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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用锅炉内部检验结论的理解与看法

2012-08-15姚海龙王川岁

科技视界 2012年25期

姚海龙 张 波 王川岁

(蚌埠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安徽 蚌埠 233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锅检规》)对在用锅炉内部检验结论做出了规定,但由于《锅检规》未对结论依据做出明确具体的说明,以及检验人员对结论依据的理解存在差异,另外《锅检规》本身对结论的规定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造成有些锅炉内部检验报告结论混乱,不能正确反映锅炉实际状况。在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理解学习和经验,对锅炉内部检验结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大家参考。

1 结论种类的划分

《锅检规》规定锅炉内部检验结论种类分为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限制条件运行和停止运行四档。笔者认为限制条件运行不应做为一个单独结论,应取消。

(1)限制条件运行主要是锅炉不能保证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周期,但还是允许在限制条件后继续运行的。所以它只是允许运行或整改后运行两种结论的附加条件,只应是个辅助结论,不应单独做为一种检验结论。

(2)不做为单独结论,还可以避免既要限制条件且又须整改后运行的情况下检验结论混乱的现象。

(3)锅炉须限制条件运行的情况下,检验结论应根据情况定为可以运行或整改后运行。除应在允许参数和下次内部检验日期填写准确外,在结论说明上应对限制条件加以说明,需降压运行的还应附有强度校核计算书。这样检验结论完全清楚明确了。

所以笔者认为锅炉内部检验结论依次分为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停止运行三种即可。

2 整改后运行与停止运行的区分

《锅检规》规定:“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必须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的为整改后运行;“锅炉损坏严重,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为停止运行。实际上《锅检规》对这两种检验结论的限定范围不明确。

(1)在实际锅炉内部检验中经常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且必须进行处理的缺陷,这包括受压部件超标缺陷和非受压部件(安全附件、燃烧设备、附属设备、锅炉房管理等)存在影响安全缺陷,如同定为整改后运行易于混淆。

(2)通过对《锅检规》中停止运行限定范围和《锅检规》条文解释的学习理解,锅炉损坏严重(一般是受压部件产生的)后,还是允许修复的。这样也易于将停止运行与整改后运行相混淆。

(3)国家质监总局在“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界定“更换修理锅炉受压元件”的属重大维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重大维修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锅炉内部检验时发现受压部件存在超标缺陷或已损坏严重须更换修理的,应停止运行,待修理且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所以笔者认为将锅炉非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缺陷,须进行修理的定为整改后运行,而锅炉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超标缺陷或已损坏严重的应定为停止运行。这样检验结论较为明确,也易于同监督检验和监察相衔接。

3 结论

综上所述,对锅炉内部检验结论分为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停止运行三种即可,须限制条件运行的应做为前两种结论的附加条件予以补充说明。对锅炉非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缺陷且须处理的可定为整改后运行,凡涉及到锅炉受压元件存在超标缺陷或已损坏严重的应定为停止运行。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Z].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