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塌陷地复垦的评价标准研究
2012-08-15计晓东杨玉凤
计晓东,杨玉凤,宋 莉
(中国矿业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1 引言
塌陷地是在矿业生产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对自然环境的生产破坏。在20个世纪80年代,我国就出台了相关法律用来规范矿业生产过程中的塌陷地复垦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矿塌陷地的复垦,还是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矿山复垦率仅为10%,远低于国外有关国家的水平。而我国是个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由采煤引起的塌陷地数量和规模均相当大,问题严重,同样复垦利用率也不高。相关学者对其复垦效率低下的原因,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主要表现有如产权关系不清,资金难以解决,管理问题等[1,2]。一直以来,关于采煤塌陷地研究,更多的重点集中在技术、模式等方面的研究上,关于塌陷地的理论研究不足,治理缺乏理论支持。而且复垦的认识存在很多分歧,如胡振琪,赵艳玲,程玲玲就指出国人对土地复垦的定义和目标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只重视复垦的数量和要求复垦为可利用状态是不够的[3]。
2 复垦的形态标准
2011年新施行的《土地复垦管理条例》,其中对复垦的要求是“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对于复垦的标准相对于1988年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中仍无差别。而究其内涵仍未避免以注重形态为复垦准则的问题。“形态”其语义解释为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所以复垦的形态标准就是其达到可利用状态的具体的表现形式。其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有如“恢复为耕地”,经常用土地恢复面积作为评价复垦的标准,扩展为适用于“农林牧渔的用地”,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用状态的要求出现。
2.1 注重形式,忽视质量
土地复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年来,关于生态复垦已成为复垦的主流。而形态标准是生态复垦的阻碍,因为其可利用的状态与生态的恢复并不完全一致。在较低的生态标准下,两者的目标可以趋于一致,如复垦为建设用地的恢复,其生态要求较低,可达到复垦的目标。而如果站在耕地资源紧缺,要求恢复为耕地形式时,在形态标准下,其资金、技术复杂程度,会增加复垦的难度,如果目标难以实现,只会寻求较低标准的生态标准,往往出现低质量的复垦。
如王巧妮等在其关于土地复垦研究的综述文章中总结到,我国关于土地复垦的工程技术的研究较多,而生物复垦技术的研究较少[4]。生物复垦技术是保证复垦后的土地达到较高的生态效率的保证。而生物复垦技术研究的缺乏,难以保证土地质量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从这方面讲,形态复垦的标准似乎更能适合复垦的形式要求,而对质量要求难以满足。
2.2 忽视可持续性
形态标准只是要求解决当下的塌陷地的利用问题,关于利用时间的长短,持续并未体现。而复垦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是复垦中一个较为重要的准则。如何体现持续性,仅从达到可利用状态,无法说明,而且助长了短期性的复垦倾向。
2.3 标准过宽,不利于利益协调
从复垦的可供利用的状态来讲,复垦和受益主权的产权关系不明,一直是阻碍土地复垦的巨大阻力。关键在于可供利用的主体,划分不清,复垦用于非建设、工业用地,根本提不起企业的主动性。而对土地资源有着较高诉求的农民,则难以承担高昂的复垦费用,复垦的积极性一直较低。而这种形态标准,对于环境破坏方的责任、权利要求不明,往往忽视了复垦投入与收益的平衡。所以,最后压力过多地集中于政府的调节上。可见,形态标准难以自动协调复垦方和受益方的利益,不利于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
所以,“达到可利用状态”的形态标准,不利于充分发掘土地资源,抑或保护自然资源的价值。而探究塌陷地复垦的本质,其实就是重视土地价值,使破坏了的土地价值再生的过程,关于土地资源的复垦评价标准,应以价值再生为指导,对其进行价值评判。胡振琪等指出土地复垦的目标和内涵是既要恢复土地价值,又要恢复生态环境[3]。而基于价值再生的塌陷地复垦,正是要求对土地资源价值的尊重。
3 土地复垦的价值再生
3.1 价值再生的理论依据
3.1.1 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自然资源没有凝结人类的社会劳动。所以,这类资源只是形成使用价值,而没有交换价值。而商品二重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中,使用价值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它仅在人们的消费过程中实现。而价值是,撇开商品的使用价值属性后,由劳动产品这一属性决定的,即在商品中的,凝结了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3.1.2 效用价值论
效用价值论是西方经济学中一条比较重要的理论基础,其逐渐形成边际效用价值理论,认为价值是由商品的边际效用决定。效用是指物品对人们的需求满足的能力,边际效用是指每消费一单位商品所带来的总体效用的变化量。价值正是由消费物品所带给人们的主观感受。而价值的形成则是由物品的稀缺性和效用两者共同决定。
以上两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和辨析价值,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辩和讨论。随着社会的进步,其理论的进一步完善,人们发现,两种价值理论并不能完全解决自然资源的价值问题,所以关于自然资源价值论,逐渐出现以建议成立一种新的价值学说来支撑自然资源有价值的事实,学者们也从各个方面来探讨自然资源价值的存在等[5,6]。而正是由于过去对自然资源无价论的奉行,导致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和破坏,形成过多自然灾害,影响到人类生产基本物质资源的保证,可持续性受到严重威胁。
3.1.3 自然资源价值
哲学上的价值,探讨的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即需要和满足需要,指客体所带给主体的影响和意义。所以,自然资源必定有满足主体的属性,就形成自然价值。许劲等建议将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结合起来,确立自然资源价值,相当于劳动价值论中的使用价值和效用价值论中的效用价值[7]。因为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都不能完全独自解释自然资源价值的内涵,将两者辩证统一,用来解释自然资源的价值问题,也成为自然资源价值确定的一种方法。俞奉庆,蔡运龙通过对以上两种价值论的探讨,认为耕地资源的总价值概括为物质价值,包含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精神价值和综合价值[8]。
3.2 价值再生的内涵
价值再生,就是指对于受到破坏的自然资源(此处仅指土地),其丧失了价值或处于低价值状态,采用相应的措施将其价值再次恢复或重生到符合人类需求、生态协调的高价值状态。采煤塌陷地造成原有的土地资源受到破坏,而丧失了原作用价值、效用价值,而且这种价值一般很难被人类直接利用,而且多数状态下,都是负价值的状态,比如破坏了人类的居住环境,激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影响正常的生产作业,而且还伴随其他的污染等。另外,价值重生是以重生土地价值为目标,这种重生可以是恢复原有土地的价值,也可以是根据内、外部条件,重生到一个新的价值水平,也包括破坏后形成新的土地价值的保留。
价值再生,不再单单关注土地价值的使用价值的重生,而且是土地的整体价值。而且这种价值再生,充分体现了土地资源价值的重要性,可以明确地说明造成塌陷地的采矿企业的复垦责任。
3.3 价值重生的评价体系
塌陷地复垦的评价标准,应确定土地价值的组成,从以上对价值的分析来看,土地价值的分析,可以借鉴俞奉庆对耕地价值的体系构成,分为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总价值。但其中的价值衡量,物质价值中的经济价值可以直接用货币进行衡量,其他价值不能用货币直接反映。而且,可以看出精神价值和总价值,是将社会价值具体化,为了评价的可能,可以将精神价值和总价值统一划入社会价值中。所以将土地价值分为3个一级价值体系,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
3.3.1 经济价值
经济价值可以从塌陷地复垦后创造的价值来评价,一般可以采用现金流的现值来反映。但从企业角度看,产生好的现金流,并不能保证该项目的进行,必须使用投入与产出的比,才能反映企业复垦的可行性。所以,可以进一步应用净现值等指标进行衡量,用以辅助反应。
3.3.2 生态价值
塌陷地复垦后的生态价值是指其与周围环境协调的程度,或其附着物体系内的生态系统所能带来的体现在生态上的价值,如环境美化、绿化率、污染减少、生物多样性等。
3.3.3 社会价值
土地的社会价值,主要表现在土地资源对于国家粮食生产的保障,提供农业生产、经济基础建设的基本资料,农民的工作,这是土地的直接的社会价值;而土地资源另一重社会价值,人们所体会到的满意程度来反映,即土地资源的效用,如提供生产建设的效用、供人们娱乐的效用等。
土地的总价值,是塌陷地复垦后的3种价值表现的综合反映,具体的3种价值的评价指标,可以根据复垦模式的选择,再选择具体的评价指标。而塌陷地复垦,作为一种价值再生体现,更要保障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避免经济价值一枝独秀。从现实状况来看,对于某些复垦不力的塌陷地,更要提高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比重,使土地价值能尽快重生。
4 结语
塌陷地复垦的标准,仅使用达到可利用状态,并不能完全体现土地的价值,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土地价值再生,作为塌陷地评价的标准,更能反映土地复垦的内涵,更能说明复垦的意义同,而便于土地价值在复垦评价中的应用。但价值再生的问题,如价值评价的理论依据,价值体系的构成,价值投入和收益的划分等,均需一一确定的完善,而其实现途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完善复垦保证金制度。复垦保证金作为确保复垦得以实施的利益保障,在发达国家复垦中的应用较为成熟。保证金使土地价值得以认可,它能保证土地价值再生过程中的投入,使塌陷地的价值得以体现,这也是可以看成是对破坏土地价值的补偿。所以复垦保证金制度,有必要于可以预见的塌陷地之前,进行充分评估、收缴,另外明确其使用范围、目标、方式等情况,确保土地价值的维持。
(2)确定复垦价值的指标体系。土地价值并不是单纯使用价值的体现,而使用必要社会劳动时间,显然不能评价土地价值的全部。所以,土地价值的评价体系,应从其多个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由国家统一确定各地区的土地价值组成的权重,用以反映其总价值,来指导土地复垦的形式。
(3)建立复垦收益多方共享。复垦以价值再生为标准,价值再生必然涉及到价值成果的分享。因此,可以分价值低于原有价值和超过原有价值,建立分享机制,低于原有价值,造成塌陷地方应补偿不足部分,超过原有价值部分,应让复垦方充分享受到价值再生的收益,如不能直接分享,应由国家安排给予补偿,以此提高企业复垦的积极性。
[1]顾和和,汪云甲.塌陷及复垦土地产权关系与市场机制构建[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95~98.
[2]孙宇博,朗 勇,陆 刚,等.矿区土地复垦组织模式研究[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3(1):47~48.
[3]胡振琪,赵艳玲,程玲玲.中国土地复垦目标与内涵扩展[J].中国土地科学,2004,18(4):3~8.
[4]王巧妮,陈新生,张智光.采煤塌陷地复垦研究综述[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6):23~34.
[5]李金昌.试论自然资源的价值问题[J].资源与环境,1989,1(1):11~15.
[6]杨曾宪.论自然价值两重性[J].学术研究,2005(8):44~48.
[7]许 劲,孙俊贻,罗 平.自然资源价值探讨[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3,25(6):100~103.
[8]俞奉庆,蔡运龙.耕地资源价值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03,17(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