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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及对策探讨

2012-08-15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敬老院养老院消防

●薛 伟

(信阳市消防支队,河南信阳 464000)

2011年6月6日,河南省信阳市一家私人开办的养老护理院因燃放蚊香不当引发火灾,虽过火面积仅有1.5m2,但却造成在该房间居住的3名行动不便的老人因烟气窒息死亡。无独有偶,2011年6月11日,江西省新余市一民办养老院再次因燃放蚊香不当发生火灾,造成3名老人死亡,3人烧伤。

养老院接连发生火灾并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对这一特殊行业和人群的高度关注,随即展开了全国性的排查整治。但排查的结果令人担忧,发现这一特殊场所在火灾技术防范和日常消防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在农村乡镇和私人开办的养老院中隐患更为突出。因为养老院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且规模普遍不大,开业前无需经过公安消防部门许可,一般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检查指导,他们对消防技术规范的掌握不够全面透彻,加上养老院是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人员密集场所,对它们的监督管理远没有营业性公共场所严格,便造成了消防安全隐患大量存在的现状。笔者根据所在地区养老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建筑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一、老年人建筑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疏散不符合规范要求

经调查,许多养老院、敬老院是利用学校、办公楼、住宅楼等其它建筑改建而成,甚至有些民办养老院直接设在居民楼或自己家中,仅有一部室内疏散楼梯,造成安全出口的数量不足,或者三层以上的养老院未设置封闭楼梯间。

(二)消防设施不足

多数养老院,尤其是农村乡镇地区的养老院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几乎所有的养老院都没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造成火灾初起阶段不能够及时发现,火势蔓延后没有消防设施进行扑救,最终小火酿成大灾。

(三)人员密度过大

由于对养老院的人员密度或人均居住面积没有相关规定,加上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所以造成有时候人员密度明显偏大。据排查统计,有的养老院一间不足10m2的房间就住有4人,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m2,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困难,极易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

(四)用火用电不规范

由于多数养老院是后期改建而成,没有经过建筑审核和验收程序,功能分区不合理,有些养老院的厨房和居住场所设在同一个建筑内,有的甚至设在首层楼梯间内,且没有进行防火分隔,厨房内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许多养老院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存在乱接乱拉现象。

(五)消防安全管理薄弱

由于受经费制约,多数养老院的管理和护理人员不足,且年龄偏大,呈现老人管理老人,老人照顾老人的现象。消防安全管理更是一片空白,没有消防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更谈不上主动发现和消除常见的火灾隐患。今年发生的几起养老院火灾,都是因为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用火用电不慎造成的。

二、老年人建筑应满足的消防技术要求

(一)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规》第5.1.7条规定,老年人建筑耐火等级可低于二级,但当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只能设在二层以下,当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只能设在一层。但笔者认为老年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因为现在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养老院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并不多,提高耐火等级难度不大,并直接影响到老年人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一旦发生火灾蔓延非常迅速,老年人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江西新余市发生火灾的养老院就是一幢二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火灾中伤亡的老人均住在二层。

(二)安全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建规》第5.3.2、5.3.3 条规定,老年人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老年人建筑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三)消防设施应满足规范要求

根据《建规》第8.1.2 和 8.3.1.4 条,符合条件的养老院应设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根据《建规》第11.3.1和11.3.4 条,养老院的相关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根据《建规》第11.4.1.8条,所有的养老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老年人建筑应遵守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严禁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不应在老人居住房间内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二)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禁止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厨房等明火作业区域应与居住场所分隔设置;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使用蚊香驱蚊时要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禁止老人卧床吸烟,及时清除烟头等杂物。

(三)居住人数要求

对于养老院的人员密度和人均居住面积尚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养老院、敬老院的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应超过2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能有效保证居住老人的生活质量,也能够避免发生火灾后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

(四)“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养老院、敬老院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的要求,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相关消防管理人员,开展以“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如果养老院的规模达到50张床位以上,应主动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做好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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