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伦理学思考①
——以蒙牛问题牛奶事件为例
2012-08-15姚文凡乔学斌
姚文凡 乔学斌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 南京 210029)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伦理学思考①
——以蒙牛问题牛奶事件为例
姚文凡 乔学斌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 南京 210029)
本文以蒙牛问题牛奶事件为例,分别从企业社会责任、政府责任和公民健康权3个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伦理学思考,并提出了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企业应当如何处理的建议和思考。
公共卫生 蒙牛牛奶 伦理学思考
1 事件描述
2011年12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对200种液体乳产品质量的抽查结果。抽查发现蒙牛、长富纯牛奶两种产品黄曲霉毒素M1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是在2011年10月对涉及21个省市128家企业生产的200种液体乳产品展开抽查,涉及蛋白质、酸度、铅、无机砷、总汞、铬、黄曲霉毒素M1、金黄色葡萄球菌、三聚氰胺等18个项目。
质检总局发布的检测报告显示,蒙牛乳业此批次超标产品由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福州检验中心检出。被检测出黄曲霉毒素M1实测值为1.2μg/kg,国家规定的最高值为0.5μg/kg,蒙牛该批次产品超标140%。蒙牛该批次超标的产品为该集团眉山公司2011年10月18日生产的250mL/盒包装的纯牛奶产品。12月28日晚间11时,蒙牛官网遭黑客入侵并有留言称蒙牛为“民族的耻辱”,“毒奶门”事件再度升级。
蒙牛官网被黑时间持续一个多小时,直到29日零时40分才恢复正常。留言写到:“蒙牛曾经让中国人强壮过,曾经让中国人自豪过,中国自己的乳企,如今自己坑自己。你们坑爹呢还是坑爹呢还是坑爹呢?每天一斤奶,喝死中国人。这就是你们蒙牛的宗旨吧?我想问问在事发以前你们出过多少事,坑害过多少中国人,我们是一家人,你却自己坑害自己家人。”
蒙牛集团相关负责人称,由于眉山工厂原奶质检员在前期的原奶检验上出现失误,导致这一批次原奶中超标的黄曲霉毒素未能检出,而长期以来公司一直在查验该指标。
但网上爆出有网友买到了该批次问题牛奶并提供有相关照片。牛奶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和生产批次号分别为“20111018”、“G810101CCA//Zc T”。该批次正是蒙牛此次检测出的问题牛奶。此事的真实性还暂不明朗,但是由此可见,在消费者的心里,蒙牛的形象已经大打折扣了。
12月25日凌晨,蒙牛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蒙牛眉山工厂产品抽检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在此,我们向全国消费者郑重致歉!我们将认真吸取这一事件的重大教训,诚恳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的各项质量和检测标准,从每一个环节入手,切实把好质量关。同日晚9时半,蒙牛又发布《关于蒙牛眉山工厂抽检情况的进一步说明》,再次向消费者致歉。
在蒙牛的声明中,对于消费者关心的检出的问题产品是否已经销售到市场?销售出去的产品将如何处理?这一批次的产品具体有多少?以及是否涉及给消费者的赔偿这些问题解释的并不明晰。
蒙牛副总裁、新闻发言人卢建军对此表示,并不是10月18日那天眉山工厂生产的所有产品都有问题,现在蒙牛销售到市场上的产品都是检测合格的产品。蒙牛客服人员也对记者说:“只是这一个批次的有问题。”
2 企业社会责任探究
早在2008年,由三鹿奶粉引发的全国乳制品行业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深深触痛了国人的心,也是企业社会责任集体缺失的重大危机事件。这次蒙牛“毒奶门”事件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
那么,企业如何才能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换句话说,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笔者认为有如下3条:
2.1 企业应当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合理追求利润
这次的“毒奶门”事件从表面上看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其背后暴露出的还是企业发展理念的弊端。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是自身的必然要求。但是,这种要求如果建立在违背道德、违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以损害人民生命安全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不仅是不可持续的,还会引发多种复杂的社会矛盾,甚至会引起重大冲突,付出巨大的代价。
社会是企业的载体,企业是社会的经济单元,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资源,否则企业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持续。所以,企业要实现可持续的经营与发展,仅仅考虑对股东负责、追求经济效益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考虑社会影响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当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牢记社会责任,不能只考虑赚钱、把追求利润作为企业发展的唯一目标。
2.2 企业应当积极主动承担责任,避免故意隐瞒真相和作出不恰当辩解
当企业发生危害社会事件时,如果只是试图掩盖事实,混淆视听,推卸责任,那么必然导致企业形象的损害。正如食品安全专家董金狮所说,公众的质疑并不是没有道理,蒙牛的解释不能服众。蒙牛要想说服公众,除非把全部的检测结果公布于众,包括质监部门未抽检到的牛奶。乳业专家王丁棉也指出,蒙牛需要向大众分别公布出这一批次问题产品生产时的数量及销毁的数量记录,两者对比就可以明确这批产品是否已经全部销毁,从而让消费者了解得明明白白。
所以,对于蒙牛来说,正确的做法只有一种,那就是积极主动承担事件带来的一切后果,正确面对这场危机,将事件的处理过程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并妥善处理,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2.3 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和监管制度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得到有效落实,避免差错
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而且必须严格自律,加强责任意识和监管制度建设。把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到产品生产的所有环节之中,在采购、检验、加工、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把责任和质量安全落实到位。环环相扣,层层深入,不留空档,不能有一丝一毫疏漏。
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是一个线性发展的过程,不能出现半点的“偷工减料”,必须常抓不懈、时刻不放松。任何一个生产阶段的放松、任何一个管理环节的懈怠都可能造成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缺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3 政府责任探究
从某种意义上说,此次的蒙牛问题牛奶事件已经由单纯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升级为整个乳品行业的信任危机,同时,政府监管部门的信誉度也受到了较大影响。为了作出一个理性的判断,我们需要深入思考政府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3.1 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监管的本质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外部性、自然垄断等市场失灵的一种手段。虽然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有很多,比如:独立的法庭审判可以在事后解决私人纠纷,行业协会能够让成员产生自律的压力,高效的产权制度可以清晰界定责任边界等。但是,在我国目前法制尚不完善、法治还未健全、市场没有发育成熟的前提下,政府加强监管的力度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明确的管理机构、加强对企业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督、加大对违法犯罪现象的处罚力度、改进司法程序等方式来加强监管。
3.2 政府应当强化媒体监督
伴随着全球化信息时代的到来,中国早已进入了信息化社会。特别是近年“微博”等即时信息发布平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人们随时随地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政府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递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及时发布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对事件进展情况的判断,这样才能消除公众的恐慌,赢得人民的信任。除此之外,开放规范的媒体监督通道,一方面有利于对企业行为进行常态化的监督和报道,另一方面有利于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将企业的不道德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减到最小程度。
3.3 政府应当弘扬社会正气
以蒙牛“毒奶门”为代表的一系列乳品质量事件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一部分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见利忘义,另一方面是少数企业生产参与者的责任意识不够强。所以,在当前健全法制、完善监督的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强化生产者的法律意识,切实倡导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行业诚信规范,弘扬社会正气,全方位推进行业自律。
4 公民健康权探究
蒙牛问题牛奶事件不仅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等权利,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健康权是每位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由此可见,健康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此次的蒙牛问题牛奶事件中:(1)公司生产的一批次产品被检出黄曲霉毒素M1超标140%,并进入市场流通环节,构成了违法行为;(2)食用含黄曲霉毒素的食品会导致癌症等疾病已是被医学界所证实的事实,如果患者所患疾病被证明与食用蒙牛问题牛奶有关,那么就符合有健康受损的事实;(3)如果患者所患的疾病经查明都是黄曲霉毒素引起的,并且患者都有食用蒙牛问题牛奶的历史,这一点构成了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和所导致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最后,蒙牛问题牛奶事件侵害健康权属于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侵权,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要求蒙牛公司的主观过错,证明责任由蒙牛公司承担,根据产品质量法,只有在蒙牛公司能证明该批次牛奶在符合下列3种情形时,才能免除其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在该事件中,黄曲霉毒素M1这种化学物质按一般的检测程序就能轻易获得,我们有理由相信其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中免责的条款。综上所述,蒙牛公司完全符合侵害健康权的4个要件,应该负赔偿责任。
5 企业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建议及思考
这次的蒙牛问题牛奶事件无论是对于企业、政府还是公民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发生危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很好地去应对。由此,引申出企业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究竟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企业危机公关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含对危机事前、事中、事后所有方面的管理,目的在于预防、摆脱、转化危机,避免或减少企业损失,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危机公关的核心是沟通,其中,信息的传递在沟通中尤为重要,对化解危机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笔者认为企业在处理危机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要敢于承担责任,不要企图推卸责任。
(2)在出现危机之后,企业要把接下来要做的、所想的真诚向公众说明、沟通。
(3)危机发生后,企业应以最快的速度遏制住危机的蔓延、升级、扩大,这是处理危机的关键。
(4)企业在进行危机管理时必须系统的分析问题,绝不可顾此失彼。
(5)企业应竭尽全力去争取政府主管部门、独立的专家或机构、权威的媒体及消费者代表的支持,不要靠自己去解释什么或自吹自擂。
[1]张剑锋,刘秀荣.从“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探析企业社会责任建设[J].现代商贸工业,2009(7).
[2]刘琪.试论三鹿奶粉事件中的政府责任[J].经济研究导刊,2009(10).
[3]王莹.从三鹿奶粉事件论公民的健康权[J].法制与社会,2009(23).
R-052
A
1672-5654(2012)02(b)-0174-02
姚文凡(1981~):男,现为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南京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七年制办公室辅导员,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7年。
201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