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模式选择关键因素探讨
2012-08-15张慧
张 慧
(山东索力得焊材有限公司 山东 肥城 271608)
项目融资模式是项目融资整体结构组成中的核心部分。由于项目在工业性质、投资结构等方面的差异,以及项目投资者对项目的信用支持、融资战略等方面的不同,项目融资模式的选择有所差别,无论选择哪一种融资模式,都应着重考虑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如何实现有限追索
实现融资对项目投资者的有限追索,是选择项目融资模式最基本的原则。追索的形式和追索的程度,取决于贷款银行对一个项目的风险评价以及项目融资结构的选择。
为了限制融资对项目投资者的追索责任,需要考虑:第一,项目的经济强度在正常情况下是否足以支持融资的债务偿还;第二,项目融资是否能够找到强有力的来自项目投资者以外的信用支持;第三,对于融资结构的设计能否做出适当的技术性处理。
2 如何分担项目风险
保证项目投资者不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责任是项目融资模式设计的第二条基本原则,其关键是如何在项目投资者、贷款银行以及其他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之间有效的划分项目的风险。项目在不同阶段中的各种性质的风险有可能通过合理的融资结构设计将其分散。这是因为即使项目投资者或者项目以外的第三方产品购买者以长期协议的形式承购了全部的项目产品,对于贷款银行来说仍然存在两种潜在的可能性:第一,有可能出现国际市场中项目产品价格过低,从而导致项目现金流量不足的问题;第二,有可能出现项目产品购买者不愿意或者无力继续执行产品销售协议而造成项目产品的市场销售问题。
项目风险的分担同样离不开投资结构的支持。例如,在合资项目中主要投资者通过引入一些小股东(投资者)而保证一部分项目产品市场的方法,就可以起到很好的分担市场风险的作用。
3 如何实现投资者对项目百分之百融资的要求
任何项目的投资,包括采用项目融资都需要项目投资者注入一定的股本资金作为对项目开发的支持。然而在项目融资中这些股本资金的注入方式可以比传统的公司融资更为灵活。例如,如果投资者需要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做到百分之百的融资,则投资者的股本资金可以考虑以担保存款、信用证担保等非传统形式出现。但是,这是需要在设计项目融资结构过程中充分考虑如何最大限度的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保证现金流量不仅可以满足项目融资结构中正常债务部分的融资要求,而且还可以满足股本资金部分融资的要求。
4 如何处理项目融资与市场安排之间的关系
项目融资与市场安排之间的关系有两层含义。首先,长期的市场安排是实现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的一个信用保证基础,没有这个基础,项目融资是很难组织起来的。其次,以合理的市场价格从投资项目中获取产品是很大一部分投资者从事投资活动的主要动机,然而从贷款银行的角度看,低于公平价格的市场安排意味着银行将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但对于项目投资者来说,高于公平价格的市场安排则意味着全部的或部分的失去了项目融资的意义。因此,能否确定以及如何确定项目产品的公平市场价格对于借贷双方来说都是处理融资与市场安排的一个焦点问题。
现国际项目融资在多年的发展中积累了大量处理融资与市场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其中“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和“提货与付款”类型的长期市场合约和政府特许权合约等直接性市场安排以外,也包括一些将融资与项目产品联系在一起的结构性市场安排。如何利用这些市场安排的手段最大限度的实现融资利益与市场安排利益相结合,应变成为项目投资者设计项目融资模式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5 如何结合项目投资者的近期投资战略和远期融资战略
大型工程的项目融资一般都是七至十年中长期贷款,近些年最长的甚至可达到二十年左右。有的投资者愿意接受这种长期融资安排,但是更多的项目投资者在考虑采用项目融资时的出发点不是这样的。这些项目投资者选用项目融资可能是出于对某个投资领域不十分熟悉,对项目的风险和未来发展没有十分的把握而采用的一种谨慎的战略,或者也可能是出于项目投资者在财务、会计、或税务等方面的特殊考虑而采用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因此他们的融资战略将会是一种短期战略。如果决定采用项目融资的各种基本因素变化不大就长期的保持项目融资的结构。在设计项目融资结构时投资者需要明确选择项目融资方式的目的以及对重新融资问题的考虑,决定是否应把这一问题在结构设计时作为一个重点。
6 如何实现项目投资者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的要求
实现非公司负债性融资 (即公司资产负债表外的融资)是一些项目投资者选用项目融资的原因。通过设计项目的投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做到不将所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与项目投资者本身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合并。虽然任何一个具体的融资方案,由于时间、地理位置、项目性质、项目投资者状况及其目标要求等多方面的差别,都会带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基本的项目融资模式都离不开以下三个方面的结构特征。
6.1 在贷款形式上
1)一个有限追索或无限追索的贷款(该贷款将从项目的现金流量中偿还);
2)购买项目一定的资源储量和产品(将该资源储量以及相应的预期生产量转换成为项目的销售收入现值,在融资初期以资本形式一次或分几次注入项目,表现形式为“生产支付”或者“远期购买”)。
6.2 在信用保证上
1)要求对项目的资产(对于资源性项目,包括所有的资源储量或者开采权)拥有第一抵押权,对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具有有效的控制;
2)要求把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一切与项目有关的契约性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
3)要求项目成为一个单一实体(既把项目的经营活动尽量与项目投资者的其他业务分开),除了项目融资安排,限制实体筹措其它债务资金;
4)对于从建设期开始的项目,要求项目投资者(或项目工程公司等)提供项目的完成担保;
5)在市场方面,要求项目具有类似“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或者“提货与付款”性质的市场合约安排,除非贷款银行对与项目产品的市场状况充满信心。
6.3 在时间结构上
无论一个融资方案结构如何复杂,都可以按照项目进程分解为两个阶段,即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和项目生产经营阶段。
当项目通过商业完工检验标准之后,项目进入生产经营阶段。在这一阶段,贷款银行的项目融资对项目投资者的完全追索将转变成为有限追索或无追索,但是贷款银行将会增加新的信用保证,即对项目产品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控制。贷款本息偿还比例一般与项目的收益挂钩,一定比例的项目净现金流量将直接进入贷款银行监控下的账户。如果贷款银行感到对项目的前景或与项目有关的政治经济环境不放心,所有可能会要求控制全部的项目现金流量或者要求项目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信用保证作为对项目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