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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床医生转岗为司法鉴定人的弊端——浙江省严把临床医生转岗司法鉴定人的实践与思考

2012-08-15潘广俊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人司法鉴定

潘广俊,沈 奇

(1.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浙江杭州310007;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当前,临床医生兼职鉴定现象越来越普遍。不可否认,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初期,它满足了社会对司法鉴定的需求。随着近年法医学教育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医学专业人才加入鉴定人队伍,再加上鉴定人自身能力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在数量上已经处于过饱和状态。根据司法部2010年度司法鉴定情况统计:2010年全国登记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2254家,其中70℅来自卫生部门;2010年全国法医临床鉴定案件量达711362件,同期法医临床鉴定人为18213人,平均每位鉴定人每年鉴定案件量仅为39件[1]以上(仅限“三大类”以内)。

实践中,由于学科间的差异,临床医生在鉴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对鉴定标准的难以把握、对鉴定程序的忽视以及思维模式转换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正确把握好临床医生转岗为司法鉴定人工作,及时清退队伍中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对提高司法鉴定人能力,确保司法鉴定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多年来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与实践,并以此为视角,就临床医生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之弊端,浅谈自己的看法。

1 相关法律背景概述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首次对争议案件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做了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开始成立以法医临床鉴定为主的鉴定机构,但那时由于鉴定人员和鉴定资源大部分都在侦查机关那里,医院只是在对人身伤害有争议的案件进行重新鉴定,案件数量不大。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赋予了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拉开了我国司法鉴定改革的序幕。《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说明有权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的只能是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此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量开始不断向上攀升,2010年全国完成鉴定案件量超过117万件,是2006年完成案件量的近4倍[1]。同年,司法部公布并实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可审核登记为司法鉴定人。相当多省份根据上述规定,认为拥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临床医生经审批就可以获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

2 临床医生培训转岗司法鉴定人的实践

从2001年开始,浙江省司法厅根据浙江省政府“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当时最大的问题就是人才和仪器设备等资源问题。《决定》实施后,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但是侦查机关手中掌握的大量法医学人才资源并未转向社会,导致法医学人才匮缺。

由于当时法医学人才培养主要集中在几个医学院校和公安院校,毕业的学生数量比较少而且大部分会选择去侦查机关法医部门而不会选择规模小、实力弱的社会鉴定机构。为解决法医学人才匮乏的问题,一方面大力吸收侦查机关退休的,有丰富鉴定经验的老专家、老法医投入鉴定工作;一方面利用医院丰富的医学人才资源,鼓励这些医学专家经过相关培训转岗为司法鉴定人,充实社会鉴定机构人才队伍。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省法医学人才缺乏的情况,同时也满足了全省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需求。

2.1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医学教育背景和实践锻炼,临床医生在对鉴定时机和鉴定标准的把握上、鉴定程序的履行上、思维模式的转换上出现很多问题,存在以下弊端:

(1)缺乏法医学教育背景和实践、鉴定技能薄弱。正常情况下,成为一名法医临床鉴定人的条件是:法医学专业本科学历,5年以上鉴定机构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经历。实践中发现临床医师虽然在医学专科上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但是对于鉴定标准和鉴定时机的把握上不到位,错误鉴定、瑕疵鉴定情况较多,鉴定的科学性无法保证。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科学性是衡量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关键因素。

(2)思维模式难转换、易进行“有病推定”。在医患关系中,临床医生和患者在疾病治疗方面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患者一般会积极配合医生的问诊和检查,这也使临床医生在执业中形成了一套固有的思维模式:即他们会倾向于相信患者对疾病或损伤的主观陈述而进行“有病推定”。有时鉴定人受执业环境影响,也会出现如被鉴定人由于不配合体检、装病或者夸大病情等等,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医生轻信被鉴定人主观陈述,而忽视查体和检查结果的情况,作出错误的判断,损害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当然,鉴定人一般不会相信患者的主观陈述,而是会根据各种检查结果去评价被鉴定人的损伤或者疾病状况则进行“无病推定”。

(3)不熟悉鉴定相关法律、违法鉴定问题突出。法律对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太多程序性要求,只要把技术规范做到位就可以;而鉴定活动对程序有严格的要求,从鉴定的受理、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的实施、仪器的使用、鉴定文书的书写等有一整套严格的制度加以规范,实践中经常出现医生对鉴定材料审查不仔细,忽视鉴定程序等情况,可能程序瑕疵不会造成鉴定意见在内容上的实质性改变,但是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要具备证据能力,首先就必须合法,不然就算它的证据力再强,也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4)实践中临床医生兼职做鉴定情况比较普遍,从事鉴定的时间很少,有的出现签字鉴定、挂名鉴定等现象。由于临床医生业务繁忙,有的没有时间参加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最新进展和鉴定方法了解甚少,这些情况极大地影响了司法鉴定质量提高和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

2.2 多种举措并施探寻解决之道

为解决实践中临床医生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出现的种种弊端,从2008年开始,浙江省严格限制临床医生未经培训转岗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审批工作,严把准入关。同时为了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省司法厅积极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1)推进专职化建设、清退不到岗的(挂名的)或未经转岗培训的司法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中,推行司法鉴定人专职化建设,对不到岗的兼职司法鉴定人进行清理,共取消83名司法鉴定人资格。

(2)转换发展模式、提高司法鉴定人鉴定质量。为了建立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能力突出的司法鉴定人才队伍,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水平,司法厅引进了公安部知名法医、指纹学奠基人之一的赵向欣,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检学教授陈明春,湖北同济医学院终身教授黄光照等国家知名专家来浙江执业,目前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中有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8人。

(3)调整队伍结构,扎实推进后续人才储备建设。为了优化和稳定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培养年轻有潜力的司法鉴定人,浙江省于2008年出台了《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引进法医学、临床医学应届本科毕业生,赋予司法鉴定辅助人员以司法鉴定人助理的身份从业,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干得欢,扎实推进全省司法鉴定人后续队伍建设。目前,全省有130名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30多名司法鉴定人助理先后符合从业5年的条件后成为司法鉴定人。

2.3 创新管理初见成效

经过三年不断探索和实践,浙江省司法鉴定发展水平稳步提升,营造了地域布局合理、人才队伍精良、后续储备充足、鉴定良性发展的较为良好的执业环境。目前全省共有“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55家,注册鉴定人586人,基本能满足全省对“三大类”司法鉴定的需求。2011年,55家鉴定机构参加了司法部124个项目的能力验证活动,取得“通过”以上评价的占98%,其中“满意”占81%的好成绩,高出全国平均满意率31个百分点。在参加伤残程度、损伤程度两方面共65个项目的验证活动中,“通过”率为90%,其中“满意”率占83%。连续5年全省能力验证成绩在全国名列前茅。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还通过了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证。

3 把好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入门关、推进专职化水平建设

《决定》拉开了我国司法鉴定改革的序幕,在我国司法鉴定立法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为各地司法鉴定实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框架结构。我们应该在《决定》的框架下积极探索,总结成功经验,逐步完善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提高我国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结合浙江省的实践,笔者建议:

3.1 探索鉴定人淘汰机制,严把司法鉴定人能力关

对已经通过转岗培训获得鉴定人资格的临床医生,一方面要加大专业培训力度,提高鉴定人鉴定技能。另一方面要探索鉴定人淘汰机制,定期对鉴定人完成的鉴定案件数量和质量情况、法院的采信率、投诉情况,以及结合鉴定人参加培训情况等进行综合考量,对不达标准的鉴定人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鉴定人资格。

3.2 限制临床医生转岗为司法鉴定人,把好司法鉴定人入门关

目前我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已经处于过饱和状态,并且基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以提高鉴定质量为核心,限制临床医师转岗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严格控制鉴定人的准入门槛。当然,医疗损害涉及到医疗实践,需要临床医生参与的,其鉴定人准入门槛另行研究。

3.3 推行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加大后续人才队伍储备力度

人才队伍建设对一个行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对司法鉴定人才的培养工作应该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为了使未来的准司法鉴定人能够全心投入到社会鉴定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并且把工作做好,应该创新管理理念,探索建立一套完整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考核录用制度和激励保障制度。建议推行司法鉴定人助理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司法鉴定人质量关;对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准鉴定人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其中表现突出的准鉴定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此激励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务实创新;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各项福利待遇,让他们爱岗敬业、奋发创业。通过这些措施,选拔一批有潜力、有志向、业务强的司法鉴定人,充实到司法鉴定人人才队伍中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使他们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司法鉴定人。

[1]李禹,陈璐.2010年度全国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1,(4):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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