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问题解答
2012-08-15
问: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无行政主管部门?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开展活动的市场主体,不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有专门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婆婆”。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性质相同,都是市场主体法。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市场主体,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样,在法律中没有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法律明确政府的职责为指导、扶持和服务,没有“管理”职责。
第三,任何部门和组织都不得借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名义,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事务,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采取农民群众欢迎的方式方法予以指导、服务,不得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指导、服务。
问: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需要进行前置审批?
答: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作了以下规定:(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均可依法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不需要事前得到某个行政部门的审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又作了细化,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这里的“须经批准的项目”,主要是指国家限制经营、实行行政许可的业务,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此类特殊业务,无须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问: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是:
第一,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利用某些化学材料对金属的腐蚀作用,可在金属版面上获得凹凸,这是制作铜版画的基本方式之一。传统的方法,主要利用荷兰溶液及稀硝酸的腐蚀作用,它们对健康与环境有一定的危害。
第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此外,《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4号)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认为是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也可享受此税收优惠。
第三,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述业务的,可以申请免缴营业税。
第四,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问: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是否需要银监部门审批?
实践中,农民开展信用合作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成立农村资金互助性,而使不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活动。
第一,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性质,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市场准入审批手续。2007年1月,银监会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7]10号)。根据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截至2010年底,银监会已核准开业3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为解决资金互助社资金不足问题,《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第二,在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活动。在不具备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条件的情形下,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社员需要,在社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此种情况下,由于不是设立金融机构,原则上无须银监部门的审批。但是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严格限定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最大限度防范风险。如果是变相开展存贷业务,不仅会造成潜在的资金风险,还会受到金融监督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