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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中监控录像证据的应用

2012-08-15王俊杰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证据火灾监控

●王俊杰

(青岛市消防支队,山东青岛 266071)

随着科技的发展,视频监控系统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对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和城市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通过利用视频监控录像及时、准确查清火灾原因的成功案例不断增多,广大火调人员已经意识到监控装置在火灾调查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工作中开始运用视频监控系统的录像功能为火灾调查服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7种证据,其中视听资料是共有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光盘、电脑储存器、计算机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及电子信息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频监控录像作为视听资料之一,是一种新兴独立的证据。视频监控录像不仅利于火灾现场取证和查证线索,弥补火调技术认定起火点、起火部位、提取痕迹、分析判断火灾发生、发展所出现的一些空白点,而且缩短了调查排摸的范围和时间。视频监控录像对火灾调查不仅仅具有辅助作用,而且随着火灾调查实践的广泛应用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通过利用视频监控系统装置,借助监控录像服务火灾调查必将成为一条全新、简捷、高效的调查途径。

一、视频监控录像的特点

视频监控录像主要是在火灾发生过程中对有关影像的记录形成的,它以影像的动态复原来反映火灾事实,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它具有以下特点:(1)实时动态性。视频监控可将现场情景即时摄取下来,能动态、连续反映事故的全部情况,给调查人员一种如临其境的感觉,有利于调查人员迅速感知现场的空间情况,对其他证据做出准确的判断。(2)客观真实性。视频监控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案件的情况,正是以计算机这种高技术为依托,使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真实性决定了视频监控录像具有较强的证明力。(3)连续完整性。动态、连贯的图像信息比静态的、片段的图片等信息更能表现充足、详实的现场信息,利于分析、辨认。(4)处理简便性。通过键盘、鼠标进行监控图像切换,就可以根据需要记录存储、检索回放监控图像。还可对现场端和监视端的图像信号进行正常播放、快放、慢放、反放、定格、打印等处理,便于详细了解现场,分析复杂情况。(5)储存长期性。根据需要和系统设置,图像信息监控系统能实现长时间的数字化图像记录、存储和备份,能为现场图像历史回放、判断对象行为轨迹和调查取证提供资料和证据。

二、视频监控录像在火灾调查中的应用方法

(一)从视频监控录像中直接获取起火原因

查看视频监控时,对于一些具有明显记录火灾发生、发展的信息,只要直接记录下来或直接提取过来就可以作为认定起火原因直接证据之一。如监控中显示的时间、地点,起火点或起火部位、起火源和起火物,火灾发展蔓延途径,放火嫌疑人放火工具的种类、特征,放火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路线。通过直接提取的视频监控信息,可以排查比对、循线追踪以及固定现场证据等等。如2010年11月5日,某调理食品厂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此起火灾过火面积约4 000余平方米,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钢结构厂房过火严重,烧损坍塌严重,且有大量氨气泄漏,现场调查难度较大。火灾发生后,调查组及时调阅厂房车间监控录像直接发现了火灾发生、发展蔓延的整个过程,后通过监控录像反映的重要信息调查人员在对现场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对火灾现场进行反复勘验取证后,准确、快速地认定了起火原因:炭烤车间工人在给炭烤炉加木炭的过程中,木炭产生明火,引发烟道及保温材料起火。

(二)从视频监控录像中挖掘潜在火灾信息

对于不能直接摄取到起火点或起火部位的视频监控信息时,可查看起火点或起火部位周围、不同方位或视角的视频监控。重点要注意视频中最先出现冒烟、火光、火焰的部位或区域,烟雾、火焰的颜色、形态、运动方向;注意火灾发生前后出入起火区域的人员,注意出入时间和具体路线;可疑人员有悖于常理的行为、有别于大多数人的习惯。充分捕捉监控录像中反映的信息,然后通过分析推理,挖掘出监控背后潜在的信息。调查人员在调阅监控视频过程中,往往需要反复播放,记录相关信息,并充分结合现场勘验。如2010年5月20日,某棉花仓库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调查人员经过对起火仓库外监控录像调取查阅,发现起火前2min有一可疑人员从起火仓库1号门进入,半分钟后匆忙从2号门径直跑出该单位厂区大门,且神情仓皇,1min后仓库外监控显示有烟从仓库内窜出。后经该单位多名员工辨认,此人非该单位员工,初步认定是该仓库南侧一工厂工作人员。获此情况后,调查人员及时通知刑侦部门介入并对可疑进出人员进行调查。经排查刑侦部门迅速锁定放火嫌疑人并实施抓捕,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从对比分析中摄取有关火灾信息

查看监控时,往往由于监控录像分辨率较低、夜晚光线不足,无法确定起火物、起火点、烟雾的位置、高度等基本信息时,或者由于长时间查阅视频导致视觉疲劳时,可采取视频画面对比分析的方式获取,如:起火前后视频画面的对比、夜晚与白天视频画面的对比等,通过多时段、多画面对某一局部对比分析,往往能获取对起火点、起火部位及火灾发生、发展过程中一些不易观察但对原因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信息。如2011年1月26日,某五金商城内停放的一新购置的宝马5系轿车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迅速调阅了附近监控录像,发现由于火灾发生时天色已晚且监控距离起火处较远,通过录像无法确认最先起火部位是车体自身底部还是近地面处。调查人员于是通过对视频录像与白天车辆停放位置进行局部的反复对比,确定了起火点位于车体底部近地面处,并经调查发现起火前有人员在轿车周围燃放过烟花的事实。调查人员结合现场勘验后综合分析认定了起火原因系外来火源所致,不排除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排除了轿车自身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三、视频监控录像辅助火灾调查的应用原则

(一)必须尽可能在现场周围寻找有效监控点

距离火灾现场越近的监控录像对认定起火点、起火部位,确定烟雾、火焰的颜色、形态、运动方向,确认现场人员进出情况、嫌疑人体貌特征,印证证人证言等就越有价值,尤其是在调查一些大跨度、大面积现场破坏严重的火灾事故现场,距其较近的监控点,对快速判定起火部位或区域、缩短调查排摸的范围和时间具有重要作用。调查人员在环境勘查过程中,要有意识的在现场周围走访寻找监控设施。如果调查人员疏忽或未意识到这一点,未发现、调取到有效的监控点或调取监控位置不准确,那就轻易丧失了最有利的直接证据。

(二)必须尽可能获取完整的监控录像

在实际火灾中,有些火灾的发生、发展过程比较缓慢,如阴燃火灾,调查人员在调阅监控录像时应扩大观看监控时间,尽可能完整的查阅录像,重点查看冒烟的时间、颜色,烟气的高度、运行方向,明火出现的时间、位置及高度等有关火灾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信息,为事故的认定提供抓手。扩大观看监控录像的时间不仅除了能较直观的反映火灾发生、发展、蔓延扩大整个过程,也更能较为准确地反映现场人员活动情况、行动轨迹,尤其在调查认定放火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总有一个事先踩点、准备实施的过程,这段时间至出现明火或发生火灾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调查人员在锁定可疑人员后要注意往前推1~2个小时,往往会获取犯罪嫌疑人实施作案的重要信息,为案件的定性及以后向刑侦部门移交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

(三)注意各监控点的对比分析

众多案例证明,在应用监控录像时,要注意监控点多点对比,相互衔接,要确认各监控点的位置、拍摄角度,从而获取准确的起火点、部位、烟或明火最先突破的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判断,将几个关键的录像点联系起来,综合判断,从中找出准确的参照对象。必要时可在现场对监控所拍摄区域进行火灾模拟试验,通过试验时监控的录像记录与火灾发生时监控的录像记录信息对比,从而验证现场情况是否与分析判断相符。

(四)必须正确认识监控作用

监控录像作为一种被运用不久的新兴手段,其地位有着不可替代性,但要正确认识到这也只是一种手段,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火灾调查工作中惟一的方法,或是全部依赖的对象。只有通过调查人员准确的分析判断、现场细致的勘验及科学严谨的技术鉴定结论,几者相结合的客观推理再加上监控录像提供的有效信息,这样才能发挥其最大效能。

四、监控录像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视频监控的物证提取要及时

实践经验证明,火灾事故发生后,调查人员迅速、及时地将事故现场处的监控录像进行调阅提取,往往能为事故调查指明方向和确定范围,并为全案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如果调查人员稍有迟疑、缓慢或大意忽略,就会错过时机,被对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破坏或删除,就失去确定案件事实最有利的证据。因此,调查、收集视听资料,也必须遵守迅速、及时的原则。

(二)视频监控的取证程序要合法

公安消防机构在监控录像的提取过程中,必须确保监控数据信息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应做到依法取证。提取监控录像时,不但要提取电子数据的本身,还要将监控主机一并提取固定,监控主机在证明监控录像证据的真实性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三)视频监控的证据保全要妥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依法对证据进行保全。而且监控录像作为电子证据比其他任何证据更容易“碱失”且难以恢复,因此保全的意义尤其重要。因此,对视频监控的保存,要有专人负责,并统一存放,做好有关登记。同时,为避免电子数据的丢失,可做好数据的备份,并统一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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