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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论犹太人问题》看马克思的解放观

2012-08-15刘艳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鲍威尔世俗犹太人

刘艳

(重庆医科大学 外国语学院 重庆 400016)

失去故国,离散生活于世界各地的犹太人凭借坚韧的民族品质和精明的商业头脑在欧洲各地逐渐扎下根来,但同时其坚定的犹太教信仰和生活方式却使得他们与基督教传统主流文化格格不入,成为欧洲大陆上旗帜鲜明的他者,顺而也遭到了各国政府在政治权益上的歧视,19世纪40年代的普鲁士政府就是典型的代表。在经济上,犹太人几乎独占鳌头;在政治上,却毫无权利可言。对此,青年黑格尔派的代表人物布鲁诺·鲍威尔通过《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两文来对问题展开分析并希望能找到解决之道。他沿循自由主义者的观点,认为民族身份是阻碍犹太人解放的最大障碍,而解决犹太人问题的唯一前提是让犹太人放弃犹太教,即必须牺牲“信仰的特权”。鲍威尔还指出在基督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中,犹太人无法自我解放,而且基督教徒和德意志国家本身也无力解放犹太人。对此,马克思以文章《论犹太人问题》对鲍威尔的观点进行了系统的批判,并形成了意义重大的唯物主义解放观。

鲍威尔把犹太人的问题完全归结为纯宗教问题,这实际是对政治解放概念的误读。所谓政治解放,即是国家摆脱一切宗教的束缚,从神权国家变为人权国家,这也是欧洲各民族国家在与教会长达千年的权利博弈中所希望实现的目标。相应的,这里所说的宗教解放是指国家政体以及人民大众摆脱宗教势力的掌控,获得自由。从此种意义上讲,大众对宗教选择的自由信仰并不属于此范畴。犹太人的解放从根本意义上不是宗教的解放,而是公民的解放和政治的解放。鲍威尔指出犹太人的解放和其他人的解放一样,首先必须废除他们信奉的宗教,他实际是站在基督教国家的利益之上,以一名虔诚的基督教徒的身份来讨论犹太人问题,他只看到基督教徒与犹太教徒之间的对立形式是宗教对立,而忽视了宗教对立的真实基础,即现实生活中二者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等之间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尖锐矛盾。

马克思对此展开批驳,他首先提出质问:“政治解放的观点有权利要求犹太人废除犹太教,要求一般人废除宗教吗?”紧接着便以具体国家为例展开阐释。在没有民主制的德国,犹太人和以基督教为基础的国家处于宗教对立状态,犹太人问题是“纯粹”的神学问题;在立宪制的法国,犹太人问题是个宪政问题,是个政治解放不彻底的问题;只有在北美的各自由州(至少在其中一部分),犹太人问题才失去了神学的意义,而成了真正的世俗问题。可见,犹太人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现实问题,而不是一个纯粹的宗教问题,因为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对这一问题的彻底解决依赖于犹太人所处的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现象和关系,而不只是依赖于“宗教解放”,即犹太人获得政治解放的最大障碍在于德国的现实——现存的政治压迫和社会压迫,而绝不仅仅是犹太教与基督教这两种宗教之间的分歧本身。由此,马克思得出结论:“在我们看来,宗教已经不是世俗局限性的原因,而只是它的现象。因此,我们用自由公民的世俗约束来说明他们的宗教约束。我们并不宣称:他们必须消除他们的宗教局限性,才能消除他们的世俗限制。我们宣称:他们一旦消除了世俗限制,就能消除他们的宗教局限性。我们不把世俗问题化为神学问题。我们要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相当长的时期以来,人们一直用迷信来说明历史,而我们现在是用历史来说明迷信。在我们看来,政治解放对宗教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了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问题。”

政治解放的实现并不依赖宗教解放也不排斥宗教信仰,在某种程度上还促进了国家政教分离的发展。马克思指出,一切宗教信徒的政治解放都是国家从一切宗教中解放出来。“当国家从国教中解放出来,就是说,当国家作为一个国家,不信奉任何宗教,确切地说,信奉作为国家的自身时,国家才以自己的形式,用自己本质所固有的方式,作为一个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摆脱了宗教的政治解放,不是彻头彻尾、没有矛盾地摆脱宗教的解放,因为政治解放不是彻头彻尾的、没有矛盾的人的解放方式。”这也可以说即使绝大多数公民仍然信奉宗教,国家还是可以从宗教中走出来的,因为政治解放本身并不是彻底的人类解放,它只是使人在政治上从宗教中分离出来,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即所谓的世俗国家的确立,这样的国家将不再以国家的名义干涉任何宗教,任何宗教也不会对国家进行任何约束,正如《马太福音》中所说的“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消灭宗教,而只是宗教从公法领域转到私法领域,从国家领域转到市民社会的领域,即整个宗教被赋予了纯粹私人事务的形式。换句话说,人不必放弃宗教,也可以在政治上获得解放。

鲍威尔认为犹太人要想获得解放,就必须放弃犹太信仰,因为“只要他还是犹太人,那么使他成为犹太人的那种狭隘本质就一定会压倒那种把它作为人而同别人结合起来的人的本质,一定会使他同非犹太人分割开来。”这实际上违背了公民权利中的信仰自由权利。在人权定义中,信仰的特权是普遍的人权,并且人权的获得也并没有与宗教互不相容,这是欧洲思想界已达成的共识。马克思指出自由是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之上的,同时,也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在文章中,马克思列举了1791年和1793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宾夕法尼亚宪法》和《新罕布什尔宪法》等相关法条,并明确指出:“信奉宗教、用任何方式信奉宗教、履行自己特殊宗教的礼拜的权利,都被明确列入人权。信仰的特权是普遍的人权。”例如同时代的英国和法国,都把信仰自由看成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鲍威尔将犹太人问题归结到宗教因素上实际是对公民人权观念的忤逆,不仅没能实现解放,反而还倒退了。

在批驳鲍威尔观点的同时,马克思进一步认识到“犹太人的解放,就其终极意义来说,就是人类从犹太精神中得到解放”,而“犹太人的社会解放就是社会从犹太精神中获得解放”。因此,犹太人不是要去争取与基督教徒平等的公民权,而是要直接从事于人类解放,为反对人类自我异化的极端实际表现而奋斗。由此,马克思阐述了他关于人类解放问题的本质:“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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