能力水平,放弃参加后续能力验证活动,个别地区的行业管理部门也确实存在“满意结果2-3年内有效”的作法,这同样也是对能力验证活动缺乏足够认识的表现。由于通过某一期能力验证计划只是证明参加机构在某个子领域或事项上已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不能推及到其他事项或整个业务范围内,鉴定机构仍需要通过参加其他项目的能力验证来完成这种证明。且本专业的能力验证活动多基于部分过程方案,即便是同一项目内容的计划,可能也有着不同目的与测试范围,考点与难度会随之有所变化,对能力水平的要求也并不一样;更重要的是,一次满意或通过结果并不意味着其持续保持有这种能力,而质量控制是一种连续性行为,鉴定机构必须通过不断地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来进行同行比较与持续监控。为此,鉴定机构要加深对能力验证活动的了解,知晓计划实施的意义与作用,以积极的态度科学应对,才能反映出其真实的技术能力,最终真正提高测试成绩。
5.3 清楚作业要求,按要求完成作业
作业要求(作业指导书的第3页)虽然只是短短的一页纸,但是本次能力验证计划的作业具体指导性文件,一般含有作业的判别标准、具体要求或硬性规定,为此,参加机构一定仔细阅读,并严格按此要求完成作业,否则测试成绩可能不理想或被判定为不通过。如2010年能力验证计划,“作业要求”的第二条即要求根据“书证材料”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判断,明确规定“上述资料中未提及或未作特别说明的均视为无异常”,但有个别机构可能并未看到这一条,想当然地认为所提供材料不充分,不能作出判定,其评价结果只能是 “不宜评价”,CNAS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此即按“不通过”处理。2011年计划“作业要求”第三条明确限定了作业的判定方法与标准,也同时提出了逻辑性方面的要求。如“对分析说明,论述力求条理清楚,观点明确,层次分明;对精神状态,应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作出;对民事行为能力,应按“三分法”作出等级评定,围绕送检资料、精神检查、对系争事件(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认识等综合分析,并阐明评定的依据”。但部分机构却对此视而不见,不按要求作业,致使反馈时多处遗漏要点内容,甚至在评定民事行为能力时大谈控制能力,认为被鉴定对象的控制能力削弱而错误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影响测试成绩。同时,按保密规定,指导书均明确要求“结果反馈表”中不应出现参加机构的任何信息,如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以及鉴定人和复核人姓名等,但有的机构还是附有真实的签名或机构盖章,为保证结果评价的公平性,对此类反馈结果一般也作“不宜评价”处理。另外,作业指导书还规定了回馈作业的方式(以挂号形式寄回)、特别是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等,要求邮寄信封上注明参加机构名称和地址(利于送达结果报告),并特别明示:参加机构应按要求一次性反馈结果报告,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进行替换、补充等,逾期反馈或不反馈结果报告的,按“不通过”结果处理。为此,参加机构应注意不要忽视作业要求的各个细节,避免无谓的麻烦。
5.4 通读懂材料,寻找关键点
目前下发给参加机构的能力验证物品以文字性材料居多,特别是2011年计划,为检验参加机构对原始送检材料的评估、取舍及分析综合能力,设计者未作任何筛选,将原委托单位的送检材料全部呈现出来,其中有大篇幅的手机通话与短信记录,内容中含有较多的有用或混杂信息,如支持与佐证其人格改变的材料、与借条形成相关的通信记录、或与涉及民事行为能力判断的关键信息,但更多是被鉴定对象要求丈夫信基督教的极繁杂、琐碎的短信息,为此,鉴定人在作业时必须先通读全部材料,边将重要信息进行标识,然后只截取自己需要的重点与关键内容即可,对信教的短信息可一扫而过。个别参加机构在能力验证意见反馈时对此大发牢骚,认为设计者过于折磨人,未对无关或不重要内容进行适当过滤,给作业增加不必要的干扰,浪费其宝贵时间与精力。但请试想一下,设计者的材料是从何而来?在实际鉴定中面对这些材料你能说委托单位提供材料过多吗?委托单位又不能肯定哪些材料对鉴定有用,也不应该对送检材料去进行取舍。对送检材料的合理评价与取舍是鉴定工作的重要环节,也能部分体现其业务水平。为此,作业时鉴定人自己要能在大量纷杂的材料中,通过读懂材料,选择佐证诊断、鉴别诊断及行为能力评定的关键内容,这样才能真正地驾驭材料,具备合格的判断、分析能力。
5.5 反馈时要注重要点,加强逻辑性
能力验证计划的结果评价包括要件评价与逻辑评价,重点考察参加机构在作业时对相关要件的符合性、及分析阐述与行文的逻辑性。其中要件部分(要点)所占比重较大,一般在60%以上,逻辑评价则关注行文的条理性、层次感,要求规范使用专业术语、突出重点。对精神状态诊断,由于CCMD-3一般规定需要符合症状学标准、严重程度标准、病程标准和排除标准,作业分析时就应针对这四个标准进行分层阐述,特别是对有关精神症状的正确认识 (症状学标准+疾病分型或分期),及鉴别诊断(排除标准)的有效把握,以获得每个要点所对应的分值;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而言,医学要件为作案时患有精神障碍,是评定的基础,法学要件是在精神障碍影响下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受损害程度,是评定的关键,评定时必须结合两个要件来进行判断。为此,作业时对责任能力评定的分析要点应包括:(1)作案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病期如何,(2)精神症状与作案行为的关联性分析,(3)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受精神障碍影响的程度,(4)本次作业具体评定等级。应逐层推进,缺一不可;“鉴定意见”是鉴定文书的最终总结,应针对委托事由,根据分析说明进行归纳后简要、准确地作出针对性的回答。就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而言,一般应包括被鉴定人名字、作案时及目前精神状态、责任能力等级评定结果。结果反馈时应该尽可能多满足各个要件,并在逻辑上狠下功夫,这样多次下来,不但能获得较满意的能力评价结果,也能提升实际鉴定文书的制作水平。
5.6 反馈结论要明确,最好不要出现多种结果
在实际鉴定中,有时会出现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经多次讨论后仍没法统一情形,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分别列出,并详细说明理由,但在能力验证结果反馈绝对不能这样。因为能力验证最早是从检测类项目发展起来的,检测结果具有唯一性,所考核的是鉴定机构的最高技术能力与业务水平,对检查类专业如法医精神病专业的测试来说,一般应由参加机构内业务能力最强的某一鉴定人或几个鉴定人作出,可以是较权威的意见或多数人认可的结论,所出具的反馈意见即代表机构的最终意见,不同意见可出现在讨论时,但反馈结论最好是唯一的,专家公议时也只根据这一最终反馈结论进行评价,以免影响相关技术能力的评价结果。
[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RL02:2010《能力验证规则[S].2010.
[2]沈敏,吴何坚,方建新.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与论证认可[M].北京:科技出版社,2009:44-50.
[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3:2010《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S].2010.
(本文编辑:沈 敏)
On the Proficiency Testing of Forensic Psychiatry
CAI Wei-xiong,FANG Jian-xin,GUAN Wei,ZHANG Qin-ting
(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Forensic Medicine,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Ministry of Justice,Shanghai 200063,China)
DF795.3
A
10.3969/j.issn.1671-2072.2012.05.003
1671-2072-(2012)05-0012-06
2012-03-20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12DZ2271500)
蔡伟雄(1967—),男,主任法医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精神病学研究和工作。E-mail:fsais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