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区农民失火犯罪案件的研究与思考
2012-08-15苏伟
苏 伟
(新疆消防总队培训基地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近年来农民失火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据统计,2003 年至2011 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农民失火犯罪案件近万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其中最高刑期七年,最低刑期拘役一个月。 失火案件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为有效防止农民失火犯罪案件的发生,保护农民的利益和山林资源, 现对近年来农民失火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1 农民失火犯罪案件的特点
1.1 毁林数量大。 在受理的失火案件中,全部是烧毁了树木和其他经济林木,每个案件的毁林数目都比较大,少则十几亩,多则几百亩甚至上千亩。
1.2 秋冬季节多。据统计,农民失火案件发生在9 至12 月份的秋冬季节,且多数为烧自留山、地的茅草引发失火案,此类案件占总数的62.9%。
1.3 发案时风大。 点火烧草的农户麻痹大意,认为就烧自己清理的杂草,不会有什么问题,未料点火后,由于风大,很容易将已燃的火吹到附近的山上,引起失火烧山。 如65 岁的徐某某失火案,案发时,徐某某在自己的自留地边烧杂草沤火灰,没料到点燃火后不久,因风大把火种吹上了附近的林木,酿成山林火灾。 造成失火面积77 多亩,损失达21787 元。
1.4 经济损失重。发生失火案时,造成的直接损失是巨大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如50 岁的刘某某,在没有做好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在送葬过程中放鞭炮,因风大,火势烧着旁边的山林,引起了山林火灾。 经群众奋力扑救,才将山火扑灭,整个山火造成失火面积585 亩,受损油茶林541.5 亩,直接损失总价值216600 元,间接损失无法估算。
1.5 女性犯罪少。 在受理的失火案中, 女性犯罪占总数的0.7%。
1.6 中老年人多。 据统计,失火案犯中,40 岁至80 岁,占总人数77.7%;24 岁至39 岁,仅占23%。 当前,我市农村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和姑娘大部分已外出打工挣钱,因此在农村从事农耕种业的主要劳动力仅剩下中老年的队伍了。
1.7 文化水平低。 失火案中的被告人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对山林防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这些人大多数不懂得野外用火要经过批准。 办案人员在讯问56 岁的刘某失火案时,问他知道野外用火要经过批准吗?他回答说:不知道。并说几十年来他们在野外烧茅草从来也没有经过批准, 也没有发生过火灾。
2 农民失火犯罪的原因
2.1 气候干燥造成山林易燃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每年的10 月至次年的3 月这段失火案件高发的时间段,恰好是秋冬干旱季节,降水少,气候干燥,风大,农民一旦在田边、地边烧茅草如不注意,就极易引发火灾,进而曼延为山林火灾。
2.2 村民的防火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和过于自信是造成失火案件发生的主观因素。 如56 岁刘某,到自己的自由地边点火烧草,由于麻痹大意,没有扑灭残存火堆的情况下即回家,从而引起山火,受害面积375 亩,直接经济损失7 万多元。
2.3 缺乏必要的防火知识导致农民对山林防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农民缺乏山林防火野外火源“五不烧”“六禁止”管理知识,“五不烧”即“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做好扑火准备不烧;天气过于干燥、风大不烧;傍晚、夜间不烧。 ”“六禁止”即“严禁烧火驱蜂赶兽;严禁烧火烤食物和做饭;严禁乱丢未灭火的烟头;严禁上坟烧香烧纸;严禁夜间用火把照明;严禁玩弄火种和烧火取暖”,他们在思想上松懈,不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又不注意用火安全,致使引发山林火灾。 如被告人欧阳某在扫墓时,用随身带的打火机点燃鞭炮、纸钱,由于当天天气干燥风大,坟墓四周又长满杂草,燃烧的纸钱引起周围的杂草燃烧,火借风势越烧越大,最终导致毁林165 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 万多元。
2.4 失火现场远离村庄,报警不及时乃至于消极救火,致使扑救不及时,造成山林火灾。 村民的田、地离村庄较远,而邻近山岭,在田边、地边开荒烧草时,一不小心,就会失火烧着山岭,而此时远离村庄,且又常常只有点火人一人在现场,而等到当事人急忙跑回村叫人去救火和报案时,火已越烧越大了,蔓延到相邻的山上而引发山林火灾了。
3 失火犯罪的法律适用
3.1 失火罪的概念及构成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 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 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山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 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 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 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3.2 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 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3.3 处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 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 周岁末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3.4 失火罪情节轻重认定标准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山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 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 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 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 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 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4 农民失火犯罪的防范对策
4.1 加强山林防火宣传力度
1)林业主管部门要在风干物燥的每年10 月至次年的3月这个秋冬干旱季节,利用电台、广播、下乡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用火和防火知识,以增强村民的防火意识。
2)以案说法,加强山林防火意识。 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法院联系,以案说法,就有关失火烧山而被判刑的案件进行讲解,以进一步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山林防火意识,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失火烧山就是犯罪,同时也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爱护山林就是保护自己的家园。
3)重点加强对部分特殊人群的防火宣传,如年老、文盲人员。 由于这部分人年龄大、没有文化等原因,涉嫌失火犯罪案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而更要对这类人员加强宣传力度,村干部或其他家庭成员, 要担负起对这类人员的防火教育、宣传责任,使山林防火人人皆知。
4)一旦失火,要及时报警,减少损失,农民自发救火,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火灾发生后,要及时报警,农民参与救火,也要注意方法,生命是最重要的,要在确保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救火,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4.2 建立健全安全防火体系
建议建立一套以市、镇一级林业部门为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和村级居民委员会共同参与的山林火灾预防体系,做到齐抓共管、多头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明确。 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奖励、激励措施,从所收取的育林基金中抽出部份作为风险责任奖金,通过这种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层层落实山林防火责任。
4.3 加大山林防火经费投入
政府应有专项山林防火经费,组建山林救火队,并进行经常性的扑火技能培训, 以保证火灾发生时能立即投入救火,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4 完善失火犯罪案件审判
对失火犯一方面要加强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考虑失火犯罪为过失犯罪, 在量刑上可以探索实行宽严相济的做法,即在被告人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有罪但缓期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要求其对所毁林地进行补种绿化,并保证成活率在95%以上。 这种做法既对失火罪犯是一种惩罚、教育,又有利于受损群众利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