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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肃贪那些事

2012-08-15李志刚

支部建设 2012年12期
关键词:开国魏征官吏

李志刚

古代肃贪那些事

李志刚

从历史上看,因贪亡国的教训数不胜数。历代贤君为了维护自身统治,高举肃贪大旗,且手段不断翻新,真可谓亮点频出,精彩纷呈。

著书立说

夏初太康失国,太康的弟弟编写了《五子之歌》,告诫统治者不要骄奢淫逸。周公深刻总结商朝亡国教训,希望统治者“像保育自己的幼儿一样保育百姓,像关心自己的疾病一样关心民间疾苦”。不仅如此,周公还作《周礼》,规定把“廉”作为考察官吏政绩的重要尺度。法家管子把廉比喻为国家大厦的四根大柱之一,即后人概括的“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更是别出心裁,亲自编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反腐教材《醒贪简要录》。教材的编写思路很吸引人的眼球,基本方法就是帮你算政治账、经济账,详细地计算官员所得俸禄,如折合成稻谷是多少,按照平均亩产折算需要多少亩地来生产,农民耕种这些地需要花费多少劳力等等。他希望以此唤醒官吏们的良心,可谓用心良苦。

以身作则

一些开国君王和名相贤臣不仅重视廉政教育,更深知“己身正,不令而行”的道理。他们十分注重以身作则,感化百官。

春秋时鲁国宰相公仪休喜欢吃鱼,却从不接受别人送来的鱼。

唐太宗李世民患有风湿病,不能住在阴冷潮湿的地方。但他很长时间却住在隋朝阴暗潮湿的旧宫殿里。他多次对太子和大臣们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

严刑惩贪

感化和教育尽管必要,但同样并非万能。于是,一些君王为震慑贪官,强调以严刑肃贪,一是体现在量刑上,二是不赦贪官。

先说量刑。《秦律》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意思是哪怕收受一个铜钱之贿,也要受到脸上刺字、服修城苦役的惩罚。《唐律》规定官吏如在其辖区收受百姓财物,甚至牛羊瓜果等,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明朝惩治贪官十分严酷,包括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据统计,明朝先后处死了15万名贪官,其中二品以上官员152人。

再说“不赦贪官”,换句话说就是“不让贪官有复出之日”。

唐太宗李世民于贞观四年大赦天下,罪无轻重,包括死罪皆赦免,却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尽管宋王朝以忠厚开国,但也视贪赃为不赦之罪,并将贪官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朝世宗完颜雍也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

重用廉吏

重用廉吏,褒扬清官,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也是古代肃贪的一大“法宝”。汉昭帝、汉宣帝时重用名相黄霸,是因为此人“以廉称”。唐太宗李世民对魏征褒奖有加,除了“敢谏”,廉洁也是重要的一条。魏征死后,李世民亲自写碑文:“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知得失……今魏征逝,一鉴亡矣。”

鼓励举报

除了上述肃贪招数,一些王朝还特别重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不仅鼓励百姓举报,还鼓励百姓“越级上访”,让贪官无藏身之地。

秦汉时设有“公车司马令”的官职,专门接待上访直诉者。魏晋以下各朝,正式设置“登闻鼓”,便于百姓“击鼓喊冤”。明朝允许百姓将害民贪官直接越级“绑缚赴京治罪”,各级官吏敢阻拦者,全家族诛。贵州黔阳县安江驿丞李添奇,“恣意为非,贪污受贿,害民不止一端”,被百姓拿获赴京。了解案情后,朱元璋当即命人砍去其脚趾。

清朝也鼓励百姓越级上告贪官,甚至可直接拦皇帝龙驾,明确规定不允许“截访”,而且严厉警告各衙门,“凡扣压平民上书者,全家族诛”。

遗憾的是,尽管一些王朝肃贪亮点频出,但无论哪个朝代,都没有跳出肃贪“开始重视,中期疏忽,后期放任”的历史周期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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