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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模式研究

2012-08-15李灵萍

关键词:资助困难家庭

邱 静 李灵萍

(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处,浙江舟山31600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及本人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报酬,不足以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的学生。2007年前的统计表明,国家每年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仅为18亿元,但自当年9月起,随着各级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国家实施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后,每年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经费达500亿元左右,资助面达到35%,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在这种形势下,作为学生资助工作前提和基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准确性不仅直接影响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实效,而且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公正,关系到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1]。但是,如何准确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却是当前全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一大难点[2]。笔者以六年来学生资助工作实践为基础,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化模式和程序化模式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认定工作主要由校、院(系)、班级(专业)等三级学生工作组织共同完成,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过程的具体审核工作;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入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依据学生的实际困难程度,经过上述学生工作组织的层层认定后,将其划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作为享受各种资助政策的基础。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甄别问题

国家从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角度出发,提出不让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为贫困而辍学的工作目标,这的确为他们的大学学习和生活排除了后顾之忧。但与此同时,由于认定工作的各级组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疏忽和不彻底,导致少数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及诚信缺失的学生或家长,瞒报或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通过走后门开证明、开假贫困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假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骗取各种资助,严重扰乱了学校的资助工作秩序。从目前各省、各高校发布的较为笼统的认定的标准看,较难甄别出某某学生是否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为重要的量化依据太少了,仅仅凭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显然是不够的。虽然学校的认定程序中也有评议、谈话等程序,但所能掌握的信息非常有限,且受工作经费等因素所限,不可能对每位学生的家庭进行实地走访调研,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甄别真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难度。

(二)认定标准的尺度问题

一般认为,学生家庭及本人通过合法劳动筹集到的经费,不足以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的学生即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尽管各省、各高校都纷纷了制订了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但标准大多是笼统的、宏观的,没有详细的量化指标。比如有的高校将资助学生确定为“低保家庭的子女”、“消费低的学生”,但经过仔细研究之后发现,所谓的“收入低”、“消费低”等均为相对概念,城乡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衡量标准也不一样,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很难掌握尺度。生活中也很难发现同学们的一些“隐性”消费行为,虽然在日常教育中,学校不断强化诚信教育,但是对于具体的家庭收入状况、学生是否存在投机心理等基本情况亦较难掌握。

(三)认定评议工作的公平、公正问题

目前主要由校、院(系)、班级(专业)等三级学生工作组织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民主评议和审核工作。但是,伴随着申请认定学生的日益增加,班级评议小组的广泛代表性及责任感越发受到质疑。加之学生与学生之间、班级与班级之间、学院与学院之间都有个横向比较的问题,层层组织均不想让自己的学生在认定工作中吃亏。另外,评议小组也不可能全面了解到所有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等内容,尤其是新生,所以极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也就无法做出真正地公平、公正的认定。认定的监督机制虽然也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但是现在的学生自我意识较强,对他人的事情参与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就更谈不上认真地监督了。

(四)认定后的免费资助模式诱发的心理伦理问题

国家助学金、无息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措施都是国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免费资助方式,都不需要他们承担任何的义务。随着国家、社会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投入的不断加大,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非常清晰地感觉到他们认为接受国家资助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且很多被资助者根本不懂得感恩国家,更有甚者嫌弃资助经费过少,挑三拣四。同时,一些并不贫困的学生心理非常不平衡,有甚者还千方百计地挤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队伍,骗取国家的资助经费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已经背离了国家出台资助政策的良好初衷。

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模式的改进措施

(一)政府加强责任意识,把好认定政策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一个社会问题,属公共事务管理范畴,应由行使公共权利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来承担,据此,政府应该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体单位[3]。而政府应该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全国性的征信系统,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授权给切实有需要的单位,比如地方民政部门、高校等等,以便详细地掌握学生的具体情况。另外,地方民政部门是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理应建立所属区域内的经济困难家庭档案,在为学生出具《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时,应严格审查,加强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人情主义,实事求是地界定好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为入校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奠定坚实的政策基础。

(二)学校应加强过程管理,把好认定程序关

学校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科学合理的认定制度,建构规范的认定程序,即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评审及学校审定[4]。在认定过程中,始终站在客观的角度,统筹安排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遇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做好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督查工作,使认定工作做到程序到位、责任到人,提高学生工作的公信力,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落实到真正困难的学生身上,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使之发挥积极的育人作用。

(三)二级学院应加强诚信教育,把好认定心理关

由于学生人数众多,目前国内许多高校均实行校院两级的学生管理模式,学生按不同的专业类别分到各二级学院,由其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近年来,随着各地拖欠助学贷款的学生逐渐增多,各高校纷纷加强了诚信教育,学院也通过诚信讲座、诚信签名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帮助学生树立诚信意识。通过实际工作,我们深刻地意识到诚信意识已关系到学生资助工作的各个环节,当然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只有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不断地帮助同学们树立诚实守信的做人准则,大力宣传国家、学校出台资助政策的初衷,始终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才能让他们从心理接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在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难处的同时,起到良性的舆论监督作用,尽最大努力帮助学校做好认定工作,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得到最优化的运用。

[1]金玲.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管理创新及其实施对策——以大连理工大学为例[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9.

[2]李志国,李锦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的合理性研究——基于西南交通大学的调查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22):294-295.

[3]熊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模式研究[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25)8:135-136.

[4]迟丽杰.高校贫困生的认定及教育管理[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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