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2-0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林业贷款(含“林业小额贷款”,下同)管理工作,提高林业贷款管理水平和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列入林业贷款计划,享受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优惠政策,由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其中:林业小额贷款是指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在一个贴息年度内累计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贷款。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通过省金融办资格审查并进行工商登记的合法机构。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中央财政贴息:
1.国有和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而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利用自身资源优势而开发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2.林业龙头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认定公布、现行有效的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3.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基地等贷款项目。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等贷款项目。
第三章 贴息率和贴息期限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贷款、林业小额贷款,财政年贴息率为3%。贴息率随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而适时调整。
第六条 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3年。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第七条 林业贷款贴息年度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第八条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 林业贷款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的林业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林业贷款管理政策和规定,我省林业发展规划和林业产业发展政策。申报的项目须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技术有创新、发展前景好。
第十条 申报林业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上年末自有资金率必须大于30%,资产负债率必须低于70%。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资产总量,项目总投资不得大于企业的总资产规模。项目建设单位要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经营亏损单位不得申报项目贷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有良好的信用资信、财务规范,企业信用等级必须具有经有关评估机构认定的A级以上。
第十三条 同一贷款单位不得连续申报同一贷款项目,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等基地建设(分期实施项目)贷款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林业小额贷款项目必须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等贷款项目。
第五章 中央林业贷款项目申报和计划的下达
第十五条 国有、集体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森工企业、林业龙头企业等的林业贷款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各地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林业贷款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林业贷款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3份)。
林业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经贷款银行签署贷款意见的《20XX年度林业贷款项目申报表》,林业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加工类项目另附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贷款总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申请贷款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八条 林业小额贷款项目,以县林业局为申报单位,由县林业局统一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林业小额贷款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3份)。
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20XX年度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计划表》。
第十九条 各地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论证,确保贷款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当地林业部门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省林业厅对各地上报的林业贷款项目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省贷款项目计划,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局申报下一年度的中央林业贷款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贷款项目计划意见和项目单位的贷款实际落实到位情况,联合下达当年度中央林业贷款项目计划。
林业小额贷款规模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各地林业小额贷款实际落实情况下达计划。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地林业、财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提交当年林业贷款项目的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借据),支付银行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省林业厅按照林业贷款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各地上报的林业贷款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规定贴息率计算实际贴息额,送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林业贷款管理政策及规定,对项目单位申报上年度财政贴息资金材料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于每年6月30日前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申请上年度林业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一式3份)。
林业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包括:《20XX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银行贷款余额证明表》,贷款项目总结材料,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贷款资金使用证明材料或由会计师事务所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林业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借据),银行支付利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贷款银行出具的续贷承诺证明书(原件)等。
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包括:《20XX年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小额贷款借款人的身份证、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借据),银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20XX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银行贷款余额证明表》中的“项目用途与规模”必须与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林业贷款项目计划中的“项目规模与内容”相一致。所列项目必须填写完整,数据真实可靠,申请财政贴息额计算准确。
第二十六条《林业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包括贷款到位时间、到位金额、贷款使用情况、有无提前归还、利息支付情况、项目实施检查验收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的审核。林业贷款贴息期限根据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据)、贷款银行出具的续贷承诺证明书上明确的续贷时间确定,贴息期最长为3年。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文件、省下达的林业贷款项目计划及省林业厅审核后的各地上报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确定贴息资金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达的财政贴息资金文件,及时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单位。
第七章 林业贷款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各地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贷款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确需调整项目计划,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须按原渠道报批。
第三十一条 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项目计划,一律不予贴息;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资金、基本建设贷款和周转、技改等用途不明确的贷款一律不予贴息。
第三十二条 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各地应将省下达的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示。
第三十三条 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林业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林业贷款项实施情况总结材料,《20XX年中央林业贷款效益情况表》,林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情况,《20XX年中央林业小额贷款效益情况表》(一式2份),同时抄报市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各林业贷款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贷款情况、财政贴息资金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纳入林业贷款计划的贷款项目及财政贴息资金档案资料保存5年。档案资料包括林业贷款计划申请文件,贷款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龙头企业证明,信用等级证明,计划下达文件等;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银行贷款余额证明表》,贷款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材料,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贷款资金使用证明材料或由会计师事务所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林业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据),支付银行利息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续贷承诺证明书,拨付财政贴息资金文件等。
第八章 财政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切实把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安全运行的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林业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财政贴息资金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确保财政贴息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依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