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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探讨

2012-08-15张敏

绿色科技 2012年8期
关键词:林权林农生态效益

张敏

(陕西省凤县河口林场,陕西 凤县721706)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生态公益林发展现状

1.1 政府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国家级公益林有1.052亿hm2,其中集体林地约占30%。2004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07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修订下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正式设立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对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如何管护好生态公益林就成为了各级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以江西省为例,江西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建设“绿色生态江西”战略,首要原则就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江西省一直都很重视公益林的管护和相关工作。北京、福建、浙江、山西等省市也相应制定并加大了地方财政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标准。

1.2 护林员责任增加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后很多地区按照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林业员的要求由地方林业站负责选聘。一般先由当地村委会推荐人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并报县林业局批准后,予以聘用,由乡(镇)政府实行一年一聘,林业工作站统一管理调配使用。护林员工资由生态公益林补贴提供。护林员在森林火灾频发的季节要加强管护,注意防火,一有火情要马上上报。要确保每月巡山护林工作符合要求,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巡山的,还需书面请假。对护林员的工作实行计分制,达不到规定分数就会解聘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3 林农普遍关注

承包公益林的农民收入与承包其他林地的农民收入差距扩大。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目前,有必要结合当地收入,适当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而林农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公益林的发展,如何让公益林既带来生态效益又不损害其经济效益是林农目前关注的焦点。

2 林改后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模式

公益林指标落实初期仍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同时林农的保护意识较差。村委会虽然拿到了一些公益林的补贴款,可是由于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村委会只能监督村民滥砍乱伐的行为。使得村委会处于被动的看护公益林的地位,不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确权发证、落实到户后,护林员与林农联合管护,按照林改政策,公益林也要抓好确权发证工作,以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法律地位,维持原有权属。对公益林中的责任山、自留山,要按照原定权属重新核发林权证,还没有分山到户的集体公益林,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大多数林农的意愿,要明确产权,确权到户,发证到户。在林改以后,为林农们提供补贴。

公益林管护主要是防火及防病虫害。而购置防火器具的费用、药剂及药械发放和除害处理中央财政有专款专用。这让每个村民都主动参与到管护工作中,有效解决了以往生态公益林管护难、管护不到位的问题,基本上改变了以往村集体生态公益林“无主林”现象,形成群护群治的良好氛围。目前毁林开垦、争山占地的现象明显减少,盗伐、滥伐生态公益林的现象也基本消失。但单靠林农的管护还不够,应由林业部门统一聘请护林员,签订管护责任书进行分片管护,并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技术培训,使森林的管护科学化。

3 成效分析

3.1 践行了“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的方针

2008年全面开展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森林受保护、资源有增长、农民得实惠。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各级政府也在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目前公益林的权属已经落实到户,而且都颁发了林权证,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也在逐步兑现到农户,不但提高农民收入,也提高了农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3.2 形成了“联合管护”的新模式

有关研究认为,采取林农与专职护林员相结合的联合管护模式是比较理想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模式,可以由联合管护各方分别承担不同的管护责任(图1)。当前大多数地区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正是践行了这种联合管护。联合管护模式下,管护内容中的林木盗伐治理,由专职护林员和承包家庭负责,并辅以必要的法律手段。病虫害的预防和治理,由林农与护林员负责,市(县)森保站提供技术支持;生态公益林火情的观察,由专职护林员和市(县)林业局共同承担。火灾的营救工作,由林农、护林员、村防火队、市(县)消防部门共同负责。

通过这种联合管护的方式,林农之间可以形成无形的约束力,避免乱砍滥伐的现象的发生。而且林农对护林员也能够形成很好的监督作用,采用联户托管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模式,既较好地保护了生态公益林,也较好地兼顾村民个人的利益。

3.3 形成了生态保护意识

保护生态公益林是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所采取的重要措施,林改中虽然将原本由农户自主经营的林地划为公益林,使经营权受到了限制,因此农民心中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但是一旦制度健全,林农的利益得到保障,就会使得林农形成相应的管护意识。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扩大了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社会化程度。“爱林护林、造福子孙后代”等相关约定俗成的口号已经深入人心。广大农户也形成了生态公益林是要保护而不能乱砍滥伐的观念,认为砍伐是要受到惩罚是会遭到众人鄙视的可耻行为。一旦形成这种共识就成为判定公众行为的准则,而且公益林落实到林农个人进行管护就使得这种保护意识更为凸显,也体现出了监督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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