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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招标评标中的几点思考

2012-08-15王坤展

科技视界 2012年26期
关键词:竞标评标投标

王坤展

(厦门市公路局 福建 厦门 361000)

关于公开招标评标中的几点思考

王坤展

(厦门市公路局 福建 厦门 361000)

本人自参与项目评标工作以来,经不同招标文本进行对比、总结、归纳后,对“项目业绩经历”、“技术条款符合性”、“采购业主作为专家”等内容进行认真的思考,提出了“修订、完善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建立可供查询的诚信业绩档案”、“修改条款,体现‘三公一竞争’”、“严格第三方评标”、“招标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查询条件”等举措。

招标;评标;条款

自参与了不同项目招标、采购的评标后,从不同的标书制作及评标的强制规范来看,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现将个人思考的想法谈出来,以供同行业者批评指正。

1 关于要求“同等、类似、相似的项目业绩经历”条款的思考

做为以“公开、公正、公平及有效竞争”为目的的招标采购办法,其目的是促进有效竞争,挤压项目不必要的费用水分,最大范围地挑选合格、优秀的中标单位为第一要义。

然而,在多次参加的评标工作中,发现所有的项目中均有“竞标单位要有‘做过N项同等、类似、相似的项目业绩经历’条款及资料证明”这一限制性条款,但大家都知道的一个事实:就是相关的竞标单位都在增多,比如比较突出的施工标,越来越多的单位参与进来竞标,监理、设计等亦是如此,假如这一条款是严格可准确执行的,那么此条款必然是扼杀了新成立的竞标单位!任何一个单位的业务都是从“零”开始做起了必然法规,绝没有“一生出来就会跑的娃”,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体,一个是日益增多的竞标单位,一个是必须要有“同等、类似、相似的项目业绩经历”,新生出来的孩子(竞标单位)没有“同等、类似、相似的项目经历”必然是被排除在竞标范围外而“永不超生”,绝对没有机会生存的。

假如这“孩子”生存下来了呢,而且拥有竞标的资格呢,那意味着存在三种可能。第一,也是最有可能的,就是业绩资料造假。第二,评标专家“放水”,譬如做人情标,或未对竞标单位提供的业绩予以核实,或对提供的业绩资料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而忽略了;但不管怎样情况,都离不开竞标单位提供的资料范围。第三,其它原因导致的中标,这个原因就比较复杂,比如领导、业主等人为因素干涉导致的直接中标,或符合直接委托条款直接承担项目(此可能又与招投标法等有关法规相矛盾),进而拥有同等、类似、相似的项目业绩经历。这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为在评标的过程中经常会有新的面孔出现,不管是本地还是外地的。

2 有关技术条款符合性的思考

目前,在合同采用格式范本,依据采用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等框框条条下,在设计、监理招标采购中其技术性条款已完全能满足要求,尤甚在质量等级要求为合格的层次上已显得不那么重要了。更多的是在技术条款符合的前提下评审整体美观效果、文化内含层次、综合经济效益等上面,比如单项桥梁设计标,单项建筑改造标,施工监理标等,有些更是直接以技术条款符合性的前提下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式做为评标终极标准。

尤其在施工招标中,除以“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式外,则更多地以符合性的“随机抽签(摇球)”来确定推荐中标单位。

这就引起我们的一个思考是在有关条款符合性的前提下,如何从众多的合格竞标者中“矮个子中拔高”评选出质量更高、费用更省、经济效益更好、更加美观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呢?

3 有关采购业主代表为评标专家的思考

在众多的招标采购中,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中明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采用一名招标人代表为评标专家,形成评标委员会。然在评标过程中其常常兼顾了招标业主与独立评标专家两个身份,在招标采购条款并不完全明确或条款存在一定的不足情况下,其往往又成了招标条款的解说人,有时为维护招标的顺利进行或其它因素而做出扩大或不公正的解释,极大地影响了评标委员会的独立评标标准。如在某项目监理招标采购中,其人员配置条款中明确要岗位证书需是监理机构或建设主管机构颁发,而做为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则对其中的安全员证书 (如协会培训证书)要求解释成只要有证书,均可认定为符合条款要求。再如有关资料的审签或盖章上,有些资料缺少法人签名或盖章的(或表述为签名或盖章不全的)情况下,其招标代表时有表述为认可或不足于影响实质性内容的意见。而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则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的明确规定。

尽管在有关法规中,存在一定的侧重点,但总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譬如资料要求,评标标准、独立评标等均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及有效竞争这一市场规律,维护有关招标投标法规的严肃性而进行的。

4 个人想法

针对以上内容的思考,个人认为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1)修订、完善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在目前众多的招标投标法规中,尽管在各个法规的构架上大致一致,但仍存在侧重点的区别,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在开标、中标章节里侧重人员、程序,而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等法规里而侧重于有关受理评标的标准。因而,如能对邀请投标、公开招标等需经公开、公平、公正评标的有关条款要求予以操作性规范、统一,则能较好地避免条款不一的情况,更好地实现评标标准的统一,使招标文件更具有可操作性。

(2)建立可供查询的诚信业绩档案。对于大型、整体的方案、项目,以选择更优、更好的角度出发,要求具有同等、类似、相似的项目业绩资料这一限制性、排斥性条款时,应建立在该业绩资料档案有据可查的基础,同时竞标单位应提供可予以查询的诚信档案链接的网址或相关的第三方资料,以确保业主、招标人的“拔高、选优”目的得以顺利实现。

(3)修改条款,体现“三公一竞争”。对于非“拔高、选优”的公开竞标项目,个人认为,应删除或修改“同等、相似、类似的项目业绩资料”这一限制性、排斥性条款,使之更符合“三公一竞争”的招标投标的目的,更符合性有关招标投标法规的精神,体现法治、规范政府行为的行为理念。同时,把这一隐性的垄断条款删除后,修改为以工商注册的资质等级为约束前提,将使竞争面进一步扩大,扶持一大批符合资质等级的民营或新兴企业加以竞争,促使招标投标血液系统得到新的补充,有利于良性竞争环境的持续发展,而不至于总是“那几个老面孔”的局限。同时,辅以符合性前提下的“随机”选取中标单位的办法,普及建筑施工类“摇号、随机”确定中标单位的方法,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与符合法规性。

(4)促进“三公”,严格第三方评标。个人认为,不管是邀请招标投标还是公开招标投标的行为,均应以调整后的的统一招标投标程序为规范,在评标过程中以抽签确定的、独立的第三方评标专家为依据,严格执行有关利益回避制度,避免业主代表即为专家、又为业主的双重身份的尴尬;同时,也避免了其它评标专家的独立评判受诱导或干扰的因素;更不可以怕竞标单位的不满情绪而变相地扩大条款的解释范围,造成另一种的“不公正”。

(5)招标机构应提供必要的电脑查询。这一建议主要是从诚信征信的角度出发,增加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自行招标)对竞标单位提供的有关限制性条款进行必要的验证,尤其是排斥性、否决性条款的有效验证,把“关口”前移,避免事后投诉带来的被动局面。更是为独立评标的专家提供必要的评标环境,遇上争议或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予以查询,以增加评标专家的独立评判的可靠性。

以上是个人的浅见,请同仁们商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G].

[2]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G].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G].

[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G].

王坤展,男,厦门市公路局,审计师,高级经济师。

尹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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